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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领用、回收及检修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3-01-07 13:21 来源:煤矿安全网

    设备领用、回收及检修管理制度
   1.设备的领用
   (1)全矿所有机电设备(包括驻矿单位使用的碓臼沟煤矿的设备)由机电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转借、拆套以及变卖。
   (2)设备在籍统一归机电部管理,由机电部负责统一编号、建帐、建卡。
   (3)供应站负责入库设备的管理、发放及回收设备的管理工作。要建立新设备到货台帐、回收台帐。并每旬向机电部主管人员提供一份设备出入库清单,每月提供一份回收统计汇总。
   (4)到货、回收、发放设备出、入库时,必须对清数量,并对完好情况等要登记清楚,对能以件计的应以件计,例如:皮带机应分纵梁、上托辊、下托辊、上托架、H架、皮带(米)等。
   (5)各单位领用设备应提前一天或当日上午到机电部办理领用手续,供应站凭机电部签发的领料单发放设备,否则视为丢失,由供应站赔偿。特殊情况如节假日、夜间、抢修事故等可凭值班领导签字单发放,两日内必须办理正式手续,在上一次手续未办理之前,库管人员有权拒绝第二次领用设备。
   (6)物资领用计划表一式四份,领用单位、机电部、供应站、财务部各一份。
   (7)不完好的设备严禁出库,出库时应经检查并附防爆检验合格证和入井许可证。
   (8)保管员发放设备时应优先发放旧设备。
   2.设备的回收
   (1)各单位闲置设备应及时回收,回收的设备要保证部件齐全、完好。设备回收到制定地点,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必须及时联系设备管理员、机修厂有关人员共同初验设备卫生、外观、部件是否齐全。交供应站后认真填写回收单一式三份(一份生产办机电组、一份回收单位、一份库管员),回收单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编号、状态、使用单位、回收地点及验收人等。回收有偿使用设备,要提前二天和机电部设备管理员联系,以便确定存放地点和办理有关手续。
   (2)对回收不及时的单位,第一次通知三天后仍不执行者处罚该单位主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各100元,第二次通知三日后仍不回收罚主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各500元,并通报批评。
   (3)设备回收不办理手续的单位,由驻矿供应站通知机电部后责令其在两日内办齐,否则视为丢失,按设备现值的50%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扣款处理。
   (4)设备交库发现缺件的必须说明情况,并在其单位配件款中扣除配件费用和100元的设备恢复费用,否则将给予配件费用5倍的罚款。
   (5).对于在领用及回收时包括附属设备的大型设备,必须在票据上注明附属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内容;对于须解体搬运的设备,必须在票据上注明组成设备各部件的明细。
   (6).各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好本单位的设备领用和回收票据,做为核对设备的依据。
   3.设备的检修
   (1)机电部设备管理员根据库存设备状态,及时填写设备检修计划,报批后组织检修。
   (2)如确因矿无力承担的设备检修任务需外委时,必须填写委托修理书,内容包括所修内容、价格、修理期限、质量保修期,经报主管矿长、矿长审批后由具有相应维修资质的单位实施。
   (3)外委设备修理入库须经机电部设备管理员、库房管理员、使用单位等共同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维修单位持入库验收单到经营办办理90%的修理费用,10%质量抵押金。
   (4)矿内设备严禁私自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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