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大元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1、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6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总工不得少于15次,详见领导带班值班表。
2、井下每班必须有一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与工人同上同下,深入采掘工作面、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安全检查,加强现场管理,监督施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把安全、质量和措施落实到区队、班组。
3、带班管理人员入井后,首先要进入采掘工作面进行检查和指导,采掘工作面正常时,再到其它巷道、硐室检查,下班前,要再次进入采掘工作面,对安全进行复查,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4、当井下出现隐患需要处理时,带班领导必须在现场指挥排除隐患工作,直到隐患消除方可离开。当隐患当班未处理完毕,带班领导必须在现场与下一班带班领导现场交接班。
5、井下安全生产正常的情况下,带班领导按正常上下班时间提前半小时升井,在调度室参加班前会,安排下一班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
6、带班领导升井后,必须在下一班时间内填写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记录,包括:时间、检查路线、检查地点、当班完成的工作量、安全情况、隐患排查等,逾期未填写带班记录的罚款100元,由调度室开具罚款单交财务。
7、本规定从2011年5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