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设备移交验收管理办法
1、设备验收移交范围:
(1)将安装准备完毕,将交付使用的采掘工作面设备进行竣工验收移交。
(2)对已停用的采掘工作面设备验收移交。
(3)生产过程中,对更替或减缩下来的设备进行出井前后的验收移交。
(4)对机电设备修复后与交旧领新时的验收移交。
(5)对各班组在用、在册保管设备的移交。
2、设备移交验收办法:
(1)在新工作面设备安装准备后应服从调度室负责组织的现场移交验收。
(2)采后工作面的设备,由调度室组织机电科,使用单位和接收单位,进行现场清点验收移交。
(3)在生产过程中,更替或减缩下来的设备由机电科、使用单位,回收出井进行地面验收移交。
(4)机电设备修复后,由修复组与使用组进行实物验收移交。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及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5)新领设备时,由领用单位和放料单位进行实物验收移交。
(6)各单位在用与在册保管设备由机电科与使用包管单位进行帐目实物移交。
(7)设备在验收移交时,要详细核实检查,并留有记录,首先移交数量,对质量问题,项目欠缺问题要当时查对,由负责单位限期处理或记载,必要时可由煤矿组织专题会议裁定。
(8)设备验收移交时,必须按标准要求严格进行检验,各有关部门要进行验收前的严格检查,对设备质量,防爆完好质量。是否按技术要求安装等问题实行逐台逐项的检验,如存在上述问题,责任单位负责处理解决放将具体考核情况给予罚款和工资分解。
(9)验收移交前,机电科有关队组和各单位进行对帐落实,以机电部门掌握的实际数目为准。
(10)在设备验收移交后,填写“设备验收移交单”一式三份,由参加验收移交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移交单位、使用接收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各保存一份,填写验收移交单时,要台台件件分类填写。
3、设备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1)在设备验收移交后,设备使用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进行设备更替或裁减时,必须把更替或裁减下来的设备配件等及时出井交有关部门,以便注销在册,否则,发生丢失,损坏设备,均按有关文件执行处罚。
(2)在设备验收移交后,设备使用单位必须立即着手安排设备的包机工作,定人、定点、定职责五天内把包机合同交设备组。各有关部门同时要立即开展正常的考核与检查。
(3)在设备停用阶段,闲置、损坏待修期间而未出井移交有关部门的,原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看管,其设备同属检查考核范围。
(4)凡属批量领用设备或整体领用安装设备时,领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必须根据图纸制定设备领用计划,交设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临时移交手续,作为领用单位或安装单位以后移交时的核对依据,在此期间,发生丢失,损坏按有关文件执行,安装单位领用没移交前由安装单位负责,移交后由接管单位负责。
(5)设备主管部门,要把所有的设备,包括五小电气和电缆应统一编号,设备无编号者一律不准下井,现井下设备应把编号逐步补齐,做到帐、卡、物、图、牌板对口,并作日常的动态跟踪检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