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火工品的购买、储存及运送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的购买、储存及运送管理制度
1、供应部门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
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及时进行入库。
4、向井下运送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勾工、信号工,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
5、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押往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
6、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
7、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8、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建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9、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
10、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
11、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2、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