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3-01-29 16:13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为保护员工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公司、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公司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主要包括公司一级计量器具、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安全防护、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3.公司能自行检定的,严格按检定规程确定的周期进行检定;公司没有建立标准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4.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5.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经检定不合格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
6.妥善保管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原始记录或者检定证书,以备查看。
上一篇:煤矿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管理规定
下一篇:煤矿计量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