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电钻打眼工作业标准
煤电钻打眼工作业标准
1 班前准备:执行《通用标准》的有关程序。
2 接班
2.1 准时进入工作面接班地点。
2.2 询问工作面煤层情况、支护是否完好、钻机的数量及完好情况,有无残炮及其处理情况。
2.3 现场检查
2.3.1 检查工作面空顶距离是否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工作面的临时支护、永久支护是否合格。如空帮空顶,支架歪扭,工作面留伞檐等。
2.3.2敲帮问顶,检查工作面的顶帮稳定情况。
2.3.3 检查煤电钻及其电缆有无破皮、漏电、煤电钻外壳、后罩、风叶等是否完好,开关、插销是否完好,煤电钻综合保护是否正常。
2.3.4 检查钻杆是否弯曲、钻杆的中通孔是否畅通,若有问题必须及时更换。
特别提醒:检查时不要把钻杆正对他人。
2.3.5 检查水管是否畅通,接头是否牢固。
2.4 问题处理
2.4.1 及时处理上班留下的问题。
2.4.2 若上班留有瞎炮,必须查清原因进行处理。处理瞎炮详见专职放炮员作业标准的有关要求。
特别提醒:处理瞎炮的炮眼必须在距原炮眼不得小于300mm处,重新打一平行炮眼,严禁与原炮眼斜交。
2.5 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
3 作业
3.1 作业前的准备
3.1.1 接受打眼任务。
3.1.2 把钻机、钻杆、电缆、水管拉到工作面,电缆与水管要沿巷道一帮放好。
3.1.3 接通水管。
特别提醒:拧阀门时不要拧得过大,管口不要正对别人。
3.1.4 若巷道断面较大,站在底板上打眼时不方便,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搭设牢固的工作平台。不准蹬在支架上打眼。
特别提醒:作业平台必须牢固平稳。
3.1.5 在倾角大于20°的上山工作面迎头打眼,其后方要设挡板,挡板要牢固可靠并不得影响他人作业。
3.1.6 打眼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积水排净。
特别提醒:不得在水中打眼,不得在水不得套残。
3.1.7 配合验收员把巷道中腰线延进工作面,按中腰线与作业规程的爆破图表与说明书用尺子标出眼位。
3.1.8 用镐头清除眼位上的活煤,并在眼位标记位置刨出小坑。
3.2打眼
3.2.1 插好煤电钻电源插销,打眼工双手握住电钻手把,提起煤电钻按下启动开关,检查煤电钻旋转方向是否正转,声音是否正常。
特别提醒:用风煤钻时,必须先检查风管过滤器内油量是否充足。
3.2.2 扶钻工把事先准备好的带钻头钻杆安装到钻机上。
特别提醒:打眼工、扶钻工袖口要扎紧。
3.2.3 打眼工提起钻机,扶钻工抓住钻杆下部距钻头500—600mm处,把钻头放进炮眼位置的小坑里。
3.2.3.1 必须保证自作业地点向外的退路畅通。
3.2.3.2 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不得打干打眼(眼位朝下的钻孔除外)。
3.2.3.3 过老空、断层、钻孔、采空区、透水区、贯通时,必须严格执行专门安全措施,先探后打。
3.2.3.4 工作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严禁打眼。
3.2.4 先打开供水阀门,扶钻工用木棍稳住钻头(杆),然后打眼工点动针机。
特别提醒:打眼时严禁用手握钻杆或用金属类器具稳定钻杆。
3.2.5 当钻头平稳进入煤体一定深度,且钻头不致跳出眼口时,扶钻工即可离开钻杆,站到安全地点。
特别提醒:扶钻人员作业时,必须在避让安全的地方进行监护。开眼口方向,两脚前后分开踩在实底上。
3.2.6 打眼工要用力扶住电钻手柄使钻头平稳进入煤体,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方向、角度、深度打眼。
特别提醒:作业时集中精力。
3.2.7 打下部眼时,要避开眼口方向,站在煤电钻一侧,双手握紧钻机手把,两脚前后分开踩在实底上,弯腰侧身打眼。
3.2.7.1 打眼不得猛推或肩扛。
3.2.7.2 打眼过程中打眼工要来回串动钻杆排粉,防止断钎伤人与卡钻事故。
3.2.7.3 打眼不得与装药同时进行。
3.2.8 若多台钻机打眼时,要按爆破图表采用定人、定位、定时打眼,保证打眼质量和现场作业秩序。
特别提醒:每台钻机的前边特别是钻杆下,严禁有人逗留。
3.2.9 当眼深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打眼工先停钻,后关水。
3.2.10 扶钻人员配合打眼工拔出钻杆。
3.2.11若在坡度较大的下山工作面打眼,每打完一个炮眼,要及时封护好眼口,防止煤粉进人炮眼。
3.3 特殊情况
3.3.1下列情况必须停止打眼:突然停风、停电、停水,停风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若发现煤层出水、生锈、挂汗、酥软、水响、怪味、瓦斯或煤尘涌出量增加等异常情况。
3.3.2若煤层出水、出气、瓦斯业涌出异常,要立即停止作业,但不得拨出钻杆,立即向上级汇报,并撤出人员。
4 交班
4.1 交班前的准备与自查
4.1.1 作业结束后,扶钻者把钻杆从钻机上取下。
4.1.2 把钻机、钻杆等运出工作面,电缆、水管整理好。
4.1.3 检查打眼机具是否齐全、完好。
4.2 向接班人汇报本班工作情况。
4.3 接受接班人现场检查。
4.4 问题处理
4.4.1 发现问题立即协同处理。
4.4.2 对遗留问题,落实责任向上汇报。
4.5 履行交接手续。
4.6 下班:执行《通用标准》;上井汇报,填写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