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煤矿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大元煤矿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为加强事故统计工作,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更好的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事故统计报告按照季度和年为部门进行统计,统计按照事故类型:机电运输事故、顶板事故、瓦斯煤尘事故(含气体事故和窒息事故)、水灾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分别进行统计。
2、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故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受伤害人数和程度)、事故责任人、事故处理情况。
3、每季度初矿安全通风科科长必须将上季度所有事故统计汇总报矿安全领导小组,并备案归档。
4、每年初矿安全通风科科长必须将上年度所有事故统计汇总报矿安全领导小组,并备案归档。
5、所有事故统计报表必须归档保存,严禁销毁。
6、当每一项事故发生之后,必须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副矿长担任,调查小组的成员则根据事故的大小以及事故的性质决定。
7、当发生一般的非人员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时,由煤矿安全副矿长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当发生轻伤伤以及重大非人员伤亡事故的必须由矿长担任组长进行调查、分析。
8、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时,必须按照事故的“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9、在进行追究事故责任时,必须严格事故责任的性质进行追究,对一般事故应本着教育为主;但对性质特别恶劣的,首先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煤矿的管理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岗位责任制的划分进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