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煤矿管理人员下井检查规定
大元煤矿管理人员下井检查规定
为加强本矿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意识,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每月下井跟班规定
下列人员每月下井跟班次数不得少于:
矿长6班次、安全、生产副矿长15班次、总工程师15班次、矿长助理20班次、机电副矿长15班次、技术员15班次、安全通风科科长20班次,各队长坚持每天下井跟班。
2、下井检查内容:
井下所有地点安全状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文明生产情况、工人是否存在三违行为或其他不安全行为、工程质量情况及其它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3、检查情况处理:
(1)凡是可能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问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组织现场有关人员当场进行处理,检查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指导,确认问题得到正确处理后方可离开;
(2)现场无法处理的问题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制定措施限期进行处理;
(3)现场未处理完毕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安排下一班处理;
(4)所有检查出的问题,在升井后作好记录。
4、考核:
(1)没有特殊情况,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2)考核依据为入升井登记为准;
(3)下井次数由监控室根据人员定位信息统计,报矿长审核;
(4)少一次罚款50元,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下井班次不够者,必须在月底以前报告矿长进行说明。
(5)发现违章行为及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的罚款100元/次。
(6)事故隐患未处理完毕便离开现场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并处50元以上的罚款。
(7)升井后不及时做记录的罚款20元/次。
(8)所有处罚当月兑现。
(9)本制度由矿长负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