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奖金返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体现“安全就是最大的保护”,体现“只有不出事故,才能达到利益最大化”, 体现奖罚对应,根据矿安全例会精神,结合目前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岗干部职工。
三、遵循原则:
1、取之违章,用之治理。
2、功过各论,奖罚分明。
3、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敢于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安全生产、预防事故、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4、对安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或肇事人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罚款等。对重特大事故责任人,除执行本制度外,由司法机关另行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隐瞒事故、弄虚作假、对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理。
第二章 安全奖金返还
一、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因安全事故、“三违”行为、隐患未整改、工程质量不达标等原因造成的罚款,建立罚款基金池,针对“三违”罚款,财务科要建立专门账户,安全科要根据建立的“三违”台账,每月月底要与内控科、财务科进行比对,并且依照本制度加以运作管理。
二、奖励。
1、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积极举报,避免企业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100元奖励;发现一般隐患并积极举报,给予50元奖励。
2、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的,给予奖励50元。
3、举报“三违”行为,无论“三违”情节轻重,每起奖励20元,已享受第2条奖励的,不再进行重复奖励。
4、对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班组,班组成员全年无任何“三违”行为发生,奖励班组长3000元。班组长本人在全年内有“三违”行为,取消奖励;班组成员在全年内每发生一起“三违”,下浮奖励30%。
5、对全年安全质量标准化评比全矿前三名的班组,分别给予班组长奖励: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4000 元、第三名3000 元。本班组全年内有轻任以上事故、班组长本人在全年内有“三违”行为等,取消奖励;班组成员在全年内每发生一起“三违”,下浮奖励30%。
6、针对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并上报的隐患,根据现场核实考证属实的,每一条奖励员工10元。
三、罚款。
1、执行《大阳煤矿分公司安全责任田责任制》相关规定。
2、对隐患末限期治理或限期末治理完成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末完成治理的隐患条数,按50元/条进行罚款。罚款后仍置之不理,建议给予免责处理。
四、返还。
1、一般“三违”行为造成的罚款,责任人在从“三违”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安全工作表现积极,能够做到主动安全,无任何“三违”、事故责任等,返还罚款100%。三个月内,另有“三违”发生或有轻、重伤事故责任的,除按规定追究此次责任,进行双倍罚款外,取消上次罚款返还资格。
2、严重“三违”造成的罚款,责任人在从“三违”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安全工作表现积极,能够做到主动安全,无任何“三违”、事故责任等,返还罚款100%。六个月内,另有“三违”发生或有轻、重伤事故责任的,除按规定追究此次责任,进行双倍罚款外,取消上次罚款返还资格。
3、对“三违”行为不认可,与安全管理人员或举报人员发生口角、报复行为等,除加倍罚款外,取消返还资格。
4、造成轻伤事故的责任人,在本年度年底以内,末发生其它责任事故、“三违”行为,返还罚款总额的50%;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无其它责任事故、“三违”行为,再次返还罚款总额的20%。
5、造成重伤事故的责任人,在本年度年底以内,末发生其它责任事故、“三违”行为,返还罚款总额的30%;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无其它责任事故、“三违”行为,再次返还罚款总额的20%。
6、安全奖金返还只针对罚款。对轻、重伤故以及“三违”行为造成的工资损失、“安全帐户”损失等不在返还范围。
四、本制度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