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煤矿安全网!

淮南矿业集团工程管理违规违纪处罚暂行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12-21 13:41 来源:煤矿安全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工程管理纪律,落实管理职责,统一处罚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违规违纪处罚是指在工程管理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疏于管理、玩忽职守等造成损失浪费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责任者相应处罚。
   
    第二章  处罚内容及方式

    第三条  在工程项目核准、立项与设计审查中,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
    (一)属集团公司核准项目未经立项核准,擅自组织施工的,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
    (二)因项目决策失误,造成工程投资损失浪费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
    (三)地面办公、服务设施和绿化景观等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后,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功能布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
    第四条  在工程招投标中,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
    (一)50万元以上的单位工程不招标或规避招标,直接指定施工单位的,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行政降级或撤职。
    (二)招标前对邀请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方面审查把关不严;招标中发现投标单位有串标、围标、抬标等违规情况而不及时处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
    (三)工程招标时徇私舞弊,串通、勾结任一投标方,泄漏标底及评标情况,或弄虚作假,以招标名义直接指定中标单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行政降级或撤职。
    (四)基本建设和国债(国补)工程的监理不招标或规避招标,直接指定监理单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行政降级或撤职。
    (五)插手、干预正常招投标活动的,给予撤职。
    第五条  在工程管理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
    (一)擅自改变招标结果签订合同的。
    (二)工程施工未按规定签订一工程一合同的。
    (三)与中标单位以外的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的。
    (四)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有严重损害企业利益行为或隐患的。
    (五)将建设工程违规分包、非法转包或挂靠施工的。
    (六)基本建设项目完不成当年目标任务,已核准的专项资金工程项目没有按时竣工,给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
    (七)工程的设计、施工组织、验收等环节把关不严,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隐患的;或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和生活的。
    (八)擅自改变工程中标价或审定价等,大幅提高工程造价,造成概(预)算超支的。
    (九)工程重大变更无依据或不按程序进行变更的。
    (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量与实际不符,失职渎职的。
    (十一)工程结算时应扣未扣相关费用,虚列投资完成额,承担不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未按规定预留质保金和审计保证金,超付工程款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十二)因工程造价管理把关不严,经审计或其它检查,单位工程核减率超过3%,以致于审计保证金不足、工程款超付的。
    (十三)工程以审代决,已竣工工程超过一年不审计或不办理委托审计手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十四)采取虚报、虚结、高估冒领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或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十五)在工程的验收、结算、付款等管理过程中,吃拿卡要的。
    (十六)经集团公司批准免招标工程,预算初审工作不认真,经集团公司一审、二审后,核减率超过5%的。
    (十七)集团公司机关相关部门因工程项目审查、核准、审批、验收等服务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产生问题的。
    (十八)对发现的违规违纪与失职行为不及时查处,以及查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六条  在工程管理中收受贿赂5000元以下,是领导人员的,给予撤职;是管技人员的,取消管技岗。收受贿赂达到5000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在第四条至第六条中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浪费的,应对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以下标准分段计算:
    (一)直接损失或浪费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部分,赔偿8%;
    (二)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部分,赔偿4%;
    (三)100万元以上部分,赔偿3%。
    (四)对于不能计量损失浪费金额的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比照前款赔偿标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各单位要明确工程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与终端责任。凡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发现违纪问题,属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的工程及事项,由集团公司纪委组织责任追究,相关部门配合;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工程管理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所有单位(含绝对控股单位),集团公司相对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集团公司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煤矿安全网(http://www.mkaq.org)

备案号:苏ICP备12034812号-2

公安备案号: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 煤矿安全生产网 徐州网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感谢网狐天下友情技术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