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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设备回收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3-01-30 21:29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为了加强设备回收,确保正常更替,特制订本规定:
   1、各班组停止使用或损坏替换下来的设备,3日内必须回收出井,并交回机电设备组。
   2、超期回收时,加收设备回收滞纳费,月底从总工资中扣除。
   3、收费标准:小型设备、配件每天每件30元;大型设备、配件每天每件50元。
   4、对各班组负责人及机电负责人按滞纳费总额的5%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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