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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11-22 14:51 来源:煤矿安全网

  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现代化矿井建设步伐,以实现矿井生产规模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信息化、和谐人性化为目标,通过现代先进的采掘、信息、自动控制技术优化集成和自主创新手段,建设一批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治理达标的现代化矿井,推动全省煤矿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现代化矿井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规模在1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矿,标准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

  第二章 资源与地质保障

  第三条 现代化矿井应有可靠的资源,矿井服务年限应与矿井生产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确定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开采、小煤柱开采、充填式开采、沿空留巷、急倾斜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

  第五条 现代化矿井应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以地质分析预测为基础,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综合勘探探测方法,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完善的地测资料数据库,实现生产地质工作的模拟和动态管理,为矿井建设、生产各个阶段提供可靠的地质保障。

  第六条 建立能够指导矿井安全高效生产的煤炭资源/储量、煤层、构造、煤质、瓦斯地质、顶底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条件的可视化系统;提高地质预测预报能力,实现矿井地质条件的量化预测与综合评价,形成矿井地质信息有机集成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 推广运用高新技术对地质构造、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与厚度、矿井瓦斯(水、气)富集区、应力集中带等进行精细探测;建立矿井瓦斯、水害、热害、冲击地压等动力地质灾害的技术评价体系;建立各类图纸的数字化处理系统,实现地质、测量、水文等与其它相关专业图形的一体化管理

  第八条 加强矿井资源回采率管理。建立、健全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建立生产矿井回采率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工作,制定提高回采率的相关措施,生产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 井田开拓

  第九条 矿井应简化开拓系统、放大采区范围、加大井筒及巷道断面、提高采掘设备能力、提升自动控制水平、减少采掘工作面、减少用人、提高效率。通过系统简单化、采掘装备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控制智能化,实现减人提效、安全生产。

  第十条 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井筒数量。风井井口位置应选择在灾害发生时利于井下人员的撤离、缩短建井工期的区域。进、回风井必须均有安全出口。

  第十一条 立井井筒断面应根据提升容器、井筒装备、通风、降温及排水管线等布置要求综合确定,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辅助运输设备时,副井井筒应符合有关规定;平硐及斜井断面应满足运输、通风、行人等需要。

  第十二条 大巷布置方式应本着系统简化的原则,根据资源条件和外部条件及煤层赋存条件合理确定。除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外,大巷均宜沿煤层布置。

  第十三条 井下主要巷道净断面,应满足行人、通风、运输、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以胶轮车为辅助运输方式的矿井,运输大巷宽度必须满足运输和行人的安全间距。

  第四章 回采掘进及装备

  第十四条 矿井生产装备实现100%机械化,综采机械化程度达到100%,综掘机械化程度不得低于80%,并积极推广智能化无人(或少用人)采煤工作面,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布置高产高效工作面,大力推广“一井一面”模式。当煤层赋存条件简单、开采条件适宜时,采煤工作面长度不应小于200m,推进长度不应小于2000m,原则上以满足推进时间一年左右为宜,当煤层赋存条件不具备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作面长度和推进长度。

  第十六条 合理确定采煤方法及采煤工艺。根据煤层赋存条件,缓倾斜煤层可采用走向长壁、倾斜长壁开采,倾斜煤层宜采用走向长壁开采;采煤方法原则上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特别推广大采高综采、放顶煤综采、薄煤层综采和刨煤机综采,探索应用水采,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

  第十七条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应积极推广采用无煤柱开采或小煤柱开采。条件具备时,应首先开采保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水力开采和非正规开采工艺。

  第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个数应以满足回采工作面正常接替和提高掘进装备水平为原则确定,原则上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或多煤层开采时,最多只能布置4个掘进工作面。

  第十九条 主要巷道应优先采用锚杆、锚喷或挂网锚喷支护方式。

  第二十条 采煤工作面设备配备应坚持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实现区域自动化,具备自动检测、自动控制与互控功能,有利于实现矿井综合自动化。采煤机应选用双滚筒无链电牵引,具有手动、无线遥控、远程监控、运行及状态参数实时上传功能;液压支架应配备电液控制系统和自动喷雾装置,放顶煤液压支架优先选用低位放顶煤支架,大采高液压支架应配置护帮机构和抬底移架机构;刮板输送机应选用大功率、大运量重型刮板输送机,输送能力不低于采煤机平均生产能力的1.2倍,转载机输送能力不低于刮板输送机输送能力,并具有运行状态监测监控和信号上传功能;破碎机应选用大通过量、宽入料口破碎机,破碎能力不低于转载机生产能力,具有出料粒度调整、运行状态监测控制和上传信号功能。

  第二十一条 掘进设备力求适应性强、保护齐全、操控简单、并以实现数字化、自动化、信息化为核心,促进管理简易化。主要以连续采煤机、综掘机、掘锚一体机为主,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掘进设备应推广配置无线遥控、具有自动截割成型功能,并应配置远程控制台,实现掘进机的远程控制,具有实现自动钻孔及快速锚固功能。

  第五章 提升运输及装备

  第二十二条 矿井提升系统设备及其控制方式应确保先进、可靠,实现远程监控,主要固定岗位应具备无人值守条件。

  立井提升电动机功率在800kW及以上的多绳摩擦式提升机与电动机的连接方式宜选用低速直联;主电动机的冷却风机宜选用变频调速控制;井筒深度在500m以上、矿井能力在5.0Mt/a及以上立井开拓矿井,副井宜装备两套提升设备,其中一套为交通罐提升设备;大型罐笼提升系统应在井上、下进出罐笼两侧设置具有承接和锁止功能的装置。

  主斜井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应采用一条胶带机布置、优先选用变频驱动方式;必须同时设置逆止器和制动器;配置钢丝绳芯输送带实时在线自动监测装置;能实现远程集中控制。副斜井单段提升长度应小于1400m。

  第二十三条 井下主煤流运输系统应采用带式输送机连续运输,应设二级破碎环节,转载点应设除铁设施;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防爆变频驱动方式;长距离直线运输时,应采用中间驱动,减少搭接;应采用远程集中控制。

  第二十四条 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宜采用一种运输方式。当条件具备时,应优先选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方式,以实现从地面到井下工作面连续运输,也可根据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辅助运输方式。

  长度超过1500m的主要运输平巷、垂深超过50m的人员上下主要倾斜井巷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矿井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同时满足行业及山西省有关规定、要求。现代化矿井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省一级标准。

  第二十六条 矿井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煤矿维简费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二十七条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并确保通风系统良好,矿井通风系统应按照大风量、低负压、满足生产需要为原则进行设置;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主通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方式。

  第二十八条 加强矿井瓦斯防治。矿井应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进行煤层瓦斯基础参数的测定工作,必须先治理瓦斯,后进行采掘作业。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采、掘、抽必须实现接替平衡,并与矿井产能相适应;矿井应采用地面抽采和井下抽采相结合的瓦斯治理措施,矿井及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指标必须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将矿井抽采达标和防突能力作为约束性指标,“以抽定产”,矿井生产能力不得超过瓦斯抽采达标能力。

  第二十九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编制防灭火专项技术管理措施;应简化通风系统,完善和优化通风网络,加大巷道断面,以降低通风阻力和负压;应加快工作面推进速度,采取调节负压、减少漏风措施,保证均压通风状态的稳定;必须采取以预防性灌浆为主,注氮气、喷洒阻化剂等为辅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采空区灭火宜采用灌浆、注氮、注凝胶等措施。防灭火束管监测系统应为在线式监测,并纳入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第三十条 矿井应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 配足管理和技术人员,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建立“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防治水工作体系,落实防治水责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防治水原则,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手段,摸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等井下探放水规定,防止水害事故发生;井下必须设有完善的排水系统,主排水设备应实现自动化运行。矿井应设有矿井水处理站,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复用。

  第三十一条 矿井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及矿压观测工作,推广顶板在线监测系统,掌握基础资料。加强巷道支护管理,合理确定顶板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加强井巷维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井巷维修制度、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有热害的矿井必须进行井下空气温度预测;应编制热害防治专项设计。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超过30℃时,必须采取综合降温措施。

  第三十三条 矿井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矿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安全监控、井下作业人员管理、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应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第七章 技术及现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严格执行 “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技术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及各项专业技术规定,落实瓦斯、水患等重大灾害防治机构、队伍、资金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五条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建立矿长负总责,分管矿长各负其责的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遇到险情时,立即停产撤人,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险区。

  第三十六条 加强班组安全生产建设,推行“人人都是班组长”的班组管理经验,加强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班组现场安全管理,井下安全状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时,方可开工作业。

  第三十七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严格执行下井人员数量核查制度,下井人数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

  第三十八条 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矿井要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涌出量预测、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等。完善各类技术资料,及时填绘反映现场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和报表。

  第八章 矿井综合信息化

  第三十九条 矿井应建立信息化系统(包括综合自动化系统、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并与上级单位联网。矿井信息化系统必须能够实现对安全、生产等信息进行有机集成,实现信息的集中监控、集中传输及系统间联动;实现对主要生产环节设备的远程监控、诊断及预警,主要生产环节应实现自动化运行、具备无人值守条件;在对地测、设计、生产、安全信息共享和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专家决策系统;应有健全的信息化组织机构,实现信息化建设、信息系统维护工作的专业化管理。

  第四十条 矿井应设调度监控中心、视频会议室、调度会议室等。矿井地面调度监控中心显示系统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应配备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作为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8小时。

  第四十一条 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应设置在调度监控中心内,应将监控信息集中并实时上传;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等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等应急处置措施。应加强对系统设备的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第四十二条 矿井应装备生产监控系统,井下采掘、井下煤炭运输、井下辅助运输监控、主副井提升、通风机监控、井下排水、压风机监控、瓦斯抽采、地面生产、供电、井下降温、煤炭产量监测、矿压监测、水文监测等系统应实现自动化,并接入综合自动化系统,实现远程监控。

  第四十三条 矿井应当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维护、值班和技术人员,保证系统正常联网运行。

  第四十四条 矿井应建立健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接入矿井综合自动化系统,实现对入井人员的动态管理,准确掌握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矿井应设置工业电视系统。工业电视系统中心站设备应安装在调度监控中心内,地面、井下主要生产系统及环节、重要工作场所等均应设置工业电视摄像设备,纳入工业电视系统。

  第四十六条 井下应设置无线通信系统,并接入矿井调度通信系统;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并应具有双向通信的功能。

  第四十七条 矿井应设置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以矿井综合信息化系统为核心,实现信息的传输和共享;系统应有统一的地理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地测、通风、设计等的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八条 矿井应建设完整统一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包括:井下光纤环网,地面局域网络,网络数据中心机房,三网(数据、音频、视频)合一的数据中心,应用系统托管中心,网络安全设施,矿井综合信息实时显示平台(如:可用三维虚拟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展示),井下设备地面远程监控操作平台等。

  第九章 生态环境

  第四十九条 坚持“绿色发展”的要求,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实现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循环经济、绿色环保。环境保护达到国家标准,建设新型生态化、花园式矿区,实现矿山绿化、美化、景观化。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矿井地质灾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矿区绿化和生态综合整治按照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及年度治理计划落实到位,按年度考核目标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第五十一条 原煤洗(选)率100%;矿井水处理率100%;井下掘进矸石坚持“采充一体化”原则,优先选择在井下处理,出井煤矸石综合利用处置率100%;抽采瓦斯的矿井,抽出的瓦斯按规划目标利用;所有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章 管理与效益

  第五十二条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完善,公司“三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运作规范,公司决策机构科学健康运作,建立了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同股同利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科学高效、集中统一的管理架构体系。矿长要有矿井安全、生产、安全投入、管理决策权。

  第五十三条 坚持“五精”(精细管理、精准管理、精确管理、精益管理和精美管理)管理理念,从精细管理起步,逐步实现精准管理、精确管理、精益管理、精美管理,建立管理科学、管理文化、管理艺术融为一体的管理系统。具有现代化矿井的发展意识和时代特点,有与时俱进的现代化矿井管理理念。

  第五十四条 矿井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卫生防治、安全等工作的过程管理控制,并要通过相应认证。

  第五十五条 矿井要建立和完善科技研发机制,保证科技投入,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加快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实现产业升级,不断提高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第五十六条 矿井生产效率明显高于全省矿井平均水平。矿井原煤生产人员效率达到以下标准。

   第五十七条 生产成本控制在全省同类矿井先进指标以内,具有较强-很强的盈利能力。
   
第十一章 职工队伍
   
   第五十八条 矿井要建立高素质的干部管理队伍和职工队伍。员工队伍中煤炭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和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分别达到15%、10%。2015年底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特种作业人员及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矿井特有工种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初级以上职业技能。
   第五十九条 煤矿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逐年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十条 矿井要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机构,配备专职老师及管理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及档案管理,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建立培养技术熟练现代化员工的机制,熟练工人的比例不断提高。
   
第十二章 劳动保护
   
   第六十一条 煤矿要加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实现煤矿用工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之百”。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为煤矿从业人员按规定交纳各种社会保险
   第六十二条 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效落实,煤矿应当为矿工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居住条件。单身公寓每个房间宜有卫生间,并配备电视、电话和网络等;有一定比例的探亲用房;六层以上设有电梯;采用集中式公寓化管理;能够避免噪声、活动场地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 煤矿应为职工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职工澡堂、食堂,任务交待室、浴室、灯房建筑各功能分区明确且联系方便,能够避免上、下井人流集中和交叉;浴室配备有消除工作疲劳的设施;浴室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能够机械通风;更衣室内更衣柜数量按原煤生产在籍人员设置;矿灯和自救器采用自助式管理。
   第六十四条 职工人均收入始终随企业效益提高而增长,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且每年增长幅度不小于10%。
   
第十三章 企业文化
   
   第六十五条 现代化矿井应形成具有特色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包括企业价值观、最高目标、行为准则、管理制度、道德风尚等内容。企业文化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以“安全文化”为中心。通过文化引领,凝聚员工力量、激发员工潜力,推动企业发展。现代化矿井企业文化建设应达到全国企业文化示范矿标准。
    第六十六条 煤矿要建立文化建设资金投入长效机制。职工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阅览室、体育活动室等文化设施齐备。定期组织职工开展书法、美术、摄影展、体育比赛等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参与性强的文化活动,形成具有企业文化特色的活动形式。
   第六十七条 坚持“制度管企、文化管人”的管理思路,具有成熟的企业精神和企业理念,大力实施文化强煤工程,推进煤炭文化建设。打造具有特色的矿区文化,办公楼、入井长廊等地点应有体现企业文化、形象的显著标识。
   第六十八条 积极宣传弘扬“忠厚吃苦、敬业奉献、开拓创新、卓越至上”的山西煤炭精神,把学习宣传、弘扬践行山西煤炭精神,纳入重点工作范畴,形成长效机制。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现有生产矿井应按以上标准进行优化整改,2015年底全省15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现代化矿井达标率达到80%以上;在建矿井建成投产后三年内要全部达到现代化矿井标准;今后新建15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要全部达到现代化矿井标准。现代化矿井建设工作要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第七十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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