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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连塔煤矿关于劳务人员输入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3-01-11 11:41 来源:煤矿安全网

  补连塔煤矿关于劳务人员输入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劳务人员的输入使用管理,满足本矿生产需要,符合地方政府对流动人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司对劳务人员使用管理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申报程序

  1、使用劳务人员数量的核定:矿在进行全面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按照定编配足人员,在保证主要技术工种的前提下,所缺人员由劳务人员补充,矿按照定编人数和正式工人数确定使用劳务人员数量。

  2、使用审批程序: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矿长审批,由经营办与生产准备处联系输入劳务人员。

  二、劳务人员使用管理

  1、到矿的劳务人员必须是与地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履行了生产准备处派遣手续,矿主要负责日常的使用管理,到矿劳务人员每人交纳押金500元,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违纪、劳保、工器具等管理的扣发保证金。输入的劳务人员年龄必须在45周岁以下,持有身份证(户口簿)、婚育证、暂住证。经营办要对输入人员进行资格复查,对不符合条件者要退回生产准备处。

  三、培训与考核

  劳务人员的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基本安全常识培训由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列入公司统一培训计划的特殊工种由生产准备处负责,矿配合;入井安全资格培训由矿经营办组织,安检处实施培训;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由各队负责,列入矿统一培训计划的通用性工种统一由经营办负责组织,聘请专兼职教师授课,按证件管理权限办理相关证件。

  四、试用期限规定

  输入的劳务人员分配到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并责成班长或责任心强、生产经验丰富的人员带领工作,试用期满,符合继续使用条件留用的要签订师徒协议。试用期限为:使用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试用期限为7天,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试用期限为30天。试用期限的考核由使用队负责,试用期结束由使用单位组织考核或考试。经考核(考试)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意见,报经营办,由经营办与生产准备处负责办理终止劳务关系手续。正式使用后,用人单位每月对劳务人员工作进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终止劳务关系。

  五、劳务费

  为激发和调动劳务人员的生产积极性,同时规范结算管理,杜绝瞒报出勤现象,严格控制劳务费用,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1、实行劳务费用总额控制,使用单位二次分配。

  各单位劳务人员工资总额以矿定员人数为准,分工种分类计取劳务费单价,出勤率按90%计算,工资单价在公司规定的范围内分按工种技术等级执行不同标准。即:

  井下直接生产工种:

  综采队:采煤机司机:90元/工;推移支架(刮板)工、检修电工:80元/工;超前维护工、文明生产等普工:65元/工。

  连采队:连采机司机:90元/工;连采机副司机、锚杆机司机、运煤车司机、检修电工80元/工;皮带机司机及巡视工60元/工(考试成绩优秀者另行增资);文明生产工、排水工、管路安装工等普工55元/工。

  井下主要辅助生产工种:

  运转队:皮带机司机及巡视工60元/工(考试成绩优秀者另行增资);检修电工70元/工。

  机电队:排水工55元/工;检修电工70元/工。

  通风队:通风设施维护工、除尘工等55元/工。

  标准化队:巷道清扫工等50元/工。

  地面主要辅助生产工种:

  机修厂:电焊工、检修电钳工40元/工。

  车队:汽车检修工50元/工。

  地面卫生清洁工、车辆清洗工、门卫、治安巡逻等:30元/工。

  因生产需要,临时抽调人员的劳务费按使用单位的普通工种工资标准执行。

  单位月度劳务费用总额=工种人数×90%×工种劳务费单价

  各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劳务人员所在岗位的技术含量、环境差异、劳动强度等条件实行等级分配系数。再结合完成工作量实行综合计分,作为月度个人工资分配的依据。

  准备队劳务人员执行现规定的计件工资分配办法,按其承担的工程结算的劳务费用实行内部二次分配。

  上述劳务费含班中餐费。

  2、劳务费用列支

  准备队的劳务费在工程费中列支;

  其它单位的劳务费在矿劳务费中列支。

  3、劳务费结算程序

  经营办根据各单位的定员人数(有调整的按调整数执行)计算劳务费,按工资审批程序审签后,在考核会议公布。

  每月5日前各用人单位将劳务人员的出勤及工资二次分配明细表报经营办,由经营办根据审批的总额进行审查无误后,按公司的规定提交保险基金,按月扣交税金、班中餐费用、生产性罚金等,按工资审批程序签批后,转生产准备处及国信人力资源公司,再发放到期劳务人员个人。

  4、劳务费的管理

  各用人单位将劳务人员的出勤分数和劳务费总额月底要进行上墙张榜公布,作为队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范围,由工会负责监督考核。

  六、劳动保护用品及工器具

  劳保按《神东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矿配备。工器具按其所从事岗位工种由矿配备。洗浴用品(洗衣粉、洗浴液、毛巾等)属小劳保类实物自购,货币形式支付劳保津贴,标准执行14元/月。达到法定出勤天数全额发放,出勤达到法定天数的50%,按此标准的50%发放,低于50%不予发放。

  七、人员及使用管理

  1、管理职责

  经营办负责与生产准备处的业务联系,人员输入、劳务关系终止等手续的办理、人员统计及其它相关事项的联系;负责相关证件的综合审查、劳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等工作。

  党政办负责计划生育有关证件的审查,配合地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搞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的普查、统计与管理工作。对随同家属人员要定期进行造册登记、清查、妇检。

  保卫科负责暂住证的审查,配合地方公安部门进行流动人口登记与管理。使用劳务人员的队(厂)负责人员的申报、使用、考核管理工作。

  2、日常管理

  经矿申报在公司生产准备处派遣到本矿的劳务人员,按其所应具备的证件,经相关部门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劳务关系,合格的由经营办填写登记表,分配到申请使用的队(厂),如果使用单位因生产人员余缺,需调动的,审批程序同矿内正式工一样办理调动手续。 因内部生产所需,临时抽调人员的生产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由用人单位填制零星用工单,注明出勤及工作完成情况,合格者方可结算劳务费,不合格者拒绝支付劳务费。

  劳务人员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按神东公司与地方劳务输出单位所签订的劳务合同的约定条款处理,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务人员与地方劳务输出单位协商或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矿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生产准备处。

  八、违反本规定处理办法

  1、不按使用程序用工擅自使用者,矿不予支付工资,取消劳务资格,并对责任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罚款200元。

  2、劳务人员隐瞒有既往严重问题的,或提供虚假证件者,一经查实,取消劳务资格,上岗工作期间不发劳务费。

  3、安排证件不全的劳务人员上岗工作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劳务人员上岗工作期间不发劳务费。

  4、安排未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岗位操作证的劳务人员上岗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劳务人员上岗工作期间不发劳务费。

  5、试用期间,不按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监护,对单位罚款100元,试用期限满不签订师徒协议对单位罚款100元。

  6、对劳务人员不按规定建立相关情况登记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7、劳务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治安管理规定的,其责任由本人和劳务输入单位承担,本人无力完全承担的,介绍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矿计划生育、治安管理人员罚款200元。

  8、在生产中违反矿有关规定的,按《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二00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神东分公司补连塔煤矿

  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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