XX煤矿二季度考试试题库(210题)
一、填空:
1、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2、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4、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5、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6、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7、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8、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9、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10、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11、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12、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或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或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13、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14、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15、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16、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17、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18、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19、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20、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1、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22、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23、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
24、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25、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26、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27、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28、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29、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30、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31、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32、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
33、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34、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35、采煤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36、采煤机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37、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38、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39、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40、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41、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42、 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才能作业。
43、报废的斜井应(填实)或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44、报废的平硐,必须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m,再砌封墙。
45、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46、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47、矿井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48、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49、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50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51、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52、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53、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54、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55、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56、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57、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58、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59、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60、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61、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62、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
63、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64、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65、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66、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67、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68、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69、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70、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71、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72、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73、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4、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7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7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77、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78、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79、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80、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符合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81、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8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83、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84、地面瓦斯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85、地面瓦斯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86、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87、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88、高瓦斯矿井中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至少(3)次。
89、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90、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91、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9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93、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94、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95、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96、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97、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98、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99、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100、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101、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102、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103、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104、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105、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106、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107、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108、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109、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110、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11、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112、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113、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114、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115、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116、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117、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118、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119、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120、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三)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四)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121、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122、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123、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
124、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125、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
126、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127、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128、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129、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130、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
131、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
132、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未超过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若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120m时,则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
当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煤巷条带的布置方式或参数不同时,按照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验;
(二)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四)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得少于3个检验测试点;
(五)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133、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134、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135、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136、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137、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138、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139、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140、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141、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142、揭煤作业应当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并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
(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二)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
(三)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四)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五)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
(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
(七)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143、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
144、在经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若经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则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否则,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
145、当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146、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
147、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2m,其他煤层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1.5m,其他煤层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148、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
149、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若预测指标为无突出危险,则只有当上一循环的预测指标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150、可采用下列方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一)钻屑指标法;
(二)复合指标法;
(三)R值指标法;
(四)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151、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和钻屑量。
钻孔应尽可能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处。
钻孔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每钻进2m至少测定一次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或△h2值。
152、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当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标。
钻孔应当尽量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开孔口靠近巷道两帮0.5m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处。
钻孔每钻进1m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并在暂停钻进后2min内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为1.0m。
153、采用R值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标。
钻孔应当尽可能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断面两侧轮廓线外2~4m处。
钻孔每钻进1m收集并测定该1m段的全部钻屑量S,并在暂停钻进后2min内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为1.0m。
154、在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是: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为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5m;急倾斜煤层沿走向两侧及沿倾斜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轮廓线外至少3m。钻孔的孔底间距应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
155、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金属骨架措施一般在石门上部和两侧或立井周边外0.5~1.0m范围内布置骨架孔。骨架钻孔应穿过煤层并进入煤层顶(底)板至少0.5m,当钻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层顶板时,则进入煤层的深度不应小于15m。钻孔间距一般不大于0.3m,对于松软煤层要架两排金属骨架,钻孔间距应小于0.2m。骨架材料可选用8kg/m的钢轨、型钢或直径不小于50mm钢管,其伸出孔外端用金属框架支撑或砌入碹内。插入骨架材料后,应向孔内灌注水泥砂浆等不燃性固化材料。揭开煤层后,严禁拆除金属骨架。
156、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煤体固化措施适用于松软煤层,用以增加工作面周围煤体的强度。向煤体注入固化材料的钻孔应施工至煤层顶板0.5m以上,一般钻孔间距不大于0.5m,钻孔位于巷道轮廓线外0.5~2.0m的范围内,根据需要也可在巷道轮廓线外布置多排环状钻孔。当钻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层顶板时,则进入煤层的深度不应小于10m。
各钻孔应当在孔口封堵牢固后方可向孔内注入固化材料。可以根据注入压力升高的情况或注入量决定是否停止注入。固化操作时,所有人员不得正对孔口。
157、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7m,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3m;
(二)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预抽钻孔或超前排放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
(三)钻孔直径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确定,一般为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径42~75mm的钻孔。若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采用专门的钻进设备和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
(四)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及时探明情况,再重新确定超前钻孔的参数;
(五)钻孔施工前,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煤壁。
158、避难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难所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隔离门设置标准按照反向风门标准安设。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深度满足扩散通风的要求,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可能同时避难的人数确定,但至少能满足15人避难,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避难所内支护保持良好,并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
(二)避难所内放置足量的饮用水、安设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设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
(三)避难所内应根据设计的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159、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160、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161、反向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
162、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16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164、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放炮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165、在矿井尚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的建井初期,在石门揭穿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中,与此石门有关的其他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在实施揭穿突出煤层的远距离爆破时,井下全部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必须全部断电,立井口附近地面20m范围内或斜井口前方50m、两侧20m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166、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
167、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min。
168、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
169、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设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工操纵放炮的地点。根据具体条件确定避难所的数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能够满足工作面最多作业人数时的避难要求,其他要求与采区避难所相同。
170、压风自救系统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
(二)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
(三)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个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171、在矿井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岩层即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岩层(以下简称突出岩层)。
172、在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岩层的矿井即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岩石突出矿井)。
173、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17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175、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六)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176、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
177、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178、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179、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180、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181、 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 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 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182、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83、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184、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185、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186、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187、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188、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189、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190、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191、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192、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193、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194、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95、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196、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三)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七条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97、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198、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199、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200、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201、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202、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二)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三)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203、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204、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205、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06、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207、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208、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209、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10、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11、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