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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兹矿业通防科“一通三防”培训教案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11-25 13:51 来源:煤矿安全网

  目 录

  第一章 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 2

  第一节 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2

  第二节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法定基本制度 3

  第二章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4

  第一节 “三违”管理规定 4

  一、“三违”指标 4

  二、“三违”奖惩规定 4

  三、“三违”处罚程序 5

  四、“三违”追查分析 5

  五、“三违”的处罚 6

  六、“三违”的帮教 6

  第二节 “三违”的界定 7

  一、通用标准 7

  (一) 严重“三违” 7

  (二) 一般“违章” 8

  (三) 轻微“三违” 9

  二、通防专业 10

  (一) 严重“三违” 10

  (二) 一般“三违” 11

  (三) 轻微“三违” 15

  三、其它 15

  (一) 严重“三违” 15

  (二) 一般“三违” 15

  第三章 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 18

  第一节 文字资料 18

  第二节 图表资料 19

  第三节 自救器和避难硐室 19

  第四节 煤与瓦斯突出时自救互救 22

  第五节 现场创伤急救技术 23

  一、人工呼吸 23

  二、心脏复苏 24

  三、止血方法 24

  四、包扎 25

  五、伤员搬运 25

  六、现场急救的方法 25

  第四章 质量标准化达标方案 26

  第一节 建立和健全瓦斯治理机构 26

  第二节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瓦斯治理技术水平 26

  第三节 加大投入,保障示范矿井建设资金 26

  第四节 建立季度考核机制 26

  第五节 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各级干部“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 26

  第五章 “一通三防”安全知识 27

  第一节 爱护通风设施、搞好“一通三防”工作 27

  第二节 井下瓦斯超限的一些规定 28

  第三节 有关防止瓦斯事故的一些知识 28

  第四节 利于保存瓦斯的煤岩层部位 29

  第五节 发生外因火灾的原因 29

  第六节 外因火灾的预防措施 29

  第六章 考试(附:考卷) 30

  第一章 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

  第一节 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所谓“方针”,是指指导一个领域、一个方面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这个领域、这个方面的各项具体制度措施,都必须体现、符合这个方针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定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1、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安全生产管理,是以保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目标的管理活动,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安全的管理。从根本上说,保证生产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目标是一致的。因为就各方面对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目标期望而言,投资者是希望取得盈利,得到尽可能多的投资回报;从业人员是希望获得劳动报酬,增加个人收入;政府则是希望因此多提供一些就业岗位,并增加社会需要的产品或服务的供应,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要使生产经营活动自身所承载的这些目标能够实现,一项基本前提,就是必须保证生产安全。显然,如果不能保证生产安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投资者、从业人员和政府的目标都难以实现或者要大打折扣,甚至会给各方面造成巨大损失,产生严重的负效应。而从另一方面说,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证安全的目标与其他目标之间,又会在一定情况下发生矛盾。比如,在企业资金一定的情况下,投到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多一些,投到其他方面的资金就会少一些;企业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多一些,投到其他方面的资金就会少一些;企业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多一些,成本就会高一些,利润就会少一些;严格按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办事,生产效率就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等等。在保证安全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目标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这就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所要回答的问题,答案就是“安全第一”。当然,对于“安全第一”的方针,也要有正确的理解。不是说用于安全生产的投入越多越好,安全系数越高越好,更不能理解为为了保证安全而将一些高危作业统统关掉。而是要保证生产安全的同时,促进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的发展。也就是在处理生产与安全的问题上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这与“安全第一”的提法是一致的。从实际情况看,当前一些地方和企业违背“安全第一”的方针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发展经济、追求效益与保证生产安全的关系,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受利益驱动,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管理,致使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规章制度松弛,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一些企业没有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不落实;一些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甚至带病运转,存在大量事故隐患。

  2、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这些当然都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对事故预防也有亡羊补牢的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虽然人类在生产活动中还不可能完成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是可以大大减少的。江泽民同志对消防的“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的指示,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样适用。

  第二节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法定基本制度

  为了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了有关的基本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制度;

  3、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制度;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制度;

  5、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

  6、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7、对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安全措施验收的制度;

  8、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制度;

  9、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非经认证和许可不得使用的制度;

  10、对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前置审批和严格监管的制度;

  11、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的制度;

  1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及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的制度;

  13、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4、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经常检查、处理、报告和记录的制度等等。对这些法定的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各方面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第一节 “三违”管理规定

  一、“三违”指标

  1. 矿级领导:每人每季至少完成1个。

  2. 企管办、生产科、劳资科、调度室、机电科、通风科等有井下职能管理的中层干部和管理人员,每人每月至少完成2个。

  3. 采掘工区的中层干部内部每人每月至少完成2个。

  4. 安检科下井科员每人每月至少完成4个,正、副科长每人每月至少完成3个。

  二、“三违”奖惩规定

  1. 对完成反“三违”指标者,不奖不惩;超额完成反“三违”指标者,每超过一个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分别奖励其50元、150元、200元。

  2. 鼓励单位内部主动上报一般性以上(含一般性)“三违”,在完成反“三违”指标的情况下,每多报一个,考核时从当月发现的该单位“三违”总数中核减一个相同性质的“三违”。

  3. 未完成反“三违”指标者,每少一个考核50元,第二个月玩不成的考核100元/个,依次类推。每抓两起轻微“三违”算完成一个“三违”指标。因休假、出差等原因在矿上班不足10天的不做考核。反“三违”指标的完成情况安检科每月进行统计并及时在黑板上考核公示。

  4. 职工举报的一般性以上的“三违”,经调查属实的,按“三违”性质一次奖励举报者30~300元,并为其严格保密。

  5. 隐患“三违”现象或隐瞒“三违”事实者,一经查实,一次性考核200~500元。

  6. 任何人不得为三违人员说情,否则将其与“三违”人员一同曝光,并考核50~100元。

  7. “三违”人员有不同意见的由所在单位申请仲裁,严禁纠缠,漫骂、攻击管理人员,否则规范管理考核所在单位0.1~~0.5分。

  8. “三违”人员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三违”调查、帮教,不及时通知、安排“三违”人员接受调查、帮教,或安排工作的,考核单位领导20元/天,“三违”人员不服从指令,不能复工;单位未接到复工通知书而安排“三违”人员工作的,除考核单位领导元/天外,“三违”人员上班无效,不计发工资。

  9. 安检科应建立“三违”登记台帐,按月考核、奖励。

  10. 职培中心应建立“三违”帮教台帐,对“三违”人员的帮教严格按程序进行。

  三、“三违”处罚程序

  1. 一般性“三违”由安检科调查处理后,在黑板上及时曝光,每周集中发一次“三违”情况通报,严重性“三违”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三违”单人处罚金额在300元以下(含300元)时由安检科拿出处理意见,立即通报;“三违”单人处罚金额在300元以上时由“三违”治理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2. 井下发现“三违”时,抓“三违”人员要做到在现场指出并制止,同时通报给“三违”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当班上井后到安全信息汇报站详细填写反“三违”报表。一般性“三违”(含一般“三违”)以上的“三违”行为,方可进入调查程序,呈送安检科调查并按程序处理。

  3. 举报“三违”时,举报人原则上要在24小时内到安检科直接找科领导反映,或以书面形式投入“三违”举报箱,科领导负责保密,泄露举报人的,由矿部追究科领导责任。

  4. 查处“三违”人员,安检科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责任落实,定性准确,处罚有据。

  四、“三违”追查分析

  1. 矿级领导发生违章行为时,由公司或矿主要领导组织调查、处理。

  2. 区(科)级领导发生违章行为时,由安全矿长牵头,安检科、企管办、劳资科、组宣科、纪监、工会等部门参与追查分析

  3. 班组管理人员发生违章行为时,由安检科科长牵头,企管办、劳资科、组宣科、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和违章人员所在单位的区长或党支部书记及当班安检员参加追查分析

  4. 一般职工发生违章行为时,由安检科科长牵头,企管办、劳资科、工会及当班的跟班区长、班组长、安检员参加追查分析。

  5. 党员干部发生违章行为时,由安检科科长牵头,纪委书记参与,企管办、组宣科、工会及所在单位的党支部书记参与追查分析。

  6. 团员发生违章行为时,由安检科科长牵头,团委书记参与,企管办、组宣科、工会及所在单位的党支部书记参与追查分析。

  7. 对严重性“三违”或矿级干部发现的“三违”行为,由安全矿长组织,安检科、生产科、企管办、工会、劳资科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追查分析。

  8. 造成1~4级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违章,由矿长组织,安全矿长、分管矿长、工会主席和安检科长及相关单位的职工参加,进行公开追查分析。

  9. 造成5~10级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违章,由安全矿长组织,分管矿长、工会主席和安检科长及相关单位的职工参加,进行公开追查分析。

  10. 造成轻伤事故的违章,有安检科组织,安检科长和工会干事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职工参加,进行公开追查分析。

  五、“三违”的处罚

  1. 严重“三违”:给与“三违”人员500~1000元处罚,由此导致发生工伤事故的,给与其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矿查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导致工亡事故的,将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2. 一般性“三违”:给与“三违”人员100~300元处罚,由此导致发生工伤事故的,给与其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矿查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导致工亡事故的,将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3. 建立互监互保制度。各单位以施工现场为一个互监互保小组,小组内出现“三违”人员,除对“三违”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罚外,互保人员按“三违”人员罚款的10%~50%处罚。

  4. 规范班前十分钟安全必讲制。因对班中危险源分析不充分,没有安排好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而造成“三违”的,罚跟班区长、当班班长各50~200元。

  5. 严格“三违”造成事故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因“三违”造成工伤事故的,除对“三违”人员处罚外,分别对党政主管、跟班队长、班组长、安全网员、验收员,视事故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考核100~500元。

  6. 不构成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的“三违”行为,按轻微“三违”处理,考核30~50元。但要报安检科备案。

  7. 对“三违”人员的处罚以规范管理考核单形式落实。

  8. “三违”人员,一律不享受当月安全奖。严重性“三违”人员自发生之日起至当年年底不享受各种安全奖励。

  9. 年内重复发生一般性“三违”现象的,除按应处罚额的双倍考核外,自重复发生“三违”之日起至当年年底不享受各种安全奖励。年内重复发生严重性“三违”的,除执行以上处罚外,由矿“三违”治理领导小组研究从重处理。

  六、“三违”的帮教

  1. 轻微“三违”人员,由发现“三违”人员现场教育、纠正其违章行为。

  2. 一般性“三违”人员执行“过三关”制度。

  1) 追查分析关:按照“三违”追查分析规定要求,由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对违章人员的违章情况进行调查,弄清违章事实,确定违章类别(一般性“三违”或严重性“三违”)。追查分析期限不得超过2天。

  2) 学习帮教关:脱产学习帮教1~3天,由职培中心指定人员对违章人员进行帮教,原则上每半月集中组织一次。主要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事故案例和安全规章制度等。帮教培训期间,“三违”人员每人每天交纳10元帮教费,帮教培训期间,矿支付“三违”人员的最低生活费(20元/天)。

  3) 检查谈话关:“三违”人员写出书面检查报安检科存档。所在单位的党支部书记从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以及“三违”对企业、个人和他人带来的危害和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找其谈话。

  3. 严重性“三违”人员执行“过四关”制度

  1) 追查分析关:按照“三违”追查分析规定要求,由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对违章人员的违章情况进行调查,弄清违章事实,追查分析期限不得超过3天。

  2) 学习帮教关:脱产学习帮教1~7天,由职培中心指定人员对违章人员进行帮教。主要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事故案例和安全规章制度等。帮教培训期间,“三违”人员每人每天交纳10元帮教费,帮教培训期间,矿支付“三违”人员的最低生活费(20元/天)。“三违”人员学习帮教期间必须交纳200元安全保证金,一年内如无“三违”现象则返还安全保证金。一年内再发生“三违”现象则安全保证金不返还,并加重处罚,同时,续交200元保证金。

  3) 检查录音关:“三违”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并放大张贴于矿醒目地点。“三违”人员到党政办将检查书录音,由党政办在广播中播放。

  4) 亲属帮教关:组宣科把“三违”人员的违章情况、危害、可能或已经产生后果写信或电话告知其亲属,让其亲属协助帮教。

  4. 对于积极接受帮教、认识深、态度好的“三违”人员,可写出书面保证交安检科,并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担保、向矿“三违”治理领导小组申请许可后提前结束帮教(重复“三违”人员除外)。

  第二节 “三违”的界定

  一、通用标准

  (一)严重“三违”

  1. 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 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 无规程、措施布置安排生产的。

  4. 安全措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5. 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处理,强令工人正常作业的。

  6. 须佩戴保险带作业的人员,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7. 擅自制作压力容器或准压力容器的。

  8. 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违章指挥无证人员上岗的。

  9. 放炮不设警戒、警戒人员擅离岗位、安全距离严重不足放炮的。

  10. 井下违反规定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或放任非防爆电器设备下井的直接责任人。

  11. 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12. 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13. 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14. 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15. 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16. 井下打架的。

  17. 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8. 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9. 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20. 井下私自拆矿灯的

  21. 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22. 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

  23. 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24. 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25. 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26. 可引发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他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违章”

  1. 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2. 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3. 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4. 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5. 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6. 要害场所脱岗、窜岗的。

  7. 未经批准进入要害场所的。

  8. 跨越皮带、不走专设过桥的。

  9. 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10. 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11. 井下随意关闭矿灯睡觉的。

  12. 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13. 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14. 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15. 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16. 不带自救器下井的。

  17. 未经培训独立上岗操作的。

  18. 井下随便脱下安全帽的。

  19. 溜头、溜尾双压柱不牢固、不齐全的或未打到实顶的。

  20. 各类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的。

  21. 入井前不检身的。

  22. 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23. 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24.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25. 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

  26. 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27. 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28. 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29. 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30. 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

  31. 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

  32. 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

  33. 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34. 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35.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36. 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37. 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38. 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39. 可引发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一般“三违”行为。

  (三)轻微“三违”

  1. 进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2. 下井携带物品在井口登记,上井未及时消户的。

  3. 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4. 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

  5. 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档行走的。

  二、通防专业

  (一)严重“三违”

  1. 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2. 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

  3. 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4. 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5.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6. 违反规定的串联风。

  7. 瓦斯异常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8. 井下电焊、气割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进行的。

  9. 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

  10. 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的。

  11. 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

  12. 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

  13. 盲巷封闭不及时地责任者。

  14. 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15. 瓦斯检查员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16. 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的。

  17. 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

  18. 出现瓦斯误报警的责任人。

  19.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强行生产的。

  20. 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制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的。

  21. 同时打开同一地点的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责任人。

  22. 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23. 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

  24. 人为造成局扇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停开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

  25. 发现火情不及时汇报的。

  26. 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瓦斯抽放设施的。

  27. 擅自进入盲巷的。

  28. 故意破坏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的。

  29. 在停风或无风区域施工作业的。

  30. 局部通风机造成喝循环风的责任人,瓦检员未检查或发现后不及时汇报处理的。

  31. 采掘工作面爆破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而进行爆破的。

  32. 巷道贯通无贯通措施的;

  33. 贯通后不及时汇报或未通知有关单位以及不及时安装风障、风帘造成风流短路的。

  34. 瓦检员光学瓦斯检查仪失效、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使用的。

  35. 擅自拆卸瓦斯传感器、便携仪和其他监控设备的。

  36. 损坏、盗窃通防设施的。

  37. 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检漏及有计划更换风筒除外)。

  38. 不检查瓦斯就送风的。

  39. 不按规定设置通防、监测设施就擅自组织生产的。

  40. 采掘工作面等规定场所、地点安设断电装置甩掉不用的。

  41. 瓦斯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检仪发出报警,监控人员或现场人员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

  42. 未经批准擅自将通风机停电或虽经批准而未及时通知因停电停风影响区域内人员的。

  43. 破坏或擅自拆除栅栏、警示牌及擅自进入栅栏内从事其他活动的。

  44. 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45. 未安装或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进行生产的。

  46. 损坏通防管路及设施,未及时汇报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7. 未按照“四位一体”措施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48. 损坏防突设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9. 瓦斯排放未按规定执行或搞“一风吹”的。

  50. 防突测试工未经培训上岗操作的。

  51. 石门揭煤未编制专门设计和作业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的。

  52. 探瓦斯、探水孔未按规定要求施工的。

  (二)一般“三违”

  1. 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2. 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3. 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4. 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5.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

  6. 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

  7. 工作地点有煤尘堆积的。

  8. 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9. 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10. 通风员不按正规操作测风的。

  11. 临时停工地点或盲巷不设置临时栅栏的。

  12. 瓦检员不实行交接班的。

  13. 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

  14. 瓦检员每班结束后不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的。

  15. 救护队员出动人数不够的。

  16. 救护队员携带的装备部齐全的。

  17. 救护队员在佩戴呼吸器时通过口具讲话的(除正压呼吸器外)。

  18. 两道风门之间停放矿车或堆放其他物料的。

  19. 掘进扒装或放炮时不按乱掐风袋,迎头空风袋的。

  20. 瓦斯牌板距迎头超过50米的,三次瓦斯检查时间间隔超过规定的。

  21. 风门不连锁的。

  22. 老洞不及时封闭或棚栏设置不正规、不及时的。

  23. 临时通风设施不符合规定,且只有一道的。

  24. 通风设备前后存放杂物的。

  25. 停风后人员不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

  26. 瓦斯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的。

  27. 瓦斯探头距离不符合规定,悬挂位置不当的。

  28. 不按规定安装瓦斯报警仪的。

  29. 认为造成风袋损坏,破口不能及时补上知识迎头风量不足的。

  30. 井巷高冒区没有挂牌管理或现场没标明的。

  31. 采煤工作面结束封闭不及时的。

  32. 应湿式打眼的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打探眼除外)。

  33. 非事故破坏通风设施,但现场不及时汇报的。

  34. 出煤时,转载点不开防尘喷头防尘的(潮湿除外)。

  35. 掘进巷道、采煤回风巷无防尘水幕或不按规定设置的。

  36. 风水管、电缆、支架等挤压、损坏风筒严重而影响迎头风量不及时处理的。

  37. 风筒吊挂不平直拐死弯无措施的,接头不合格、严重漏风的,有环不挂的。

  38. 巷道贯通时通防人员不采取措施的。

  39.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而发放使用的。

  40. 局扇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的,与风筒连接不严密的、距离地面小于30cm的。

  41. 巷道内存放矿车、物料超过巷道断面1/3以上的。

  42. 通防设施达不到质量标准维修不及时的。

  43. 发现瓦斯、一氧化碳以及风量、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不按规定及时汇报的。

  44. 不按规定要求冲刷巷道积尘,造成煤尘堆积的。

  45. 瓦检员不及时填写牌板的。

  46. 不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

  47. 粉尘积聚不及时除尘的。

  48. 监测设施防尘洒水时不加保护,造成设施误报警的。

  49. 不按规定要求设置隔爆设施的。

  50. 对盲巷或停掘迎头通知后不按要求密闭或设置栅栏、悬挂警示牌的。

  51. 工作现场需要撤出瓦斯传感器、便携仪事后不及时复位的。

  52. 甲烷传感器无电或不起作用不及时处理的。

  53. 瓦斯便携仪、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不当、不显示数字时不汇报的。

  54. 防突钻孔施工结束未经验收私自退钻杆的。

  55. 石门揭煤双基预抽钻孔封孔长度不符合标准,导致钻孔漏气的。

  56. 不按给定钻孔参数打防突钻。

  57. 虚报钻孔进尺。

  58. 钻孔施工数量及长度不够。

  59. 未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私自改动钻孔技术参数。

  60. 预测预报数据弄虚作假的。

  61. 在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面,使用耙装机出渣的。

  62. 突出煤层中的采掘工作面,未安装直通井上调度室的专用电话。

  63. 在突出煤层中的采掘工作面中未使用防爆的电器设备的。

  64. 在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使用风镐的。

  65. 在突出煤层中采掘工作面放炮违反放炮管理规定。

  66. 不按允许掘进进度的规定超前掘进。

  67.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未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的。

  68. 地面泵房距离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小于50米。

  69. 泵房内电器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未采用矿用防爆型。

  70. 泵房值班人员班中脱岗,未按要求定期检测各参数。

  71. 泵房司机及瓦斯抽放工未持证上岗。

  72. 泵房司机不按程序开停抽放泵。

  73. 各类密闭前没栅栏(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3米时,可不设),不设警标的。

  74. 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悬挂和校对的。

  75. 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的。

  76. 永久密闭无压差计的(盲巷闭除外)。

  77. 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78. 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

  79. 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

  80. 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81. 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82. 瓦斯检查第一、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的或超过5小时的(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83. 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

  84. 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85. 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责任人。

  86. 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责任者。

  87. 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88. 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89. 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90. 人为破坏风筒者。

  91. 角联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风措施,不能保证风流稳定的。

  92. 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

  93. 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

  94. 煤机、综掘机司机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

  95. 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

  96. 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的或装置失效的。

  97. 采煤机截煤时,不开喷雾的。

  98. 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置失效的(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

  99. 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

  100. 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101.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102. 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

  103. 炮掘工作面不安设放炮自动喷雾装置的,不使用的或装置失灵的责任人。

  104. 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

  105. 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

  106. 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

  107. 采煤工作面冲尘违反作业规程的。

  108. 煤体注水不进行封孔的或封孔不严造成严重跑水的。

  109. 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

  110. 巷道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

  111. 巷道冲尘不执行冲尘签字制度的。

  112. 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

  113. 延接管路不吊挂的。

  114. 瓦斯传感器不挂管理牌的。

  115. 管路安装及管路颜色没有认真执行规定的。

  116. 不按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砌筑防火墙的责任人。

  117. 一个地点50米之内同时安装三台及以上局扇的。

  (三)轻微“三违”

  1. 瓦斯牌板 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

  2. 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

  三、其它

  (一)严重“三违”

  1. 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

  2. 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

  3. 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

  4. 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

  5. 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

  (二)一般“三违”

  1. 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班组长、放炮员。

  2. 采用放炮工艺时,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3. 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4. 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的。

  5. 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

  6. 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

  7. 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8.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峒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

  9. 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

  10.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

  11.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

  12. 放炮员或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超过局、矿规定的。

  13. 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

  14. 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15. 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16. 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

  17. 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

  18. 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的。

  19.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

  20. 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

  21. 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22. 电雷管由非放炮员运送的。

  23. 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

  24.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25. 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

  26. 损坏严重、车底於结煤、矸石、水泥过多,超过容积20%的井口扒勾工。

  27. 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放炮器爆破的。

  28. 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放炮员。

  29. 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放炮员。

  30. 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爆破。

  31. 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的。

  32. 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

  33. 非专业人员私自操作大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

  34. 钻工不停机器用手掏旋转部位的。

  35. 电(气)焊工工作时不佩戴眼镜等防护用品的。

  36. 操作人员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的。

  37. 起吊物件时,没有监护人或活动区间内有行人的。

  38. 氧气和乙炔瓶离焊接地点距离不够的或暴晒或放置方式不当的。

  39. 焊接施工前有条件地点不洒水防尘的。

  40. 焊接施工地点不配有灭火器的。

  41. 在高层建筑上施工不设警戒线的。

  42. 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的。

  43. 规程、措施不及时传达的。

  44. 安排未学规程、措施人员上岗作业的。

  45. 有关安全生产、技术的指令不进行传达的。

  46. 为学规程、措施上岗作业的。

  47. 安排生产(包括零星工程、杂事工作等)前未填写具有安全生产要求的任务单的。

  48. 井口安全员不执行检身制度的。

  49. 入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携带矿灯、自救器的。

  50. 检修支柱时,支柱竖放的。

  51. 人为损坏消防设施的。

  52. 医护人员不按医疗规定规范操作的。

  53. 没有任何依据随便更改设备构造的。

  54. 先探后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5. 井上发现私拉乱接电源的。

  56. 安全学习有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不参加的。

  57. 安全培训或三违帮教有两次或其以上无故缺席的

  58. 单位安全培训率低于80%的单位领导。

  59. 使用过期无效或未经复训的证件的。

  60. 钻工及操作旋转设备人员戴手套作业的。

  61. 进行高空作业,擅自向下抛掷物料或工器具的。

  62. 井下睡觉、看书看报、乱写乱画或干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63. 汽油等易燃易爆以及有毒有害物品不加盖密封管理的。

  64. 在井下动用电气焊无审批措施和不按规程规定进行操作的。

  65. 氧气瓶、乙炔瓶分别专库存放,使用时两瓶放置间距小于5米的,火源与瓶间距小于10米的。

  66. 要害场所防火器材配备不齐全、不完好,管理不善或无故损坏消防器材的,灭火器失效不及时更换的。

  67. 各生产场所、机房、车间和配电室、配电盘(箱)未加盖上盖的,电缆电线敷设不规范的。

  68. 各种起吊机械、行车等运行无安全防护措施的;起吊机械、行车等运行时起吊物下方有人员逗留或作业的。

  69. 用2米以上的支柱无安全可靠的防倒绳索德。

  70. 擅自停电停水、损坏风水管路影响正常生产的。

  71. 雨雾天等恶劣气候进行露天施工、擅自机型吊装和高空作业的。

  72. 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防治整改措施的。

  73. 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设施不完善又没有采取措施的。

  第三章 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

  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救护队不可能立即到达事故地点,因此矿工迅速地进行自救和互救使自己和其他人员能够安然脱险得救是非常必须的。所谓自救、就是井下发生意外灾变时,在灾区或灾变影响的区域内的每个工作人员进行避灾和保护自己的方法。互救,就是在进行有效自救的前提下、没有受伤的人员妥善救护受伤人员的方法。矿工自救应遵循“灭、护、撤、躲”四字原则;矿工互救必须遵循“三先三后”的原则。

  矿工自救和互救是有严格要求的,它包括:熟悉并掌握所在矿井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熟悉避灾路线和安全出口;熟练地使用自救器掌握发生各种灾害事故时的避灾方法;抢救灾区受伤人员的基本方法以及学会最基本的现场急救操作技术等。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计划》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应能起到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灾遇险人员的作用。

  《计划》内容应根据本矿的地质条件和自然因素,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瓦斯积聚、瓦斯喷出、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积聚、自然发火、外因火灾、透水、冲击地压和顶板大面积冒落等,做出估计,编制有针对性的预防和处理措施,《计划》内容虽因矿井而异,但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一节 文字资料

  1、总结归纳矿井可能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的多发地点、预兆及其他可遵循的规律。

  2、制订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以及必须完善的设施、设备、器材等的购置计划。

  3、确定矿井发生灾害事故时的处理方法和设施。

  1)确定安全出口和避灾路线、提供安全路标设置说明。

  2)规定避难硐室的设置地点、使用条件、向避难人员供风、供水的方法、以及构筑临时避难硐室的方法和要求。

  3)井下人员自救方法以及自救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方法。

  4)抢救人员的行动路线、抢救方法和设施。

  5)控制、消灭各种灾害事故的指导原则和具体措施。

  6)控制、消灭各种灾害事故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器材、工具等的数量,存放地点、使用方法和管理办法等。

  第二节 图表资料

  1、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和通风网路图、反风试验报告及反风设施完好的检查报告。

  2、矿井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话的安装地点。

  3、井下消防洒水、排水、注浆、充填、瓦斯抽放和压风等管路系统图。

  4、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库的位置及其所储备的材料、设备、工具的品名和数量登记表。

  5、地面、井下对照图。图中应标明井口标高,地面铁路、公路、钻孔、水井、水管、储水池地面河流、积水区的位置、以及其他可供处理事故使用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的存放地点。

  第三节 自救器和避难硐室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置的避难硐室。

  首先,我们介绍自救器:他是一种轻便、体积小、便于携带、戴用迅速、作用时间短的个人呼吸保护装备,当井下发生火灾,爆炸煤和瓦斯突出事故时供人员佩带可有效防止中毒或窒息,从国内外事故教训来看、不少遇难者当时如果佩带自救器是完全可以避免死亡的。如美国50~70年代事故统计中由于爆炸和火灾死亡的728人中就有140人死于无自救器。我国78~79年内的6起大事故中也有81%的人员死于无自救器。那么自救器有那些种呢?

  自救器分为隔离式和过滤式两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自救器必须定期进行性能检验过期和漏气的禁止使用。

  一、过滤式自救器只适用于CO中毒(火灾、瓦斯煤尘爆炸);

  过滤式自救器型号主要有AZL-40、60、MZ-1、2型;

  结构:就AZL-40型,上外壳,下外壳,腰带环,前封口带、后封口带及过滤器等部件组成。

  工作原理:自救器的过滤罐内装有由活性二氧化猛和氧化铜制成的霍加拉特CO触媒,在常温下,剧毒的CO通过触媒层后催化成无毒的二氧化碳,从而保证佩戴者不至于CO中毒。为了排除在氧化过程中产生的部分热量在自救器的口具盒内没有降温器、用以降低吸入口腔内空气的温度、在过滤罐的下部装有一层高效干燥剂,用来滤掉空气中的水分,保持触媒的催化活性,在过滤罐的外部装有一层纱布袋,用来滤掉空气中的灰尘,降低呼吸阻力。

  优缺点及适用条件:体积小、重量轻、携带方便,吸气温度高,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8%,CO浓度不超过1.5%,并不含有其他有毒气体。

  佩戴方法:

  1、佩戴时,将腰带穿入自救器腰带环内,并固定在背部后侧腰间。

  2、使用时先将自救器沿腰带转到右侧腹前左手托底、右手拉下护罩胶片,使护罩挂钩脱离壳体去掉,在用右手掰开锁口带扳手至封条断开后丢开锁口带。

  3、左手抓住下外壳,右手将上外壳用力拔下丢掉。

  4、将夸带套在脖子上。

  5、用力提起口具,立即拔掉口具塞,并同时将口具放入口中,口具片置于唇齿之间,牙齿紧紧咬住牙垫,紧闭嘴唇。

  6、两手同时抓住两个鼻夹垫的圆柱形把柄,将弹簧拉开,憋住一口气使鼻夹垫准确地夹住鼻子。

  7、戴好头带,将头带分开一根戴在头顶,一根戴在后脑勺上。

  8、戴好安全帽,迅速撤离灾区。

  9、撤离灾区时,若感到吸气不足,应放慢脚步,做长呼吸,待气量充足时在快步行走。

  佩戴注意事项:

  1、外壳变形取不出过滤罐时,可以连同外壳下部一齐佩戴、这时呼吸阻力略大、也还是可以保证呼吸的,为了减轻牙齿与下颌的负担,可用一只手托着下部外壳。

  2、戴上自救器,过滤罐变热是正常现象,不应偷吸外的空气。

  3、行走时不要惊慌。不要跑,行走速度应保持在4-5KM/S。

  4、口腔产生唾液可以咽下,也可自然流入热交换器,但绝对不能取下口具往外吐。

  5、不到达安全地点,不得取下自救器。

  二、隔离式自救器:

  隔离式自救器分为化学氧和压缩氧两种。首先我们介绍化学氧自救器。

  主要类型有AZG-40、AZG-401、AZH-40、AZG40、OSR系列等。

  下面我们以AZG-40型为例介绍其结构原理:

  结构:主要由外壳、封口带、生氧罐、起动装置、呼吸导管、器囊、降温盒、口具、鼻夹、背带、腰带等组成。

  生氧罐:内装500克左右超氧化钠和超氧化钾并有散热片及铁丝和玻璃棉。

  器囊与呼吸导管器囊与呼吸导管分别连接在生氧罐的上部。在呼吸导管的口水降温盒上安有一排排气阀,用伸缩接头安插在器囊中间,但不与器囊内部相通,而是直接通大气。排气阀上有尼龙绳与器囊硬壁相连结。

  工作原理:佩戴人员从肺部呼出的气体经口具降温盒、呼吸导管进入生氧罐。呼出的二氧化碳和水汽与药品发生反应生成氧气。吸气时,器囊中的氧气再经过生氧剂、呼吸导管、降温盒、口具而被吸入人体肺部,完成整个呼吸循环。

  优点:不受外界空气条件的限制。缺点:吸气温度高、质量不合格的自救器易引起自动着火爆炸。

  佩戴方法:

  1、取下自救器,扯掉封口带;

  2、磕开上下外壳;

  3、拉开起动装置;

  4、咬口具;

  5、夹上鼻夹;

  6、绑腰带;

  7、绑好口具降温盒。

  佩戴注意事项:万一起动装置失灵,起动药块不起动,器囊又未鼓起,又无备用自救器,此时应在咬上口具后,先用嘴向器囊吹一口气立即夹上鼻夹,缓慢行走1-3分钟,同时做均匀的深呼吸,待药品放氧后即可正常行走,在佩带约20分钟后起动药块由于受热会自行反应,这时氧气过剩,排气阀可能会大量排气,会有短时间不适的感觉,但一般在10-30秒后即恢复正常。按上述方法坚持佩带可以脱险。

  若器囊内气体很足,感到呼吸困难时,在呼吸的同时可用手可用手向外拉一下排气阀尼龙绳,并立即松手,可以克服因排气阻力大而造成的呼吸困难。只能用一次,不论时间长短,都应报废,严禁重复使用。严禁用力摔、砸自救器,特别是生氧罐。有效期5年,过期、失效严禁使用。

  三、避难硐室:

  避难硐室是井下发生灾害事故后,人员无法撤离灾区时的避难场所。

  ①永久性避难硐室

  1、设置在采区安全出口路线上,距工作面的距离根据矿井生产的具体条件确定(500米)。

  2、避难硐室必须设置隔离门,避难硐室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其长度应根据同时避难的最多人数确定。

  3、避难硐室必须使用正压通风。

  4、避难硐室内必须设有空气供给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少于0.3立米每分计算,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应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闸门控制的呼吸管嘴。

  5、避难硐室内应根据避难的最多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药品和饮水等

  6、硐室应构筑坚固,严密不透气。

  ②临时避难硐室

  例:1983年1月23日铜冶煤矿掘进巷道发生火灾后,除3名工人冲出火区脱险外,还有23人被堵在独头巷道里边工人建立两道闭挡烟,5小时后救护队救出。

  避难时的注意事项。

  1、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在硐室外留明显标志。

  2、在避难硐室内应静卧。

  3、保持良好的状态,坚定一定脱险。

  4、只开一盏矿灯,其它灭。

  5、发出求救信号。

  6、注意瓦斯情况,

  7、堵在上山人员防中毒,

  8、获救不要过于激动。

  9、避光、少食。

  发生各种灾害事故时的行动原则

  我们应遵循的原则是:及时报告灾情,积极抢救,妥善避灾,安全撤离。根据以上的原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发生各种不同灾害的避灾方法。

  发生冒顶事故时,要加强支护防止事故扩大,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抢救被埋人员,减少伤亡。

  发生火灾事故时,位于火灾迎风侧的人员,迎风撤离。回风侧人员佩带自救器顺风撤离迫不得以穿过火区,无法撤离进入避难硐室。1984年2月24日平顶山矿务局大庄矿在4.30分左右发生火灾12人跑出9人自建避难硐室6.30分撤离。

  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根据煤尘瓦斯爆炸的预兆,应背向震动方向,卧地面部贴地用湿毛巾或手捂住口鼻,尽量屏住呼吸防止烧伤。爆炸后佩带自救器安全撤离

  第四节 煤与瓦斯突出时自救互救

  1、发现突出预兆后现场人员的避灾措施

  2、发生突出事故后现场人员的避灾措施

  例:11时15分,突出煤量5000吨,瓦斯7万立米,100多人受威胁其中34人被困灾区利用压风管自救,16时15分被救。

  98年6月12日淮南新庄孜矿毕家岗子井突出,煤650吨瓦斯12600立米瓦斯检查员带领工人撤离10名撤出3人被困,经3昼夜抢救1人生还,2人遇难。

  发生透水事故时对上山掘进施工人员无法撤离时则可在独头工作面待救。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要充分发挥高度责任心,勇敢担负起现场救灾职责,同时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组织。要求所有人员要统一行动,听从指挥,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各行其是,盲目蛮干;

  2、沉着冷静,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临危不惧,鼓动大家树立坚定的信心,并在各环节上作好充分的准备,谨慎妥善地行动;

  3、遵循原则;

  4、随机应变,在组织抢救、撤离灾区和避灾待救时,要密切注意灾情变化,当可能出现危及人员安全时,要果断采取应变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切忌图省事或存侥幸心理冒险行动;

  5、及时联络。在整个抢险和避灾过程中,要想方设法及时与矿调度室联系,告知灾情、遇险人员位置,人数、遇到的困难情况等,争取早日获救;

  6、团结互助。同心协力、共度难关稳定情绪、坚定信念、互相鼓动、不可悲观失望、急躁行动;

  例:1983年1月23日某矿发生火灾后,除3名工人冲出险区外,还有23名工人被困在灾区里面。他们迅速撤退到巷道迎头、用风筒等建了一套临时密闭又在距此闭8米处建第二道闭。然后派一人监视情况,其余静卧待救,5小时后全部安全脱险。

  当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火灾水灾等重大事故时,难免会有一些同志受困、受伤、中毒。他们都是我们的同志和战友,因此,只要他们一息尚存,在场的每一个人都必须自觉地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精神,迅速进行救护工作减轻他们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帮助他们安全脱险。

  第五节 现场创伤急救技术

  要作好井下急救工作,一方面要求急救者具有对同志和战友极端负责任的高尚品德,另一方面要求急救者较熟练地掌握在井下特殊环境中进行紧急救护工作的基本操作技术。

  井下急救的基本操作技术包括;人工呼吸、心脏复苏止血、创伤包扎、骨折临时固定和搬运等。

  一、人工呼吸

  人工呼吸适用于触电休克、溺水、有害气体、中毒窒息或外伤窒息引起的呼吸停止,假死状态者,如果呼吸停止不久大都能通过人工呼吸抢救过来。

  1、在施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前,把伤员抬到新鲜风流中支架完好的安全地点,并对伤员进行必要的伤势检查。让伤员仰面平卧,头部尽量后仰(以保持呼吸道畅通)鼻朝天,解开腰带,领扣和呼吸,必要时可以用剪刀剪开,不可强撕强扯。并立即在伤员身上盖上衣服保暖。撬开伤员的嘴,清除口腔的赃物,如果舌头后缩,应拉出舌头,以防堵塞喉咙妨碍呼吸。救护者跪在伤员一侧,一手捏紧伤员的鼻子,一手掰开伤员的嘴。救护者深吸一口气然后紧贴伤员的嘴,大口吹气,仔细观察员的胸部是否括张,以确定吹气是否有效适当。吹气完毕立即离开伤员的嘴,并松开伤员的口鼻,让他自己呼吸,照这样依次反复操作,并保持一定的节奏,14-16次/分(5秒一次)直到复苏为止(约30分)。本法要点:捏鼻张嘴,紧贴吹气,放松呼气反复进行,直到复苏。

  2、俯卧压背人工呼吸法这种方法多用于抢救溺水者。每分钟16-20次直到伤员复苏,能自己呼吸为止。

  3、仰卧举臂压胸人工呼吸法:16-20次。次种方法不适用SO2、NO2中毒。

  二、心脏复苏

  心脏复苏操作主要有心前扣击术和胸外心脏按压术。

  1、心前扣击术

  心脏骤停后立即叩击心前区,叩击力中等,一般可连续叩击3-5次,并观察脉搏、 心音若恢复则表示复苏成功,反之应立即放弃,改用胸外心脏按压术。操作方法,使伤员头底脚高,施术者以左掌置于心前区右手握拳在左手背上轻扣。

  2、胸外心脏按压术

  适用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心跳骤停者。其操作方法是:首先将伤员仰卧在木板上或地上,解开上衣和腰带,脱掉胶鞋。救护者位于伤员的左侧手掌面与前臂垂直,一手掌压在另一手上,使双手重叠,置于伤员胸口三分之一处,(其下方为心脏)以双肘和臂肩之力有节奏地、冲击式向脊柱方向用力压,使胸骨压下3-4厘米;按压后,迅速抬手使胸骨复位,以利于心脏舒张。按压次数80-100次为宜。按压过快,心脏舒张不够充分,心室内血液不能完全充盈,按压过慢,动脉压力低,效果也不好。

  注意事项;按压力量应因人而异。胸外心脏按压与口对口吹气应同时进行。

  三、止血方法

  任何外伤都有出血的可能,人体的总血量为5000-6000毫升,急性出血超过800-1000毫升时就会有生命危险,因此争取时间为伤员有效及时地止血对挽救伤员的生命有重要意义。首先介绍血管的种类及出血特征。人身上的血管分为动脉、静脉和毛细血管。

  动脉出血特征:血液验收鲜红,随心脏跳动的频率从创伤口处向外喷射,血流速度大,时间稍长就会有生命危险。

  静脉出血的特征:血液颜色紫红或暗红,血液从创口处徐缓而均匀外流,短时出血危险不大,长时间也有生命危险。

  毛细血管出血特征:血液颜色为红色,血液向水珠一样断续的从创口处渗出一般自行凝固。

  止血的方法有压迫止血法,加垫止血法,加压包扎止血法和止血带止血法。一般都是先用压迫止血法止住血后再根据情况改用其它方法。

  1、压迫止血法:又称指压止血法,它是最基本常用而简单有效的止血方法,适用于头、颈、四肢动脉大血管出血的临时止血。当发现受伤人员流血时只要果断地用手指或手掌压紧伤口附近近心端动脉跳动处,并把血管压紧在骨头上,就能很快收到临时止血的效果。然后换用其它止血材料。血管最易被压住而止血的地点叫指压点。能不能有效的止血与是否能正确选准指压点有很大关系。人体常用的指压点有八处,颞动脉指压点,枕动脉指压点,下颌动脉指压点,锁骨下动脉指压点, 动脉指压点,挠动脉指压点、尺动脉指压点、股动脉指压点。

  2、加压止血法

  3、加垫屈肢止血法

  4、止血带止血法

  主要适用于四肢大血管出血。尤其是动脉出血,止血带有橡皮管、纱布、毛巾、布带、绳子。用这种方法有可能造成肢体缺血而组织坏死的危险。

  注意事项:扎好的止血带要作好标记写明包扎的时间;扎好止血带后一般30分至1小时放松1-2分钟若仍出血可压迫伤口3-5分钟。受严重挤压的肢体或伤口,或者肢体有严重缺血时不能用止血带止血。如果肢体伤重已不能保存,应紧贴伤口上端扎止血带,不必放松直至手术截肢。在扎止血带的部位,必须先衬绷带、布块或绑在衣服外面。对伤员要经常观察,以保证有效止血。

  四、包扎

  在煤矿井下,最常见的是头部外伤和四肢外伤。一般用三角巾或绷带包扎,没有三角巾可利用衣服、毛巾等代替。

  五、伤员搬运

  应遵循“三先三后”原则。

  六、现场急救的方法

  现场急救的关键在于及时。据统计,现场急救搞得好,可减少20%伤员死亡;人员受伤后2分钟内进行急救的成功率可达70%,4-5分钟内急救成功率可达43%,15分钟后进行急救的成功率很低。

  1、对外伤人员的急救

  矿工烧伤急救要点:灭、查、防、包、送

  2、对溺水者急救

  转送、检查、控水、人工呼吸

  3、对触电者急救

  切断电源;迅速观察伤员有无心跳和呼吸;若呼吸和心跳都已停止时,应同时进行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对遭受电击者如有它损伤,应作相应的急救处理。

  第四章 质量标准化达标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改善我矿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提高我矿整体水平,切实保护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根本利益,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节 建立和健全瓦斯治理机构

  矿必须成立通风、监控、抽采、防突等瓦斯治理专业机构,配足配齐相关技术、管理和操作人员,建立健全以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瓦斯治理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职工的瓦斯治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在瓦斯治理工作中应负的职责。

  第二节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瓦斯治理技术水平

  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充分利用局瓦斯研究所的资源优势,继续开展煤层顶板高位巷同时作为岩巷超前预抽煤层瓦斯“一巷两用”的试验和效果考察。

  第三节 加大投入,保障示范矿井建设资金

  严格按吨煤3元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多渠道筹集示范矿井建设资金,保证瓦斯治理工程所需人、财、物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节 建立季度考核机制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工作安排和目标,稳步展开示范矿井建设工作。有关职能科室要切实加强示范矿井建设工作的监管,做到月度有检查,季度有考核,及时总结经验,推动示范矿井建设工作。

  第五节 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各级干部“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

  (一)、公司总经理是我公司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

  (二)、总工程师对全公司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瓦斯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对公司的瓦斯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三)、其他行政副职负责分管领域内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

  (四)、公司当天总值班和各区队值班干部对公司和本区队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掌握当天安全生产的全部情况和当天当班下井人数,发现瓦斯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处理。

  (五)、通防科岗位职责

  1、每星期组织对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

  2、检查资料,逐月汇总:每季考核,并在下季初将考核结果向公司领导汇报。

  (六)、各基层单位区队长

  认真抓好各自分管职责范围的瓦斯治理工作,确保瓦斯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七)、加强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治理工作

  1、坚持以风定产,在安排生产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通风能力,按实际供风量核定回采工作面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2、加强回采工作面落山角瓦斯管理,要求回采队及时将落山角放齐放透,对不能放齐、放透的必须用黄泥袋码放充填实,消除瓦斯积聚,安全员、瓦斯员现场督促落实。

  3、加强工作面两道维修工作,确保巷道通风断面,消灭风速不足现象,确保风量达到设计要求。

  (八)、认真抓好防火工作,防止煤层自燃发火

  1、认真落实好矿井防火检查制度,定期安排专人对井下所有密闭、采空区、废弃巷道和盲巷、冒落空洞等地点进行检查,对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汇报有关领导。

  2、通防科建立专门的矿井防火检查记录、台帐,定期填写,要求数据准确、内容齐全。

  3、机电设备指定专人维修、管理好矿井注氮管路,做到井下有灾情能随时确保设备能正常使用。

  (九)、加强煤尘的综合防治,消除煤尘堆积和飞扬。

  1、定期冲刷和清理巷道煤尘,每半年对进风井筒和主要大巷进行刷白一次。

  2、回采工作面必须实施煤层注水。

  3、巷道中至少安装二组净化水幕,要求净化水幕必须覆盖巷道全断面,打钻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第五章 “一通三防”安全知识

  第一节 爱护通风设施、搞好“一通三防”工作

  在井下不但工作人员要呼吸新鲜风流中的氧气,而且从煤岩中散放出来的有害气体和爆破作业产生的有害气体都需要新鲜风流来冲淡、吹散、排出。新鲜风流还起着调节温度、湿度和改善劳动环境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矿井通风。

  井下所需的新鲜风流是靠安装在井上、下的扇风机输送的。为了顺利地把新鲜风流按不同需要分别送到各个地点,井下很多巷道设置了风墙、风门和风障,对废弃不用的巷道进行密闭,在有的巷道里还装设了调节风窗等。这些都是很重要的通风设施,矿井通风就是利用这些设施来实现的。

  矿井通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搞好矿井通风不仅仅是通风部门的事,也是井下每个职工应尽的责任。因此要求人井人员必须做到:

  1、爱护井下通风设施,不得损坏、随便移动和拆除。

  2、每次通过风门后,一定要随手把风门关好。切不可把邻近的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否则,将会造成风流短路,使工作面得不到足够的新鲜空气,并将造成有害气体聚积超限。

  3、局扇要指定专人管理,其他人员不准随便开关。

  4、在巷道里架棚、推车或搬运材料设备时,不要挂坏风筒,看到风筒有损坏要及时报告以便粘补。

  5、开动着的局扇风叶转动很快,不要把手、木棒等杂物塞进去。

  6、一旦风机停转,盲巷内人员要自动停止工作,并撤离工作面,到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去。

  第二节 井下瓦斯超限的一些规定

  采区回风道,采掘工作面回风道风流中沼气浓度达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沼气浓度达1%时,必须停止用电煤钻打眼,放炮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沼气浓度达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内、在体积大于0.5米3的空间中,局部积聚沼气浓度达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直至沼气浓度低于l%以下时,方能开动机器工作。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处理。

  第三节 有关防止瓦斯事故的一些知识

  1、严禁带烟火,穿化纤衣服入井;

  2、严禁机电设备、放炮器、放炮母线、电缆失爆;

  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严禁反向爆破;

  4、严禁人员进入盲巷或栅栏内;

  5、采空区、盲巷必须及时密闭;

  6、加强巷道通风,保证扇风机经常运转和有足够风量;局扇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5米。

  7、巷道贯通必须先行检查工作面及贯通点的瓦斯,只有瓦斯不超过限度才准通电放炮。

  8、通过风门必须随开随关,保证各用风地点有足够的风量稀释瓦斯浓度。

  9、除按以上8条执行外,还必须按瓦斯超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利于保存瓦斯的煤岩层部位

  煤岩层(封密性好的)断层附近、煤层尖交汇处,、煤岩倾角急变部位、井田边界附近,在井巷开掘到这些利于瓦斯保存的地点,所有职工应该更加注意,预防瓦斯事故,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节 发生外因火灾的原因

  矿井外因火灾发生,绝大多数是由于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不慎,工作方法不当引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明火引起火灾:如在井下抽烟、烧焊、使用电炉、使用灯泡取暖,将易燃物点燃引起火灾。

  2、电火花引起火灾:电气设备防爆性能不良,保护装置失灵等,出现火花或电缆短路着火。

  3、违章放炮引起火灾:如使用变质炸药、放糊炮、放明炮;或因炮眼深度不够、封泥量不足而放炮出现明火。

  4、机械摩擦和撞击引起火灾:如皮带机打滑,斜井跑车摩擦起火,采煤机截齿碰打煤层中的夹石及黄铁矿结核等出现火花。

  5、瓦斯、煤尘爆炸出现再生火源引起火灾。

  第六节 外因火灾的预防措施

  “预防为主,消防并举”是矿井防火工作的原则。《煤矿安全规程》第197条和第208条对矿井外因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灭火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预防措施如下:

  1、禁止一切人员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下井。

  2、井下和硐室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3、放炮要用安全炸药,炮眼的装药量和炮泥量要符合规定,禁止明电照明、明火放炮、放糊炮、不封泡泥放炮。

  4、采用不延燃性电缆、阻燃运输皮带、阻燃胶质导风筒等。

  5、井口房、井架和井口建筑物、进风井筒、回风井筒、平峒、主要巷道的连接处,井口主要硐室和采区变电所等,都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或开凿在岩层内。

  6、进风井口和进风平硐口都应安设防火门。

  7、为了有效地迅速扑灭矿井火灾,每个矿井必须在井口附近100米以内设置消防材料库,井下每个生产水平的主要运输大巷中也应设置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材料和工具必须满足矿井灭火的需要。

  8、每个矿井都要建筑地面消防水池,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也可用上一水平的水仓作消防水池。井下各主要巷道中应铺设消防水管,每隔一定距离设消防水龙头。

  9、井下配电硐室、炸药库要按相应灭火要求,配备相应灭火物品备用。

  第六章 考试(附:考卷)

  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考试题

  单位: 姓名: 分数:

  一、填空题:(共六题;每空2分,共20分)

  1.常用的止血方法有: 、加垫屈肢止血法、 和止血带止血法。

  2.当发现触电者呼吸困难且不时发生抽动时,应进行: 和心脏挤压方法急救。

  3.人体触一般有单相触电、两相触电和 触电三种情况。

  4.自救器按其原理分为: 、化学氧自救器和 三种。

  5.判断伤员伤情,首先检查 、 、 三大体征。

  6.烧伤人员的现场急救五字要点是: 。

  二、选择题:(共十五题;每题2分,共30分)

  1.过滤式自救器主要用于井下发生火灾或瓦斯、煤尘爆炸时,防止( )中毒的呼吸装置。

  A、硫化氢 B、二氧化碳 C、一氧化碳

  2.对触电后停止呼吸的人,应立即采用( )法进行抢救。

  A、人工呼吸 B、清洗 C、心脏按压

  3.戴上自救器后,如果吸气时感到干燥且不舒服,( )。

  A、脱掉口具吸口气 B、摘掉鼻夹吸气 C、不可从事A项或B项

  4.干粉灭火器干燥粉的主要成分有碳酸氢钠和( )两种。

  A、碳酸氨盐 B、四氯化碳 C、碳酸钙 D、硫酸铵

  5.干粉手提灭火器的有效射程约为( )。

  A、10m B、5m C、15m D、8m

  6.实施人工呼吸时,如发现触电者有苏醒征兆时,应( )。

  A、加强进行 B、终止几秒 C、速送医院 D、不再需要人工呼吸

  7.化学氧自救器撤离灾区的使用时间约为40min,静坐时约为( )。

  A、150min B、120min C、90min D、60min

  8.躲人避难硐室的人员,要在硐口外放置( )等做标记,以便矿山救护队发现抢救。

  A、大石块 B、矿灯 C、衣服 D、电钻

  9.口对口吹气法要求每( )吹气一次,连续反复进行,直至伤员恢复自主呼吸。

  A、6s B、5s C、4s D、3s

  10.实施胸外心脏按压次数一般为每分钟( )次。

  A、60~80 B、80~100 C、100~120 D、120~140

  11.心肺复苏有效时,瞳孔( )。

  A、由小变大 B、由小变大 C、无变化

  12.心肺复苏有效时面色变为( )。

  A、红色 B、灰白色 C、紫色

  13.包扎范围应超出伤口边缘( ),不要在伤口上面打结。

  A、1~3cm B、4~5cm C、5~10cm D、6~11cm

  14.在心脏停搏后,( )内心脏的应激性是增强的,叩击心前区往往可使心脏复跳。

  A、60s B、70s C、90s

  15.不属于“三先三后”救护原则的是( )。

  A、先复苏、后搬运 B、先止血、后搬运 C、先固定、后搬运 D、先包扎、后搬运

  三、判断题:(共十题;每题2分,共20分)

  1.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灭木材或煤炭着火。( )

  2.使用干粉灭火器应特别注意堵管现象。( )

  3.打开二氧化碳灭火器开关后,二氧化碳气体就喷向燃烧物体,惰化周围空气,使明火缺氧熄灭。( )

  4.二氧化碳灭火器可以扑灭各种固体和油类的火灾。( )

  5.发现有人触电,应赶紧拉他脱离电源。( )

  6.口对口人工呼吸每分钟大约要吹10次。( )

  7.静电的电器油失火时,可以用泡沫灭火器。( )

  8.室内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要注意通风。( )

  9.自救器除使用时间有限外,其他方面没有限制要求。( )

  10.过滤式自救器要注意保养,一般可用5年,也不用定期检查。( )

  四、问答题:(共六题;每题5分,共30分)

  1.采煤工作面发火时,应采取哪些避灾自救措施?

  2.巷道中的电缆着火时临场抢救措施是什么?

  3.采煤工作面冒顶时,矿工的避灾自救措施有哪些?

  4.刮板输送机引起人员伤害事故主要有哪些?

  5.抢救伤员“三先三后”的原则是什么?

  6.对触电者的急救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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