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DCS防雷管理规定
1.总则
1.1本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使化工装置中DCS系统的防雷安装和管理达到标准化和规范化,使雷电对DCS系统造成的危害降程度到最低,从而使DCS系统能够可靠、精确和稳定地运行,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1.2在执行本规定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DCS防雷管理规定
2.1不得使用非金属的玻璃钢汇线桥架。
2.2采用金属或带金属屏蔽网的汇线桥架时,应保证桥架间有良好的电气连接,并须在桥架的两端接地,如果桥架距离较长时,应每隔30米设一个接地点。桥架的接地宜采用等电位联结。
2.3单独走线的电缆(包括通信电缆)宜选用金属铠装电缆直埋敷设,埋地深度不小于700mm。
2.4若单独走线的电缆(包括通信电缆)为一般电缆,应穿金属保护管敷设;金属保护管宜埋地敷设,埋地深度不小于700mm。若金属保护管架空敷设,应保证金属保护管间有良好的电气连接,并须在金属保护管的两端接地。如果金属保护管的距离较长时,应每隔30m设一个接地点。金属保护管的接地也宜采用等电位联结。
2.5若外部的线缆采用电缆沟方式敷设,电缆沟内的线缆敷设仍应满足上第1、2、4条的要求。
2.6进入控制室系统的线缆应离开独立避雷针装置引下线和接地极有不小于2米的距离,如不可避免时,应采用金属屏蔽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