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全面落实“健康、前瞻、集成、精细”管理理念,保证淮南矿业集团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办法》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职工支持和参与的原则。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目标管理,与各项行政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对党风廉政建设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第五条 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行政方面每年召开一次廉洁从业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并按计划推进落实。每年党政联合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通报会。
第六条 认真执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一带头六举措”,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党政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率100%。
第七条 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规定时间报告率100%,领导人员和权力部门权力人家庭财产年度申报率100%。
第八条 杜绝“小金库”、克扣截留、乱罚款等不正之风。“每信必问,每案必查,查实必处”,群众来信来访当年办结率达95%以上,按期结案率达90%以上。
第九条 每年开展一次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党课教育,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警示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第十条 每年对权力部门要害岗位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廉洁从业考核和警示谈话。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干部推荐、选拔、任用、调动和使用程序,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权力的监管,约束自主决断权的使用,消除工程建设、新产业、物资供应和人力资源等管理中的不健康因素,杜绝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
第三章 责任分解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正职是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保证措施;定期召开班子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检查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责任,组织实施;
(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认真实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经常性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增强廉洁从业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认真执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一带头六举措”,强化制度建设,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认真做好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每信必问,每案必查,查实必处”,对隐瞒事实真相、弄虚做假的责任人员要严肃问责;
(六)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为其有效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定期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年度和阶段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防范性治理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带头廉洁从业,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四)对班子成员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发生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告诫或采取必要措施;对严重违纪问题的查处,要亲自过问、指导;对上级要报果的案件,要亲自督办,认真报果;
(五)重视和关心纪检监察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支持其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监督检查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廉政谈话,对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要组织或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查处
(三)及时向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所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自觉遵守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管好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董事长任组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任第一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任副组长,纪委、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党委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生产部、财务部、物资供应管理部、市场营销部、资源环境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集团公司纪委,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研究部署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要工作任务;
(二)负责协调与监督二级单位和机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与措施;
(三)组织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指导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不正之风等工作;
(四)研究、分析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向党委提出建议。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对所属单位(部门)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情况;
(四)解决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突出问题情况;
(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集体研究决策单位重要事项情况;
(六)重视、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按规定设立纪检机构、配备专职纪检人员,加大案件查处、效能监察和信访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条 检查考核按照述职述廉、民主评议、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情况反馈和廉政谈话等步骤进行。
第二十一条 领导人员应当在检查考核中进行述廉。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二)有无利用职权或影响为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三)有无违反规定提拔任用亲属情况;
(四)有无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插手工程、设备、材料招标;
(五)有无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个人住房、投资、配偶、子女就业情况;
(六)个人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履行情况;
(七)对分管范围的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情况;
(八)分管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重视责任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并存入领导人员个人党风廉政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对党政正职进行警示谈话;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因廉洁从业问题受到撤职、降职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对单位党政正职进行提醒谈话。副总以上领导人员因廉洁从业问题受到开除党籍或追究刑事责任,1人的, 给予单位党政正职党内警告处分;2人及以上的,给予单位党政正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降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科级管理人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1人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人及以上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免职、降职处理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 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不报告或不按规定时间报告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违纪者个人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领导人员及权力部门权力人家庭财产不按规定时间报告,或有意少报、漏报、瞒报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违纪者个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党政正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年度内没有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廉洁从业谈话和警示教育的,给予单位及党政正职、纪委书记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效能监察立项、群众来信来访当年办结率达不到工作目标要求的,给予单位纪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
第三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受到责任追究的班子成员,取消当年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受到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聘任与原职级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副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党组织由淮南矿业集团党委管理的独资(控股)子公司。淮浙煤电公司、淮沪煤电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基层单位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