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大元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负责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矿长,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内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
4、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作业场、仓库了解、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监督整改。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审定、表彰对安全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审定导致事故发生责任人的处分。
8、认真贯彻“五同时”,落实安全设施,不留隐患。坚持生产与安全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事评比。
(二)企业专职安全负责人
1、分管安全工作的专职负责人具体的领导责任,在主管日常的安全生产和爆破作业工作中涉及安全内容的,应承担相应的具体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经营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
3、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作业场所、仓库了解、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发下隐患及时监督整改。
4、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演练。
5、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6、审定、表彰对安全工作作出贡献的员工,审定导致事故发生责任人的处分。
7、认真贯彻“五同时”,落实安全设施,不留隐患。坚持生产与安全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事评比。
(三)爆破员职责
1、必须严格遵守爆破物品管理的专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必须按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药量,领取爆炸物品,剩余部分当天清退并交仓库保管。不许虚报多领,占为己有。更不允许与安全员、放炮员等人合伙私拿私存和倒卖爆炸物品。在爆破作业时,严禁将民爆物品交给非本单位的爆破员进行装药爆破。
3、领出的爆炸物品需要妥善保管,不得乱堆乱放,不得挪作它用,不得转借和赠与他人。
4、装炮眼药,制造炸药包,点火爆破和处理哑炮时,要催促无关人员离开现场,在操作过程重要接受安全员监督检查。
5、装药和爆破前,必须检查现场警戒情况,待安全员发出爆破信号后,方能进行爆破作业。
6、爆炸时,应按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7、爆破结束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8、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四)安全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5、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6、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五)仓库保管员职责
1、必须遵守爆炸危险物品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3、对无爆破员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4、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
5、必须坚持专库专用,严禁混存性质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6、负责清除仓库周围的杂草等易燃物。
7、严禁在仓库内住宿、会客、酗酒、吸烟和带入火种火苗、通讯工具及明火照明。
8、严禁转借、转卖、赠送、私存民爆产品。
9、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的爆破器材。
10、发现民用爆破器材短少、丢失、被盗等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