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设备封存、报废制度
1、设备回收使用班组,回收部门及设备管理组依据设备对口手册,办理手续,按有关规定,逐件清点核查,零部件齐全,如有损坏,按其程度不同,追查原因,按设备事故报告程序办理,审批扣罚手续。
2、对设备经回收出井的,由回收部门与使用班组与设备组分别查点检验,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对设备的零部件、附属设备必须陪同主机出井,如交接手续不清则由回收部门或设备组承担责任。
3、设备回收后由设备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根据使用磨损程序,确定修理等级,分送修理部门,对精度高,修复困难本矿无法承担的设备,报请煤矿及矿领导批准外委修理。
4、损坏严重的小型设备,低值易耗设备,无修复价值者,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到年底列入报废。
5、设备修复由设备组进行验收合格后可入库封存,并有技术鉴定书,封存报告书等文件。
6、封存设备改期必须保证其完好性能,禁止乱拆乱卸。
7、封存与启用必须办理完备的手续,最短封存期六个月,封存批准之日起,停止提取折旧,启用批准之曰起计提折旧。
8、设备长期使用,达到规定使用期限,无法修复或一次修复费用超过重置费用80%以上者,可列为报废设备。
9、国家公布高耗能、低效率设备,无法施行节能改造的设备可列入报废。
10、由于技术造成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落后,精度严重降低,又不能加以现代化改装的设备,且使用期限接近规定年限的设备可列入报废。
11、设备报废,由使用班组提出申请,设备组审查,如符合报废规定,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后办理报废申请手续,有关领导签字后报煤矿,煤矿批复后通知财务冲帐及办理其它手续。
12、报废设备残体处理属煤矿统一管理,其它部门无权自行变卖,设备零部件如能复用,应拆卸作为备件,妥善保管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