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雷管捡除、保管、上交、奖罚制度
煤矿雷管捡除、保管、上交、奖罚制度
捡除、保管、上交
1、处理残爆后的火工品或其它原因造成火工品丢失的必须到保卫科登记存档。
2、档案中必须明确有火工品丢失原因、地点、时间、数量等。
3、对火工品丢失后因未到保卫科登记而造成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4、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到矿保卫科或交至安监部门,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做私用或变卖。
五、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时,爆破工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须当班交回库房。
5、爆破管理人员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废雷管后,必须逐发登记废雷管编号、数量、爆破工姓名。
6、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工必须于当班向药库管理人员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做详细记录。
奖罚
1、由生产科牵头,安检科、供应部门、通风科参与,每半月对爆炸材料库雷管测试、打号和爆炸材料发放管理台账、记录等情况进行抽查,每次抽查1~2名爆破工库存的雷管,发现不合格的雷管必须及时拣出,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发。雷管测试的场所、仪器的配备及仪器日常维护保管由爆炸材料库库管员负责。爆破工或抽查人员测试完毕后,及时填写测试台账,将测试结果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反馈,由调度室向有关矿领导汇报。凡发现库房内台账与实物不符,每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通风队建立爆破作业管理台账,详细记录井下爆破作业存在的问题,每月30日以前报生产科,由生产科向有关矿领导汇报。
3、爆破工有责任对工作面炮眼进行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第一负责人必须对爆破工的验孔、装药、连线、爆破、处理拒爆(残爆)进行全过程配合和监督,并且在执行好每一个环节后在爆破工“一炮三检”本上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爆破工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协调解决。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处罚200元/次。
4、爆破作业全过程由现场第一负责人与爆破工共同负责;每次爆破后施工地点的第一负责人必须与爆破工共同在现场认真检查爆破情况,确认无拒爆(残爆)后,当班现场第一负责人(或授权的班组长)签字后爆破工方可离开。施工单位不配合进行验炮,一经爆破工举报,由生产科组织施工单位、通风队、安检科、调度室进行追查,一次对当班跟班队长或班长处罚500元。
5、如施工区队当班没有进行爆破,在出碴过程中发现拒爆(残爆)时,施工区队必须停止一切作业,保留现场,设置好警戒,汇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安检科,安检科就近联系井下安检员到现场监督拒爆处理;通风队就近调配爆破工,爆破工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赶到,和施工单位班组长共同对拒爆(残爆)按规定进行处理。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6、施工区队的当班责任人现场交接班时,必须把有无拒爆(残爆)作为交接班的一项重要内容。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7、施工单位每班计划炸药量不得超过实际用量的1.2倍,超过时给予计划人员100元的处罚,通风队每月对每一个施工区队的爆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向生产科提供,作为“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考核的一项内容。
8、施工区队爆破时实际装药量与作业规程规定装药量不符时,装药量一般不得超过规定药量的20%,若装药量超过20%(当班可以爆破),施工区队必须在两个小班后制定补充措施,通风队按补充措施执行。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9、特殊爆破地点、零星工程当班爆破,施工单位必须当班把碴出净,以便及时验炮和处理拒爆(残爆)。岩巷掘进巷道扒矸机以后及煤巷掘进巷道滞后30米以外的零星工程需爆破时(如挑顶、拉底、钻窝、泵窝),必须制定措施,并在措施中编制爆破图表,明确炮眼数量及每眼装药量。零星工程爆破装药和连线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装药和连线的检查由爆破工和现场负责人共同进行。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10、凡是动用风镐的施工场所(施工小井、水沟、钻窝、泵窝等),爆破后首先检查附近有无残眼、残药、残管,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用风镐。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11、对崩掉的直径大于500mm的大块矸石及工作面凸出的可疑地点是验炮的重点,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每个工作面每次爆破结束,都必须进行验炮;否则每次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爆破工各处罚500元。
12、在施工现场,一旦发现施工单位辱骂、殴打爆破工,一经查实对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处罚1000元,并停工到安检科学习15天。爆破工必须严格按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规定进行装药、爆破,严禁刁难、违章操作等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按严重“三违”处理。
13、安检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爆炸材料管理及爆破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14、矿保卫科应每月组织一次,由安检科、服务公司参加,对升井人员、更衣室、洗衣房、单位宿舍等地点私存爆炸材料进行突击检查,不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处5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200元罚款。
15、通风队给爆破工配足备用脚线,严禁在爆破过程中出现掐断雷管脚线的现象,否则对通风队处罚2000元,对爆破工处罚200元。
16、采掘工作面爆破后出矸、出煤过程中发现残药和残管,应由施工队当班班长和爆破工负责回收,由爆破工统一交到爆炸材料库。
17、在地面拾到的雷管、炸药要及时交安检科,由安检科会同保卫科进行追查,并由安检科转交爆炸材料库进行登记。对拾到爆炸材料主动上交的人员,每发雷管奖50元,每炸卷药奖50元。
18、严禁私自携带爆炸材料升井,保卫科要会同安检科不定期对升井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有私自携带爆炸材料升井的,对携带雷管者处5000元/发的罚款,对携带炸药者处3000元/卷的罚款,劳务工开除,正式工开除留用一年,并对所在单位处10000元的罚款(每发、卷),对单位领导处1000元的罚款(每发、卷)。
19、各单位办公室、宿舍、职工更衣箱内发现存有雷管、炸药的除按第18条处理外,构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
20、井下职工拣到爆炸材料后,及时交到井下爆炸材料库,由爆炸材料库库管员出具证明,上井后把证明交到安检科,对拾到爆炸材料主动上交的人员,雷管奖50元/发,炸药奖50元/卷。
21、井下爆破作业地点所有底板炮眼必须使用阻燃胶带,不按规定使用,每次罚施工单位200元,罚爆破工100元。
22、入井以前爆炸材料管理由保卫科负责监督检查,入井以后爆炸材料管理由安检科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罚,保卫科、安检科、生产科每月汇总对各单位处罚情况后,交企管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