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三、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车间、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四、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五、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和技术员负责人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七、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
按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八、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
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20次。
3、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九、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十、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作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十一、安全检查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安全建议书,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十二、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的人责任,实行经济处罚。
十三、安全检查记录有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