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设备更新改造制度
1、根据《煤炭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2、更新改造资金来源:
(1)煤矿自提设备更新费用。
(2)煤矿自提安全技改工程费用。
(3)煤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3、更新资金,按煤矿有关文件规定提出。
4、矿井移动设备以更新为主,固定设备以技术改造为主,移动设备应根据采掘部署的要求及设备的使用情况,折旧提取情况决定。凡设备使用期限达到规定年限,设备折旧按规定提取的设备可列入更新计划。否则不得随意报废更新。固定设备特别是提升、通风、筛选设备应以技术改造来提高设备运行的经济技术性能,达到有关规定的效率及安全可靠性要求。
5、在用设备系统性能落后,高耗能或国家有关部门命令淘汰的机型,应坚决更新,设备大修理费用如超过设备重置费用80%时,亦应更新。
6、矿井设备技术改造与在修理结合进行,其费用可用大修理费用,由基本折旧费用解决。其中使用基本折旧费时办理改造设备增值手续。
7、设备技术改造应进行详细的技术经济效益分析。尽量采用最先进技术,力求改造的设备能达到安全高效的要求。同时,也可在改造时增加适当的监测、控制装置,提高装备水平。
8、设备技术改造应充分考虑节电、降噪,减少环境污染等综合效益。
9、重要设备的更新,改造应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慎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有煤矿审批手续,由机电科设备组保存备查。工程完工验收后将所有技术资料整理汇总、分存档案科和设备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