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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11-08 20:49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井下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一、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由技术负责人编制,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结果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三、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1、鉴定工作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2、鉴定时间:每年的8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间隔10天)的三班进行,特殊情况经上级部门同意,可以推迟到九月份。
   3、测点布置:测点分别设在矿井、一翼、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中;掘进工作面测点设在所有煤巷、半岩巷,岩巷每1采区至少选1个不同岩层的巷道。
   4、以上测点的上、中、下旬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的最大值为定级值。
   5、瓦斯等级的鉴定。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为低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
于40m3/min,为高瓦斯矿井。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4)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采区、工作面的回采产量不低于该区域设计产量的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定位高瓦斯区。
   四、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要求。
   1、7月上旬做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查,7月底以前做好鉴定准备工作,8月份进行矿井瓦斯等级测定。9月底以前进行瓦斯鉴定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公司主管部门。
   2、每一测点分别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温度等原始数据。
   3、每班的测定工作应当选择在正常时进行。
   4、测点可选在测风站内,也可以选在断面规整且无杂物的一段平直巷道。
   
   5、检测仪表应经过计量检定,测量方法和次数应符合操作规程规定。
   五、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矿井概况,包括目前的采掘布局和鉴定月的采掘工作面安排情况。
   2、组织机构,成立瓦斯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
   3、测点布置及编号。
   4、鉴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仪器仪表准备、计量检定、参鉴人员培训、井下通风系统调整等。
   5、测定内容及人员分工。
   6、相关制度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7、标注瓦斯鉴定设点情况的矿井通风系统图、
六、瓦斯等级鉴定结束,有技术负责人做出矿井等级鉴定总结
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内容包括:
   1、矿井概况,包括鉴定月采掘工作面布局,生产情况,一年来的瓦斯涌出以及瓦斯管理情况。
   2、瓦斯鉴定前的准备工作和鉴定时间。
   3、测定内容、方法和测点布置。
   4、瓦斯鉴定结果。矿井瓦斯等级,有无高瓦斯区。
   5、矿井瓦斯来源、变化情况,包括全矿井、主要采区和“三区”(回采区、掘进区和已采区)瓦斯涌出量同上年度相比的变化情况。
   (1)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意见。瓦斯鉴定、瓦斯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瓦斯管理重点区域的划分意见。
   (2)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填绘图纸并有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签字。
   (3)瓦斯鉴定表格。按要求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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