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沟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使用率,保证设备良性循环状态,充分发挥现有设备潜力,实现机电设备高效、低耗安全运转,特制定《界沟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一、机电 设备的管理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
(1) 矿成立机电设备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经营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付组长:机电副总 安全副总
成 员: 机电科长 设备维修主任 通风区长 运输区长 调度所长 安全科长 材料科长 选煤厂长 劳财科长
(2)下设机电设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科
办公室主任:机电科长(兼)
二、设备管理责任范围
(一)机电设备的范围界定:
(1) 机电科范围:矿有大型固定设备、普采设备。
(2)设备维修中心范围:综采设备及主要零配件、设备维修、加工。
(二)机电科设备管理职责
(1)负责界定范围内的机电设备的全面管理,详细掌握机电设备的使用、备用、修理、报废等状况,统一调配机电设备的使用及补充。
(2)负责界定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动、静态的管理,包括机电设备领发、建帐、编号、保管、选型、验收、鉴定、交接、计划编制、报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3)加强各级、各部门及外协单位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使设备管理规范化。
(4)掌握全矿设备的运行状态,负责采煤、掘进工作面的设备选型,现场检查监督。决定各种设备的报废及大、中、小修。
(5)对设备供应要及时,性能良好,提高机电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降低事故率、待修率,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6)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出机电运输设备的技术改造、安全措施、更新改造中长期规划,报矿和公司批准。
(7)对国家规定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安全保护、技术性能无法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设备要统计造册上报矿、集团公司。
(8)负责组织每月两次的全矿机电设备完好检查,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全矿机电设备管理专业会议,通报当月各单位机电设备管理情况,机电设备完好情况,分析各单位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管理不善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设备组管理职责
(1)在机电科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全矿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2)设备组按规定对设备统一分类编号、实行微机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及管理牌板,做到“帐、卡、物、牌”四对口。每季与财务核对一次设备固定资产账,保证设备固定资产的真实、准确。
(3)设备仓库要将设备分类排放整齐,认真保养,,标志醒目。按矿井质量标准化要求实行正规化管理,设备管理员要提高责任心,保持库房清洁,设备完好。按矿井质量标准化要求实行正规化管理
(4)重要的机械设备和各种电气设备不得露天存放,防止风吹雨打,降低设备性能,损坏设备。
(5)掌握各种设备的名称、规格、性能、用途,保管、保养常识,做到收发手续单据齐全,领发提运及时。
(6)常用或威胁矿井安全的机电设备,机电科必须保证足够的备用,并保持完好状态。
(7)设备的出矿修理必须有机电副矿长和矿长签字,报集团公司供应处签定修理合同,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严格执行设备入库检查制度,新设备入库必须“三证”齐全,按照装箱单的明细一一清点。凡“三证”不齐,质量不合格的设备有权拒收,设备的随机资料要妥善保管归档。
(9)设备管理组要对全矿设备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加强对使用现场设备的追踪管理,随时掌握设备使用动态。设备管理人员每星期对现场设备巡检不得低于二次,掌握井下设备的使用、备用、运转情况,待修设备及时通知升井,每次下井要将检查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时记录,上井后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
(10)设备管理员对现场发现的野蛮装卸和野蛮使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要敢于批评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给予处罚。
(11)认真编制月度《设备统计月报表》、《设备增减统计报表》、《设备完好检查报表》,每月30日前报矿机电矿长及集团公司机电处。
(四) 设备维修中心管理职责
(1)负责全矿机电运输设备的进厂修理、改制、组装以及非标准工具、配件、设施的加工。
(2)负责综采、综掘设备地面组装调试、解体、专用车辆、特殊专用工具的管理。
(3)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到现场协助使用单位进行设备抢修。
(4)负责大型设备和重要生产设备的安装和拆除工作。
(五) 调度所的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机电影响事故的追查处理。
(2)负责组织井下机电设备安装、拆除、验收、移交工作。
(一) 设备的领用发放
(1)各机电运输设备的使用、安装、管理单位要设置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名单报机电科建档,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设备的领取、交接验收工作,其它人员不得参与。
(2)机电科编制统一的《机电设备领用手册》,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在领取送交设备时,随时携带办理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3)新的采掘工作面安装所需设备,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审批后的《作业规程》或经过电管组审批后的《供电设计》提前10天到设备组申请,设备组按要求积极协调准备。
(4)正常生产的所需设备,使用单位可凭电管组审批的《井下电气设备搭火申请单》到设备库领取设备。
(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局部排水,地测科应提前10天提供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垂高、斜长,以及蓄水池的几何尺寸,机电科及
时对排水设备进行合理选型、积极协调准备设备。
(6)使用单位在领取设备时与设备组的管理人员共同验收,不完好的设备或失爆的电气失爆不得发放,对发放的不合格设备,使用单位可以拒领。
(7)生产单位不得直接从设备维修中心机厂领取修复的设备,如生产急需领取,须经设备组管理人员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并办理设备领用手续。
(8)夜间因井下生产需要安装或更换设备时,单位可凭值班矿领导
签字的批条到设备库领取,但第二天必须到设备组补办正规领用手
续。
(9)井下不得私自倒装设备使用,如不需升井直接在井下转运使用设备时,须经设备组同意,并办理移交手续。
(二) 设备的安装拆除与验收移交
(1)机电设备入井前,领用单位要到机电科办理《机电设备入井单》,运输区井口把钩工凭单放行,无《机电设备入井单》者,井口把钩工有权拒绝装罐。
(2)井下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安装前,调度所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安装现场进行验收,具备安装条件后才能安装施工。
(3)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完毕由安装单位提出申请,调度所组织机电科、安监处、技术科、材料科、使用单位等到现场共同验收,机电科设备组负责办理验收单和设备移交手续。
(4)井下采掘工作面停止运行的设备拆除前,调度所要组织有关单位对现场进行设备移交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正常生产增减的设备由设备组直接下达《业务联系书》限定升井时间,跟踪管理。
(5)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拆除,调度所要根据井下生产需要及安装拆除工程量规定时间给予考核,并做好安装拆除中的各项协调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机电科跟踪落实。
(6)因故停止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在三个月内不能够复工的,其所有设备必须拆除升井入库。
(7)技术含量较高的新设备在安装使用前,由机电科通知公司供应处联系生产厂家来矿进行现场指导安装和技术培训。
(8)锅炉、压力容器、行车等特种设备及大型固定设设备的安装由公司招标办招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9)大型机电设备的运输、安装、拆除、检修,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
(10)完好的整台设备拆除升井后,在设备组指定的地方卸车直接入库,由拆除单位设备管理员负责到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
(11)不完好的设备拆除升井后,交到维修中心机厂待修,由拆除单位设备管理员负责到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后,再由设备组与机厂设备管理员办理移交手续。
(12)对进入设备维修中心的待修设备,设备组要会同设备维修中心、移交单位对移交的设备进行验收鉴定。并将缺损的零部件进行登记进行处罚。回收的设备必须是零部件完整,胶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的中间部分(胶带、中间架、大小托混、链条、刮板、溜槽等)不得少于安装数量的95%。
(三)设备的新增、拆套、淘汰、报废
(1) 根据井下生产需要新增加的采掘机电运输设备,设备组要提前三个月编制设备新增计划,经机电副矿长、矿长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供应处购置。
(2)新设备的投入,原则上选用本矿正在使用质量较好的产品,报公司招标采购。统一厂家统一型号,避免一种产品多种型号或一种产品多种生产厂家,大型重要设备的采购要与生产厂家首先签订技术协议后方可签订商务合同。
(3)库存或备用设备严禁拆套使用,确实因安全生产需要拆套的,必须经机电副矿长签字同意,并且在30天之内由拆套单位还原配套,具体由机电科设备组负责督促恢复。
(4)凡符合报废条件和国家明文强制要求的报废及淘汰设备,由机电科统计造册,矿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劳财科、材料科、设备维修中心等部门现场鉴定后,填写《设备报废申报表》经机电副矿长、矿长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四)大型固定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1)机电科要建立大型固定设备管理档案,认真填写,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2)机电科要编制大型固定设备及主要生产设备的日、周、月、季、年检的检修制度,并认真监督班组落实执行,认真填写检修记录。
(3)主、副井提升系统及主要生产设备的日检修时间,每天不得少
于2小时。
(4)主扇风机每月至少换车一次,进行轮换检修。备用风机必须保证完好状态。反风设施必须完好齐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主扇风机因故单机运行,必须制定单机运行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5)主排水泵及其配电设备必须做到有工作、备用、检修的,水泵应定期轮换使用,检修和大修。每台水泵的连续运行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每年雨季前必须把上述设备全面检修一遍,把工作和备用泵全部开启,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各种参数认真记录备查。
(6)压风机及其配电、冷却设备,应定时、定期轮换使用、检修、大修,每台压风机连续运转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风包及滤风器每三个月清理一次,并认真记录备查。
(7)大型固定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进行定期试验。做到动作准确,灵敏可靠。不合格的立即停下检修。试验报告要妥善保管备查。
(8)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性能测定,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按期进行,对测试报告中提出的问题
要认真分析,落实整改。暂不能整改的要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测试报告要妥善保存备查。
(9)6kv及以上的供电系统设备,要按照《电气设备试验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及继电保护整定校验。不合格的立即整改,试验报告要妥善保存备查。
(五)设备的质量标准化检查
(1)矿每月组织一次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检查一次,并对照安徽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打分,召开会议通报检查结果。
(2)机电科每月组织一次全矿机电设备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说明检查的地点、检查人、存在问题,并落实单位整改。
(3)机电科、运输区、选煤厂每月组织本单位班队长以上干部进行对所管辖的所有机电设备不少于二次自查,做好记录,提出整改意见,以备矿查。
四、设备的修理制度
(一)设备的小修
(1)机电设备的小修由使用管理单位自己在现场进行。
(2)在现场不能修复的设备由使用管理单位拆除更换,旧设备升井交机电科设备组安排修理。
(二)设备的中、大修
(1)需要进设备维修中心机厂修理的设备由机电科设备组安排,向设备维修中心下达《设备修理委托书》。规定其修理内容、修理时间。
(2)机厂对于待修设备要按有关质量和完好标准进行检修,不得野蛮拆装,大型设备要留有修理技术参数。检修完毕后,机厂首先按质量标准进行自检并要进行试运转。修理合格后的设备转入机电科设备库,由设备组验收入库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3)电气设备修复后,要进行电气检测试验,还要通电动作试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防爆电器设备还要按照防爆要求进行检测,合格后贴防爆合格证,无证不得下井使用。
(4)机厂要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修理的设备要承包到人,责任人要对修理的质量负全责,建立修理台帐。在修理中使用合格的材料、零部件,对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影响安全生产的责任人,要认真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设备修理过程中不得任意拆卸拼装设备,如因缺少备件使设备修复困难,井下生产又急需设备确需拼装的,必须经设备组现场鉴定同意。
(6)每月25日前机电副矿长组织相关单位对设备维修中心当月修理的设备及加工的配件、生产物资、安全设施等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考核,凡没有经过质量验收直接发放或经质量验收不合格没有办理验收手续的,不予结算考核及计算产值。
(7)使用单位到设备维修中心加工配件、支护材料、安全设施等,必须有报告和图纸,说明加工的数量、规格、技术要求等,领取要有单据。
(三)设备的外委大修
(1)对于进入设备维修中心修理的设备,因技术、材料等问题不能自修的,由设备维修中心提出,机电科申请,机电副矿长组织机电科、材料科、设备维修中心共同鉴定签署意见,经矿长批准,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委托外委修理。
(2)外委修理的设备进矿后,要经过机电科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填写设备大修理竣工验收单、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入库。
(3)机电科应建立外委设备修理台帐,记录每台外出设备修理的名称、规格型号、修理次数、修理时间、修理单位。发现外委修理出现质量问题且造成后果的,应追究修理单位的相关责任,拒付修理费用。
五、奖罚制度
(一)设备没有实行包干到人,挂牌留名。检查中发现一台设备缺责任牌的,罚责任人50元。
(二)备用设备没有上台上架,挂“备用牌”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三)设备管理员负责的设备“帐、卡、物、牌”不符的,查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对管理责任心强,每月检查“四对口”相符,设备报表齐全、准确的奖励责任人100元。
(四)新设备入库“三证”不齐全或质量不合格的,查到一处罚设备组500元。
(五)因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六)对违章操作、野蛮使用设备造的成设备故障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七)没有办理设备领用手续而下井使用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八)未经审批同意井下私自倒装设备使用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九)没有《机电设备入井单》下井的设备,发现一次罚运输区100元。
(十)井下停用或拆除的设备没有按规定时间升井的,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按规定时间及时升井并办理完交接手续的奖励该单位100元。
(十一)移交不完好的设备,缺损的零部件要按原值进行赔偿。
六、其它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规定》解释权属界沟矿机电设备管理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