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缆管理制度
井下电缆管理制度
1、全矿所有电缆由机电科负责计划,机电科电缆组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对电缆的出库、回收、修补、调配、建帐和挂牌等工作。
2、各班组领用电缆必须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领取电缆机电科要按电缆选择计算方法进行承载能力验算,不验算不准下井。各条电缆两头包扎标志牌,并说明规格、型号、长度,无标志牌不准入井。
3、机电科要实行建帐管理,要建立电缆动态帐,班组领用帐,动态月报表。
4、电缆在使用中,允许损失量,每根每次不超过2米,超损者,按原价的50%扣罚使用责任人。
5、不允许随意把电缆割断使用,每发现一次,罚班组机电负责人100元。
6、回收出井的电缆不能有齐头,否则每有一个齐头,罚班组机电负责人50元。
7、井下不用的电缆三日内必须回收出井,并交回机电科,否则,每迟1日,罚班组机电负责人l0元。
8、各班组对所管辖的电缆要爱护,不得随意损坏,否则,按损坏电缆价值的70%对使用的班组进行处罚。
9、电缆入井必须持机电科的“电缆入井证”,否则不准入井。
10、电缆悬挂,要根据巷道、硐室、井筒支护和倾斜度,按《煤矿安全规程》施工作业。
11、新安装采区工作面时电缆要作计划,根据电气设备布置的规格数量发放,经机电副矿长签字后方可领用。拆除不用的闲佘电缆及时回收销帐,更换电缆一律执行交旧领新制度。
12、工作面采完回收的电缆及时交回回收库,电缆组检查核对。电缆丢失、损坏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13、库内电缆的保存,要按类型排放整齐。
14、电缆一般不准外借,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和机电科长签字,方准借出。
15、井下严禁用铝芯和可燃性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