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事故管理制度
1、总则
(1)为强化煤矿机电管理,保障机电安全,提高设备完好率,降低事故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煤矿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对所属生产单位机电事故实行监督、管理。各部门分管领导是本部门机电事故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机电事故管理,应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落实执行。
(3)机电事故管理要以预防为主,实施技术、管理、装备并重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把事故管理与设备检修、维护结合起来。
(4)各部门发生的机电事故要及时、准确地进行汇报、登记,认真组织事故追查分析。各部门职工对机电事故隐患或机电安全问题有权向上级部门报告或举报。
2、机电事故分类
机电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施工的时间及造成损失的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
(1)一般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
①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5-2万元;
②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施工1小时及以上;
③地面生产局部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矿供电中断10-30分钟(因内部管理原因造成的);
④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
⑤3KV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或不按规定程序的停、送电操作未造成后果者;
⑥井下局扇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下。
(2)重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重大事故:
①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30万元;
②地面生产局部供电中断4小时至三天或全矿供电中断30分钟至一天(因内部管理原因造成的);
③提升设备卡罐4小时以上;
④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井下主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3KV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压风机风缸、风筒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
⑤对突出瓦斯矿井,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停止运行20分钟以上;
⑥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风,高瓦斯矿井10分钟以上,其他矿井20分钟以上;
⑦造成主排水泵停电,泵房进水或淹泵;
⑧因机电事故造成人员重伤的。
(3)特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特大事故:
①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30万元以上;
②造成矿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
③地面生产局部供电中断3天以上或全矿中断供电1天以上(因内部管理原因造成的);
④主扇及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⑤强力胶带输送机断带;
⑥因机电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3、提升设备过卷、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撞信号、斜井跑车,3KV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等恶性事故,经济损失未构成一般事故,但情节严重,视为未遂事故。
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设备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不足0.5万元;
(2)单台设备故障停机超过1小时;
(3)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施工1小时以下;
(4)1OOKW以下的电动机损坏。
5、机电事故管理程序
(1)煤矿所属各部门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设备事故应进行登记、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因机电设备事故,同时造成人身伤亡的,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因其他灾害事故造成的机电设备损失不作为机电事故统计,但必须将情况书面备案、存查。
(2)机电事故发生时,事故部门除需及时汇报外,还应将事故发生时间、现场状况、损坏程度、影响范围、处理过程等详细情况记录清楚,并积极组织抢修工作,尽量减少事故损失,缩短事故影响时间。
(3)机电事故发生后,除需按程序及时汇报并积极组织抢修外,需按下列程序及规定向事故管理部门逐级汇报,分级处理。
①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机电负责人应立即向煤矿机电科汇报,并由矿追查处理在三日内填写《一般事故登记表》报煤矿机电部。
②发生重大、特大机电事故时,煤矿机电科立即向煤矿安全生产技术部汇报。事故单位要在五日内填写《重大、特大机电事故报告表》报煤矿,由煤矿按规定处理。
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煤矿机电部上报煤矿安全生产技术部,由煤矿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追查:特大机电事故、损失较大、情节严重、技术复杂的机电事故
(4)发生重大未遂事故时,机电科立即向煤矿安全生产技术部汇报。对未遂事故应单独记录,并认真迫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重复发生;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5)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责任轻重、责任大小、认识态度后果程度,分别给予经济、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追究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程度从严惩处:
①发生机电事故有意隐瞒不报;
②上报机电事故有意隐瞒主要情节;
③擅自篡改原始记录、账目以达到减少事故损失程度,减少事故持续时间,缩小事故影响范围,降低事故等级程度;
④有意妨碍事故调查分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