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煤矿矿用设备、器材使用与保养管理制度
大元煤矿矿用设备、器材使用与保养管理制度
一、安全设备、仪器、器材类
第一条、坚持执行煤矿每月一次的安全设备、器材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安排专人限时整改。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室对安全设备、器材检查和维修落实到专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室是煤矿安全设备、仪器、器材的使用管理责任部门,对煤矿安全设备、仪器、器材的使用管理全部负责。
第四条、安全设备、器材检查和维修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资格,持证上岗。
第五条、安全设备、器材要按分类严格执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其检查和维修由使用单位按照完好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及停产检修,确保性能良好,保护系统完善可靠。安全标志、管理牌板齐全,并作好记录;严禁安全设备器材带病运转或使用。
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室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安全设备、器材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完好、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室要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安全设备、器材的性能进行试验和检测(不能试验和检测的,要按规定要求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和检测),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器材、设备及其零部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安全设备、器材的选型、配套设施及技术改造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要具备有煤矿安全标志等证件,有防爆要求的安全设备、器材要杜绝失爆。
第九条、安全设备、器材进矿安装前必须由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试验,严把安全质量关。
第十条、检修好的安全设备、器材要由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需要试验或检测的,由有关单位进行试验或检测;检修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十二条、备用的安全设备、器材及其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符合有关规程规定,其保存要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室监督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设备、器材的管理台帐,掌握安全设备、器材的使用、备用、损坏或消耗情况。做好事故记录、调查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室监督使用单位要根据安全设备、器材的使用和检修状况及时编制安全设备、器材的购置计划,并参与安全设备、器材的选型、配套和技术改造工作。
第十五条、因使用不当或起不到安全作用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按〈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室要及时掌握国家或行业公布的被淘汰的安全设备、器材目录和其它资料,对淘汰无使用价值的设备、器材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七条、煤矿每半年对安全设备、器材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对管理好、使用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年终奖励。
第十八条、不按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维修,将安全设备、器材带病运转的单位,因管理不到位,引发安全设备、器材事故的,按〈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二、设备、管理类
第十九条、设备管理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室主任领导下进行,机电运行设备负责人负责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设备负责人对全煤矿机电设备实行全过程管理,建立卡、账、物、牌板管理办法,负责设备的平衡调拨。
第二十一条、设备负责人对设备检查每月不得低于三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
第二十二条、机电设备完好率达到95%,大型固定设备要求台台完好。
第二十三条、所有设备使用单位至少确定一名专(兼)职设备管理员,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设备领用、使用单位必须填写设备领用申请单,履行完有关手续后统一调拨,并办理有关手续进入台账。
第二十五条、严禁私自将设备拆套使用,特殊情况需要拆套使用时必须经安全生产技术室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
第二十六条、严禁偷用、拆卸其它单位设备,不经安全生产技术室同意双方不得私自调换使用。
第二十七条、防爆设备必须达到防爆标准,不得有失爆现象发生。
第二十八条、丢失设备,人为损坏设备,除赔偿原设备价值外,另按原值1-5倍的额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在用设备单位做到包机到人,做到设备标志牌、完好牌齐全,牌板填写清楚与实际相符。
第三十条、拆除后的设备应在三天内回收上井,上井后应及时保养检修。保养检修后的设备应放置到库房或工房内。长期不使用的应交回到总库,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台台上架,不得安设在遭受水淋、受水侵蚀的地方。
第三十二条、设备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设备的清洁卫生、维护保养及一般日常检查工作,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三十三条、设备发生故障造成设备损坏的,使用及管理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安全生产技术室。安全生产技术室按故障性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凡违犯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除赔偿设备损失外,还应处以不低于设备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