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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爆破材料销毁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3-02-05 10:04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爆破材料销毁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销毁
    1、凡列入报废范围的爆炸物品,必须经有主管部门和保管人员按照报废登记表册进行登记造册,阐明理由和原因,经有关联合鉴定,确定后方可准许销毁。
    2、报废的炸药在销毁前,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申请报废销毁单填写报告,早明报废销毁的品种、数量、原因、时间、地点、方法、操作人、负责人的安全措施
    3、经有关部门核实后,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方可进行(如该单位不能处理,可报告上级公安部门,经与火工厂联系办理移交手续后由火工厂销毁)。每次销毁炸药数量不得超过50kg,雷管不得超过500发,销毁爆炸物品的操作者,必须是经过培训的持有合格证的人员进行,有关部门应指派现场监护人、警戒人、负责人在场,并对所有参加人员逐一登记备查。
    4、销毁爆破器材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 经过检查确认失效的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进行销毁。
    ⑵ 严禁将应销毁的爆破器材用于采掘生产、开山取石、炸鱼或狩猎等活动。
    ⑶应建立爆破器材销毁场,场地应布置在有自然屏幛的安全地段,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将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交爆破器材制造厂执行。
    ⑷ 销毁场地不得设置待销毁的爆破材料贮存库。销毁场应设置人身掩护体,也可以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的掩体。掩体应布置在销毁作业场地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掩体出入口应背向销毁作业场地,掩体距作业场地边缘距离不得小于50米,掩体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⑸ 销毁场地应设置围墙,其材料可根据当地情况选定。围墙距作业场所边缘距离不应小于50米。
    ⑹ 要销毁的爆破材料,必须由爆破器材管理仓库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矿长批准。经过批准的报告,必须抄送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当地分安机关或经公安机关同意审查此项工作的企业保卫部门,销毁工作的安全措施应报技术负责人批准。
    ⑺ 销毁爆破材料必须在常用的销毁场地进行,销毁场地及其附近地面,不得有石块和含块状物的土壤,处理前必须先清理场地的易燃物、杂草等。
    ⑻ 采用的销毁法稍大根据销毁炸药的性质、情况而定。
    ⑼ 采用炸毁法时,一次最大量不得超过2kg,采用烧毁时,一次最大量不得超过200kg。
    ⑽ 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时,销毁场地边缘距周围建筑物的甲基离不得小于200m,距公路、铁路不得小于150m。
    ⑾ 销毁电雷管时,必须将脚线剪下,雷管放入包装盒内埋入土中,不得销毁无任何包装的电雷管。
    ⑿ 销毁爆破材料时,必须汇同公安、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销毁时应按规定距离做好警戒,除销毁人员外其它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工作区,销毁人员和警戒人员取得联系后,方可点火起爆。
    ⒀ 不得夜间及雨、雪、大风天销毁爆破器材。
    爆炸材料丢失处理
    1、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发现自己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丢失,或者被他人盗走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2、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时,爆破工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须于当班交回药库。
    3、爆破器材管理工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废雷管后,必须逐发登记废雷管编号、数量及爆破工改名。
    4、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工必须于当班向药库保管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作详细记录。
    5、洗煤及运销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废雷管,利用专用木箱加锁存放,并予以登记,定期按规定程序销毁。
    6、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保卫部门或交给指定负责收缴电雷管的人员,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做私用或变卖。
    7、本矿辖区内任何人、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到保卫科,任何人不得擅自保存,或转送他人私用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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