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火工品检查制度
煤矿火工品检查制度
火工品的贮存应保证煤矿生产的需要,满足发放和清退的方便,应加强管理。本矿特制定制度如下:
一、火工品库应为平房,库门应安装两层。
二、守库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三、严格按照库房存放数额存放,不得超量存放。
四、库房里要用不燃性材料砌隔墙,隔墙的厚度不得小于24㎝,各种不同的爆炸材料贮存在不同的隔间内,各隔间内要有带单独出口的套间。
五、雷管和炸药要分开存放保管,禁止混装、混运、混放,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堆放,坚决遵守规程,确保安全无事故。
六、火工品实行当班领退制度,火工品领退由安全员、放炮员凭调度室出单共同到火工品库房领、退。电雷管必须由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领退火工品时,安全员、放炮员、火工品库房管理人员要详细核实火工品数目、编号、种类等后签字认可,同时由安全员在安全员报表上纪录领退数目,放炮员签字认可。
七、严格执行火工品发放“十不准”:
1、无批准手续不准存放;
2、无计划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的不准发放;
4、无批准领运人员不准发放;
5、炸药箱、药箱无锁不准发放;
6、雷管无编号或编号不清不准发放;
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8、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
9、酒后领取火工品不准发放;
10、违反上级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准发放;
八、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严禁烟火,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库房,需进库房的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九、火工品管理人员负责入库质量监督,火工品要妥善保管,坚决杜绝非法购买、制造、转让火工品行为。
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严禁电瓶车、拖拉机及其他车辆进入库区。
十一、火工品库守库员要巡查库区及库房周围,坚决制止在库房周围动用明火,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公安机关。
十二、火工品库守库员要昼夜巡逻,搞好防范保证在值班时间内不酗酒、外出、不会客,严禁与本库无关的人员进入库区。
十三、火工品库守库员要经常检查防盗设施和安全消防器材,随时清除库区及周围杂草卫生,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十四、火工品库守库员要认真执行警卫看守制度,对一切不符合规定和制度的加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