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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关于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12-21 13:28 来源:煤矿安全网

各矿、处、厂、公司、中心、院、队、项目部:
    为做好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安全目标
    (一)杜绝较大生产性责任事故,杜绝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杜绝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杜绝自燃发火事故
    (二)集团公司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杜绝重大非死亡事故。
   (三)集团公司千人重伤率控制在0.35以下,地面单位杜绝重伤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
    (四)集团公司瓦斯抽采率55%,瓦斯抽采量3.5亿立方米,抽采钻孔量318万米,开采保护层面积300万平方米。新庄孜、谢一、潘一、潘三和丁集矿实现瓦斯高值零超限,控制3%以下瓦斯超限不超过20次;其他矿、矿建项目部实现瓦斯零超限。
    (五)集团公司达安全质量标准化公司。
    二、强化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落实瓦斯治本措施
    (六)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求,以防突工作为核心,深化瓦斯治理工作。
    1.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9号令)和集团公司《关于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的通知》(集政〔2009〕88号)。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卸压消突措施,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采取区域预抽消突措施,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管理,优化系统,确保系统安全、稳定、可靠。
    3.各矿、矿建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经集团公司核准的“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做到抽、掘、采平衡,实现抽采达标。
    重视防突规划工作。严格执行《淮南矿业集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补充规定》;强化瓦斯抽采,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淮南矿业集团区域性瓦斯治理技术管理规定》。
    重视石门(井筒)揭煤工作。严格执行《淮南矿业集团井巷揭煤管理规定》。
    重视突出危险采煤工作面瓦斯治理工程。严格执行《关于突出危险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瓦斯治理验收的通知》。
    4.认真落实《淮南矿业集团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严禁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备计算机上安装、运行与监控工作无关的软件,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5.强化以防突为重点的“一通三防”督查。重点督查董事会《关于加强防突治本工作的决定》和经集团公司核准的“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等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确保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到位。
    三、加大技术攻关和安全投入力度,推进安全生产技术经济一体化
    (七)加强地质、设计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做到安全生产技术经济一体化。
    (八)加强以瓦斯治理为主的安全高效开采技术攻关工作,认真落实十大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是:瓦斯综合治理、地温治理、精细勘探及防治水、深部地压治理和安全高效开采等。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九)建立健全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报告制度。对生产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必须及时报告集团公司。
    (十)确保安全投入。按吨煤50元提取安全费用,年度据实列支。安全费用重点用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综合治理工程、安全生产系统完善、防治水工程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加强安全费用管理,强化安全工程质量和工期控制,用好用足安全费用。                                                                                           
     四、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管理
    (十一)严格管理。
    严格安全生产事故汇报制度。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事故汇报的终端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报告。需要报煤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委会的,由集团公司调度室按照《集团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通知》要求报告。
    严格执行“一矿一制”。凡在矿井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所在矿、矿建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规定。生产矿、矿建项目部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劳务派遣工和工程承包单位在矿、矿建项目部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追究矿、矿建项目部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同时严格落实安全处罚规定,死亡指标统计在生产矿、矿建项目部。集团公司专业化施工队伍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将同等追究生产矿(矿建项目部)、专业化施工单位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安全指标双重统计。工程承包单位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由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按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追究其经济及相关责任。
    严格执行《淮南矿业集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暂行办法》。各单位行政正职对隐患排查、整改和报告负终端责任。月度重大隐患排查报告由各单位行政正职审签后,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认真落实顶板、防治水、防火、提升、运输、机电、高空防坠和热害防治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杜绝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的发生。
    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和“两规范”工作。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员工管理行为和操作行为的实施意见》。各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完善“两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管理办法。加大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和考核力度,切实提高质量标准化水平。坚持推进“手指口述”等先进的岗位安全操作管理法,不断强化员工对本工种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术标准、危险防范等安全知识技能的熟练掌握和现场应用。
    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规定。继续执行瓦斯超限问责制和瓦斯超限分级处理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视频会。瓦斯超限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规范瓦斯超限统计工作的通知》执行。工作面风流或其回风流发生瓦斯超限且时间超过3分钟的责任事故,责令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在视频会上作检查;钻孔施工发生大于3%且时间超过3分钟的瓦斯超限事故,责令钻孔施工单位行政正职在视频会上作检查。
    严格矿井各项防灭火制度。重点加强采空区和高冒处的防灭火工作。
    严格落实集团公司防尘管理的各项制度。重视煤尘防治工作,严防煤尘爆炸事故发生。接尘作业人员在产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否则按“三违”查处。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防治水的规定》(第28号令),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
    严格执行《淮南矿业集团煤巷锚杆支护及沿空留巷支护的若干规定》和《进一步加强顶板安全管理规定》,切实提高巷道支护质量。
    严格执行“三违”人员查处制度。“三违”人员安全责任追究和安全处罚见附件1。
    严格执行《淮南矿业集团加强员工培训实施办法》和《关于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提高安全培训针对性、实用性和强制性。提高班前会质量,做到简洁、直观、有效,突出与当班安全生产现场紧密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技术规程措施和事故案例的教育,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过程中培训工作。
    集团公司机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对安全生产必须做到监管有力、服务高效。
    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工会和共青团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大力弘扬先进安全文化理念。继续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纪等不安全行为,及时曝光。
    加强救护队伍军事化建设。矿、矿建项目部必须与救护大队签订年度救护协议。
    五、强化安全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十二)严肃事故查处。
    重伤事故由所在单位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追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安全监察局备案(重伤事故暂不能明确的,待重伤事故鉴定结果明确后1周内将调查及处理情况书面报安全监察局备案)。
    3%以下的瓦斯超限事故,由矿、矿建项目部负责查处,各单位必须在本单位安全一号文中对责任人的处理作出规定。
    3%及以上瓦斯高值超限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和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纪委等部门负责查处。事故责任人的安全责任追究和安全处罚见附件1。
    凡在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给予单位党政正职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十三)强化岗位职责。
    各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必须闭合,必须明确领导人员工作分工,并以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纪委、安全监察局备案。年度内因发生安全事故受到集团公司处理的单位分管领导,原则上不得调整分工。受到安全处理的各级管理人员,年度任职期内(含工作调动)责任追究实行连续考核。
    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和降职、撤职人员后期任用,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并由集团公司纪委、党委组织部、安全监察局负责督查。
    (十四)严肃事故汇报纪律。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汇报安全事故,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党政正职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十五)各矿矿长(经理、处长)是查处触犯十三条红线严重“三违”人员的终端责任者。各单位必须按照本决定,对触犯十三条红线严重“三违”人员及指挥他人触犯十三条红线严重“三违”的管理人员查处到位。未按规定查处的,按集团公司《严肃查处触犯十三条红线严重“三违”的若干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六)千人重伤率超过0.35的单位,集团公司对其单位的党政正职实施问责。
    (十七)集团公司和基层各单位要开通并公布安全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员工全面参与安全监督,并为举报者保密。凡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给予相关管理人员撤职处分。署名举报有重大安全价值的,集团公司给予500~5000元奖励。
    六、附则
    (十八)淮沪煤电公司所属丁集煤矿、淮浙煤电公司所属顾北煤矿分公司在安全、生产、技术委托集团公司管理期间,执行本决定。各单位必须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十九)本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中,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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