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关于2010年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各矿、处、厂、公司、中心、院、队、项目部:
经集团公司研究,现对2010年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落实“可保必保、应抽尽抽”的瓦斯治本战略,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做到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问责,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效率和工程效益,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上第三个台阶。
二、工作目标
(一)杜绝瓦斯、煤尘爆炸和煤层自然发火事故,杜绝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杜绝“一通三防”责任死亡事故。
(二)新庄孜、谢一、潘一、潘三、丁集矿实现瓦斯高值零超限,控制3%以下瓦斯超限,次数不超过20次。其他各矿(矿建项目部)实现瓦斯零超限。
(三)开采保护层工作面31个,回采面积300万m2。沿空留巷Y型通风工作面7个。
(四)瓦斯抽采量3.5亿m3,瓦斯抽采率55%,瓦斯利用量3800万m3。抽采钻孔量318万m,其中勘探工程处施工抽采钻孔量270万m,钻机综合台效2300m/月·台。
(五)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全部达行业一级。保持新庄孜、谢一、潘一和潘三矿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成丁集、张集、谢桥和顾桥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
三、保障制度
(一)执行“一通三防”暨防突例会制度。
集团公司每周剖析一个矿“一通三防”工作,每月在安全生产视频会通报月度防突工作。矿(矿建项目部)由矿长(经理)主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暨防突专题会议。
(二)执行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各矿(矿建项目部)编制年度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报集团公司核准,并严格按照核准意见组织落实,矿长(经理)是终端责任人。
(三)执行“一通三防”和防突督查制度。
集团公司强化“一通三防”、防突现场督查和监管,对防突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严肃处理。各矿(矿建项目部)必须加强“一通三防”、防突日常督查。
(四)执行石门(井筒)揭煤领导人员防突跟班、带班制度。
石门(井筒)揭煤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并经区域检验合格后,必须由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带队组织现场验收,瓦斯压力达到2MPa及以上必须经集团公司组织现场验收。远距离爆破必须由矿(矿建项目部)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带队、跟班,现场指挥爆破全过程。
(五)执行对打钻抽采造假举报奖励及追查处理制度。
集团公司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凡是对打钻抽采造假举报的,经调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
凡在打钻、抽采量上造假的,一是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十三条红线第三条规定);二是给予验收及监管人员记大过以上处分;三是给予直接责任领导记过以上处分(矿、处自查不再追究领导责任)。 (六)执行瓦斯浓度0.8%断电管理及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按0.8%断电管理。各矿(矿建项目部)自主制定瓦斯预警制度。
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凡工作面风流或回风流发生瓦斯超限且时间超过3分钟的责任事故,责令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在月度安全生产视频会上作检查;钻孔施工发生大于3%且时间超过3分钟的瓦斯超限事故,责令钻孔施工单位行政正职在月度安全生产视频会上作检查。3%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查处。发生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超限事故(打钻喷孔除外),给予事故责任单位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发生瓦斯异常涌出(打钻喷孔除外)造成超限事故,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的,按重大非死亡事故查处。集团公司机关服务或监管不到位造成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执行瓦斯治理五项指标完成情况月度通报、年度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每月在安全生产视频会上通报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及瓦斯治理工程“五项指标”完成情况。矿长(经理)、勘探工程处处长是五项指标组织落实的终端责任人,对未完成“五项指标”单位的矿长(经理、处长)、书记进行问责:月度内有一项指标未完成,通报批评;年度内抽采量或保护层开采面积指标未完成的,给予矿长(经理)、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2万元,给予总工程师(保护层开采面积指标包括分管采煤矿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万元;勘探工程处抽采钻孔量指标未完成的,给予处长、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2万元,给予总工程师和分管副处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万元。
(八)执行保护层开采、瓦斯抽采及利用、技术创新奖罚制度。
对经集团公司界定的保护层开采予以追加工资基金,计算标准以开采面积为依据,其中:煤层厚度在1.3m以下的1m2追加20元,1.3~2m的1m2追加10元,2m以上的1m2追加3元。
抽采瓦斯1m3奖励0.1元,民用瓦斯利用量1m3另增加奖励0.2元;瓦斯发电利用瓦斯量不予奖励,瓦斯发电量全部返还各矿;矿井调出气源1m3补贴0.6元。
集团公司半年考核兑现一次,半年计划没有完成的,每少抽采瓦斯1m3罚0.1元,每少利用1m3瓦斯罚0.2元,每少开采保护层面积1m2按对等原则,扣减工资基金。
瓦斯治理技术创新成果,经集团公司鉴定为矿(矿建项目部)自主创新,并具有推广实用价值的,每项奖励矿(矿建项目部)50万元;打钻钻进深度等刷新集团公司纪录的,奖励20万元。
四、管理规定
(一)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令和集团公司88号文,全面加强防突工作,实现防突治本。突出危险煤层具备保护层开采的必须开采保护层,不具备保护层开采的,煤巷必须采取底(顶)板巷穿层钻孔、回采工作面必须采取底(顶)板巷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的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
(二)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防突专项设计应与新水平、新采区设计一并编制。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实施后,在首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经集团公司组织预验收,然后报请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三)突出危险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矿必须提前编制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在内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经矿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以年度“一矿一策”瓦斯治理文件下发,矿负责实施。
(四)保护层开采要保证连续和规模开采。保护层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被保护采煤工作面应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
特殊情况,保护层采空区内需留煤(岩)柱,必须提前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在留煤(岩)柱前以及在采取防突措施后布置被保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矿必须作好留煤(岩)柱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
凡未实施保护层开采保护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经集团公司验收,否则不得回采。
(五)加强被保护层的瓦斯抽采。保护层开采时必须抽采被保护层瓦斯,被保护层瓦斯抽采量必须单独计量并建立专门的抽采台账。被保护层采掘前抽采效果评价必须合格。
(六)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危险煤层,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采煤工作面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30%,掩护煤巷(含小结构煤巷)掘进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35%,石门揭煤(含反揭煤)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45%,并采用残余瓦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指标进行效果检验,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检验测试点布置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七)底(顶)板巷层位选择要有利于快速掘进、有利于穿层钻孔施工,有利于Y型通风。
突出煤层底(顶)板巷布置原则上相对于被保护煤巷平面位置内(外)错不大于50 m,距突出煤层法距20m外。底(顶)板巷道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20m的,必须编制防止误揭(穿)突出煤层安全技术措施,同时编制层位控制图按月上报集团公司。底(顶)板巷道不得进入突出煤层法距5m以内施工,否则,必须采取防突措施,措施控制范围同煤巷条带式区域预抽。
对底(顶)板巷道前方预测的地质构造,必须根据其预测的影响程度,采取针对性超前探测措施。所有前探钻孔应能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及构造。
(八)底(顶)板巷穿层钻孔必须做到保直钻进,选择部分钻孔进行测斜,并采用水力冲孔、水力割缝、煤层扩孔进行增透,同时对增透钻孔抽采半径、抽采效果进行考察。
(九)底(顶)板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穿层、顺层钻孔预抽小结构煤巷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井筒)揭煤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指标。
(十)不具备施工底(顶)板巷穿层钻孔的联络巷、车场、反揭煤等小结构突出危险煤巷掘进,可采取顺层钻孔预抽措施。措施孔必须一次施工到位,一次评价。
(十一)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必须避免造成应力集中。在同一突出煤层的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的同一区段内,相向(背向)回采和相向(背向)采、掘的工作面间距均不得小于100m。相向掘进的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m,并且在相距60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进尺。
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之间的错茬距必须保持50m以上,对于炮掘工作面,当一个工作面放炮时,另一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邻近层回采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贯通。
各矿必须建立应力集中区预警机制、制定防范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十二)突出危险煤层煤巷倾角25°以上的掘进,严禁由下往上施工。突出危险煤层煤巷沿采空区掘进,原则上沿空煤柱不大于10m,且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突出危险煤层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十三)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时,必须测定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瓦斯压力,分析煤的破坏类型。瓦斯压力≥0.74MPa或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异常以及预测指标超限等情况,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由矿负责委托资质单位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由集团公司批准。
(十四) 非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新块段的煤巷以及突出煤层(沿采空区≤10m、底分层除外)的煤巷掘进,必须在前探钻孔掩护下掘进,前探钻孔数量不少于2个,且前探钻孔在巷道掘进方向投影超前距不少于10m。
(十五)前探以及预测(校检)钻孔有效深度允许进尺标志点必须编号,并用漆喷(涂)在巷道显著位置。其中煤巷掘进,前探、预测(校检)钻孔有效深度以钻孔沿巷道掘进方向投影距为准。五、技术创新
全面推进瓦斯治理技术创新工作。着力围绕区域性瓦斯治理及打钻抽采工作中的重点与难题,切实落实安全技术经济一体化,努力实现瓦斯治理“治得住、治得快、治得省”的目标。2010年重点开展好以下八个方面的技术创新工作:
(一)开展底(顶)板巷穿层钻孔预抽瓦斯防突成套技术。解决钻孔封孔、排渣和增透等难题,形成阶段性成果,集成穿层钻孔预抽瓦斯消突技术。
(二)潘谢矿区B组煤开采关键保护层选择与瓦斯治理技术。形成潘谢矿区B组煤开采瓦斯治理模式“一矿一策”。
(三)瓦斯抽采最大化技术的集成创新工作。重点攻关瓦斯抽采系统优化,大直径长钻孔施工及工艺,地面钻井成孔、固井技术,地面压裂井成井技术。地面钻井单井抽采量突破120万m3,地面系统抽采量占总抽采量70%以上。
(四)积极开展井下高压水射流水力割缝(压裂)技术。改进地面高压水射流水力割缝技术和设备,移植到井下底(顶)板巷使用,研制适合井下施工的机械式扩孔钻头,提高消突和抽采效果。
(五)攻关跟管护壁钻进、破碎带钻进技术。成熟跟管护壁钻进施工技术与施工工艺,确定适合各种复杂条件下钻进的钻孔护壁材料,成熟岩石钻孔500m以上、顺层钻孔240m的钻孔施工技术和工艺,顺层钻孔成孔率达80%、岩石钻孔成孔率达90%以上。继续研究“类跟管钻进法”解决破碎岩石钻进问题,研究“小螺旋肋骨钻杆”解决排渣及旋转问题,形成钻孔过破碎带施工工艺标准。
(六)研制跨皮带钻机稳固装置,钻机自移装置。实现钻机快速挪移、打钻和掘进同步进行。
(七)研究打钻自动计尺装备。研制用仪器计尺代替人工计尺的装备,减少人工验尺中间环节,提高验尺的准确率。
(八)继续推广低透气性煤层群无煤柱煤与瓦斯共采关键技术。建立适合淮南矿区煤层及瓦斯赋存特点的完备的卸压开采瓦斯抽采指标体系,丰富和发展矿区瓦斯综合治理技术。 (十六)加强揭煤管理。避免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避免小角度、长距离揭煤。层位、构造探测不清以及瓦斯压力测定不准不得揭煤。
揭煤设计必须对整个揭煤流程施工作出时间安排,实行计划管理,并严格落实设计和措施。推广“巷道法”揭煤,推广揭煤排矸机械化。
(十七)加强薄煤层揭煤工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集团公司揭煤管理规定的要求,平均厚度超过0.3m以上的煤层首揭必须编制揭煤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并严格执行揭煤设计批复意见。
(十八)发生突出、动力现象时,必须保留现场,并立即向集团公司汇报
(十九)有突出煤层的生产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经区域预测划定为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进入煤层施工时,长距离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每隔500m至少设置一个避难所。
(二十)矿井必须按季度修编、上报瓦斯地质图(包括电子版),按月编报井巷揭煤、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包括电子版)。对所有开采煤层必须按规定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和钻孔抽采(卸压)半径。并做好瓦斯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完善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
(二十一)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每个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内不得有电器等设备,不得有人员作业,电机车不得进入回风流内,特殊情况,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落实。
(二十二)严禁任何两个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严禁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二十三)综采工作面上、下风巷出口,净断面不得小于6m2,其他采煤工作面(掩护支架工作面的地沟除外)净断面不得小于3m2。
回采工作面顶板抽采钻场必须采用风幛导风方式通风,导风不能满足要求的或钻场深度大于6m,采用局扇通风。
(二十四)推广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并制定后备通风预案。
(二十五)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过程中积极采取措施,强化瓦斯管理。加强排放瓦斯管理,严禁“一风吹”。密闭启封排放瓦斯时,若巷道内需要安设风筒必须有救护队员参加。
(二十六)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必须安装自动计量装置,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必须实现高低浓度分开抽采,各抽采系统必须安装自动放水器。积极推动瓦斯抽采最大化、规范化、精细化,确保抽采达标。
(二十七)严禁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备计算机上安装、运行与监控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使用具有屏蔽、过滤数据功能的上传程序。各矿瓦斯超限信息必须在集团公司短信平台上实时发布。
矿井一翼、采区回风巷内和井巷揭煤工作面及回风必须安设高低浓瓦斯传感器。
(二十八)采掘工作面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人牌网三警戒”、“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每次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矿(矿建项目部)调度汇报瓦斯情况,经同意后方可放炮。
岩巷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必须采用底眼装药敷设彩带方法放炮。
(二十九)具有自燃隐患的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灌浆、注氮管路必须分别敷设至工作面回风口和进风口。采煤工作面收作位置必须严格按设计执行并符合规定。工作面收作后必须在45天内封闭完毕,采取双墙封闭,墙体厚度不小于0.5m,两墙间隔不小于1m,之间用水泥砂浆等防灭火材料带压注实。
(三十)岩巷综掘机必须使用除尘风机,煤层厚度在1.3m以上且含水率小于4%的采煤工作面积极推广实施煤层注水降尘措施。
采用压风排渣施工钻孔必须采取孔口或孔内除尘措施,推广高泡捕尘技术,钻孔施工处下风侧安设净化喷雾。采用压风排渣施工煤层钻孔,必须实行风水联动,并配备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