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关于实行安全管理红黄牌警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实行安全管理红黄牌警告制度。
一、安全红黄牌警告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红牌警告,矿井停产3天,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发生井下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或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30天内发生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的生产性责任事故。
3.30天内被挂2次黄牌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矿井局部停产1天,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发生死亡1人的生产性责任事故。
2.30天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
3.30天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非死亡事故。
4.发生一起重伤3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
5.30天内矿井因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集团公司停止作业2次。
二、安全红黄牌警告的程序及要求
(一)安全监察局草拟挂牌警告报告,安全红牌警告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安全黄牌警告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签发。
(二)集团公司举行挂牌警告仪式。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带队,安全监察局、生产部、安全开采总院、党委组织部、纪委、企业文化部、矿区工会负责人及被挂牌警告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三)安全红黄牌要悬挂在被警告单位行政办公楼显著位置。
(四)企业文化部负责对挂牌警告仪式进行宣传报道,对挂安全红牌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在媒体上进行曝光;对挂安全黄牌单位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三、安全红黄牌警告的整改及摘牌
(一)安全红黄牌警告整改期限原则为7天。被挂安全红黄牌的单位在挂牌2天内写出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集团公司。
(二)被挂红黄牌的单位经过整改自查、具备摘牌条件后,以正式文件向集团公司提出摘牌申请,集团公司组织现场检查合格,经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后摘牌。
四、对安全红黄牌警告单位的处罚
(一)每被挂安全红牌1次,给予单位月度工资基金10%的经济处罚;每被挂安全黄牌1次,给予单位月度工资基金3%的经济处罚。凡申请摘牌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加倍经济处罚。
(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按《关于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集安〔2012〕1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集政〔2012〕153号)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