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技术档案的鉴定和销毁管理制度 第1条 认真做好技术档案的内容、保管期限的鉴定工作。规程和措施都有一定的使用时效,对于超过使用时效的规程和措施要进行整理,装入档案袋长期存档。长期存档期限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由总工程师审批。 第2条 凡要销毁的技术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在指定监销人监督下进行销毁,防止失密。有关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必须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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