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超限追查制度
煤矿瓦斯超限追查制度
第一条.坚持瓦斯异常或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必须追查的原则,各矿都要建立瓦斯异常及超限追究追查制度。
第二条.瓦斯检查人员(监测系统)发现井下瓦斯异常超限,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矿调度室汇报,并由监测中心站向矿调度室下达瓦斯异常及超限通知书。
第三条.通风调度必须及时向通防值班、调度室及相关领导汇报,调度室必须将瓦斯异常及超限情况及时向矿值班、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及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安检部门。
第四条.矿调度室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参加瓦斯异常及超限追查会。
第五条.瓦斯异常及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处理制度:
瓦斯异常及超限浓度≤2%的,由当天矿值班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
瓦斯异常及超限浓度2—3%(含3%)的,由安全矿长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若安全矿长不在矿,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追查处理)。
瓦斯异常及超限浓度>3%,由矿长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若矿长不在矿,由其指定的其他矿领导负责组织追查处理)。
瓦斯异常及超限原因、制定的防范措施、责任者处理结果必须在24小时内电传集团公司调度室、通防科。
第六条.追查会要有记录备查。瓦斯异常及超限事故处理闭合处理回执必须通防科科长签字,由调度室存档。
通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