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煤矿火工用品的领发及清退制度
大元煤矿火工用品的领发及清退制度
为加强火工品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防止火工品的丢失,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警卫和库管分别持有库房外门和内门的钥匙、发放火工材料时,警卫将库房外门打开后在门外警戒,由持有内门钥匙的库管按领取数量发放材料,放炮员、安全工在大门外等候。
2、火工材料应按其出厂时间和失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和使用。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火工材料,不得发放。
3、发放雷管时要进行导通实验工作。试验电雷管的工作必须设在爆破材料储存硐室外设有安全措施的专用房间或硐室内进行。
4、发放火工材料时不够整箱的材料必须拿到发放硐分取,严禁在库房内分区火工材料。
5、放炮员领取火工品时必须持火工材料申请表,经当班值班干部批准的数量到火工库领取,申请表必须具有值班干部、放炮员、安全员签字。领取时必须由安全工进行监督。
6、火工库保管员必须严格按当班值班干部批准的火工材料数量发放,经放炮员确认签字后进行认真登记。其中雷管的编码不得少于5位数。所有书写均不得涂改。一经放炮员签字确认后的涂改行为由库管员负责;
7、火工库保管员如果发现申请表中字迹不清或有涂改迹象,不得发放火工材料。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保管员负责。
8、每班保管员将火工材料库存、发放数量、退库数量、领取人员、审核人员等火工材料领取数据等输入电脑,电脑数据和人工填写表格数据必须一致,做到帐、卡、物相符。
9、放炮员领取雷管后必须立即入箱上锁,雷管箱由放炮员随身携带,炸药由安全工负责携带,严禁将炸药、雷管随处存放。
10、当班放炮员如果因申请火工材料数量不够,需二次领取火工材料时,必须填写火工材料申请单经当班值班干部批准后执行领取程序。
11、清退火工材料时,必须由当班放炮员、安全工、值班保管员联合执行。放炮员必须出示当班申请表并核对清退数量认真填写记录,安全工确认签字,然后保管员核对登记入库。
12、如果当班安全工因故没有上班,由当班值班干部行驶安全工职责在清退表上签字确认并承担责任。放炮员、安全工、保管员、值班干部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发现一次未按程序操作如:签字不全、数量不符、涂改、造假等行为,每发现一处考核当事人200元,考核责任单位一把手及分管领导100元。
13、放炮员雷管箱必须存放到雷管库中,严禁放于其它任何地方。库管人员发现有雷管箱没有交库,必须立即汇报当班值班干部查明原因。
14库管员每班必须依据发放和退库数据检查炸药、雷管的发放,交还情况,以免造成火工品的遗失.
15、由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人员在每月25日对火工品库房进行一次盘点,盘点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矿长汇报。
16、库管人员负责每10天核对一炮三检表、三人连锁放炮表和发放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矿安全生产副矿长进行处理。
17、如未按照上述制度执行,发生雷管、炸药丢失,一律按火工品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