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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煤矿重大隐患排查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3-05-09 15:28 来源:煤矿安全网

大元煤矿重大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成  员:矿级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
   第二条  隐患的排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的第八条规定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办法》中所列条款进行对照检查。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三条  重大隐患排查时间规定
   每月24日组织重大隐患排查。每次排查要有排查记录,记录包括排查内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每季度28日安全科综合本季度重大隐患排查情况编制《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上报大方县工能局。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划分 。
   根据事故隐患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及造成伤亡或非伤亡事故的程度、范围、大小划分为三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极易危及矿井安全,极易造成多人伤害或可能造成全矿停产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隐患。
   二、主要事故隐患:可能危及采掘工作面,井巷通风,行人安全,可能造成局部范围人员伤害的或二级以下非伤亡事故的隐患。
   三、一般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个别人受到伤害,可能酿成三级非伤亡事故的隐患。
   第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处理责任
   一、矿安全办公会必须对下属单位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重大和主要事故隐患,对当前安全生产影响较大的事故隐患,以及各专业共同存在的事故隐患排查,并做出处理意见和决定。
   二、矿分管副矿长每月在安全办公会上对其分管专业线存在的事故隐患的排查处理负责,完成办公会提出的事故隐患处理任务。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矿相关科室制订解决处理方案,限期处理。
   三、矿安全科负责组织对下属单位各专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收集、筛选、建档管理工作。并负责对矿各专业线事故隐患的排查与处理进行检查和督促,及时下发事故隐患排除通知单、不按期排除事故隐患罚款通知单、事故隐患强制排除通知单。对未按期处理事故隐患造成的事故进行追查分析。按本制度规定考核提出处理意见。
   四、矿调度室是处理事故隐患的组织、协调部门,每月组织至少排查一次顶板、采掘、通风、机电运输、火工品管理方面的事故隐患,向分管矿领导汇报,并及时向矿安全科通报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情况。事故隐患的处理必须及时,对需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强制措施限期处理。
   五、矿生产技术科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避免因设计不合理而产生的事故隐患,把预想到的事故隐患,组织制订有效措施加以克服;每月把事故隐患处理与矿生产作业计划一并下达考核。
   六、矿办公室严格执行规定的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对不按期处理事故隐患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及其它处理。
   七、矿供应部门把好供应材料、设备的质量关;处理隐患时,及时提供合格的材料、设备供现场使用。
   第六条  事故隐患的管理
   一、矿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㈠、下井检查工作时,必须对下属各生产单位的当班职工是否持证上岗、所到的生产场所安全环境是否具备、所经过的生产系统是否完好运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进行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隐患,及时反馈到矿调度室和矿安全科,填写好记录。
   ㈡、对存在威胁安全的事故隐患,现场应强令立即停止作业,处理后方可施工。
   ㈢、矿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对所经过的路线、所到过的生产场所安全负责,对因生产条件不具备、系统不完好、安全设施不可靠造成事故的将负有连带责任。
   二、矿安全科对反馈的事故隐患认真进行筛选、分类整理,汇总登记在《事故隐患跟踪整改反馈情况登记簿》上,并送达矿调度室,由值班长在调度会上安排,对下属单位下发《事故隐患排除通知单》,矿主要管理人员签字后督促安排处理。矿调度室进行调度,安全科进行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三、矿下属部门每季度对危险源进行一次辨识,由安全科进行筛选、评价,列出《危险源清单》、《重大危险源清单》,各单位针对具体实际制定预防措施;矿对月度内各单位生产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排查后,在《月度生产计划》本上一起下发。
   四、凡对存在的隐患不汇报、不督促处理或回避事故隐患,造成事故的,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矿下属单位必须把自身隐患的排查与管理落实到专职人员,对单位生产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要认真组织人员整改,对事故隐患采取建档管理,分清责任,重大隐患问题每月23日前上报矿有关科室组织解决。
   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除规定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矿安全科及相关业务科室必须现场立即向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汇报,请示认定后立即查封,挂危险牌、撤人,并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单。并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迅速处理事故隐患。安全科现场跟踪监督整改。否则,由安全科及业务科室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强制排除措施,以防止事故隐患扩大。
   二、存在事故隐患的现场正常有人工作,需投入大量专门材料、设备、人力构成工程的,由矿调度室、安全科组织有关责任单位(班组)现场会审制定排除计划,责任单位(班组)按计划完成,限3~10日内排除。
   三、存在事故隐患的现场无人工作,但却是行人、行车、通风必经路线,不需投入专门材料、设备的限24小时内排除,威胁人身安全的,需要投入材料、设备、人力的限3日内排除。
   四、现场有人工作,排除各类隐患不需投入专门材料、设备的责任单位(班组)当班必须立即排除。
   五、对设备缺陷或需专门采购投入专项资金排除的,由生产技术科提出排除隐患和防范事故的措施报矿研究决定。
   六、对不按规定时间排除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班组),矿安全科及相关业务科室应立即下达停工停产整顿通知单。凡停工停产整顿排除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班组),复工均需实行验收制度。责任单位(班组)将事故隐患排除完毕后,写出书面验收申请附自查验收结果报矿安全科及相关业务科室请求复工。安全科或业务科室接到复工报告后,24小时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全科出具复工通知单方可复工。
   第八条  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处罚
   一、到现场未查出,或虽已查出但既未汇报,也未安排排除的给予责任人50元的罚款。因该隐患未及时排除而酿成事故的将给予降薪以上处分,并按事故责任给予罚款。
   二、当班隐患未及时处理,不交班擅自离开现场的,对当班现场责任人罚款100元。
   三、凡出现主要隐患的责任单位,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班组)100~500元;同一条隐患,安全科连续发送两次《事故隐患排除通知单》,单位(班组)仍然不予整改的,除责令停产整改外,罚责任单位(班组)200~1000元,罚单位主管(班组长)100元/次。对因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给予加重处罚并追究责任。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科及时通知隐患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矿相关业务科室人员进行追查,被通知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的,给予罚款100元/天的处理。
   五、凡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班组),对责任责任单位每次处以500~2000元罚款;其中有瓦斯超限、风流短路、严重电气失爆、煤层自燃发火、积尘超标等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给予责任单位主管300元罚款、专管人员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
   六、月度内,同一单位(班组)出现2次以上(含2次)重大事故隐患,月度工程质量按不合格考核,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分管责任人警告,并处500元的罚款。
   七、凡上级及矿安全科责令停头、停面、停止生产的,一律按重大事故隐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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