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逐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单位党政正职是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者;党政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纪委书记负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考核责任。
一、责任内容
(一)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对党风廉政建设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行政方面每年召开一次廉洁从业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并按计划推进落实。每年党政联合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通报会。
(三)认真执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一带头六举措”,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党政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率100%。
(四)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规定时间报告率100%,领导人员和权力部门权力人家庭财产年度申报率100%。
(五)杜绝“小金库”、克扣截留、乱罚款等不正之风。“每信必问,每案必查,查实必处”,群众来信来访当年办结率95%以上,按期结案率90%以上。
(六)每年开展一次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党课教育,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警示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七)每年对权力部门要害岗位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廉洁从业考核和警示谈话。
(八)严格执行干部推荐、选拔、任用、调动和使用程序,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九)加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权力的监管,约束自主决断权的使用,消除工程建设、新产业、物资供应和人力资源等管理中的不健康因素,杜绝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
二、责任追究
(一)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对党政正职进行警示谈话;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
(二)领导班子成员因廉洁从业问题受到撤职、降职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对单位党政正职进行提醒谈话。副总以上领导人员因廉洁从业问题受到开除党籍或追究刑事责任,1人的,给予单位党政正职党内警告处分;2人及以上的,给予单位党政正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降职处理。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科级管理人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1人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人及以上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免职、降职处理直至撤职处分。
(四)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处理直至撤职处分。
(五)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不报告或不按规定时间报告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违纪者个人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六)领导人员及权力部门权力人家庭财产不按规定时间报告,或有意少报、漏报、瞒报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违纪者个人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党政正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八)年度内没有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廉洁从业谈话和警示教育的,给予单位及党政正职、纪委书记通报批评。
(九)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效能监察立项、群众来信来访当年办结率达不到工作目标要求的,给予单位纪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十)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
(十一)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受到责任追究的班子成员,取消当年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受到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聘任与原职级相当的领导职务。
三、本责任制中的党政正职包括党组织由淮南矿业集团党委管理的独资(控股)子公司的党委(直属党总支、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经理、院长)。
四、淮浙煤电公司、淮沪煤电公司参照本责任制执行。
五、本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淮南矿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集发〔2009〕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