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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煤矿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3-05-20 13:55 来源:煤矿安全网

大元煤矿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根据《大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为了保证爆破器材贮存能按照“确保安全、适时供应、管理有序”的要求进行,在《爆破安全规程》的基础上,结合我矿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爆破器材仓库应设仓库负责人和专职仓库管理人员。建立严格的危险品贮存、进出库制度、门岗值班保卫制度和各种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如实将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2、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和储存保管等知识,熟悉仓库管理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的。
   3、库区必须昼夜两人以上值班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非工作人员进入仓库必须经值班门卫同意,并遵守仓库的各项规定。
   4、爆破器材库所允许的最大贮存量,必须严格执行GB6722. 2003和爆破器材贮存许可证约有关规定,并在各式各样库挂牌标明贮存名、规格、允许最大贮存量及仓管员姓名。
   5、各类爆破器材宜单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贮存无关物品。当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危险物品时,要按GB6722-2003“爆破器材的允许共存范围”表中的规定执行。
   6、临时退回库的确有不同品种炸药分别堆放,中间应有隔墙分开。
   7、仓库内的物品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通风、堆放稳固,并遵守下列规定:
   7.1器材按厂家生产安垛堆放,不同规格、批号的器材应分垛堆放;
   7.2库内应留有不小于1.0米通道,堆垛距墙0.2米级堆垛之间的距离得小于0.5米;
   7.3堆放炸药、导火索等箱装器材的堆高不应超过1.6米。
   8、仓库应根据爆破器材的特性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霉、防火、防雷、防鼠、防虫、防盗、防破坏等。设施齐全有效并按有关规定对上述物防、技防设施进行检查、检测。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无漏无参水、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应保证整个库容库貌的整洁、有序,做到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米内无易燃物、水沟无堵塞,道路通畅无积水、库内应设置灵敏的温湿度表。
   9、启箱工具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
   10、仓库维修、整改时应采取可靠的并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同意的安全措施
   11、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1.1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由仓管员进行验收入库。
   11.2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下,爆破器材不准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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