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煤矿顶板管理制度
大元煤矿顶板管理制度
一、顶板管理组织机构
1、组织机构
组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
机构成员;其余矿领导及各科室、区队负责人、技术员、专职安全管理员
2、机构职责
组长全面负责顶板管理工作。
总工程师(副组长)负责顶板管理的技术工作,矿井生产活动前作业规程的编制,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顶板管理要求及措施,并结合顶板的具体条件,确定响应的支护形式及支护参数,技术科是顶板技术管理的主要部门;生产矿长(副组长)负责生产过程中顶板管理措施的落实。每月24日组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召开一次矿井顶板管理工作分析会,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研究管理的现状,并提出改善顶板管理的意见、方法、措施。采掘队是顶板管理措施落实的具体实施部门。
机构成员参与日常顶板管理,对顶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证进行排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协助生产副矿长做好顶板管理工作。
二、顶板管理规定:
1、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支护方式、支护规格、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都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3、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4、临时支护及特殊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最大空顶距不准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5、采掘工作面必须备用敲帮问顶工具。
6、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在开工前,班组长和安全检查员(群监员)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时,方准工人进入工作面。每个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架等情况,在倾角大于25度的煤层中还必须同时注意底板情况,当发现险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隐患未排除前,班组长和安全工不得离开现场。
7、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进行回采和留设煤柱。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必须有加强支护的措施。
8、采煤工作面的两巷超前支护和中间巷超前支护,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支护,并且要设专人维护。禁止出现支护距离不够、支护方式及支护材料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支护。
9、采煤工作面的超前上山、中间巷道,行人的上(下)山巷道、联络巷、丁字口、十字口和安全出口等要设专人进行维护,松动的煤帮、活矸要及时处理。失效的支护要及时加固。巷道内的浮煤必须及时清理。
10、行人的上(下)山、回采中的采煤工作面、倾斜巷道,必须安设供人攀扶的安全绳(或扶手),但绳径不得小于18mm,固定点不得大于3米(扶手不得大于2米)必须双股铁丝固定。
11、规定不行人的上(下)山巷道,严禁行人。上(下)山巷道中运送材料必须制定运料安全措施,报矿生产矿长(总工)审批。
12、采煤工作面作业必须设专职安全员。专门负责敲帮问顶和监护 工作。打眼、装药、拆、铺溜煤槽、处理大块煤(矸)和封仓、回收锁口煤柱等,必须设专人监护。
13、处理堵眼,上口必须挡实,并有专人监护。
14、采煤工作面进出口必须畅通,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
15、丁字口十字口锚杆锁口支护长度(前、后、左、右)不得少于3米;架设抬棚支护,辅棚(前、后、左、右)均不得少于3架。
16、超前小眼口,严禁设置防尘洒水阀门。
17、超前小眼口,必须封严挡实,运输巷处必须设挡煤墙,高度不得小于1米。
18、凡掘进中和使用中的棚架支护巷道、锚杆支护巷道,不得存在断梁折柱、松动失效的锚杆。断梁折柱必须及时更换,松动失效的锚杆必须定期进行加固。
19、更换或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有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流落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20、维修巷道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回收棚架必须由里向外逐架进行。维修巷道措施和回收棚架措施必须报生产技术矿长(总工)审批。
21、掘进中的巷道严禁出现伞檐煤和勾头煤。
22、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米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帮、顶,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23、使用刮板运输机运输的东西,最后一部刮板机运输机机尾必须支设两根机尾压柱。
24、巷道的开口处和贯通点必须先支护,后开口和后贯通。
25、巷道棚架的支护方式、支护规格、尺寸、支护材料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出现前倾、后仰、迈步、空帮、空顶等现象:柱窝深度、棚梁亲口、拉、撑、防倒装置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26、锚杆支护巷道。锚杆的安装角度、锚固长度、锚杆布置以及锚固力,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和《措施》规定。锚杆支护滞后工作面迎头不得超过《作业规程》和《措施》规定的最大控顶距离。
(1)对于锚杆支护的煤巷,要定期加固失效的锚杆,处理松动煤帮、活顶。
(2)未进行永久支护(喷浆)的岩巷,要定期进行找顶工作,定期处理松动的活矸。
(3)《作业规程》要求全锚固的锚杆支护,不得进行端锚。
27、对于戴帽贴帮柱支护的巷道,一柱一帽一木楔,柱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和《措施》规定,要贴帮背实,严禁柱帽线(点)接触。
28、溜煤(矸)眼,严禁兼作行人眼。
29、扩帮挑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生产技术矿长(总工)审批。
30、管理人员人员下井必须携带一把找顶工具(小十字镐)对检查(监管)经过路线的失效棚架(支柱)、松动的锚杆、高层的煤帮、活顶进行处理。
31、奖罚。
(1)由于支护措施不到位或因施工质量管理造成的安全隐患,追究管理责任。
(2)采掘工作面、作业现场没有配备专用找顶工具,一次罚款50元。
(3)最后一部刮板机尾没有牢固的机尾压柱,罚款50元。
(4)对脱(离)层的顶板不及时处理和支护,一次罚款100元。
(5)棚架支护、空帮、空顶、一处处罚50元;棚架前倾后仰、迈步,一处罚款10元。缺少一个木楔,罚款2元。
(6)锚杆松动不紧固,一根罚款5元,整根不实罚款10元。
(7)人行上(下)山内必须设牢固可靠的安全绳,不允许有过细、断股或单股铁丝固定等现象。固定距离不得大于3米,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绳管理措施,有一项不合格罚款50元。
(8)人行上(下)山,严禁堆放设备材料,运料或清倒杂物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且要在各巷口设置警戒,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9)行人巷道内必须备有安全绳,没设安全绳罚款50元。
(10)采煤工作面、溜煤眼必须有安全棍和安全绳,缺一项罚款50元。
(11)由于责任心不强没有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造成事故给予当班班长、群监员50元罚款。
(12)对生产监管人员下井,不带找顶工具(小十字镐)每次罚款10元。
顶板管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监督检查出问题,谁负责落实整改的原则。如果只汇报记录,不提出整改建议,不落实整改,每次罚监管人员50元。发生事故并负连带责任,根据情节给予100-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