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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寨煤矿安全操作规程汇编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3-06-08 15:54 来源:煤矿安全网

  目 录

  一、煤矿采煤安全操作规程

  1、采煤爆破安全操作规程………………………………1

  2、采煤打眼安全操作规程………………………………7

  3、攉煤安全操作规程……………………………………9

  4、风镐安全操作规程……………………………………11

  5、单体支护安全操作规程………………………………12

  6、端头支护安全操作规程………………………………16

  7、液压支架安全操作规程………………………………18

  8、人工顶板安全操作规程………………………………22

  9、回柱放顶安全操作规程………………………………25

  10、回采巷道维修安全操作规程………………………29

  11、刮板运输机安全操作规程…………………………31

  12、乳化泵安全操作规程………………………………31

  13、皮带机安全操作规程………………………………32

  二、煤矿掘进安全操作规程:

  1、掘进钻眼安全操作规程………………………………32

  2、掘进爆破安全操作规程………………………………37

  3、人力装载安全操作规程………………………………44

  4、砌碹支护安全操作规程………………………………46

  5、锚杆支护安全操作规程………………………………50

  6、锚喷支护安全操作规程………………………………54

  7、把钩信号安全操作规程………………………………56

  8、人力推车安全操作规程………………………………58

  9、装岩机装岩安全操作规程……………………………60

  10、小绞车操作安全操作规程……………………………61

  三、煤矿通风安全操作规程:

  1、风筒安全操作规程……………………………………62

  2、通风设施安全操作规程………………………………65

  3、巷道维修安全操作规程………………………………71

  4、瓦斯检查安全操作规程………………………………76

  5、安全监测操作规程……………………………………81

  6、抽放瓦斯泵安全操作规程……………………………87

  7、防突安全操作规程……………………………………90

  8、洒水灭火安全操作规程………………………………94

  9、检身安全操作规程……………………………………96

  四、煤矿机电安全操作规程:

  1、井下机械维修安全操作规程…………………………97

  2、矿井维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100

  3、防爆检查安全操作规程………………………………102

  4、小水泵安全操作规程…………………………………103

  5、矿灯使用安全操作规程………………………………105

  五、煤矿辅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1、窄轨轨道运输安全操作规程……………………………111

  2、架线安全操作规程………………………………………115

  3、斜井信号安全操作规程…………………………………117

  4、斜井把钩安全操作规程…………………………………119

  一、煤矿采煤安全操作规程

  1、采煤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采煤爆破人员必须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炸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2条 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人员担任。

  第3条 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本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4条 必须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发爆器。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放到警戒线以外,发爆器悬挂于干燥地点,钥匙要随身携带。

  第5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退等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6条 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第7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都应在现场。

  第8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总时间不得大于130毫秒。

  第9条 炮眼封泥应有水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第10条 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发爆器和符合规定的爆破母线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条 装填炮眼与打眼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在装填炮眼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电钻电缆的地段严禁装填炮眼。

  第12条 采煤工作面一般应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也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组与组之间的炮眼间距不得小于5米。严禁对其他组提前进行连线,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13条 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个自由面中煤(岩)层的最小抵抗线小于0.5(0.3)米时,不准装药爆破。

  第14条 必须采用串联网络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并联、混合联。每次爆破作业前,都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网络是否导通。

  第15条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在安全地点起爆,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和警戒工作未就绪前不得连线起爆。

  第16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17条 班(组)长接受任务,必须填写领料单,领料单要注明当班使用炸药和雷管的品种、数量,并经队领导签字、加盖队公章。

  第18条 领取发爆器,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充电后氖灯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验合格,否则不得领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19条 领取爆破母线,检查母线长度、规格和质量,给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20条 备齐木(竹)扦、木(竹)质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21条 持领料单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炸药与电雷管,检查领取的炸药、雷管品种、数量及雷管编号是否相符,是否已经过期或严重变质。

  第22条 要将爆炸材料直接运送到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运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运送。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具有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木质箱内并加锁,严禁装在衣袋和手提袋中。

  3、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与其他人乘坐同一辆列车,并要乘坐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

  4、严禁用刮板机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第23条 爆破工接以下顺序操作:

  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第24条 准备好足够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条 按当时爆破需用数量装配起爆药卷。装配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放炮员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装配。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

  3、装配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往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先用木(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或挽好),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严禁用电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上或捆在药卷上。

  6、装好的起爆药卷要立刻整齐地摆放在木箱内,点清数量,防止遗失,严禁随地乱放。

  第26条 装填炮眼前,爆破工要与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堆积飞扬时。

  3、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时。

  4、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或装药地点有片帮危险时。

  5、工作面有明显来压现象时。

  6、炮眼内发现异状,有压力水、温度骤高骤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7、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8、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9、发现拒爆炮眼未处理时。

  10、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应落实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实时。

  第27条 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装药量和起爆方式装药。

  1、用炮棍先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推入时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接触,严禁冲撞或捣实药卷。所有药卷聚能穴朝向要与起爆药卷相同。

  2、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先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脚线,一手用炮棍将起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

  第28条 装填炮泥:

  1、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将炮眼封实。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装填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轻轻用力将炮泥慢慢捣实,用力不要过猛,防止捣破水炮泥。炮眼装填完后,要将电雷管脚线悬空。

  3、封泥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般应将炮眼填满。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第29条 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设置警戒。

  1、必须由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有人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牌和栏杆(或拉绳)。

  3、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工作面,到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与其他地点(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或巷道)相距在100米以内时,必须在其他地点以外处设置警戒,并在装药前、爆破前检查瓦斯。

  第30条 连线前,爆破工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爆破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在瓦斯检查符合规定时方可连线。

  第31条 连线:

  1、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连线顺序先连接雷管脚线,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2、脚线连接完后再将母线(或通过连接线)与剩余的两条脚线相连接。

  3、脚线与脚线、脚线与连接线、母线间的所有接头,都必须扭紧并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第32条 敷设和检查母线:

  1、爆破母线(或通过连接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2、爆破母线应悬挂在没有电缆、电线、信号线和金属管路的巷道一侧,如果无法避开,则应挂于管线下方,并与其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3、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敷设,每次爆破完毕后都应及时将母线收起。

  第33条 通电检测与通电起爆:

  1、到达警戒线外的起爆电源操作地点后,首先进行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线路不导通时,应随挽线随对线路重新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遵守第37条规定。

  2、接到班(组)长下达通电起爆命令后,将母线连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输出端)并拧紧,将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随即发出爆破警号。

  3、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并待氖灯闪亮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回放电位置通电起爆。

  4、爆破后,首先取下发爆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

  第34条 分组爆破后检查:

  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要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爆破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26、30条。

  第35条 分组爆破后检查没有发现问题或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组的连线、爆破工作。

  第36条 爆破结束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必须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熄爆等情况,对危险情况立即进行处理,确定无危险后,方可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拒爆和熄爆处理:

  第37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分钟),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

  应首先从电爆网络尤其连线和起爆电源上查找拒爆的原因,并应尽可能地采用重新连线起爆的方法处理。

  第38条 处理拒爆和熄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确属由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可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处理残爆炮眼原则上与处理拒爆相同。

  6、在拒爆、残爆、炮眼未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无关的工作。

  强制放顶的爆破

  第39条 爆破放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本规程的各项要求操作。

  2、爆破工要和回柱放顶工密切合作。装填炮眼要在回柱前操作,连线与通电起爆要在回柱后操作。连线时人员必须在可靠支护的保护下进行。

  过岩石带的爆破

  第40条 工作面采高变低、遇断层等需爆破岩石时,按本规程和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规定操作。

  处理溜煤眼的爆破

  第41条 爆破处理溜煤眼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5、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溜煤眼内。

  6、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各项规定。

  第42条 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点,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经班(组)长签字。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第43条 将剩余电雷管、炸药退还爆炸材料库,并办理手续;交还发爆器、爆破母线等。

  2、采煤打眼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采煤打眼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业规程、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以及支护等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2条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与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第3条 检修煤电钻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工作面内随意拆卸和检修电钻。

  第4条 严禁在旧眼、残眼内打眼,不得在煤(岩)裂缝中打眼,不得站在输送机上打眼。打眼过程中,严禁用手扶托钻杆。

  第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

  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时。

  3、在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打眼过程中,出现卡钻杆、孔内冲击以及爆孔等动力现象时。

  4、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等透水预兆时。

  5、打眼中突然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此时严禁抽动钻杆)。

  6、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时。

  7、悬顶距离、控顶距离或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

  8、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时。

  9、在自溜运输工作面,打眼处的上方正在出煤时。

  10、抵抗线小于0.5(岩石0.3)米时。

  对上述1、2、3、4、5项,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并向上级汇报。

  第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打眼,经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打眼:

  1、出现卡住钻杆时。

  2、电钻声音突然不正常时。

  3、电钻外壳超温(60℃或烫手)或有烧焦味时。

  4、电钻钻杆严重震动时。

  5、电钻外壳带电时。

  第7条 搬运、移动电钻时,必须卸下钻杆;严禁用输送机运送电钻、钻杆和电缆。

  第8条 打眼过程中必须停止输送机和采煤机。

  第9条 自溜运输工作面应在撤除溜槽之后打眼。

  第10条 工作面倾角超过25°时,工作地点上下方要设置安全挡卡,挡卡高度不小于0.5米,若两部电钻同时打眼,其间必须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11条 工作面有淋水处,必须遮盖电钻,以防漏电伤人。

  第12条 回柱地点以上10米、以下15米范围内,打眼和回柱不准平行作业。

  第13条 处理拒爆时的打眼工作:

  1、要在班(组)长直接指导和爆破工的配合下进行打眼。

  2、用木签或竹签挖出部分炮眼,插入炮棍确定拒爆炮眼方向。

  3、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平行新打炮眼,其深度可稍大于拒爆炮眼深度。

  4、拒爆炮眼处必须设置显著标志。

  第14条 打放顶眼及过断层在岩石内打眼,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15条 打眼工作结束后,要向爆破工交待本班打眼情况。

  第16条 备齐注液枪、锨、镐、侧式供水钻杆、钻头等工具。检查煤电钻是否完好,煤电钻综保是否灵敏可靠,电缆是否有破皮漏电、“鸡爪子”、“羊尾巴”;防尘水管是否配齐。

  第17条 拉钻时将电缆套在手把内,手提电钻手把或肩背电钻电缆送至工作地点。

  第18条 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敷设电缆,不许随意扔放、散乱堆积,电缆横跨输送机头、机尾、溜槽和溜煤道时,应在距其0.5米以上悬挂牢固。

  第19条 必须事先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支护等进行全面检查,敲帮问顶,摘除危岩,由班(组)长指定人员补全空缺支柱,更换失效支柱,及时处理各种不安全隐患,清除炮道内的浮煤和脏杂物。

  第20条 打眼前要做到“三紧”、“两不要”,即:袖口、领口、衣角紧,不要戴布、线手套,不要把围巾露在外面。

  第21条 打眼最少由两人操作,一人在电钻一侧领钎定眼,一人在中车侧紧握电钻手把。

  第22条 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进行炮眼定位、打眼。先用手镐刨点定位,定位后,使钻头顶紧定位点,间断地送电2-3次,使钻头钻进煤体。

  第23条 钻头钻进煤体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钻进的方向和角度,打眼时要均匀用力,顺势推进,调节好水量,排出孔内煤粉。成型的炮眼内煤粉必须清理干净。

  第24条 底眼打完后,要用木楔或大块煤矸盖好眼口,以防煤粉堵塞。

  第25条 打眼工作结束后,拔下钻杆,卸下钻头,切断电源。将电缆、电钻、水管等工具运至指定地点整理好。

  第26条 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3、攉煤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攉煤人员必须掌握作业规程中与攉煤相关的各项规定以及支护工、爆破工等相关工种的基本知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2条 攉煤人员必须在完好支护的保护下攉煤。

  第3条 从采区向外清理浮煤时,必须用长把工具,严禁身体的任何部位进入采空区内。

  第4条 攉煤中,若发现冒顶预兆时,必须立即撤离危险区,并向班(组)长汇报。

  第5条 若遇拒爆或残爆,必须找班组长和爆破工进行处理,严禁自行掏挖和处理。

  第6条 在煤堆中发现的雷管、炸药必须及时拣出,交爆破工保管。

  第7条 矸石应置于采空区内,不得放于溜槽。

  第8条 倾角超过25°时,要分段设置安全档卡。

  第9条 攉煤时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要随时观察支护状况,发现失脚、卸荷支柱,必须立即通知班(组)长进行调整加固。

  第10条 煤壁伞檐超过规定或有片帮危险时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11条 在炮采工作面攉煤时,要采用喷雾装置进行洒水防尘,在自溜运输工作面溜煤时,要及时打开溜煤道内的喷雾装置。

  第12条 浮煤清理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岩石底板工作面攉煤时要攉净见底,注意支柱是否打在实底上,否则应通知班(组)长安排先打替柱,分层开采的工作面攉煤到见柱鞋即可,或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防止支柱失脚。

  第13条 严禁站(骑)在输送机上攉煤。

  第14条 输送机停止运转时,不准攉煤。

  第15条 炮机采工作面,禁止人员进入机道内攉煤。

  第16条 炮采工作面必须及时支设临时支柱和贴帮支柱,否则不准攉煤。

  第17条 自溜运输工作面。

  1、铺设的溜槽要平直,溜槽之间应用铁丝连接牢固。

  2、必须按规定在溜煤道设置挡煤卡,看挡卡口的人必须在护身板的保护下工作。

  3、处理溜煤道脱节溜槽或在溜煤道从事其他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以下5米处设置安全挡卡。

  4、要用镐、锤及时处理大块煤、矸。

  5、溜煤期间不准行人,同时应在下方设置警戒。

  第18条 有冲击地压的工作面,必须在放炮30分钟以后进入工作地点攉煤。

  第19条 备齐锨、镐、锤等工具。

  第20条 进入工作地点要检查顶板、煤壁及支护状况,先敲帮问顶,由班(组)长指定人员(支柱工)补齐缺柱、更换失效支柱,处理不安全隐患。

  第21条 清除作业区间控顶范围内的障碍物。

  第22条 先洒水降尘,再清扫材料道、人行道内的浮煤,后攉炮道内的煤。

  第23条 要握紧锹把,自上而下攉煤。先从煤堆边沿把煤顺势推入溜槽内,再沿底由溜槽边向煤壁方向逐步将煤攉入溜槽内,攉煤过程要进行洒水降尘。

  第24条 应先装碎煤,后装块煤,以防块煤滚动伤人。

  第25条 自溜运输工作面攉煤完毕后,要自上而下将溜槽撤除并竖放整齐。

  第26条 收拾好工具,放到指定地点,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4、风镐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1条 风镐人员应熟悉作业规程的内容,了解工作面顶板控制的基本常识,掌握风镐的结构、原理和使用方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2条 在进行破煤前,必须在已有完好支护保护下,用长把工具敲帮问顶,摘除悬矸危岩和松动的煤帮,并清理好退路。

  第3条 随时观察工作面动态,发现异常现象(如:巨大的震顶声、大量支柱卸荷或钻底严重、顶板来压显现强烈或出现台阶下沉现象等),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离所有人员,待顶板稳定后,由班(组)长按规定处理。

  第4条 严禁在工作面无支护进行破煤。

  第5条 工作面控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作业,待支护符合要求后,方准继续操作。

  第6条 破煤和回柱间平行作业的间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7条 采高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不得任意留顶和留底,开够帮,不留伞檐,做到煤壁平直。

  第8条 工作面倾角超过25°时,应设好牢固的脚手板、挡煤板、脚手架,并经常进行检查,以防松动和掉落。

  第9条 检修风镐必须是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拆卸、检修风镐。

  第10条 备用风镐、钎子、油壶等应放在安全稳妥的地方,工作面倾角超过25°时,要将其捆扎牢靠,以防下坠伤人。

  第11条 领取风镐并检查机体有无裂纹和破损,套箍、头部及镐柄弹簧是否完整灵活,滤风网有无堵塞,螺丝、固定销是否齐全无损。

  第12条 领取钎子并检查钎子尾部是否平整无缺口、与钎子中心轴垂直、与风镐套接正确牢固。

  第13条 领取风管并在工具房接上风镐和钎子进行试转,发现问题立即更换。

  第14条 领取足够的润滑油,备齐所需的其他工具。

  第15条 将风镐、钎子、风管分开携带,运送至工作地点。风管要盘成圆圈手提或肩扛,避免碰撞。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送风镐、钎子和风管。

  第16条 检查工作面主风管是否符合规定。

  第17条 风镐工操作顺序:

  检查划线→敲帮问顶→处理→接风管→试转→破煤(开口、推垛、透垛)→检查→收尾。

  第18条 检查工作面的中心划线或拉线,决定开帮的宽度。

  第19条 将风绳(胶管)与主干风管接好,慢慢开启开关向无人处吹风,排除风绳内杂物,然后关闭开关再接上风镐,并拧紧接头。风镐在使用前及使用中要注油。

  第20条 在较软弱的煤分层或层理、节理较发育处掏煤槽,先破顶层煤,再破底层煤。

  第21条 破煤时一只手握镐柄,一只手托住镐体,用力向煤壁推压。推压时不要硬顶强冲,不要与煤壁成90°角。

  第22条 水平或向上作业时,握镐体的手臂应靠近身体以增加力量。

  第23条 复合煤层的工作面,其夹石厚度达到规定分采界限时,必须分层操作,单独采下夹矸扔入采空区。

  第24条 操作时应站稳,随时注意输送机或溜槽,注意风镐顶部弹簧、滤风网、横销及接头的松紧,防止脱落。

  第25条 工作面倾角超过25°时,操作时要有依靠,在破顶、底煤时,应一手抓紧支柱或手架,一手落煤。

  第26条 胶管不得绕成锐角或折曲,使用时必须放直或形成慢弯,镐尖卡住时,可往复摇动风镐或处理镐尖周围煤岩,松动后再拨出。

  第27条 剥落下的大煤块,应及时砸碎,以免碰倒支柱或伤人。

  第28条 按工作面中心线检查开帮进度,找直煤壁。

  第29条 关闭干线风管上的阀门,卸下供风软管,拆下风镐和钎子,堵好进风口、卡套孔,盘好软风管,将工具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30条 在工作面其他地点采用风镐作业时,参照上述规定操作。

  第31条 按规定交接班。

  5、单体支护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单体支护人员应熟悉采煤工作面顶底板特征、作业规程规定的顶板控制方式、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掌握支柱与顶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2条 进行支护前,必须在已有的完好支护保护下,用长把工具敲帮问顶,摘除悬矸危岩和松动的煤帮。

  第3条 随时观察工作面动态,发现异常现象(如:巨大的震动声、大量支柱卸荷或钻底严重、顶板来压显现强烈或出现台阶下沉现象等),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离所有人员,待顶板稳定后,由班(组)长按规定处理。

  第4条 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铺、联网。联网时不得出现空联。

  第5条 顶梁前的余网量不得小于0.3米。

  第6条 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和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

  第7条 顶梁与顶板应紧密接触。若顶板不平或局部冒顶时,必须用木料背实。

  第8条 不准将支柱架设在浮煤(矸)上,坚硬底板要刨柱窝、见麻面;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鞋。

  第9条 支柱必须支设牢固、迎山有力,严禁在支柱上打重楔,严禁给支柱带双柱帽。

  第10条 必须根据支护高度的变化,选用相应高度的支柱。选用1.0米以上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时,支设最大高度应小于支柱设计最大高度0.1米,最小高度应大于支柱设计最小高度0.2米,选用其他支柱时,严禁超高支设。

  第11条 工作面内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特殊情况下需使用时,必须经矿上研究确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12条 不准站在输送机上或跨着输送机进行支护。

  第13条 调整顶梁、架设支柱时,其下方5米内不得有人。

  第14条 临时支柱的位置应不妨碍架设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设好前,不准回撤临时支柱。

  第15条 平行作业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支柱与回柱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小于15米,支柱与推移输送机的距离不得大于15米,其他的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当支护工序与其他工序发生脱节时,支护工有权要求暂停或减缓其他工序,优先进行支护。

  第16条 在采煤工作面架设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保证支柱初撑力不小于50千牛,架设单体液压支柱时,要掌握好注液用力与时间,保证支柱的初撑力其柱径为100毫米的不小于90千牛、柱径为80毫米的不小于60千牛。

  第17条 备齐注液枪、卸荷手把、液压升柱器、支柱定位卡具、锨、镐、锤、斧子、锯等工具,并检查工具是否完好、牢固可靠。

  第18条 检查液压管路是否完好。

  第19条 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和支护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单体液压支柱与摩擦式金属支柱支护操作:

  第20条 架设带帽点柱程序:

  单体液压支柱:量好排、柱距→清理柱位→竖立支柱→用注液枪清洗注液阀煤粉→将注液枪卡套卡紧注液阀→给支柱带帽→供液升柱。

  摩擦式金属支柱:量好排、柱距→清理柱位→竖立支柱→挂液压升柱器→给柱带帽→升柱。

  第21条 架设挂梁支柱程序:

  单体液压支柱:挂梁(使用顶网的先挂网)→插调角楔→背顶→打紧调角楔→清理和定柱位→竖立支柱→清洗注液阀煤粉→供液升柱。

  摩擦式金属支柱:挂梁(使用顶网的先挂网)→插调角楔→背顶→打紧调角楔→清理和定柱位→竖立支柱→挂液压升柱器→升柱→打紧水平楔。

  第22条 操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挂网时将网展开拉直,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进行连接。

  2、挂梁支柱时,每组不少于2人,1人站在支架完整处两手抓住铰接顶梁将其插入已安设好的顶梁两耳中,另1人站在人行道,插上顶梁圆销并用锤将圆销打到位。

  3、插调角楔时,先将顶梁托起,然后从下向上将调角楔插入,使梁与顶板间留有一定的间隙(0.1-0.15米或按作业规程规定)。

  4、竖立支柱前,要按作业规程规定确定柱位,清扫柱位浮煤,刨柱窝、麻面、放置柱鞋,对号回出临时密集支柱。

  5、支柱时,人中要站在支柱地点上方操作。

  架设单体液压支柱时:1人扶柱,将手把和注液阀调整到规定位置,1人用注液枪清洗液阀嘴,然后将注液抢卡套卡紧注液阀,开动手把均匀供液升柱,使柱爪卡住梁牙或柱帽,并供液使支柱达到规定初撑力为止。

  架设摩擦式金属支柱时:1人抽出活柱并扶好,另1人挂好升柱器,关闭升柱器放油阀,摇动手柄进行紧柱,使柱爪卡住梁牙或柱帽,升紧并达到规定初撑力,打紧支柱水平楔后卸下升柱器。

  6、升柱后要及时栓好防倒绳。

  7、单体液压支柱架设工作结束后,必须对新架设的支柱进行二次注液。

  第23条 应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铺网、挂梁、支设临时支柱和贴帮柱。

  第24条 顶板破碎、煤壁片帮严重时,应掏梁窝挂梁,提前支护顶板,提前支护方式按作业规程规定操作。

  木支护操作:

  第25条 架设带帽木点柱程序:

  量好排、柱距→清理柱位→将木柱细端插入柱窝、粗端朝上举起→放上柱帽→将柱和柱帽朝向工作面倾斜立与顶板接触→用锤由轻到重敲打结实。

  第26条 顺山棚子和走向棚子的架设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方法进行。

  第27条 急斜工作面采用木支护的,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放置好底梁,不使用底梁的工作面,必须用木料在人行道两侧支柱的根部搭设台阶。架设支柱前,必须在支柱位置的上方设置挡卡。

  第28条 架设木垛操作程序:

  确定垛位→清理垛位→顺走向码放底层→顺倾向码放第二层→顺走向、倾向交替码放到与顶板紧密接触为止→打好加紧楔。三角形木垛按作业规程规定操作。

  第29条 架设木垛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架设木垛应选用相同规格的木料,其长度应不小于1.2米,木料之间必须采用平面接触,不准使用圆木、三棱木,腐烂、破损和变形的木料。

  2、木垛一般应架设成长方形、方形或实心的,靠工作面一侧及其侧面的一面必须打齐。四角都必须打紧加紧楔,加紧楔不得打在顶层。

  3、木垛层面应和工作面倾斜面相一致,迎山角应与基本支架的迎山角相一致,上、下方向各层的接触点必须保持在一条直线上。

  4、木垛应码放在基本支柱的上方,架设时超前于放顶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5、在断层或裂缝处码木垛时,必须将木垛分别码于断层或裂缝的两边,不准在其正下码一个木垛。

  6、倾斜、急斜工作面的木垛下方必须架设好护柱,架设前应在垛位的上方架设挡卡。

  第30条 密集支柱和丛柱的规格、数量、排柱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度不小于0.5米的安全出口,出口间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31条 抬棚的架设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保证与基本支架接实,架设时超前于放顶的距离不得小于作业规程规定。

  第32条 戗柱的位置、数量和架设方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第33条 将剩余的顶梁、背顶材料、失效和损坏的柱、梁等各种工具分别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34条 按规定进行交班。

  6、端头支护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端头支护人员应熟悉采煤工作面顶底板特征、作业规程规定的顶板控制方式、端头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掌握支柱与顶梁的特性的使用方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2条 在进行支护前,必须在已有的完好支护保护下,用长把工具敲帮问顶,摘除悬矸危岩和松动的煤帮。

  第3条 随时观察工作面动态,发现异常现象(如:巨大的震顶声、大量支柱卸荷或钻底严重、顶板来压显现强烈或出现台阶下沉现象等),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离所有人员,待顶板稳定后,由班(组)长按规定处理。

  第4条 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铺、联网。联网时不得出现空联。

  第5条 顶梁前的余网量不得小于0.3米。

  第6条 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和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

  第7条 顶梁与顶板应紧密接触。若顶板不平或局部冒顶时,必须用木料穿实。

  第8条 不准将支柱打在浮煤(矸)上,坚硬底板要刨柱窝、见麻面。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鞋。

  第9条 支柱必须支设牢固、迎山有力,严禁在支柱上打重楔,严禁给支柱带双柱帽。

  第10条 必须根据支护高度的变化,选用相应高度的支柱。选用1.0米以上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时,支设最大高度应小于支柱设计最大高度0.1米,最小高度应大于支柱设计最小高度0.2米,选用其他支柱时,严禁超高支设。

  第11条 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第12条 不准站在输送机上或跨着输送机进行支护。

  第13条 调整顶梁、架设支柱时,其下方5米内不得有人。

  第14条 临时支柱的位置应不妨碍架设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设好前,不准回撤临时支柱。

  第15条 平行作业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支柱与回柱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小于15米,其他的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当支护工序与其他工序发生脱节时,支护工有权要求暂停或减缓其他工序,优先进行支护。

  第16条 在采煤面架设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保证支柱初撑力不小于50千牛,架设单体液压支柱时,要掌握好注液用力与时间,保证支柱的初撑力其柱径为100毫米的不小于90千牛、柱径为80毫米的不小于60千牛。

  第17条 切口内的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柱初撑力达到第16条要求。严禁在切口内空顶作业。

  第18条 采用长钢(板)梁支护的,长梁要交替前移,不得齐头并进。

  第19条 采用双楔顶梁支护的,双楔要成对使用齐全,反向插入打紧,伸出量要保持一致,伸出长度不得小于30毫米。

  第20条 端头支护与巷道支护间距不得大于0.5米。

  第21条 备齐注液枪、卸荷手把、液压升柱器、支柱定位卡具、锨、镐、锤、斧子、锯等工具,并检查工具是否完好、牢固可靠。

  第22条 检查液压管路是否完好。

  第23条 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和支护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4条 架设四对八架长钢(板)梁操作程序:

  清理切口柱位→准备好支柱和背料→将移梁器挂在被移钢梁上→卸载降柱→移动梁体→背顶→补柱升紧。

  第25条 移动长钢(板)梁要符合下列规定:

  1、至少要有3人协同操作。

  2、正常情况下,必须保持一梁三柱,移输送机可一梁二柱,移完输送机后必须及时补齐。

  3、柱爪必须卡住梁牙。

  4、支柱升紧后,必须拴好防倒绳。

  5、支设工作完成后,必须对支柱进行二次注液。

  第26条 双楔调角定位顶梁操作程序同单体支护工第21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窝爆破后要及时铺网、挂梁。

  2、双楔必须齐全、打紧。

  3、要自下而上回撤输送机头(尾)前一排支柱,将输送机推移到位,对号及时支设好输送机头(尾)的正规支柱。

  第27条 十字铰接顶梁的操作程序同铰接顶梁。

  第28条 端头与巷道接荐处采用″型钢梁支护的,操作同端头长钢梁。

  第29条 将剩余的顶梁,背顶材料,失效和损坏的柱、梁等各种工具分别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30条 按规定进行交班。

  7、液压支架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液压支架人员必须熟悉液压支架的性能及构造原理和液压控制系统、作业规程和工作面顶板控制方式,能够按完好标准维护保养液压支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2条 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当支架与采煤机之间的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应当要求停止采煤机。

  第3条 必须掌握好支架的合理高度:最大支撑高度不得大于支架的最大使用高度,最小支撑高度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使用高度。当工作面实际采高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报告班长采取措施。

  第4条 严禁在井下拆检立柱、千斤顶和阀组。整体更换时,应尽可能将缸体缩到最短,更换胶管和阀组液压件时,必须在“无压”状态下进行。

  第5条 拆除和更换部件时,必须及时装上防尘帽。严禁将高压敞口对着人体。

  第6条 备用的各种液压软管、阀组、液压缸、管接头等必须用专用堵头堵塞,更换时用乳化液清洗干净。

  第7条 检修主管路时,必须停止乳化液泵并采取闭锁措施,同时关闭前一级压力戴止阀。

  第8条 严禁随意拆除和调整支架上的安全阀。

  第9条 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移架顺序移架,不得擅自调整和多头操作。

  第10条 采用邻架移架操作时,应站在上一架支架内操作下一架支架,本架操作时必须在安全地点,面向煤壁操作,严禁身体探入刮板输送机挡煤板内或脚蹬液压支架底座前端操作。

  第11条 移架时,其下方和前方不得有其他人员工作。移动端头支架、过渡支架时,必须在其他人员撤到安全地点之后方可操作。

  第12条 移架受阻时,必须查明原因,不得强行操作。

  第13条 必须保证支架紧密接顶,初撑力达到规定要求。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

  第14条 处理支架上方冒顶时,除遵守本规程外,还必须严格按照制定的安全措施操作。

  第15条 支架降柱、移架和放炮时,要开启喷雾装置同步喷雾。

  第16条 备齐板手、钳子、螺丝刀、套管、小锤等工具,U形销、高低压管、接头、密封圈等备品配件。

  第17条 检查支架有无歪斜、倒架、咬架,支架前端、架间有无冒顶、片帮的危险,顶梁与顶板接触是否严密,架间距离是否符合规定,支架是否成一直线或甩头摆尾,顶梁与掩护梁工作状态是否正常等。

  第18条 检查结构件,看顶梁、掩护梁、侧护板、千斤顶、立柱、推移杆、底座箱等是否开焊、断裂、变形,有无联结脱落,螺钉是否松动、压卡、扭歪等。

  第19条 检查液压件,看高低压胶管有无损伤、挤压、扭曲、拉紧、破皮断裂,阀门组有无滴漏,操作手把是否齐全、灵活可靠、置于中间停止位置,管接头有无断裂,是否缺U形销子,千斤顶与支架、刮板输送机的联接是否牢固(严禁软联接)。

  第20条 检查电缆槽(挡煤板)有无变形,槽内的电缆、水管、照明线、通讯线敷设是否良好,挡煤板、铲煤板与联接是否牢固,溜槽口是否平整,采煤机能否顺利通过,照明灯、信号闭锁、洒水喷雾装置等是否齐全、灵活可靠。

  第21条 检查铺网工作面,网铺的质量是否影响移架,联网铁丝接头能否伤人,坡度较大的工作面,端头过渡支架及刮板输送机防滑锚固装置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第22条 放顶煤工作面还应检查后部输送机是否拉移到位。

  第23条 对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班长汇报处理,支架有可能歪架、倒架、咬架而影响对顶板控制的,应准备必要的调架千斤顶、短节锚链或单体支柱等,以备下一步移架时调整校正。

  第24条 正常移架操作顺序:

  1、收回伸缩梁、护帮板、侧护板。

  2、操作前探梁回转千斤顶,使前探梁降低,躲开前面的障碍物。

  3、降柱使顶略离顶板。

  4、当支架可移动时立即停止降柱,使支架移至规定步距。

  5、调架使推移千斤顶与刮板输送机保持垂直,支架不歪斜,中心线符合规定,全工作面支架排成直线。

  6、升柱同时调整平衡千斤顶,保持顶梁与顶板严密接触约3-5秒,使支架达到规定初撑力。

  7、伸出伸缩梁使护帮板顶住煤壁,伸出侧护板使其紧靠相邻下方支架。

  8、将各操作手把扳回“零”位。

  第25条 过断层、老巷、顶板破碎带及压力大时的移架操作顺序:

  1、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及时支护或超前支护,尽量使顶板缩短暴露时间、缩小暴露面积。

  2、一般应采用“带压移架”,即同时打开降柱及移架手把,及时调整降柱手把,使破碎矸石滑向采空区,移架到规定步距后立即升柱。

  3、过断层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严格控制采高,防止压死支架。

  4、过下分层老巷或溜煤眼时,除超前支护外,必须确认下层老巷、溜煤眼已充实加固后方准移架。

  5、其他同正常移架顺序。

  第26条 工作面端头过渡支架的移架顺序:

  1、2人配合操作,1人负责前移支架,1人操作防倒、防滑千斤顶。

  2、移架前将防倒、防滑千斤顶全部放松。

  3、先移里面的一架,再移外面的一架,最后移中间一架。

  4、移中间一架时,应放松其底部防滑千斤顶,以防被顶坏。

  5、其他操作同正常移架顺序。

  第27条 清除架前障碍物,检查本架管线不被刮卡、上下相邻两组支架推移千斤顶处于推移状态时,即可移架。

  第28条 移架操作时要掌握八项操作要领,做到快、匀、够、正、直、稳、严、净、即:

  1、各种操作要快。

  2、移架速度要均匀。

  3、移架步距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4、支架位置要正,不咬架。

  5、各组支架要排成一直线。

  6、支架、刮板输送机要平稳牢靠。

  7、顶梁与顶板接触要严密不留空隙。

  第29条 采煤机的前滚筒到达前应先收回护帮板,带有伸缩前探梁的支架,割煤后应立即伸出前探梁支护顶板,铺设顶网的工作面,必须先将网放下后再移架,在人工顶板网下可采用“带压移架”,要防止刮坏网或出现大网兜造成冒顶。

  第30条 降柱幅度低于邻架侧护板时,升架前应先收邻架侧护板,待升柱后再伸出邻架侧护板,移架受阻达不到规定步距,再将操作阀手把置于断液位置,查出原因并处理后再继续操作。

  第31条 工作面遇断层、硬煤、硬夹石层需要爆破时,必须把支架的立柱、千斤顶、管线、通讯设施等掩盖好,防止崩坏。

  第32条 移完支架后,将各操作手把都返回“零”位。

  第33条 综采工作面放顶煤时,应按以下规定操作:

  1、放煤前要认真检查放煤机构、液压元件、放煤口喷雾装置是否完好,后部过煤空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2、必须及时清理架间和架后浮煤,确保放煤口放炮情况清晰可见。

  3、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步距、放煤顺序等放煤工艺要求操作。

  4、当大块煤堵住放煤口时,可反复活动尾梁,必要时可用插板插碎。严禁采用爆破的方法处理大块煤、矸。

  5、放煤位置距移架位置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得移架后立刻放煤。

  6、工作面后部刮板输送机停止转运时严禁放煤。

  7、放煤时必须及时打开喷雾装置喷雾降尘。

  8、放煤结束后,必须把支架尾架升起,将插板伸出,并将放煤阀组拨回到“零”位,关闭喷雾装置。

  第34条 推(拉)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应按移刮板输送机工第27条规定操作。

  第35条 对工作面冒顶的处理可采用以下方法:

  1、主顶梁前端顶板破碎局部冒顶时,将顶梁用半圆木刹顶,再升柱使其严密接顶。

  2、支架上方空顶有倒架危险时,应用木料支顶空间。处理时先在顶梁上打临时支柱护顶,人员站在安全地点,用方木或半圆木打木垛。木垛最下一层的两端要分别搭在相邻两支架顶梁上并与顶梁垂直。移架时注意交替前移,以保持木垛完整。

  3、煤质松软片帮时,要在支架与煤壁间支棚刹顶帮,以防止继续片帮造成大冒顶。

  4、当支架上方与前方有较大面积的片帮冒顶时,可采用撞楔护顶方法处理:

  ①在冒顶两侧各架设2-3架棚子,棚子高度应大于支架高度,其中第一架应大于支架0.5米以上。

  ②棚子间距0.6-1.0米,要挖柱窝0.2-0.3米,迎山合适有力,背实背牢,稳固。

  ③将削尖的半圆木平面朝下,从第二架梁下斜穿入第一架梁上打入,随打随用长钎子捅出前阻的煤矸,若大锤打击力不足,可采用0.2米直径的坑木用粗绳吊挂在棚梁上进行撞楔。

  ④撞楔间距约0.25米,撞楔间隙用木板背严。

  5、移架前应在煤帮侧打上抬棚托住棚梁,以便拆除阻碍移架的棚腿。

  第36条 清理支架内的浮煤、矸石及煤尘,整理好架内的管线,清点工具,放置好备品配件

  第37条 向接班的液压支架工详细交待本班支架情况、出现的故障、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填写液压支架工作日志。

  8、人工顶板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人工顶板人员要熟悉人工顶板的操作工艺,工作面作业规程,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2条 铺设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检查顶板、煤帮、支护情况,发现隐患时,要停止铺设,汇报处理。

  第3条 铺设时必须超前回柱20米以上,水平分层工作面,回柱与铺设不得同时作业。

  第4条 铺设后必须及时向采空区内注水或注泥浆。

  第5条 铺底网要在移溜后立即铺设。网间搭接长度,沿倾斜金属网不得小于0.2米(竹、荆笆不小于0.3米),沿走向不得小于0.15米(竹、荆笆不小于0.2米)。铺双层网时,上下两层网的搭接沿走向不得小于0.1米,沿倾斜不得少于0.3米,双缝要双联。

  第6条 各种人工顶板材料的铺设都要做到严密、齐直、平整。不得漏铺和留有空隙,机头、机尾及上下巷道都要铺设齐全,网边要对齐,铺成直线,搭接符合要求,金属网没有卷网现象,荆芭没有错位现象,紧贴顶板或底板,不出现凹凸不平及波浪式的紧松、疏密不均现象。

  第7条 笆、网、底梁等材料在工作面内都要摆放整齐,不得杂乱堆放,影响行人民及工作安全。

  第8条 采用挂网方式时,必须将局部冒顶处的空顶接严实,确认安全后方可挂网。

  第9条 备齐钳子、牙钳、镐、铁锹、联网钩等工具,足够的金属网、镀锌铁丝(14号以上)、管箍、连接头、(7.5-10)米长的小胶管等备件材料。

  第10条 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支架是否完全可靠,有无妨碍工作的支柱,铺底网的巷道浮煤、浮矸是否已清理,底板是否已找平。

  第11条 检查采区内供水管路至工作面的管路闸门有无损坏及漏水。

  第12条 铺底网前将网道和上一个循环的网边的浮煤、矸、杂物清理干净,将网边露出,并在下底梁前,按规定挖底沟。

  第13条 将工作面的供水管、胶管移至新刮板输送机道靠采空区侧(在放顶前移设好),并和上口顺槽的注水管接好。

  第14条 按规定将金属网等材料运至工作面指定位置。

  铺底网

  第15条 铺网时要向煤帮伸延铺网,超出所铺柱根0.1-0.2米。若需下底梁,则先下底梁后铺网。

  第16条 按工作面坡度铺设底梁,并使各底梁的高度保持一致,不得高低不平,底梁下不能有空隙。若不刨底梁槽,两底梁间必须用浮煤填平。

  第17条 底梁方向可垂直工作面或成45°角,底梁铺设不得弯曲,要成一直线。两排底梁要对接(或搭接)、对齐。

  第18条 无论是单层网还是双层网,铺网时应网边对接,网边交错。必须对好上一个循环的网边,网卷之间的网头也要分别对齐接好。

  第19条 铺双层网时,先铺一卷或数卷下层网,再及时铺上层网。先将网头的网边同上一个循环的网边固定起来,然后开始展网,铺平铺直后,及时联网。

  第20条 联网用镀锌铁丝(或尼龙绳等),折成双股,弯成60°-80°的钩,穿过网边的网孔,用联网钩,拧够三圈,按前进方向将刷头铅丝压下,如此一道紧接一道地联网。交错铺网时,必须联够三层三片网边,双道联接(网头接头处相同)。对接铺网时,必须联够双层四片网边,单道联接。联网卷接头处四层四片,双道联接。

  第21条 一般应采用先铺网后支护的方法。铺网前先扶好临时棚子和贴帮点柱,柱子悬臂梁,攉净浮煤,找平底板,然后进行铺网工作。网铺平后,先稀联,待支上支柱后再密联。网上的支柱必须穿鞋,以免压坏网。

  第22条 采用先支护先铺网的方法(包柱法)时,要严格控制包柱的联网距离,柱孔两端要联接牢固。联网孔距柱边不大于2个网孔,因补柱包网困难时,应先在网上打临时支柱,换下妨碍铺网的柱子。

  挂顶网

  第23条 金属支柱、铰接顶梁的挂网操作顺序与铺底网基本相同。挂网时一般应自上而下一卷一卷地依次吊挂。先稀联几扣,然后用悬臂梁或托棚托住,再按联网要求联网。网下的柱头必须有帽或托板。

  第24条 采用液压支架支护顶板的,挂网工应在移架、推溜后、刮板输送机停转时,按照展网、联网、拉网、放网的顺序操作。

  先将新金属网压在垂挂的金属网的煤壁侧,接着用联网钩和0.6米长的双股12-14号镀锌铁丝将前后二片网拧紧(三圈),其扎结点按二片网的边线三角形布置,并把接头往下压平,然后在支架前梁下设挂网钩,联网后,将网折挂在前梁下,待采煤机割过后,将折挂的网放下放顺,为移架作好准备。

  网下补网

  第25条 应选用大小适宜的网片进行补网。网破坏严重时,必须先架设棚子用托梁托住网片,然后再进行补网。

  第26条 在有坡度的工作面补网时,人员要站在上方,先联网片的上边,然后依次往下联结。

  第27条 采煤过程发现坏网时,补网人员要紧靠支柱由上往下操作,禁止靠煤壁补网。

  铺设竹笆、荆笆

  第28条 笆片的铺设顺序基本相同。笆下底梁的铺设和网下底梁的铺设相同。

  第29条 铺单层笆时,沿倾斜两柱间的空隙,一般要用符合其面积大小的笆联结。小笆与左右及两巷每边最少要用两道铁丝联结牢固。

  第30条 笆间要用铁丝联结,再用板皮将接头压住,板皮两端用铁钉钉在底梁上。若排距太大,笆不够长时,必须补底梁或补长笆使笆能钉牢固。

  第31条 铺双层笆时,靠底梁头一层要垂直工作面,上层要平行工作面。

  第32条 严禁使用腐朽或松乱不齐、铁丝不紧的笆帘。

  注水、注浆

  第33条 注水、注浆时要遵守注水、注浆工操作规程,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34条 一般的方法是从下到上,每隔10米左右,用胶管与主胶管接上,打开水阀门,从下到上每个棚挡中向采空区由顶板逐步向底板均匀喷射压力水,直至湿透为止。注水到上风巷后,关好水阀门,将水管盘好,放在指定地点。

  第35条 注水过程中应间断地去下顺槽观察,使洒水既能湿透,又不造成下顺槽被淹或淤塞。

  第36条 采空区注浆操作顺序和向采空区注水的操作顺序基本相同。操作时应不少于2人民配合作业,一人掌握浆管喷头,均匀周密向采空区灌注黄泥浆,另一个人配合移设、检查管路及信号联系。

  第37条 送浆前,要用电话与注浆站联系;先用清水冲洗管道,后送黄泥浆;发生管路崩裂、堵塞时,应立即联系停止供浆,处理妥善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38条 采空区已全部注完浆后,立即联系停止供浆,并放出清水冲洗管路,以防泥浆沉淀堵塞管路。

  第39条 清理好工具,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汇报注水、注浆情况并填写日志。

  9、回柱放顶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回柱放顶人员必须熟悉工作面作业规程、顶板控制方法及支柱特性,掌握工作面顶、底板岩性及厚度等参数,具有实际操作经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2条 回柱放顶时,必须每2-3人一组,一人回柱放顶,一人观察顶板及支架周围情况,观察人除协助回柱外,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严禁单人独自操作。

  第3条 回柱时回柱工必须站在支柱的斜上方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断绳抽人的安全地点,使用长柄工具卸载或打松支柱水平楔。

  第4条 回柱放顶应由下往上,由采空区向工作面按顺序进行回撤,严禁提前摘柱和进入采空区内作业。

  第5条 回柱与支柱、割煤的距离及分段回柱时的分段距离均不得小于15米。

  第6条 工作面初次放顶、结束放顶或顶板大面积不冒落等情况下,除按安全措施执行外,必须在区(队)长、技术人员和矿安监员现场监督指导下操作,工作面初次放顶还必须有初次放顶领导小组人员在现场监督指导。

  第7条 工作面局部压力较大,遇断层、破碎带、老巷等,回柱时要在区(队)长的监督指导下操作,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补充措施的各项规定。

  第8条 工作面的支护和特种支护歪扭,质量不合格,有空顶、漏顶或没有按规定架设特种支架时,必须及时处理或整修达到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后,方可回柱放顶。

  第9条 回每一棵支柱前,都必须选择并清理好退路后,方可进行回柱操作。

  第10条 采用人工分段回柱时,开口和收尾必须选择在顶板较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打上收尾支柱,做好处理工作。严禁采用平均分配分段长度的方法确定开口、收尾位置。

  第11条 工作面来压有冒顶预兆时,严禁回柱放顶,必须将所有人员撤离工作面,待压力稳定,经区(队)、班长检查及处理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工作。

  第12条 在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工作面回柱时,如发现有煤炮频繁、煤帮喷爆、顶板断裂声沉重等冲击地压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回柱,发出警号,将所有人员撤至工作面15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13条 回收出的支柱应将其支撑在作业规程规定的位置并全部承载;顶梁和各种材料必须按品种规格码放整齐,不得堵塞人行道和安全出口或埋入煤矸中。

  第14条 工作面用两台绞车同时回柱作业时,不准在同一排距内有两根钢丝绳同时运行,每台绞车分别使用各自的信号线。如果下部绞车安设于工作面内,绞车附近支柱的回收方法应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15条 严禁采用拉大网的方法进行回柱。严禁使用工作面和顺槽刮板输送机回柱。

  第1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回柱放顶:

  1、支护不完整或退路不畅通时。

  2、回柱附近其他人中未按规定撤离时。

  3、上分层工作面没有注水而本层又无降尘措施或网下采煤破网未补时。

  4、悬顶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或工作面来压有冒顶预兆时。

  5、特种支架没有按规定距离提前架设时。

  6、放顶分段距离小于规定距离时。

  7、回孤柱没有架设临时支柱时。

  8、有窜矸可能,但没有挂好挡矸帘时。

  9、急斜工作面放顶的下方没有设挡卡时。

  第17条 断层处和撤面时回柱按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规定执行。

  第18条 备齐注液枪、卸荷手把、锤、斧、镐、钩、钎等工具和必备材料。

  第19条 检查工作区域内的各种支护和顶板冒落情况,工作面有无异常现象,各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第20条 选择好分段开口、收尾位置。

  第21条 人工回柱放顶:

  1、按规定距离和质量要求,架设特种支架后,拆除原特种支架。

  2、按作业规程规定在分段开口处架设好收尾支柱。收尾支柱不得小于5棵。

  3、在新切顶线的梁柱靠采空区侧挂好挡矸帘。

  4、在需回梁的煤帮侧梁上从下往上插好调角楔,并打紧。

  5、回柱工站在回柱的斜上方进行回柱。回摩擦支柱时,用锤打松水平楔,回单体液压支柱时,用卸荷手把慢慢使支柱卸载取出支柱后支设在规定位置。

  6、回梁时,站在支架完整的斜上方,用锤打脱调角楔后再将梁的圆锁打脱,使该梁脱离连接后取出。

  7、回收出各种背顶材料,码放到指定地点后,方可继续回柱放顶。

  第22条 绞车回柱放顶:

  1、按规定距离和质量要求,架设特种支架后,拆除原特种支架,运到指定地点码放整齐。

  2、在新切顶线的梁柱靠采空区侧挂好挡矸帘。

  3、信号工发出松绳信号,回柱工从上往下拖拽主绳,下放到位后,发出停止信号。

  4、用绳套拴好要回的支柱,并与主绳钧连接。

  5、回柱工站在回柱的斜上方进行回柱,回摩擦支柱时,用锤打松水平楔,回单体液压支柱时,用卸载手把慢慢使支柱卸载,回木支护时,还应用另一个绳套拴好梁并用锤、撬棍使支柱与梁错口,拴好绳后退到安全地点,发出紧绳信号,将支柱和梁拖至适当位置,发出停车信号,停止紧绳,取出支柱、梁并码放到指定地点。

  6、回梁时,用锤敲打梁的圆销,使该梁脱离连接,往外拖梁时与回柱操作相同。

  7、用长柄工具回收出各种背顶材料,并放到指定位置后,方可继续回收。

  第23条 回柱放顶工要做到“三勤、两高”。即勤拴、勤拉、勤拣,回收率高、复用率高。

  第24条 当采高大于顶梁长度时,先回柱后回梁,即回收完支柱后,再打掉调角楔和梁的圆销,使顶梁落下并拖出。

  第25条 当采高小于顶梁长度时,应先退出顶梁圆销,后回柱,落柱时同时落下顶梁并一起拖出。

  第26条 遇难回、难取的支柱和梁时,处理之前,首先要打好临时护身柱或替柱,最后将替柱回出。

  第27条 难回支柱的处理:

  1、顶板压力大,支柱一松马上压下时,要打上临时支柱以控制顶板,然后采用挑顶、卧底的方法进行回撤,严禁采用爆破的方法进行回撤。

  2、当支柱顶着岩块不能下缩,岩块又不好处理时,待顶板稳定后,将柱脚用镐刨开,用撬棍来回转动直到将柱回出。

  第28条 栓柱或栓梁前要详细检查顶板周围情况,判断安全后,方可近前拴柱梁,并迅速将绳套挂在大钩上,严禁将绳套拴在活柱体上。

  第29条 不得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卸荷手把卸荷,严禁用锤砸油缸。

  第30条 如支柱三用阀损坏或活柱被压不能卸载时,不得生拉硬拽,必须采用挑顶、卧底或打临时支柱支撑顶板将单体液压支柱回出。

  第31条 回收上、下顺槽支柱时应按照由采空区向煤壁、先柱后梁的顺序依次进行。最大滞后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32条 按规定补齐新切顶线一排应支设的支柱。回撤出的各种材料,应当班清理、码放在指定地点。

  第33条 回收的柱、梁和背顶材料要按规定支设或码放整齐,柱梁如有丢失、损坏,应如实汇报出具体编号,以便及时补充。

  第34条 将回收的折梁断柱、废料或失效柱、梁及时运出工作面并码放整齐。

  第35条 对放顶区域内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窜矸处,必须用材料挡矸。

  第36条 向接班人或班长交待工作情况及柱、梁数量。

  10、回采巷道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回采巷道维修人员必须熟悉顶板控制及支护方法,具有掘进和回采的支护、回柱操作技能,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2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有关规定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3条 维修巷道每组最少2人操作,严禁单人作业。

  第4条 工作面上、下顺槽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所有支柱柱头必须拴好,防止倒柱伤人。

  第5条 在有两个安全出口的同一条巷道内,最多只允许两组人员相向进行维修巷道工作,两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6条 凡巷道支架发生弯曲、腐朽、错口、折断、破裂等现象都必须及时更换。

  第7条 维修时,要随时注意顶板,防止顶板落石伤人,必要时应打好临时支护,维修地点遇大冒顶时,必须按措施要求立即进行处理和抢修。

  第8条 架设临时支架在牢固可靠,严禁一梁一柱。

  第9条 回撤棚腿和梁以及松动顶帮时,人员应站在支架完整牢固处。

  第10条 从原棚梁下打临时点柱开始,到新支架架设好之前,严禁人员通过。

  第11条 在刮板输送机道工作时,必须首先与刮板输送机司机取得联系,并停止刮板输送机运转。

  第12条 进行挑顶工作,事先必须按规定加固前后三架棚子。拆除棚子时,必须先支后回,补一架拆一架,严禁空顶作业。

  第13条 更换棚腿时,必须在所换棚腿侧的梁下打上支柱,支护好顶梁后再换棚腿。

  第14条 更换棚梁时,必须在棚梁的一侧架设临时支架,并用材料将棚腿背好。

  第15条 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

  第16条 严禁使用顺槽刮板输送机拉撒棚子或柱子。使用回柱绞车时必须严格执行回柱绞车的有关规定。

  第17条 严禁使用损坏、失效、变形、腐朽的支护材料。

  第18条 巷道内的各种材料和杂物收工前都要清理干净,按指定地点存放或运走,不得乱堆放,以免影响通风、行人、运输和安全。

  第19条 对维修地点的风管、水管、电缆、液压管路和防尘、通风设施、电器设备等都要妥善保护,掩盖严密。

  第20条 备齐所需的各种材料,掩盖或移设好工作地点的管线和设备。

  第21条 详细检查维修地点周围安全情况,清理好安全退路。发现折梁、断柱、片帮、冒顶等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必须妥善处理。

  第22条 维修工作与其他工种工作交叉互相影响时,必须与班(组)长及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第23条 在预回撤棚子的外侧架设好临时支架,支护好顶帮。

  第24条 在原棚梁下打上临时支柱,松动原棚子的顶和帮,撤两帮棚腿,扩帮至规定宽度,回撤原棚梁。

  第25条 按作业规程的布置方式及时架设的支护棚子,并背好顶帮。

  第26条 将回撤棚子及时运出工作地点,按指定地点码放整齐,清理工作地点,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回撤下一架棚子。

  第27条 卧底或挑顶需要爆破时,按有关爆破的规定执行。

  第28条 工作面超前支护的方式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第29条 使用木梁金属支柱(摩擦支柱、单体液压支柱)架设超前支护时,应一梁三柱并留有宽度0.7米以上的人行道。

  第30条 使用铰接顶梁或十字铰接顶梁超前支护时铰接顶梁或十字顶梁要挂平,方向要与巷道的方向保持一致,相互间要铰接好,梁轴的方向要便于回撤,悬空处要用材料填实背牢。

  第31条 上棚梁时人员必须口号一致,手要扶在侧面,不得扶在梁的上面,头部要在安全一侧。

  第32条 煤壁处以里巷道的维护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不采用沿空留巷时,其回撤不得滞后切顶线,并应及时架设一排关门支柱。

  第33条 处理冒顶时,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补充措施的要求操作。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1、巷道局部冒顶,但还未冒严,压力已相对稳定时:

  (1)事先准备好棚子的梁、腿、背顶材料,其材质、规格及棚距要符合作业规程或补充措施规定。

  (2)加固冒顶处两侧支护,在紧靠塌冒处附近的支架棚梁上打上点柱,必须时把靠近塌冒处的支架用长钢梁联成牢固的一体。

  11、 刮板输送机安全操作规程

  1、刮板输送机司机对刮板输送机的安全运输负责。

  2、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集中精力,不瞌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开机时集中思想,时刻注意信号。

  3、经常清扒机头机尾、机周围的余煤和机槽内的木料、物件石,保证机器安全运转。

  4、经常检查溜子中链子、链接、销子、开关、信号情况,以及电动机声响和温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对机器各部进行“四检”(班检、日检、周检、月检)和包机制,始终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

  6、爱护机器设备,加好油,清扫设备煤尘,做好防尘工作,保持清洁卫生。

  7、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现场交接班。

  12、乳化液泵安全操作规程

  1、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2、必须了解乳化液泵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并具有一定的维修技术。

  3、严格现场交接班,对当班出现的故障要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汇报队值班领导并将情况交下班去处理。

  4、必须按操作规程要求正规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5、必须按2%-3%的浓度要求进行乳化液配制,按要求检查、检修设备,保证乳化液泵正常运转。

  6、负责本工作场所的卫生清理、物料码放及工具管理等工作。

  7、遵守劳动纪律,严禁班中睡岗、脱岗。

  13、皮带机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2、熟练掌握设备性能及构造原理,掌握一般维修保养、故障处理的知识,通晓本岗位操作规程,按完好标准维护保养皮带输送机,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持证上岗。

  3、开机前要检查各传动机构是否完好,皮带张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按规定对皮带的各项保护进行试验;认真填写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4、在运行过程中,要高度集中精力,注意观察皮带有无跑边或撕裂现象,有无断带或卡紧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停机,待处理好后方能开机。

  5、保护好消防灭火及喷雾灭尘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图牌板悬挂整齐,清晰整洁。

  6、停机时,清扫电动机开关、液力耦合器、减速器等部位的粉尘,清除机头、机尾的浮煤、浮矸,保持机头、机尾的卫生清洁。

  7、坚守工作岗位,加强检查维护,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操作规程。

  二、煤矿掘进安全操作规程

  1、掘进钻眼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掘进钻眼工作的人员。

  第2条 钻眼工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条 钻眼工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熟悉工作面的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支护方式等有关技术规定,掌握钻眼机具的结构、性能和使用方法,钻眼机具在工作中出现故障时,应能立即检修或更换。

  第4条 必须坚持湿式钻眼。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5条 严禁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钻眼。

  第6条 钻眼前首先检查钻眼地点的安全情况,敲帮问顶、加固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7条 钻眼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监护顶帮安全,并注意观察钻进情况。

  第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钻眼,处理后方可作业。

  1、掘进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或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以及其他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

  2、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工作面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或风筒口距离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

  3、供水管内无水,防尘设施不齐全或防尘设施损坏、失效时。

  4、工作面拒爆、残爆没有处理完毕时(处理瞎炮时除外)。

  5、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

  6、工作面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涌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异状)时。

  7、在有冲击地压的煤层中打眼时,如发现炮眼内煤岩粉量增大,正常供水状态下,煤岩粉排不出来,卡钎、爆孔、钝钻、煤炮频繁、支架变形、底鼓等严重冲击地压预兆时。

  8、掘进工作面应清理的浮煤、浮矸没清理干净或积水没有排除时。

  9、钻孔突然与采空区或旧巷相透时。

  10、其他不安全隐患未排除时。

  第9条 发现有煤岩变松、片帮、来压或钻孔中有压力水、水量突然增大,或出现有害气体涌出等异常现象时,必须停止钻眼,切断电源,钻杆不要拔出,并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听候处理。工作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点。

  第10条 钻眼中,发现有钻头合金片脱落、钻杆弯曲或中心孔不导水时,必须及时更换钻头或钻杆。

  第11条 在倾角较大的上山工作面钻眼时,应设置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工作台,必须时工作人员宜配戴保险带。巷道中须设置挡板,防止人员滑下和煤岩滚动伤人,并将电缆及风、水管固定好。

  第12条 严格按标定的眼位和爆破说明书规定的炮眼角度、深度、个数进行钻眼。凡出现掏槽眼相互钻透或不合格的炮眼,必须重新钻眼。

  第13条 钻眼时要随时注意煤岩帮、顶板,发现有片帮、冒顶危险时,必须立即停佔处理。

  第14条 钻眼中,出现粉尘飞扬时要停止钻进,检查水管是否有水,钻头、钻杆中心孔是否畅通,处理后再钻眼。

  第15条 在钻眼过程中,发现钻眼机具的零部件、设施等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停钻处理。

  第16条 钻眼时,钻杆不要上下、左右摆动,以保持钻进方向,钻杆下方不要站人,以免钻杆折断伤人。

  第17条 在向下掘进的倾斜巷道工作面钻底眼时,钻杆拔出后,应及时用物体把眼口堵好,防止煤岩粉把炮眼堵塞。

  第18条 大断面巷道施工,必须搭设牢固可靠的工作台,或者采用台阶工作面施工、蹬碴钻眼等措施。

  第19条 掘进接近采空区、旧巷及巷道贯通等特殊地段,必须按作业规程中规定的特殊措施进行钻眼。

  第20条 电钻必须有“MA”标志。入井前应由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确认防爆性能良好,方准入井使用。

  第21条 使用电钻时,必须设有并使用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机、自动停电等综合保护装置。

  第22条 钻眼前应准备好所使用的钻具,如风钻、煤电钻、钻杆、钻头等。钻杆在直,水针孔要正,钻头应锋利,并要完整无损。

  第23条 压风管、供水管、电源须接送至掘进工作面附近,保证风、水、电、使用方便、正常和安全。

  第24条 进入工作地点之前,必须对施工地点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有危岩、悬煤矸时,要及时处理,钻眼必须在临时支护掩护下或在支护完整条件下进行。

  第25条 打眼前要做到“三紧”、“两不要”:即袖口、领口、衣角紧、不要戴手套,不要把毛巾露在衣领外。

  第26条 钻眼前对风钻要进行如下检查:

  1、风钻接风、水管前,检查管口内是否有脏、杂物;如有时要用风、水吹冲干净。检查风、水管路是否完好畅通,接头是否连接牢固。

  2、零部件是否齐全,螺钉是否紧固,水针是否合格。

  3、注油器内要装满油脂,油脂要清洁,并调节好油阀及进行试运转。

  4、钻杆是否平直,钻头安装是否牢固,钻杆中心孔和钻头出水孔等是否畅通,钎尾是否合格。

  5、运转声音是否正常,各操作把手是否灵活可靠,有无漏风、漏水现象,钻架的升降是否灵活。

  6、打深眼时,要配齐长短套钎及相应钻头。

  以上情况都达到完好要求时,才准许钻眼。

  第27条 钻眼前对电钻要进行如下检查:

  1、综合保护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2、电钻机体有无裂纹或损伤,螺钉、螺帽、销子等有无松动,后罩、风扇是否完好等。

  3、钎杆是否平直,钎头、钎尾是否合格,供水中孔是否畅通,侧式供水套是否完好,钻头是否锋利,钎杆与钻头连接是否牢固。

  4、电钻开关是否灵敏,转动方向及声响是否正常。

  5、电缆是否有破皮、露芯、漏电,电缆应挂在巷道的一侧,防止挤压损坏。

  6、供水管是否畅通,水源有无压力等。

  以上情况都达到完好要求时,才准许钻眼。

  第28条 掘进打眼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检查施工地点安全。

  2、准备钻眼设备、工具,试运转,并标定眼位。

  3、钻眼。

  4、撤出设备和工具。

  第29条 标定眼位,划分区块。

  1、按中、腰线和炮眼布置图的要求,标出眼位。

  2、多台风钻打眼时,要划分好区块,做到定人、定钻、定眼、定位、定责,不准交叉作业。

  3、按照爆破图表的要求,确定打眼深度,并在钻杆上做好标记,确保眼底(除陶槽眼)落在同一个平面上。

  第30条 试运转:按照先开水、后开风的顺序进行试运转。

  第31条 定眼:司机站在风钻后侧面,手握把手,调整钻架(气腿)到适当高度,领钎人员站在一侧,避开司机视线,手握钎杆,把钎头放在用镐刨出的眼窝上。定眼时,风钻司机和领针人员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第32条 开眼:把风钻操纵阀开到轻运转位置,待眼位稳固并钻进20-30毫米以后,再把操纵把手扳到中运转位置钻进,直至钻头不易脱离眼口时,再全速钻进。

  第33条 正常钻眼。

  1、司机一手扶住风钻的把柄,一手根据钻进情况,调节操纵阀和钻架调节阀。

  2、开钻时要先给水,后给风;钻眼过程中,给水量不宜过大或过小,要均匀适当。更换钻杆时,要先关风、后关水。

  3、司机扶钻时,要躲开眼口的方向,站在风钻侧面,两腿前后错开,脚蹬实底,禁止踩空或骑在气腿上钻眼,以防钻杆折断时风钻扑倒或断钎伤人。

  4、钻眼时,风钻、钻杆与钻眼方向要保持方向一致,推力要均匀适当,钻架升降要稳,以防折断钻杆、夹钻杆或拐丢钻头。

  5、钻眼应与煤岩层理、节理方向成一定的夹角,尽量避免沿层理、节理方向钻眼。

  6、遇有突然停风、停水时,应将风钻取下,拨出钻杆,停止钻眼。

  7、更换钻眼位置或移动调整钻架时,必须将风钻停止运转。

  8、按时向风钻注油器内注油,不得无润滑油作业。

  9、钻深眼时,必须采用不同长度的钻杆,开始时使用短钻杆。

  第34条 停钻:钻完眼后,应先关水阀,使风钻进行空运转,以吹净其内部残存的水滴,防止零件锈蚀。

  第35条 标定眼位。

  1、按中腰线和炮眼布置图的要求,标出眼位。

  2、两台或多台电钻打眼时,要划分好区块,不准交叉作业。

  第36条 试运转:开水、送电(送风)、试运转。

  第37条 点眼:用手镐点眼定位,并刨出眼窝,钻头轻轻接触煤壁,启动手柄开关。

  第38条 钻进。

  1、点眼后,按规定的角度、方向均匀用力向前推进,直至达到要求深度。

  2、打眼工要站稳,并握紧电钻把,切忌左右晃动。

  3、开眼或钻眼过程中,不准用手直接扶、托钻杆或用手掏眼口的煤岩粉。

  4、电钻、风煤钻转动后要注意钻杆的进度,每钻进一段距离要不回抽动几次钻杆,排除煤粉,减少阻力,以防卡住钻杆。

  5、当电钻(风煤钻)发生转动困难或发出不正常的声响时,或电钻、电缆漏电及电钻外壳温度超过规定等故障时,必须停止钻进,查出原因,及时处理。

  6、在煤壁上钻眼时,要尽量避开硬夹石层和硫化铁结核。

  7、在工作面移动电钻时,要一手提电钻手把,一手提电缆。不准用电缆拖拉电钻,也不准将钻杆插在电钻上移动。

  第39条 停钻:钻眼完毕,应先关水、再断电(停风),最后抽出钻杆。

  第40条 使用风钻钻完眼后,应将钻眼工具、设施撤出工作面,存放在安全地点,将风、水管阀门关闭,软管盘放整齐。

  第41条 使用电钻外完眼后,应从电钻上拔下钻杆,切断电源,并把电缆、钻杆、电钻撤至无淋水和支架完好的安全地点,将电缆和供水软管盘放好。

  使用风煤钻钻完眼后,应从风煤钻上拔下钻杆,并把风水管、钻杆、风煤钻撤至无淋水和支架完好的安全地点,将风水管盘放好。

  2、掘进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第2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4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6条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7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②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③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④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⑤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⑥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①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②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③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9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12条 严禁放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第13条 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特殊安全措施。

  第14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②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③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④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⑤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通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②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木质箱内并加锁,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③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④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⑤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5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6条 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17条 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18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第19条 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1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

  ①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②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③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④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⑤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⑥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⑦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⑧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⑨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⑩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20条 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未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1条 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2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低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3条 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24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25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6条 警戒。

  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

  第27条 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3、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4、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7、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8、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第28条 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29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30条 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31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32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3条 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4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5条 完后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3、人力装载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在井下从事人工装载工作的人员。

  第2条 人力装载工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必须熟悉作业规程,掌握现场情况。

  第3条 装载工装载应佩戴手套,并且必须有专人监护顶帮情况。

  第4条 装载中发现拒爆、残爆、炮眼,应立即停止作业,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现未爆炸的雷管炸药要及时拣出,并交给爆破工。

  第5条 装载工作必须在临时支护下进行(顶板不设支护的除外),严禁空顶作业,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应及时进行支护,否则不得进行装岩作业。

  1、在架棚支护的巷道内,要先扒两侧的煤、矸,然后扒中间。每扒够一个棚距及时进行架棚支护。

  2、在锚杆支护巷道中扒装,每扒够一个支护排距,必须及时进行支护。

  第6条 由上向下掘进斜巷时,必须设有防止跑车的安全装置。上端应设置阻车器,下端(掘进工作面)上方必须设置坚固的遮挡(挡车栏),遮挡至工作面的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采用倒拉绞车由下向下掘进斜巷时,绞车上方及斜巷下端必须设有坚固的遮挡,掘进工作面装车地点要设阻车装置,其至装车地点和工作面的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7条 由下向上掘进装岩时,矿车上方不得有人,人员要靠巷道两帮站,并注意上方煤矸滚动,以免煤矸滚动或装车不慎煤矸伤人。

  第8条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用隔板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放炮前应先在溜放口和人行道设好挡矸(煤)卡,以防煤矸窜堵下部巷道伤人。

  第9条 装车时,要注意工作地点周围的电缆、风筒、风管、水管等物,以防碰坏。

  第10条 向矿车装矸(煤)时,不要装得太满,煤矸不得超出车帮及车上沿。

  第11条 提升期间,装载人员必须进入躲避硐,并把工具放好。

  第12条 准备好装载工具,锹、镐安装要牢固。

  第13条 装车前,平巷内要用木楔掩稳矿车,禁止用煤、岩块稳车,在使用绞车提升的斜巷内不准摘钩装车,装车时绞车司机不得离岗,工作前要检查阻车器和遮挡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第14条 按以下顺序操作。

  1、检查工作地点的支护情况。

  2、准备工具。

  3、洒水降尘。

  4、装车。

  第15条 放完炮,等排净炮烟,先由瓦斯检查人员检查瓦斯,再进行敲帮问顶、检查顶帮及支护、排除悬矸危岩,确定无安全问题后,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第16条 装岩(煤)前必须洒水降尘,以防粉尘飞扬。

  第17条 装车时应站在矿车两侧,斜巷装车不得站在矿车下方,作业人员要互相照应,尤其在四角装车时,更应注意自身与他人安全。

  第18条 采用背式装车法时,人站在矿车侧前方,两腿前后叉开,手握锨把向前用力插入岩堆底部,满锨后再用力向上绕过肩膀装入矿车内。

  第19条 人力装车应铺设铁板,铁板应在放炮前铺好,并用矸石(煤)掩盖,以免放炮掀起。前移铁板时,要先清理好底盘,再用撬棍协调前移。

  第20条 不得挖空道心、棚腿柱窝和滑轮固定橛子底根,要扫清两帮及水沟浮矸杂物。

  第21条 装车时遇到大块煤矸必须破碎。用大锤或手镐破大块时,周围禁止站人,以防掉锤或碎石飞溅伤人。

  第22条 用手搬大块岩石时,要注意防止岩块破裂砸脚,严禁两人共同抬运大块岩石装车。

  第23条 使用刮板输送机运煤(矸)时,应在输送机运转时装煤(矸),以防压住刮板输送机启动困难。任何人不得站在输送机上乘坐输送机。

  第24条 收拾好锹、镐等装载工具,做好交接班记录。

  4、砌碹支护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砌碹支护作业的人员。

  第2条 砌碹支护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条 砌碹支护工必须掌握作业规程中规定的支护形式、支护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等。

  第4条 刷帮、挑顶前,应先检查支架和顶帮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独头巷道进行刷帮挑顶时,在施工段以里不得有人工作。

  第5条 拆除临时支架,应由外向里依次进行。每次拆除的长度和数量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拆除支架时,无关人员应撤至安全地点。

  第6条 临时棚腿撤除后,应立即进行挖底槽和砌墙工作。分段碹墙砌完后,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距离拆除顺巷抬棚和原有支架棚梁,按碹拱尺寸检查,并处理好拱部荒断面,如有掉顶危险,须在墙顶壁后牢固地架设墙上小棚。小棚拆除后,以穿棒护顶,穿棒的一端插入碹茬,另一端托在未撤的临近小棚梁上。

  第7条 基础槽应挖到实底。如基础下是煤层或软岩层时,基础必须加深、加宽,底鼓严重时,应加砌底拱。基础加大或底拱施工,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8条 砌碹用砂浆配合比较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砌筑时,砂浆要均匀饱满,料石无干瞎缝,严禁料石干垒。

  第9条 用料石砌碹时,严禁使用半石,严禁料石横放。

  第10条 严禁使用腐朽、开裂、变形、折损的碹胎及模板。有特殊要求的碹胎及模板必须编号。跨度超过4米的碹胎,各节之间必须使用螺栓连接,不准使用其他连接方式。

  第11条 架设碹胎的工作,应由碹头向里依次进行,第一架碹胎应稳在老碹下,两碹胎间距不应大于1米,相邻碹胎之间必须用拉杆连接。严禁将碹胎直接稳定在工作平台上。

  第12条 脚手板的厚度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将脚手板直接搭在胎垛上或胎腿横梁上,作工作平台使用。工作平台下需通过矿车时,必须保证矿车进出安全。工作平台上要留有躲闪冒落活石的空间,禁止在平台上堆积过多的材料或砸料石。

  第13条 采用浇筑混凝土碹时,要先清理模板上的矸石杂物,检查钢筋排列数量、直径、规格和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第14条 回收碹胎的时间,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回收碹胎必须使用长柄工具,严禁使用动力机械回收。

  第15条 砌筑水沟前,应将水沟毛断面的积水和煤岩碎块清除干净,并按设计的厚度,坡度位置铺好底,沟底表面应光滑平整。水沟帮面浇筑混凝土时,应边浇灌边捣固,使其保持平整、无错口或台阶。

  第16条 备齐砌碹施工工具以及有关支护材料。

  第17条 检查并处理工作地点的安全隐患。

  第18条 检查施工所需的风、水、电。

  第19条 施工前,要掩护好风、水、电等管、线设施;施工设备要安放到规定地点。

  第20条 砌碹前,要根据作业规程要求,按中、腰线检查巷道断面尺寸,进行刷帮、挑顶和拆除临时支架工作,凡有碍砌碹的部分都要刷大。

  第21条 锚喷作为临时支护时,应先检查毛断面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再按锚杆间排距补打齐锚杆,并喷砂浆或薄层混凝土封闭顶、帮。

  第22条 砌拱前,必须搭设牢固的工作平台。

  第23条 砌墙架工字钢梁支护操作顺序:

  1、检查处理工作地点的安全隐患。

  2、临时支护。

  3、挖底槽砌基础。

  4、砌墙。

  5、上钢梁,背顶。

  6、检查质量,清理现场。

  第24条 砌拱形碹操作顺序。

  1、执行第23条1-4款。

  2、搭工作台。

  3、支碹胎、砌碹或混凝土浇灌。

  4、封顶与合拢门。

  5、拆碹胎与模板。

  6、检查质量,清理现场。

  第25条 挖地槽砌基础。

  1、按中、腰线和设计尺寸确定地槽位置和深度,并作出标记。

  2、用手镐、风镐挖地槽。挖槽时,要注意观察抬棚腿窝,防止松动失脚。地槽挖完后,检查尺寸,并排净积水,清底找平。

  3、砌基础前,根据中腰线检查地槽位置和深度,并定上基础边线和上平线。

  4、砌基础时,应先填入30-50毫米厚的铺底砂浆,然后摆放基础石,基础石要平、直、稳、实,灰缝饱满,灰缝大小符合规定要求。

  5、浇筑混凝土基础时,应先支好模板,根据中、腰线校正,然后再用撑木、拉杆固定好模板。

  第26条 砌料石墙。

  1、敲帮问顶,清除浮矸,清洗基础面。

  2、根据巷道的中、腰线先挂好垂线和水平线,按线施工。

  3、砌墙时,必须将料石摆正放平,不平时,应用碎石垫平、垫稳。在倾斜巷道,料石大面缝口应和巷道的坡度一致。

  4、随砌随将壁后用碎石充填严实,用片石块译时,要用砂浆灌实。

  5、一次砌筑墙高不得超过1米,超出部分应待灰浆初凝以后再砌。

  6、料石压茬要明显,正常情况下,压茬宽度不得小于料石宽度的1/4。接茬要严密,严禁出现对缝、重缝和齐茬。碹头必须留好长短茬。

  7、新碹与旧碹的接茬处,必须清除煤牙等杂物,并用水冲洗干净。

  第27条 浇筑混凝土墙。

  1、敲帮问顶,清除浮矸,清洗基础面。

  2、支模板,固定后用中线校正,起拱线用中腰线校正。

  3、浇筑混凝土,随浇筑随捣固,并随时对模板进行加固。

  4、采用连续浇灌法。在浇灌中,如间隔2小时以上时,必须将上一次混凝土表面处理成麻面,清洗后再铺一层10-20毫米的灰浆。

  第28条 支碹胎。

  1、支碹胎前先检查巷道顶板安全情况,脚手架或操作台的稳固情况、碹胎规格、质量情况。

  2、用水冲洗碹胎与模板。

  3、按碹胎间距支设腿子木,并支稳支牢。

  4、支碹胎并固定。用胎腿稳定碹胎时,胎腿和殖胎之间的接口要对齐并用扒锯固定牢固,不能歪扭,必须将胎腿支在实底上。在用砖或料石垒垛稳定碴胎时,要垒在经找平的坚硬底板上,并要保持垛架的稳定、牢靠,与碹胎接触处应垫方木。

  5、碹胎的模板应随砌随放(钢筋混凝土碹除外)并摆放平整。外部不平整处,可用木楔垫平。模板厚度应一致,对接要齐,对缝应严密、平整,不准漏浆。

  第29条 砌拱。

  1、砌碹拱时,必须从两侧起拱线向中心对封,使碹胎受力均匀,严禁非对黎砌封。

  2、随砌拱随铺好碹板。

  3、砌拱料石要紧贴碹板,大头朝上,料石安放要平、直、稳实,不得有单点支撑。每块料石都在用顶头灰,封口的砌块之间必须用石楔打紧。

  4、要随砌随充填。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填实,随砌随充填,冒顶过高时,拱后充填层厚度不得小于0.5米,再上可用木垛或水泥板垛接顶。

  5、砌双层碹时,第一层应比第二层超前2-3排料石。

  6、浇筑混凝土碹拱前,必须处理好接茬,用清水冲洗后再铺上一层薄灰浆,固定模板。碹拱的钢筋应事先加工成型。混凝土的浇灌、捣固、模板检查等,可与浇灌混凝土墙相同。

  第30条 封顶及合拢门。

  1、料石碹封顶时,碹拱砌到最后三层料石时,将碹板全部放好,然后由里向外依次安放拱顶料石,直至封顶结束。封顶灰浆必须饱满,料石居中,严防偏顶或灰缝居中。

  2、料石碹合拢门时,一般只留正中一层碹石,先将封顶铁板插入碹板上,然后依次托上料石,用咬子石塞紧,灌满灰浆。最后一块料石用咬子石塞牢后,自上而下塞填砂浆,再用封顶板托牢。

  第31条 拆碹胎和模板。

  1、拆除碹胎、模板应由外向里依次迸进,并禁止有人在拆碹胎附近逗留。

  2、回胎人员站在安全一侧,并预先清理好退路。

  3、回胎后,将贴在碹壁上的悬板、模板全部拆掉。

  4、拆下来的碹胎、碹板、模板、撑木等,应及时清理,拔掉铁钉,并码放整齐。

  5、上下山回胎前,应设挡板,回胎时人站在上方。

  6、料石墙必须勾缝。拆除碹板、模板后,混凝土障体表面凹凸不平或有蜂窝、麻面时,要用砂灰找平。

  5、锚杆支护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锚杆支护作业的人员。

  第2条 锚杆支护基本支护形式是指巷道单体锚杆支护、锚网支护、锚网带(梁)支护。其他支护形式参照基本支护形式执行。

  第3条 锚杆支护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条 锚杆支护工必须掌握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巷道断面、支护形式和支护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等,熟练使用作业工具,并能进行检查和保养。

  第5条 在支护前和支护过程中要敲帮问顶,及时摘除危岩悬矸。

  1、应由两名有经验的人员担任这项工作,一人敲帮问顶,一个观察顶板和退路。敲帮问顶人员应站在安全地点,观察人应站在找顶人的侧后面,并保证退路畅通。

  2、敲帮问顶应从有完好支护的地点开始,由外向里,先顶部后两帮依次进行,敲帮问顶范围内严禁其他人员进入。

  3、用长把工具敲帮问顶时,应防止煤矸顺杆而下伤人。

  4、顶帮遇到大块断裂煤矸或煤矸离层时。应首先设置临时支护,保证安全后,再顺着裂隙、层理敲帮问顶,不得强挖硬刨。

  第6条 严禁空顶作业,临时支护要紧跟工作面,其支护形式、规格、数量、使用方法必需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放炮前最大空顶距不大于锚杆排距,放炮后最大空顶距不大于锚杆排距+循环进度。

  第7条 煤巷两帮打锚杆前用手镐刷至硬煤,并保持煤帮平整。

  第8条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

  1、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锚杆和配套材料及严重锈蚀、变形、弯曲、径缩的锚杆杆体。

  2、过期失效、凝结的锚固剂。

  3、网格偏大、强度偏低、变形严重的金属网。

  第9条 锚杆眼的直径、间距、排距、深度、方向(与岩面的夹角)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使用全螺纹钢等强锚杆,锚孔深度应保证锚杆外露长度30-50毫米。

  2、巷帮使用管缝式锚杆时,锚杆眼深度与锚杆长度相同。

  3、对角度不符合要求的锚杆眼,严禁安装锚杆。

  第10条 安装锚杆时,必须使托盘(或托梁、钢带)紧贴岩面,未接触部分必须楔紧垫实,不得松动。

  第11条 锚杆支护巷道必须配备锚杆检测工具,锚杆安装后,对每根锚杆进行预紧力检测,不合格的锚杆在立即上紧,对锚杆锚固力进行抽查,不合格的锚杆必须重新补打。

  第12条 当工作面遇断层、构造时,必须补充专门措施,加强支护。

  第13条 要随打眼随安装锚杆。

  第14条 锚杆的安装顺序:应从顶部向两侧进行,两帮锚杆安装上部、后安装下部。铺设、联接金属网时,铺设顺序、搭接及联接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铺网时要把网张紧。

  第15条 锚杆必须按规定作拉力试验。煤巷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

  第16条 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5米,或在倾角较大的上下山进行支护施工,应有工作台。

  第17条 操作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备齐锚杆、网、钢带等支护材料和施工机具。

  2、检查施工所需风、水、电。

  3、执行掘进钻眼工第22、23、24、25、26、27条的规定。

  4、检查锚杆、锚固剂等支护材料是否合格。

  5、按中腰线检查巷道荒断面的规格、质量,处理好不合格部位。

  第18条 锚杆支护工必须按以下顺序进行操作:

  1、敲帮问顶,处理危石悬矸。

  2、进行临时支护。

  3、打锚杆眼。

  4、安装锚杆、网、钢带(梁)。

  5、检查、整改支护质量,清理施工现场。

  第19条 敲帮问顶,处理危岩悬矸。

  第20条 及时按照作业规程规定进行临时支护。

  第21条 打锚杆眼:

  1、敲帮问顶,检查工作面围岩和临时支护情况。

  2、确定眼位,做出标志。

  3、在钎杆上做发眼深标记。

  4、用煤电钻、风钻或锚杆钻机打眼。

  ①使用风钻打眼时,按掘进钻眼工第29-34条执行。

  ②使用煤电钻、风煤钻打眼时,按掘进钻眼工第35-39条执行。

  ③使用锚杆机打眼时,按锚索支护工第19条执行。

  5、打锚杆眼时,应从外向里进行,同排锚杆先打顶眼,后打帮眼。断面小的巷道打锚杆眼时要使用长短套钎。

  第22条 锚杆(网、钢带等)安装。

  1、清理锚杆眼。

  2、检查钻孔质量,不合格的必须处理或补打。

  3、按所使用锚杆的正规操作程序及时打锚杆,压好锚盘、托板并用专用工具上紧,预紧力符合要求。

  第23条 树脂锚杆安装。

  1、清锚杆眼。

  2、检查锚杆眼深度,其深度应保证锚杆外露丝长度为30-50毫米。锚杆眼的超深部分应填入炮泥或锚固剂,未达到规定深度的锚杆眼,应补钻至规定深度。

  3、检查树脂药卷,破裂、失效的药卷不准使用。

  4、将树脂药卷按照安装顺序轻轻送入眼底。用锚杆顶住药卷,利用快速搅拌器开始搅拌,直到感觉有负载时,停止锚杆旋转。树脂完全凝固后,开动快速搅拌器,带动螺母拧断剪力销,上紧螺母。在树脂药卷没有固化前,严禁移动或晃动锚杆体。

  5、全螺纹钢等强锚杆要采用左旋搅拌方式。

  6、套上托盘,上紧螺母。

  第24条 水泥锚杆安装。

  1、清锚杆眼。

  2、检查锚杆深度、锚杆杆体及附件、锚固剂是否符合要求。

  3、将螺母及托盘安装在锚杆上,组装好备用。

  4、将水泥锚固剂浸入清洁的水中,时间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5、把浸泡好的锚固剂,从水中拿出,用木杆逐块轻轻推送到锚杆眼中(顶部孔每送一块轻轻捣一下)。

  6、用风钻、连接套将锚杆推入锚杆孔内。直至托盘紧贴煤岩面。

  7、安装后紧固螺母,扭矩达到设计要求。

  第25条 管缝式锚杆安装。

  1、清锚杆眼。

  2、检查锚杆眼深度和直径是否合格。

  3、安装锚杆前,先装上托盘。

  4、使用风钻安装,将冲击锤一端装入锚杆尾部,另一端装入风钻钎尾套,开动风钻,开始推力要小,锚杆进入孔内500毫米后,再增加推力,在推进锚杆过程中,要始终保持锚孔和锚杆呈直线。直到托盘贴紧岩面为止。

  5、打紧倒楔。

  第26条 水力膨胀锚杆的安装。

  1、检查注液器内密封圈是否良好,若有异常立即替换。

  2、将钻孔周围围岩找平。

  3、将锚杆插入注液器内后,转动一个角度使之机械闭锁。

  4、用安装棒将锚杆送入钻孔中,使下端托盘紧贴岩面。

  5、操纵水泵阀门,使锚杆充满膨胀,直至调压阀自动卸压。

  6、锚杆锚固后,关闭操纵阀门,撤下安装捧。

  第27条 支护完毕后,检查所有锚杆的预紧力,不合格的及时上紧。

  6、锚喷支护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锚喷支护作业的人员。

  第2条 锚喷支护工、喷浆机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条 锚喷支护工必须掌握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巷道断面、支护形式和支护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等,熟练使用作业工具,并能进行检查和保养。

  第4条 喷浆机司机要掌握喷浆机和拌料机的构造、性能原理。并懂得一般性的故障处理及维修、保养方面的常识,熟练的掌握喷浆技术。

  第5条 执行锚杆支护工第5、6、7、8、9、10、11、12、14、15条规定。

  第6条 不得使用凝结、失效的水泥及速凝剂,以及含泥量超过规定的砂子和石子。

  第7条 支护过程中必须对支护地点的电缆、风水管线、风筒及机电设备进行保护。

  第8条 喷射混凝土前,必须对锚杆、金属网质量进行检查,确保达到规程要求。

  第9条 巷道过断层、破碎带及过老空等特殊地段时,必须加强临时支护,并派专人负责观察顶板。

  第10条 喷浆机运转时,严禁手或工具进入喷浆机内。

  第11条 喷射混凝土注意事项。

  1、一次喷射混凝土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分次喷射,但复喷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否则应用高压水冲洗受喷面。

  2、遇有超挖或裂缝低凹处,应先喷补平整,然后再正常喷射。

  3、严禁将喷头对准人员。

  4、喷射过程中,如发生堵塞、停风或停电等故障时,应立即关闭水门,将喷头向下放置,以防水流入输料管内,处理堵管时,采用敲击法疏通料管,喷枪口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人。

  5、在喷射过程中,喷浆机压力表突然上升或下降,摆动异常时,就立即停机检查。

  6、喷浆机严格执行除尘及降尘措施,喷射人员要佩戴防尘口罩、乳胶手套和眼镜。

  7、喷射工作结束后,喷层在7天以内,第班洒水一次,7天以后,每天洒水一次,持续养护28天。

  第12条 喷射混凝土的骨料应在地面拌匀。

  第13条 金属网联网扣距、联网铁线规格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14条 定期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对不合格的地段必须进行补强支护。

  第15条 锚喷支护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备齐锚杆、网、钢带等支护材料和施工机具。

  2、检查施工所需风、水、电。

  3、执行掘进钻眼工第22、23、24、25、26、27条的规定。

  4、检查锚杆、锚固剂、水泥等支护材料是否合格。

  5、检查临时支护,清理浮煤矸,平整施工场地。

  6、按中腰线检查巷道荒断面的规格、质量,处理好不合格的部位。

  7、根据中腰线确定锚杆眼的眼位,做出明确标记。

  第16条 喷浆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风水管、电缆是否完好,有无漏风、漏水、漏电现象。

  2、检查喷浆机是否完好,并送电空载试运转,紧固好摩擦板,防止漏风。

  3、检查锚杆安装和金属网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输料管路要平直,不得有急弯,接头必须严紧,不得漏风。严禁将非抗静电的塑料管做输料管使用。

  5、喷浆前,按中、腰线,检查巷道断面尺寸,清基、挖地槽,并安设喷厚标志。

  6、有明显涌水点时,打孔埋设导管导水。

  第17条 锚(网)喷支护操作顺序:

  1、备齐施工机具、材料。

  2、安全质量检查,处理危岩悬矸。

  3、初喷。

  4、打锚杆眼。

  5、安装锚杆、压网、联网。

  6、复喷。

  7、检查、整改支护质量,清理施工现场。

  第18条 爆破后处理工作面危岩悬矸立即进行初喷等临时支护。过断层破碎带时,应使用金属前探梁作临时支护。

  第19条 打锚杆眼执行锚杆支护工第21条的规定。

  第20条 安装锚杆分别执行锚杆支护工第22、23、24、25、26条的规定。

  第21条 喷射混凝土:

  1、配、拌料。

  ①利用筛子、斗检查粗、细骨料配比是否符合要求。

  ②检查骨料含水率是否合格。

  ③按设计配比把水泥和骨料送入拌料机,上料要均匀。

  ④检查拌好的潮料含水率,要求能用手握成团,松开手似散非散,吹无烟。

  ⑤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掺入量在喷射机上料口均匀加入速凝剂。

  2、喷射。

  ①开风,调整水量、风量,保持风压不得低0.4兆帕。

  ②喷射手操作喷头,自上而下冲洗岩面。

  ③送电,开喷浆机、拌料机,上料喷浆。

  ④根据上料情况再次调整风、水量,保证喷面无干斑,无流淌。

  ⑤喷射手分段按自下而上先墙后拱的顺序进行喷射。

  ⑥喷射时喷头尽可能垂直受喷面,夹角不得小于70°。

  ⑦喷头距受喷面保持0.6-1米。

  ⑧喷射时,喷头运行轨迹应呈旋形,按直径200-300毫米,一圆压半圆的方法均匀缓慢移动。

  ⑨应配两人,一人持喷头喷射,一人辅助照明并负责联络,观察顶帮安全和喷射质量。

  3、停机。

  喷浆结束时,按先停料、后停水、再停电、最后关风的顺序操作。

  第22条 喷射工作结束后,卸开喷头,清理水环和喷射机内外部的灰浆或材料,盘好风水管。

  第23条 清理、收集回弹物,并将当班拌料用净或作浇筑水沟的骨料。

  第24条 喷射混凝土2小时后开始洒水养护,28天后取芯检测强度。

  第25条 每班喷完浆后,将控制开关手把置于零位,并闭锁,拆开喷浆机清理内外卫生,做好交接班准备工作。

  7、把钩信号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从事掘进运输把钩信号作业人员。

  第2条 把钩信号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3条 把钩信号工必须掌握所在工作地点的提升运输线路及巷道技术参数,懂得所用车辆、挡车设施、信号设施的结构、性能及使用方法,熟悉列车组列、联接装置的选择。

  第4条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5条 执行作业地点技术特征牌板中对物料运送的要求。

  第6条 挡车设施必须处于常闭状态,在上部平车场严禁有余绳开车。

  第7条 严禁用代用口代替联接装置。

  第8条 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第9条 严禁用矿车运送人员,严禁扒、蹬、跳车。

  第10条 严禁他人代替摘挂或发送信号。

  第11条 提升时严禁非把钩信号工进入车场,已进入提升区段的要躲入安全地带。

  第12条 严禁用空钩头拖拉钢轨等物料。

  第13条 下山掘进,上提车辆正常使用尾绳。

  第14条 上岗后必须详细检查挡车设施、连接装置、提升钢丝绳25米以内的质量、信号设施、道岔及其他设备设施是否完好齐全、灵敏可靠或符合标准,若不符合提升要求严禁提升。

  第15条 详细检查岗位范围内有无影响安全提升的隐患,有无其他工作人员在提升区段工作,确认无误后方可提升。

  第16条 认真检查车辆装载和组列情况,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17条 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以及特殊物料,必须制定安全提升措施。

  第18条 操作顺序。

  运行前,联环→挂钩头→挂保险绳→发开车信号。

  停车后,摘保险绳→摘钩头→摘环。

  第19条 车辆停稳掩牢后方可摘挂钩,严禁车未停稳就摘挂钩。

  第20条 每次挂钩完毕后,必须首先对列车组列、装载、联接装置、保险绳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开车信号,开车后要目送车辆运行,并正常使用挡车设施,发现异常及时发紧急停车信号。

  第21条 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以及特殊物料,进入斜坡时,必须停车检查连接固定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准提升。

  第22条 操作时站立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摘挂钩。

  ①严禁站在道心,严禁头部和身体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

  ②必须站立在轨道外侧进行摘挂钩,距外侧钢轨200毫米左右。

  ③在单道操作时,一般应在人行道侧。

  ④双道操作时,应站在双道之间进行摘挂钩,若双道之间安全间隙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时,则应将空车道车辆推出摘挂钩位置,再进行摘挂钩。

  ⑤摘挂完毕需越过串车时,严禁从两车辆之间越过。

  2、发送信号。

  ①应站立在信号硐室内或安全地点,手按信号发送器,目视车辆,提升过程中,应进入信号硐室。

  ②“一响”为正常停车信号;“二响”为上提信号;“三响”为下松信号;并规定好其他联系信号且不得与之重复。

  第23条 专用车辆挂不上时,应倒出车辆,重新装载留出联接空间。

  第24条 挂人行车时,首先应详细检查人行车及连接装置和泄漏通讯机的完好情况,挂好钩头,将人行车提至斜坡进行手动落闸试验,空运行一次,试车正常后,方可提升人员。

  第25条 特殊物料、设备、材料及大宗物件运送时,必须采用专用的连接装置,遵守措施的要求,配合施工单位提升。

  第26条 提升物料前,发现牵引车数及重量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不符合要求的严禁提升。

  第27条 若发现提升异常时,应及时发停车信号,赶赴现场详细检查,待事故处理完毕,方可恢复提升。

  第28条 车辆严重脱轨时,按规定条款复轨,严禁把钩信号工人复轨。

  第29条 工作完毕后,必须清理现场,检查设备、设施,做到现场交接班。

  8、人力推车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从事人力推车的作业人员。

  第2条 人力推车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条 推车工要熟悉巷道的坡度、道岔、拐弯、沿途设施及矿车两帮的安全间隙,以便在发车、推车、拐弯、速度控制、发车警号、停车时做到心中有数。

  第4条 在电机车运输巷道推车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并按调度指示推车。若推车中途掉道或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行车时,要尽快与调度站联系。

  第5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一次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若前车停时,要立即发出警号通知后车。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岔道、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都必须发出警号。

  3、推车应匀速前进,严禁放飞车,不准蹬、坐车滑行。

  4、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6条 在车场或错车道存车时,矿车不准压道岔。

  第7条 在单轨道上推车,要确认对方没有车辆推过来时才准发车,两人以上推车时,要同进同出,以免发生误撞。在双轨道上推车时,检查另一轨道上的车辆是否有超宽物料。

  第8条 临时停车处理障碍物时,必须提前发出警号,把矿车停稳挡好,并在矿车两端10米处设阻挡物。

  第9条 在巷道内推车时,严禁用肩扛车。

  第10条 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推车时,必须检查挡车设施是否关闭。

  第11条 推车前,应认真巡视路线,检查轨道及道岔,清除沿途障碍物,确保线路畅通无阻。

  第12条 推车前,应将后面的矿车用木楔稳住。

  第13条 按以下顺序进行操作:

  1、检查熟悉推车路线。

  2、检查车辆状况。

  3、推车。

  第14条 推车时应在矿车后方推车,不准在车前拉车和手把车沿推车,并注意防止巷道两帮或风门等物体挤伤人。

  第15条 推车工必须头戴矿灯,集中精力,注意前方,严禁低头推车。

  第16条 在弯道推车时,用力要里带外推,以防掉道。

  第17条 推车通过非自动风门时,应先减速、后停车、再开门,通过后立即关闭风门。若通过一组风门时,要做到一开一关,不准同时打开。不准用矿车碰撞风门。

  第18条 推车过道岔时,要在减速停车后,再扳道岔,过道岔后应将道岔扳回原位。

  第19条 推车位置的矿车,应挂好钩或用木楔稳住。

  第20条 有能自行滑动的坡度上停放车辆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木楔稳住,否则不准停放。

  第21条 使用V型矿车运输,车厢的固定销要挂牢,翻车卸煤(矸)时,头和手要迅速离开。向倾斜小眼翻车卸煤(矸)时,要有防止矿车坠入的挡车设施,翻车人员站稳后再翻车卸煤(矸),以防滑入斜巷内。

  第22条 处理掉道矿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专人指挥。

  2、将矿车稳住,先抬一头上轨,后抬另一头复位。

  3、用铁轨、撬扛使矿车复位时,应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

  4、用机械复位时,严禁生拉硬拖矿车。

  第23条 停止作业时,空、重车要分别停在空、重车道上,不准把矿车停留在路途巷道中。

  第24条 沿途浮矸杂物应清理干净,以保持线路畅通。

  9、装岩机安全操作规程

  1、保证设备安全运转,紧密配合生产作业,完成装矸任务。

  2、熟练掌握设备的性能、构造、原理并懂得一般性的日常维修保养和故障处理方面的知识,熟悉掘进生产工艺。

  3、经常检查钢丝绳的磨损及连接情况,回头轮装岩机与轨道的固定、卸载槽和挡绳栏的支撑牢靠程度,斜巷扒装时必须检查装岩机固定的二级保护。

  4、负责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开关、电缆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设备日常检查和防爆工作。

  5、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别人交替开机,特别在运转过程中,集中思想,前后照顾,注意人员来往,防止压断电缆,保证人身安全。

  6、每班扒装结束,必须切断电源,将开关闭锁,搞好设备卫生。

  7、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持证上岗。

  10、 小绞车司机

  1、上岗人员必须神智清醒,酒后、精神不振、视听力障碍人员及无上岗合格证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2、熟练掌握设备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各种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章操作。

  3、设备运行前必须认真细心检查,特别对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仪表、操作手把、信号装备、机器各部位螺丝、垫圈、柱销等是否完好无损、坚固要作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汇报。

  4、设备运行中必须精力集中,谨慎操作,不得与他人交谈,嬉戏打闹。在操作时,司机应手不离操作手把,严禁在设备没有完全停稳时就在操作台上替换司机。

  5、操作时要辨清信号,确认后才能开动或停止绞车。对于设备运行中的非正常信号,必须先停车,查明原因,再准备继续开车。

  6、操作时要检查电压是否在正常值范围内,否则不能开机。

  7、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并严格执行绞车道“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制度。

  8、认真填写运转记录、检查记录、检修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等。

  9、当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自己和维修工都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汇报队处理。如有可能造成人身或大事故时,应立即停车报告上级处理。

  10、保持绞车设备及车房、硐室整齐、清洁。

  三、煤矿通风安全操作规程

  1、风筒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的风筒工作人员。

  第2条 风筒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风筒的运送、安装、维修和拆除。

  2、不用的或已经损坏的风筒及时回收上井。

  3、及时修补现场破损的风筒。

  4、及时整理、接好脱节的风筒。

  第3条 风筒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条 风筒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并掌握对局部通风机开停的有关规定。

  2、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选用风筒的有关规定。

  3、掌握风筒安装、使用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4、熟悉所分管区域的掘进工作面的情况。

  5、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6、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7、掌握下井须知等有关安全规定。

  第5条 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乡镇煤矿不大于5米,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

  第6条 风筒必须使用有“煤安”标志的合格产品。

  第7条 风筒拐弯处要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

  第8条 一台负机不允许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9条 风筒管理要做到“五不让”:即不让风筒落后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让风筒脱节破裂、不让别人改变风筒的位置和方向、不让风筒堵塞不通、不让风筒浸在水中。

  第10条 入井时要携带必要的工具和材料,了解工作地点的风筒直径、长度、是否需要新接风筒。

  第11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安装时:运输→吊挂→检查。

  拆除时:拆除→运输→检查(晾晒)→修补→保存。

  第12条 风筒的吊挂要平、直、稳、紧,避免风筒被刮破、挤扁、放炮崩破。

  第13条 风筒吊挂要逢环必挂,尽量靠近巷道一帮,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第14条 吊挂风筒要采取由外向里的方向,逐节连接、吊挂。

  第15条 风筒的接头要严密,胶质风筒采用反压边接头。

  第16条 铁风筒与胶质风筒连接处理要加软质衬垫,并用铁丝箍紧,确保不漏风。

  第17条 风筒的直径要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需使用过渡节连接。应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第18条 斜巷和立井施工时,风筒更要注意接头牢固,防止脱落。

  第19条 经常检查风筒的质量,发现有破口、漏风,要及时修补。

  第20条 更换风筒时,不得随意停风。确需停风时,应按照矿井技术负责人签发的停风计划执行。

  第21条 在正常工作中,如果风筒突然断开、大破裂,影响到正常供风时,应及时通知受影响地点的人员撤出,并尽快修复、更换。在更换过程中要注意检查有害气体的积聚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操作。更换完毕后,要向调度室和通防部门汇报。

  第22条 巷道掘进完成以后,应在通防部门的指挥下及时把风筒全部拆除。拆除的风筒要运至井上,冲洗、晒干、修补完好。

  第23条 拆除独头巷道的风筒时,不得停风,要由里向外依次拆除。

  第24条 在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附近操作时,必须先和输送机司机联系好,必要时可以停止输送机运转,保证操作者的安全。

  第25条 在电机车运行的巷道中吊挂风筒时,要设安全警戒,严防被除车刮、撞。在架线电机车巷道中施工时需要停电。在巷道高处吊挂风筒时要设台架,操作时要站稳。

  第26条 风筒过风门时,要加接硬质过渡风筒通过风门,不得用软质风筒直接过风门。

  第27条 在巷道中开挖水沟时,要用掩护物遮挡风筒,以防止放炮崩坏风筒。

  第28条 风筒吊挂一般应避开电缆、各种管线,以免相互影响。

  第29条 地面修补风筒:

  1、修补风筒时,粘补风筒的胶浆应按要求配制。根据破口大小,裁剪补丁(以圆形为好);补丁四周应大于破口2厘米以上;补丁边应裁剪成斜面;补丁和破口处应刷净漏出风筒原色,晾干后涂上胶浆进行粘贴,粘贴后应用木锤砸实,使其粘贴严密,最后应再涂上滑石粉。

  2、10厘米以上的破口,应先用线缝合后,再进行粘贴。

  3、风筒上的吊环应齐全,吊环间距应一致,能保证风筒吊挂平直,两端铁圈要缝牢。

  4、修补好的风筒应妥善保存,每季度要晾晒1次。

  5、制作过渡节风筒时,长度应大于2米。

  6、修补风筒时,应准备1台局部通风机,用来吹干风筒。

  7、汽油、胶水必须单独存放,应保持严密,周围严禁烟火。

  8、风筒修理室内不得使用火炉取暖。

  9、风筒修理室内需配备灭火器材,做好防火工作。

  第30条 采用抽出式局部通风机的风筒安设。

  1、风筒必须使用硬质风筒或带有钢丝骨架的橡胶或塑料可伸缩式风筒,橡胶或塑料风筒必须具有抗静电、阻燃的性能。

  2、安装钢丝绳骨架的风筒时,在装卸过程中应注意轻装轻放,不要径向挤压和被锋利杂物碰撞,以免损坏。

  3、用快速接头软带连接风筒时,两李风筒的端圆要对正、接拢,用披风搭好后,再用快速接头软带将两端圆卡紧。接头软带的收紧力要适当,以不漏风、不拉脱为好,接头软带的手把位置应在风筒的侧下方。

  4、风筒末端加接风筒时,应先将加接段风筒吊挂在钢胶线上,对正接头接好,避免产生风筒弯曲、折叠。

  5、风筒拐弯处要加接硬质弧形弯头连接。

  6、在处理风筒内部的积水时,可先打开局部通风机的安全窗,然后解开接头,排除积水。

  第31条 采用拙出式局部通风机的通风方式时,须设专人进行风机、风筒管理。

  第32条 整修完毕的风筒,要交存保管。

  第33条 记录好风筒的台帐。

  2、通风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矿井的通风设施工作人员。

  第2条 通风设施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永久密闭、临时密闭的施工及设施的安设。

  2、负责永久风门、临时风门的安设。

  3、负责调节风窗的安设。

  4、负责测风站的施工。

  5、负责风桥的施工等。

  6、负责通风设施的拆除。

  7、负责通风设施的维修。

  第3条 通风设施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并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第4条 通风设施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矿井通风系统,避灾路线。

  2、掌握下井须知等有关安全规定。

  3、熟悉矿井通风构筑物(永久风门、临时风门、调节风窗、测风站、风桥、永久密闭、临时密闭)的作用、安设方法和要求。

  4、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5、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通风构筑物的规定。

  6、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第5条 通风设施的施工,必须按照施工设计,在设计位置施工,设计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安设位置、种类。

  第6条 须使用设计的材料,不得随意更改。

  第7条 密闭外的钢轨、电缆、管路必须断开,不得与密闭内的连通。

  第8条 在架线巷道中进行有关工作时,必须先和有关单位联系,在停电、挂好“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停电牌、设好临时接地线及保护好架线后方能施工。施工完毕后方可取下临时地线,摘下停电牌,合闸送电。

  第9条 施工人员随身携带的小型材料和工具要拿稳,利刃工具要装入护套,材料应捆扎牢固,要防止触碰架空线等其他物品。

  第10条 在运输巷道中施工风门时,要设专人指挥来往车辆,做到安全施工。

  第11条 每个风门前后5米内的支护要保证完好,并应清理剩余材料,保持清洁、通畅。

  第12条 每个密闭前5米内的支护要保证完好,按规定要求打好棚栏。

  第13条 行车的两道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的两道风门间距要大于5米。

  第14条 风门必须能够自动关闭,两道风门之间要安设连锁装置,保证不能同时打开。

  第15条 通风设施竣工后,要组织验收,凡是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必须整改至合格。

  第16条 在刮板输送机道、输送机道运料时要注意安全。不准用刮板输送机及带式输送机运送材料。

  第17条 密闭、风门、风桥等通风设施的位置应选择在顶帮坚硬、未遭破坏的煤岩巷道内,尽量避免设在动压区。

  第18条 在有电缆线、管路处施工时,要妥善保护电缆、管路,防止碰坏。需移动高压电缆时,要事先与机电部门取得联系。

  第19条 掏槽只能用大锤、钎子、手镐、风镐施工,不准采用放炮方法。

  第20条 在立眼或急倾斜巷道中施工时,必须配带保险带,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21条 砌墙高度超过2米时,要搭脚手架,保证安全牢靠。

  第22条 密闭、风门、风桥、测风站等通风设施施工前要认真学习通防部门下达的工作通知书和相关的知识。

  第23条 准备随身携带的小型材料和工具。

  第24条 计划所需的材料,并通知有关人员材料装车。装运材料要有专人负责。各种材料装车后均不能超过矿车高度、宽度,装车要整齐,两头要均衡。

  第25条 料车入井前必须与矿井调度室及有关单位联系,运送晨应严格遵照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6条 井下装卸笨重材料时要互相照应,靠巷道堆放的材料要整齐,不得影响运输、通风、行人。

  第27条 材料卸车时,应现场验收,发现不足或有误,须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改正。

  第28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验收材料→清理操作现场(安全检查)→施工→质量检查→清理操作现场。

  第29条 检查施工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浓度。施工地点必须通风良好,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30条 由外向里逐步检查施工地点前后10米的支架、顶板、巷帮的支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处理完后方可施工。

  第31条 拆除施工地点的原有支架时,必须先加固其附近巷道支架,敲帮问顶,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若顶板破碎,应先用托棚或探梁将棚梁托住,再拆棚腿,不准空顶作业。

  第32条 掏槽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掏槽一般应按先上后下的原则进行,掏出的煤、岩等物要及时运走,巷道应清理干净。

  2、掏槽深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一般不小于0.2米),见实帮实底。

  3、砌碹巷道建密闭、风门时,要拆碹掏槽,并按专门安全措施施工。

  第33条 在有水沟的巷道中砌墙时,既要保持水流畅通,又不能漏风。

  第34条 按照1:3的灰、砂比例配制砂浆。

  第35条 将砌墙用的砖块用水浸湿,尽量多吸收水分。

  第36条 用砖、料石砌墙时,竖缝要错开,横缝要水平,排列必须整齐,砖块之间要用砂浆抹匀,灰缝要均匀一致,墙心逐层用砂浆填实,墙厚要符合标准(一般不小于0.5米)。

  第37条 双层砖或料石墙中间填黄土的密闭,黄土温度不宜大,且应随砌随填,层层用木锤捣实。

  第38条 砌墙到中上部时要预留观测孔及灌浆孔,铁管孔口应伸入密闭墙内1米以上,外口距离闭墙至少0.2米,外口要设阀门,不用时保持关闭。

  第39条 密闭封顶要与顶帮接实。当顶板破碎时,托棚或探梁上的原支架棚梁应随砌墙进度而逐渐拆下,且应除去浮煤。碎石后再掏槽砌墙,如果最后剩余的空间不足一砖的厚度,应用瓦刀将整块的砖切成片砖,再施工至顶部。不得留有空隙。

  第40条 密闭墙砌实后要勾缝或抹面,墙四周要抹裙边,其宽度不少于0.1米。要求抹平,打光压实。

  第41条 双层密闭之间需要充填高水材料时,密闭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2条 用砖建筑的临时密闭的厚度不应小于0.24米,其他质量要求与永久密闭相同。

  第43条 建筑木板临时密闭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根据巷道断面大小,确定打立柱的数量,立柱要打牢固,且与巷道顶、底板接实。

  2、木板条采用鱼鳞式搭接方式。自上往下依次压茬排列钉在立柱上,木板厚度不小于2厘米,压茬宽度不少于15毫米,四周木板均要伸入槽内接实。

  3、木板钉严实后,必须清除杂物,然后用白石灰加黄泥或水泥加黄泥浆沿木板压茬缝及墙四周堵抹平整严密。

  第44条 建木段临时密闭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先在巷道底部铺1层黄泥、上铺1层木段,然后依次铺黄泥、木段,层层用锤砸实,木段外露处要排列均匀整齐。

  2、墙内有水时,必须预先埋下1根铁管排水,水管外口要装阀门。

  3、木段墙与巷道顶帮之间的缝隙要用黄泥填实,并用黄泥加白灰或水泥把墙面抹平整。

  第45条 施工完毕后,要认真清理现场,在距巷道岔口1-2米处应设置棚栏,揭示警标,悬挂说明牌。

  第46条 在有水沟的巷道中砌风门墙垛前,必须先砌反水池。

  第47条 安放门框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先安放下门坎、下坎的上平面要稍高于轨面,下坎设好后再安装门框及上坎横梁,要求门框与门坎互成直角,上、下坎应互相平行。

  2、根据风压大小,门框应朝顺风方向倾斜一定角度,一般以85%左右为宜。调好门框倾角后,用棍棒、铁丝将门框稳固。

  第48条 按照密闭的施工顺序,进行掏槽、砌墙、砌墙垛,要求两边墙垛施工平行进行,逐渐把门框牢固嵌入墙垛内。

  第49条 若需要在风门墙垛中通过电缆线路,在砌墙时要预留孔口孔位。

  第50条 反向风门要与正向风门同时施工,除门框倾斜角度、开关方向与正向风门相反外,其余要求与正向风门相同。

  第51条 风门墙垛砌好后,墙两边均要用细灰砂浆勾缝或满抹平整,做到不漏风。水泥砂浆凝固后,方可挂风门扇。在有轨道的巷道中安设风门时,应设置底坎。

  第52条 安装门轴时,应将做好的门轴带螺钉的一端打入在门框上钻取的孔内,并打正装牢。

  第53条 安装门扇时,应将门带上的圆孔套入门框的轴上,并使门扇与门框四周接触严密,要求风门不坠、不歪,开关自如。

  第54条 风门下部及水沟处应钉挡风帘,确保严密不漏风,管线孔应用黄泥封泥严实。

  第55条 安设有自动开关装置的主要通车风门时,应保证其灵敏可靠、开关自如。

  第56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要安设连锁装置。

  第57条 立柱安设要牢固,且要留设一定倾角,回风侧要打撑木,风压大时回风侧门上坎过梁上要设横梁,并牢固嵌入巷道两帮。

  第58条 钉木板时,上下木板之间要求采用鱼鳞式搭接,且应由上往下钉,其压茬宽度不得小于20毫米,顶帮及下帮要压边并接触槽内实茬。

  第59条 木板钉齐后要清碴抹缝,杂物要清除干净,并用黄泥掺水泥或白灰浆勾缝或满抹,保证墙面、四周不漏风。

  第60条 水泥浆凝固后即可安装风门扇,风扇的安装及调整与永久风门相同。

  第61条 挡风墙上需设调节风窗时,窗框预留在墙的正上方。

  第62条 风门上设有调节风窗时,窗框预留在风门扇的上方。

  第63条 调节窗口要备有可调节的插板,并有锁定装置。

  第64条 当挡风墙、风门墙砌筑按照施工程序施工到预留调节风窗位置时,即可将预制好的调节风窗框嵌入墙内。

  第65条 调节风窗除窗口施工外,其余质量标准和施工操作要求与风门、密闭的质量标准和施工操作相同。

  第66条 在砌碹或锚喷巷道中建测风站,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如巷帮凹凸变化大时,用喷浆的方法或用水泥砂浆将凹处补平。

  2、用和匀的细黄沙掺水泥、白灰或用白灰掺麻刀将巷道顶、帮平抹。

  3、进、出风侧巷壁应平滑,抹面长度不少于4米。

  4、等表面干燥后,进行刷白。干燥后用红漆画出醒目的测风站标记(如:某某测风站)。

  5、设测风牌板,内容要符合要求。

  第67条 在架木棚巷道中建测风站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先检查巷道支护,加固巷道支架。

  2、用木板逐块排列钉在巷道顶帮支架上,要求钉牢且平整。

  3、进、出风侧钉成后应平滑。

  4、漆画出醒目的测风站标记(如:某某测风站)。

  5、设测风牌板,内容要符合要求。

  第68条 在水泥棚、铁棚巷道中建测风站时,要先用小方木固定在棚档中作衬料,然后用木板平整排列钉在方木上。其他要求同架木棚巷道中建测风站的要求一致。

  第69条 测风站内有水沟时,水沟上必须加盖板,并密闭严实,其前后长度不小于10米。测风站两端水沟内要设挡风帘。

  第70条 施工完毕后必须清理测风站前后10米内的杂物,保持巷道清洁通畅。

  第71条 两坡挑顶的要求如下:

  1、挑顶前要先加固顶板及起坡点外5米内的支架。

  2、根据施工要求打炮眼,放炮挑顶。

  3、装药、放炮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按有关规定进行。放炮必须执行爆破工的有关操作规程规定。

  4、放炮后由施工负责人和爆破工共同验炮。验炮后应1人监护,并打上临时支柱后再清碴。

  第72条 挑正顶的要求如下:

  1、挑正顶前,先将炮眼打好,然后回掉原支架,装药时,必须认真检查顶板,并打好临时支柱。

  2、挑正顶时必须先加强下巷支架,必须时可在棚梁下打临时支柱。

  第73条 卧底时,应先在附近支架棚梁处打上临时支柱,维护好顶板。

  第74条 对砌墙的要求如:

  1、可用砖、料石砌墙,风桥两端坡度不能大于30°,应呈流线型。

  2、砌墙应先放好中腰线,并按规定掏槽,应见实帮实底。

  3、墙面要砌平整,勾缝和抹面应符合质量标准要求,顶帮应接严填实。

  4、风桥前墙及桥面用水泥预制板铺密,后墙用砖或料石砌筑,墙中加填黄土,层层用木锤捣实,应用砂浆将桥面抹平。

  第75条 上巷支护需要支棚打柱时,必须穿鞋。正顶打的棚腿要打在下巷棚梁上,坡巷的支架必须牢固,起坡处棚柱要与巷道顶部垂直。

  第76条 服务年限短,风量小于10立方米/秒时,可采用铁筒式风桥。但要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77条 风桥施工完毕后,要将管路、电缆悬挂整齐,现场清理干净。

  第78条 用铁筒做风桥时,每个接头均要加衬垫、拧紧,两端应呈流线型。

  第79条 施工时,现场负责人应经常检查附近巷道支架、顶板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汇报。

  第80条 风桥中不准安设风门。

  第81条 风桥建成后,要将内墙全面整修勾缝或抹面。

  第82条 需要拆除通风设施时,必须编制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报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83条 拆除通风设施时,必须注意安全,特别是通风设施附近的巷道顶、帮情况以及各种气体浓度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操作。

  第84条 在灾变时期的施工(如密闭等),需要制定特殊的措施,保证安全,可以不安上述要求操作。

  第85条 进行质量检查及现场的安全检查。

  第86条 完成上述操作后,要仔细检查工作地点,不得遗漏物品、工具、配件等。

  3、巷道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的巷道维修工作人员。

  第2条 巷道维修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负责井下巷道的维修管理和检查,及时维修失修巷道。

  第3条 巷道维修工要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的现场经验,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条 巷道维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所用工具(如风镐、风钻、电钻等)的构造原理。

  3、矿井防灾的一般知识。

  4、火药、雷管的性能及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5、各种巷道的维修、修复工作、架设、更换各种支架方法。

  6、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第5条 各种巷道的维修、修复工作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措施,并报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6条 煤矿井下各类巷道高度不得低于《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条规定,支护应完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进行维修。

  第7条 修复旧巷道时,必须首先进行瓦斯检查和通风,各类气体的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可操作。

  第8条 在有车辆运输的巷道中进行巷修工作时,要注意来往车辆。

  第9条 在有架空线的巷道中进行巷修工作时,要首先切断架空线的电源,挂上停电牌,接上临时接地线后,方可开始巷修工作。

  第10条 对支架进行维修和更换时,要事先对该地点进行加固,可靠安全长度不低于8米。具体施工可按“支护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 更换支架时,新的支架支护强度不得低于原有支架(完好状态时)的支护强度。

  第12条 在维修巷道中需要放炮时,必须按照爆破工操作规程操作。

  第13条 在维修巷道中,要保证安全出口,由外向里施工。

  第14条 备起所需工具,如风镐、风钻、电钻、锯、铁锨等,长把工具的携带要遵守有关规定。

  第15条 根据“安全规定”中的要求,检查是否具有正常操作的条件。

  第16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安全检查→维修支架→清理现场

  第17条 梯形棚(铁、木)支架的维修一般有换1条腿、2条腿、棚梁和全部更换几种施工。

  第18条 换1条腿时:

  1、先在断腿的邻近处打1根临时支柱,替换已经损坏的棚腿支撑原来的棚梁。

  2、在顶梁上要设拉木,刹满刹牢,以防止顶梁滑动。

  3、小心的处理大块的浮石、浮煤。

  4、开挖巷道帮(如果未变形,可以进行此项工作)。

  5、挖柱窝,更换新的棚腿。

  6、在更换完后,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7、在支架间,安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

  第19条 换2条腿时:

  1、先在两帮的原来棚腿邻近处各打1根临时支柱,替换已经损坏的棚腿,或采用抬棚托住顶梁。

  2、余方法与更换1条腿时的操作一样,但要先换1条腿后,再换另外1条腿。

  3、如果巷道高度不够,可以参照第21条“更换全部支架”和“支护工”等的操作方法。4、在更换完后,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5、 架间,安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

  第20条 换顶梁时:

  1、原来的支架棚腿未动、未损坏的,可以不更换棚腿。

  2、用拉条、撑杆胛骨棚腿。

  3、用家排串钎贯穿于两架完好的顶梁之上,挡住上部的浮石。

  4、更换顶梁,保证做到亲口吻合。

  5、在更换完后,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6、在支架间,安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

  第21条 换全部支架时:

  1、加固临近的完好的支架,留好退路。

  2、如果维修棚梁上部冒落较高,浮石较大,应在施工地点设置小型木垛,并进行瓦斯检查。

  3、然后按照换棚腿、换顶梁的方法,逐项操作。

  第22条 换金属支架时,要防止金属撞击产生火花。

  第23条 U型钢拱型支架的更换:

  1、在坏棚处,打一根支柱,支撑到拱型的最高点的顶梁上。如果连续几架棚子损坏,应架设抬棚,并将所有损坏棚子的顶梁托住。

  2、用手镐掏空棚腿处的煤矸。

  3、拧松卡缆螺栓,撤下棚腿。

  4、检查2节U型钢搭接处是否有劈裂、变形,如有。需要更换正个支架。

  5、换上新的卡缆螺栓,接上棚腿。

  6、确认卡缆螺栓拧紧后,撤下先前安设的支柱。

  7、棚腿与梁搭接处的曲率半径要一致,如果不一,需要重新调整。

  8、在更换完后,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9、在支架间,安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

  第24条 U型钢拱型支架其他部位的更换,应参考上面的规定进行。

  第25条 按规定准备好材料,并停电、保护好电缆、水沟、管路等。

  第26条 加固临近巷道,确保安全出口。

  第27条 倾斜巷道施工前,在施工地点的上下两头必须分别设置临时保护挡板,以防矸石、料石等物滚动伤人。

  第28条 砌碹巷道维修方法有3种:

  1、除旧碹体,浇注新碹体。当有较大区段砌碹巷道遭破坏而需翻修时,采用该方法。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①拆除旧碹体应自拱顶开始向两侧拱基和碹墙进行,直至墙基。

  ②及时清掉顶帮的浮矸。

  ③打临时木柱或架木支架(当顶压大时,可架工字梁或槽梁金属支架)。

  ④如拆除碹体后,巷道断面不足,需刷帮处理至巷道轮廓基本符合要求。

  ⑤拆除一定距离后,可以按照正常的砌碹巷道施工操作规程进行。

  ⑥不回收的临时支架与顶帮的空隙要用碎矸石或低标号混凝土填塞充满。

  ⑦当碹墙完好而碹拱遭破坏需翻修时,应先自拱顶向两侧拆除拱顶至拱基,并在碹墙上架设临时木支架,至一段距离后,即可架设模板按照普通砌碹巷道方法进行浇注。

  2、缝修补法。

  ①加固支护。

  ②将裂缝扩大,加深。

  ③填充富质水泥浆(1:1)。

  3、局部修补法。

  ①加固支护。

  ②将原来的碹体挖出。

  ③清理、冲洗处理部位。

  ④加钢筋网,浇筑混凝土。

  第29条 拱顶、两帮小面积脱皮,可以采用补喷的办法。

  第30条 拱顶、两帮脱皮面积超过2平方米,脱深为0.3~0.5米时,可以采用补打加长锚杆挂网联合补喷的办法。

  第31条 大面积冒落,连续失修巷道长度超过5米、冒落高度超过0.5米、锚杆松脱的,可以采用拱型支架和砌碹维修或其他联合支护的方式。

  第32条 塑性变形大、位移量大、原来喷层脱落但未冒顶的,可以采用锚喷网加拱型支架联合支护的方法。

  第33条 锚喷巷道的维修操作,可以参考掘进锚喷支护的操作规程。

  第34条 观察分析顶板、瓦斯等情况,制定出施工措施。

  第35条 在冒落区周遍打临时支柱,将冒落处的顶板托住。

  第36条 逐步向冒落区推进,清理冒落矸石(煤)。

  第37条 依次由一端架设棚子,棚子以上未接顶的地方要用木垛接顶。

  第38条 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放可收工。

  第39条 开岔门处抬棚的维修,首先检查维修、加固周边的支架,然后再进行抬棚更换,具体施工操作方法,应按照“支护工”的有关规定和架棚巷道的支护等章节进行。

  第40条 进行木垛盘式反井维修时,应编制专门安全措施,配齐安全装置。

  1、检查维修反井上口的抬棚及垛盘锁口棚。

  2、反井上口安装一个镇口盘,支撑住反井上口梯形支架,防止顶部坍塌。

  3、如果反井不做通风之用,需再锁口盘上放置遮挡物,以便接往上部坠落物。

  4、检查维修井中各垛盘时,应由上向下逐架检查维修。

  5、维修人员操作时,必须佩带安全带。

  第41条 水沟的维修应:

  1、控制水流。

  2、加固水沟临近的柱腿。

  3、加固道基。

  4、清理淤渣。

  5、敷设或砌筑新的水沟。

  第42条 进行检查,清理现场,保持现场整洁,支护完好。

  第43条 带齐工具,上井后填写维修记录台账。

  4、瓦斯检查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煤矿的瓦斯检查员。

  第2条 瓦斯检查员应完成下列工作:

  1、测定矿井作业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温度。

  2、及时准确填报瓦斯报标和各种记录。

  3、再瓦斯登记鉴定、反风演习时,测定有关参数及协助做好有关资料汇总工作。

  4、校对甲烷传感器。

  5、负责本区域的通风设施、装备的日常检查。

  第3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4条 瓦斯检查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风量、气体浓度、温度以及对瓦斯检查的规定。

  2、所用的仪器的性能、参数。

  3、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

  4、了解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知识。

  5、瓦斯、二氧化碳涌出机理和规律。

  6、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7、了解井下各种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

  8、了解煤矿避灾路线。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第5条 必须按规定对煤矿井下采掘作业地点进行巡回瓦斯检查或专人定点检查。

  第6条 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瓦斯检查次数、检查周期、瓦斯检查方式,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地点、次数、检查方式进行检查,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检。

  第7条 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1、作面进行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2、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20厘米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风流)

  3、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最后一架棚向上1米处)。

  4、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米亿万的回风顺槽内部与其他风流回合的一段风流)。

  5、尾巷(指高瓦斯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专用于排放瓦斯的巷道)棚栏处。

  第8条 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1、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入口前方道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

  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3、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米以内的风流。

  4、局部高冒区。

  第9条 放炮地点检查甲烷的部位有:

  1、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工作面煤壁各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

  2、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该地点向外20米范围内的巷道风流中进行。

  第10条 检查瓦斯的次数为: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瓦斯检查次数位每班不少于2次,重点区域每班不少于3次。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不少于3次。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的时间间隔均匀。

  第11条 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以及需要填写的内容,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12条 瓦斯检查时,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先消除隐患再进行检查。

  第13条 经分析确定的不宜安排瓦斯检查员检查的地点,未经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安排瓦斯检查员进入检查瓦斯。

  第14条 准备仪器:下井要带齐瓦斯检测仪、检查棍、胶皮管、温度计、手册及其他规定的仪器、用具。

  第15条 对要携带的瓦斯检测仪(光瓦)的各部件进行检查,要求做到部件完整、电路畅通、光谱清晰。

  第16条 检查药品是否失效:检查吸收管(短管)内装的氧化钙或硅胶以及附加吸收管(长管)内装的钠石灰(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时使用氧化钙)的吸收力,药品颗粒直径一般为3~5厘米。如发现药品变色、失效,应该立即更换药品。

  第17条 气密性检查:

  首先检查吸气球:用右手捏扁吸气球,左手捏住吸气胶管,如果吸气球不膨胀还原,说明吸气球不漏气。

  其次检查仪器是否漏气:将吸气球胶皮管与瓦斯检测仪吸气孔连接,一手堵住进气孔,另一手捏扁吸气球,松手后1分钟内不涨起还原,说明瓦斯检测仪不漏气。

  检查气路是否畅通:放开进气孔,捏、放吸气管,气球瘪、起自如时,说明完好。

  如有漏气、气路不畅通,需要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重新重复上述程序。

  第18条 检查干涉条纹是否清晰:由目镜观察,按下按钮,同时旋转保护玻璃座调整视度,使得观察数字最清晰,再看干涉条纹是否清晰。

  第19条 对仪器进行校正:简单的校正办法是,将光谱的第一条黑纹对在“0”位上,如果第5条正对在“7%”的数值上,表明条纹宽窄适当。否则应对一起的光学系统进行调整。

  第20条 用新鲜空气清晰气室:每班在进入工作地点前,必须在和测量现场温度相接近(温差不超过10℃)的新鲜空气中按压吸气球5~6次,清洗气室。

  第21条 调整零位:按下测微按钮,转动测微手轮,使刻度盘的零位与指标线重合,然后按下按钮,转动粗手轮,从目镜中观察,把干涉条纹中最黑的仪条或量条黑线中的任意仪条与分划板上的零位线对准,并记住对准零位的这条黑线,旋上护盖。

  第22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安全检查→取样→记录现场班组长签字→填牌→填报表。

  第23条 将调整零位瓦斯检仪背在身上,把连接瓦斯入口的橡胶管或瓦斯检查棍伸入测定地点,然后慢慢握压吸气球5~6次,使得待测气体进入气室

  第24条 测定地点一般应在巷道靠近棚梁以下20厘米的位置,在有冒顶的巷道中,要将橡胶管伸入冒顶高处,由低到高逐渐向上检查,检查人员的头部不得伸入冒顶高处,以防缺氧窒息。

  第25条 按动精读数按钮,观察目镜,查看原来零位黑线移动位置,读出整数。

  第26条 按动粗精数按钮,转动测微手轮,将零位黑线移动到整数位置,再查看刻度盘上的读数,即为小数位。

  第27条 整数和小数相加,即为该地点的瓦斯浓度。

  第28条 检查二氧化碳时,应在靠近巷道底板20厘米处检查。

  第29条 在检查完瓦斯浓度后,拿掉二氧化碳吸收管,按上述操作检查混合气体的浓度(即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

  第30条 混合气体的浓度减去瓦斯的浓度,再乘以0.95,即为该处的二氧化碳浓度。

  第31条 用温度计检查测点的温度(参考风员的有关规定)

  第32条 用多种气体检定器检查其他气体。

  在待测地点先将火塞往复抽送2~3次,使检定器内原来的气体被待测气体完全置换,然后抽取现场气样,把检查该气体的检定管两端的玻璃封口打开,将进气端插入到检定器的插孔中,(硫化氢的检查:把处气端插到插孔中后,将气样吸入到检定管中)将三通阀拔到通气位置,推动活塞拔,按照检定管上要求的通气量和时间,均匀地将气样送到检定管里,根据检定管上产生的变色圈的刻度,读出该气样的浓度。测量一氧化碳时,要避开放炮时间,防止炮烟中的一氧化碳的干扰。

  第33条 检查完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及温度后,瓦斯检查员要将检查结果及时记入瓦斯检查员手册,然后填入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版上,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并由班组长或带班班组长在瓦斯检查员手册上签字。

  第34条 瓦斯检查员还应对沿途的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35条 巡回检查其他地点,具体操作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36条 上井后,要根据瓦斯检查员手册填写的数据,填写瓦斯报表,做到“牌板”、“手册”、“班报”三对口。

  第37条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使用采煤机和掘进机的采掘工作面的跟机瓦斯检查员,必须监守岗位。当采煤机、掘进机工作时,应在以下地点检查瓦斯并做到:

  1、检查采煤机前后20米内,距煤壁30厘米、距顶板20厘米范围内的瓦斯。当局部积聚的瓦斯浓度达2%或采煤机前后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打1.5%时,应停止采煤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立即进行处理。

  2、利用检查棍、胶皮管检查采煤机滚筒之间、距煤壁30厘米、距顶板20厘米范围内的瓦斯。当瓦斯浓度达2%时,应停止采煤机的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进行处理,凡处理不了的,应向通风调度汇报。

  3、对于使用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当绝境机工作时,应检查掘进机的电动机附近20米范围内及风筒出口至煤壁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5%或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应停止掘进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立即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向通风调度汇报。

  第38条 煤仓内的瓦斯检查及煤仓堵塞后的瓦斯检查与处理,应按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的措施进行。

  第39条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应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瓦斯检查员不在现场不准防炮。

  第40条 对于高瓦斯狂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应定点检查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及温度等。需进行定点检查的地点包括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边缘、工作面风流、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及机尾附近和底部、局部漏顶、高冒处,掘进工作面迎头、巷道全长风流、局部高冒处、漏顶处、局部通风机附近等。发现超限及有突出预兆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向通风调度汇报。

  第41条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放炮放顶时,采空区瓦斯浓度的检查范围应按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的措施中的有管规定执行,当瓦斯浓度超限时应立即停止放炮。

  第42条 在临时停工地点(停风)检查瓦斯时,必须至少2人同行,携带氧气检测仪,并且相距4~6米,从外向里随时检查瓦斯和氧气浓度: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他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时,必须停止前进,并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规定排放有害气体,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在24小时内进行密闭。

  第43条 在临时停风地点检查瓦斯时,不准先开局部通风机再进入迎头检查,应按照《煤炭安全规程》第129条、141条的要求检查,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并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第44条 对于可能存在的瓦斯积聚区,要进行瓦斯检查,发现体积大于0.5立方米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45条 在瓦斯积聚区测量瓦斯浓度时,用瓦斯检测仪取样后,要再新鲜风流中读数。

  第46条 矿井因为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或通风系统发生重大变化(受到破坏)后,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经过瓦斯检查员的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47条 反风演习时的测定工作,可以参考测风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8条 井下需要电焊、气焊、喷灯焊时的瓦斯检查,需要照编制的安全措施执行。

  第49条 将仪器清理干净,收好备用。

  第50条 交接班要再指定地点进行,交清当班情况。

  5、安全监测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的安全监测工作人员。

  第2条 安全监测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全、调试、维修、校正、监测等工作。

  2、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账,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卡、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3、负责矿井监测系统图的绘制、修改。

  4、负责监测报表的打印、签字、送审等工作。

  第3条 安全监测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4条 安全检测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

  4、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要求。

  5、了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

  6、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气体指标的规定和超标时的处理办法。

  7、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知识。

  8、熟悉瓦斯检测仪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

  第5条 高瓦斯煤矿、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第6条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

  第7条 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第8条 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控制系统布置图和接线图。

  第9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话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一条线路: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10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能够自动解锁。

  第11条 每天对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安全检查,对各类传感器的准确性要用便携仪进行核实、比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第12条 上机前的准备工作:

  1、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2、交接班内容包括:

  ①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

  ②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③瓦斯变化异常区及其他有害气体的变化异常情况的详细记录。

  ④计算机的数据资料。

  第13条 地面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备齐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2、按规定准备好检修时所需要的各种电源、连接线,将仪表通电预热,并调整好测量类型和量程。

  第14条 井下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电缆长度。

  2、设备各部件应齐全、完整,电缆应无破口,相间绝缘及电缆导通应良好,并备足安装用的材料。

  3、瓦斯校准气样的配制应采用煤炭工业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的装置和方法制备甲烷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不确定度应小于5%。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甲烷气体。

  第15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交接班→检查→地面检修→井下检修(安装)→验收→交接班。

  第16条 接班后,首先和通防部门、调度室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提示。

  第17条 每隔30分钟检查1次各种仪表的指示、机房室温、机身温度和电源、电压波动情况。

  第18条 应将本班的瓦斯变化情况于当天打印成报表送通风技术主管审查签字。

  第19条 与井下检测员协调配合进行传感器校正。

  第20条 停电的顺序是: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不间断稳压电源→配电柜电源。

  第21条 送电序是:配电柜电源→不间断稳压电源→打印机、显示器等外围设备→主机。送电前应该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开关置于停止位置,严禁带负荷送电。

  第22条 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每班用吸尘器清扫室内。

  第23条 隔爆检查的步骤是:

  1、按国际“GB3836.1-19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设备的防爆情况。

  2、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脱落、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要求应无此类现象。

  3、清除设备内脏的粉尘和杂物。

  4、检查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应完好齐全,各连接插件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仪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应一致。

  5、检查设备绝缘程度。水平放置兆欧表,表线一端接机壳金属裸露处,另一端接机内接线柱,匀速摇动表柄,若读书为无限大(∞),表明绝缘合格。

  6、接通电源,对照电路原理图测量电路种各点的电位,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

  第24条 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的内容包括:

  1、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要通电烤机,经48小时通电后分三各阶段进行调试。

  ①粗调。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

  ②精调。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

  ③检验。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如发现问题则按本工种前一条的方法处理,通电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开始计算。

  2、烤机完毕,拆除电源等外连接线,盖上机盖,做好记录,入库备用。

  第25条 登高3米以上要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安全带必须栓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第26条 使用梯子时,梯子与地面之间角度以60°为宜,在水泥地面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脚挖坑或栓牢,并设专人扶梯子,人字梯挂钩必须挂牢。

  第27条 2人同杆、同点工作时,先登者必须等另一人选好工作位置后,方准开始工作,同时要注意协调。

  第28条 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须装在工具袋内吊送,不准抛扔,杆下不准站人。

  第29条 架设的传输电缆,如与原有高压线交叉或邻近,必须先将原有高压线停电,并验电、放电、接地、短路,为防止中途送电,必须挂临时接地线后,方可进行架线作业。

  第30条 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高空架线作业。

  第31条 架设楼顶与楼顶之间的传输电缆,必须先测量楼与楼之间的距离,把传输电缆用扎线扎在钢丝绳或铁丝上,一头在一楼顶固定好,然后另一头用2台不低于1吨的手拉葫芦,卡好扣环后循环上吊传输电缆,直至吊平拉直后,固定在另一楼顶上,手拉葫芦必须固定在确保15吨以上的拉力的固定点上。

  第32条 楼顶如无护栏,操作时工作人员必须栓好安全带。

  第33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电气高空作业规定。

  第34条 设备搬运或安装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剧烈振动和冲击。

  第35条 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固定电缆用吊钩悬挂,非固定电缆用胶带或其他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为3米。

  第36条 井下传输电缆在大巷敷设或检查时,如果有车辆行驶,敷设或检查人员要躲到躲避洞中,严禁行车时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

  第37条 在有架空线的大巷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确保传输电缆与架空线有300~500毫米的距离,横跨架空线时必须停掉架空线的电后,方准进行工作,严禁带电作业。

  第38条 在暗斜井架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要和管辖单位联系好,并要慢慢下行敷设或检查,并时刻留意脚下台阶,以防地滑摔人。

  第39条 在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首先要和下车场扒钩工、上车场司机联系好,明确不准提车或松车后,方准进入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严禁行车时工作。

  第40条 所敷设的传输电缆要:

  1、将所携带的盘好的电缆放在一各固定点,慢慢放出,并设专人看管。

  2、敷设人员要听从统一指挥,严禁各行其是,传输电缆通过巷道顶底板危险区段时,要先观察顶底板有无危险,无危险方准操作,否则暂停敷设待处理好后载敷设。

  3、巷道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指派一人在前面对所要敷设传输电缆放入电缆钩中,以免敷设后和其他通讯线不能形成统一。

  4、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张弛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侧。

  第41条 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第42条 吊挂完毕后,方可与原由的电缆进行连接。

  第43条 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15毫米。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线外径的10%。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毫米,腔内连线松紧适当,符合机电设备安装连线要求。

  第44条 安装分站时,严禁带电作业,严禁带电搬迁或移动电器设备及电缆,并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

  第45条 调试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井下电工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46条 所停电的高压开关馈电处,必须派专人看管,并刮上“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标志牌。

  第47条 停电范围影响到其他单位的,要取得联系,做好协调作工作。

  第48条 处理分站高压侧时,严禁一人单独作业。

  第49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第50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51条 传感器在安装时,必须用梯子或木马,并扶牢后,再上人安装。具体安装位置:距顶大于或等于20厘米,距帮大于或等于30厘米。若巷道中有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时,必须和所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安装时间,安装时必须和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司机联系好,停下运输机后,不安装完毕不准开机。严禁载输送机运转中安装传感器。拆除传感器时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52条 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等规定。安装完毕,载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15分钟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靠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跟踪精度。

  第53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规定。

  第54条 拆除或改写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控制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55条 每7填对监测设备进行仪次调试校正。

  第56条 在给传感器送气前,应先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基本工作条件,应反复校正报警点和断电点。

  第57条 送气前要进行跟踪校正,应在与井上取得联系后,用偏调法在测量量程内从小到大、从大到小反复偏调几次,尽量减小跟踪误差。

  第58条 先用空气气样对设备校零,再通入校准气样校正精度,锁好各电位器。给传感器送气时,要用气体流量计控制气流速度,保证送气平稳。

  第59条 定期更换传感器里的防尘装置,清扫气室内的污物。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如调正精度电位器,其测量指示值仍低于实际的甲烷浓度值,传感器要上井检修。

  第60条 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上井进行全面检修。

  第61条 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仪器进行充电。

  第62条 每隔7填对仪器零电、精度、报警点进行一次调校。

  第63条 检查仪器的完好性,确保仪器正常。

  第64条 排除故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首先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电。

  2、可用替换电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应1人工作,1人监护。严禁带电作业。并认真填写故障处理记录。

  第65条 瓦斯断电仪投入正常使用后,严禁随意进行试验。若需实验必须有试验报告与所断电范围的单位管理人员协商好,方准进行实验。

  第66条 断电试验完毕后,要等所断电范围内电源全部恢复正常时,试验人员方准离开现场。

  第67条 分站出现故障,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更换。

  第68条 安装好后,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防爆标准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准收工。

  第69条 做好记录,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70条 做好交接班的有关事项。

  6、抽放瓦斯泵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定造用于各类煤矿的抽放瓦斯泵工作人员。

  第2条 抽放瓦斯泵司机应成下列工作:

  1、负责抽放瓦斯泵的停、开和日常维护管理。

  2、运行参数的调整记录工作。

  第3条 抽放瓦斯泵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4条 抽放瓦斯司机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掌握瓦斯泵结构、性能。

  2、会进行一般的维护保养及故障处理。

  3、掌握抽放泵瓦斯系统中设备的操作有关规定。

  4、熟悉抽放瓦斯系统工作原理。

  5、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6、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7、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对抽放排瓦斯的有关规定。

  第5条 地面泵房的建筑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规定要求。

  第6条 地面泵房必须符合、防雷电、防管路回火爆炸的安全装备,必须配齐通讯设备和必要的检测仪表。

  第7条 采用地面抽放瓦斯的,其管路应尽可能敷设回风巷和风井中,管路离巷道底部保持一定高度并相对稳固,尽量减少弯头和直角弯。必须安装管路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的爆炸的安全装备。

  第8条 临时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设,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7条规定要求。

  第9条 临时瓦斯抽放泵的安设,应选择在巷道规整、支护良好(不得有可然性支护材料)处,还要充分考虑行人等安全间距。

  第10条 泵房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的擅离职守。

  第11条 操作电器设备时,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第12条 对于反映抽放泵运行状态的各种参数(瓦斯浓度、设备温度、压力、孔板流量计静压差、流量行等)及附属设备的运转状态、机房内的瓦斯浓度,在下常情况下应按各局规定的时间进行观测、记录和汇报,特殊情况下必须随时观测、记录和汇报。

  第13条 要经常检查维护抽放系统各计量装置、阀门和利用阀门,保证灵活杯可靠。

  第14条 检查泵站出气阀门、循环阀门、配见顶、放空阀门和利用阀门,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15条 检查泵地脚螺栓,各部连接螺栓以及防护罩要求不得松动。

  第16条 检查并保持油路、水路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17条 各部温度计指示什符合规定要求。

  第18条 泵部的测压、测瓦斯浓度装置及电流、电压、功率表均应正常工作无异常。

  第19条 检查站进、出气侧的安全装置,要求保证完好;采用水封式防爆器的,要保证水位达到规定要求。

  第20条 用手转动泵轮1~2周,要求泵内应无障碍物。

  第21条 检查配电设备,应完好。

  第22条 本人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交接班→检查→开机→停机。

  第23条 接到启动命令后,抽放瓦斯司机应1人监护、1人准备操作。

  第24条 启动带有润滑系统的抽放泵时,应首先启动润滑系统和冷却系统,并适当调整流量。

  第25条 启动带有供水系统的抽放泵时,应先启动供水系统,并开、关有关阀门。

  第26条 回转式抽放泵的启动顺序好下:

  1、开启泵有进、出气阀门、和循环阀门、配风阀门、放空阀门。

  2、操作电气系统,使抽放泵空载运行5~15分钟。

  3、抽放泵空载运行正常后,打开连通井下的总进气阀门,同时关闭配风阀门,并逐步关闭循环阀门使抽放泵带负荷运行。

  第27条 真空泵的启动顺序如下:

  1、开启进气阀门,打开出气阀门、放阀门和循环阀门。

  2、操作电气系统,使抽放泵投入运行。

  3、缓缓开启进气阀门。

  4、调节各阀门,使抽放泵正压负有识之士到合理要求,向泵体、气水分离器等供给适量的水。

  第28条 使用临时瓦斯抽放泵站,在开机以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一氧化碳检测状况,深度符合规定要求时,方可按照操作说明启动。

  第29条 抽放启动后应及时观测抽放正、负压及流量、瓦斯深度、轴承温度、电气参数等,并监听抽放泵的运转声。

  第30条 按规定按时记录各种检查数以数据。

  第31条 抽放的瓦斯进行再利用时,当抽放泵的瓦斯浓度达到30%以上时,应向调度室汇报,并通知用户主管单位,准备向用户输送瓦斯;在接到输送瓦斯命令后,开启总供气阀门,同时关闭空阀门。

  第32条 若泵站内设有加压泵,在接到向用户输送瓦斯的命令后,应按本工种第26条或第27条)有关抽放泵的启动顺序启动加压表,并开关有关阀门,向用户送气。

  第33条 采用干式抽放泵的,当抽放瓦斯浓度低于25%时,应及时停机,并向调度汇报。

  第34条 多台抽放并联运行时,其启动和停止应按照本工种有关抽放泵的停止、启动顺序进行操作。

  第35条 多台抽放泵联运行时担任顺序如下 :

  1、先启动1台投放泵,待运转正常后,再启动另一台抽入梢头。

  2、抽放示运转正常后,再进行带负荷操作。

  第36条 停抽放泵和加压泵之前,必须通知用户和调度室。

  第37条 停抽放泵前,必须首先停加压泵及其附属系统。利用加压泵排除民用管关、道内的瓦斯时必须先将抽放泵泵体及井下总进气阀门管路内的瓦斯排除干净。

  第38条 接到停止抽放泵运行的命令后,应1人监护、1人准备进行停泵机操作。

  第39条 抽放泵的停机操作顺序如下是:

  1、开启放空阀门、循环阀门,关闭总供气阀门和井下总进气阀门,同时开启配风阀门,使抽放泵运转3~5分钟,将泵体内和井下总进气阀门间的管路内的与其八排出。

  2、操作电气系统,停止抽放泵运转。

  3、停止供水、供油。

  第40条 抽放泵停止运转后,要按规定将管路和设备中水放完。

  第41条 抽放瓦斯的矿井,在抽放工作未准备好前,不得鼗井下总进气阀门打开,以免管路内的瓦斯出到流。

  第42条 如遇停电或其他紧急情况需停机时,必须首先迅速将总供气冷门关闭,然后将所有的放空阀门和配风阀门打开,并关井下总进气阀门。

  第43条 抽放每次有计划的停机,必须提前通知用户或其主管单位;紧急情况下,停机后应信时通知用户或其主管部门。

  第44条 抽放泵需要互换运行时,必须报告调度室同意后方可按计划进行。

  第45条 互换抽放泵的操作如下 :

  1、备用空载运转正常后,调小运转泵的流量,并相应调整抽气量。

  2、开启备用泵和运转泵系统间的联络阀门,并关闭备用泵的配风阀门,使备作泵低负荷与运转泵并联运行。

  3、当备用泵带负荷运转正常后,关闭其放家阀门。

  4、停止原抽放泵运转,江开、关有关阀门,调整备用泵的流量。

  第46条 无论是抽放泵还是加压泵的互换运行,无不允许间断瓦斯利用;否则必须提前通知用户或其主管单位。

  第47条 抽放泵的互运行应避开用气高峰时间。

  第48条 2台并联运行的抽放泵需与另外2台抽放泵互换运行时,必须停泵后进行。

  第49条 对全部设备的外表进行1次擦洗。

  第50条 实行现场交接班时要对所有设备进行检查和交接,并履行台账签字手续。

  7、防突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突出煤矿(包括瓦斯突出和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的防突工作人员。

  第2条 防突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负责有关参数的测定。

  2、收集、整理突出资料。

  3、协助编制年度、季度、月防治突出计划。

  第3条 防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防突工要有3年以上的防突经验

  第4条 防突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防突工应由在突出矿井从事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过防突知识培训,熟悉本矿突出预兆的人员担任。

  2、应熟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防治内容。

  3、掌握防突技术措施的施工要求。

  4、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5、掌握施工区域的通风系统和避突路线。

  6、了解有关煤与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7、掌握煤与瓦斯突出的知识。

  第5条 操作人员在井下工作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防突设计施工。

  第6条 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7条 打钻前,工作面应用挡拦措施,预留钻孔位置。

  第8条 打钻时,随时观测煤、岩壁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如突出、瓦斯超限)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9条 作业地点应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才能工作。

  第10条 打钻作业地点要安设瓦斯断电仪,确保瓦斯超限自动断电。

  第11条 必须实行间歇作业,为实施防突施工留有充足的时间。

  第12条 防突预测仪器,每年必须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1次检定。

  第13条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并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或压风自救系统。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工作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第14条 建立“四图板、四台账和一卡片”。

  1、四图板即瓦斯地质图板、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动态图板、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关系图板、现场防突施工图板。

  2、四台账即突出煤层实际考察的基本参数台账、煤柱台账、瓦斯抽放台账、防突设备仪表使用及完好台账。

  3、一卡片即发生突出后的煤与瓦斯突出卡片。

  第15条 入井前,对所需携带的仪器、仪表、工具等进行全面检查和校正,以满足测试要求。

  第16条 使用ATY或WTC瓦斯突出预测仪,使用前按说明书要求将仪器充足电、并操作一遍,确认无误后,才准携带仪器下井工作。

  第17条 进行安全检查符合规定后,将电源送到工作面作业点,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和防爆检查。

  第18条 测试前,应明确记录负责人、参数测定负责人。

  经19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检查仪表→测试参数→检查清理作业现场→分析数据→填写报表。

  第20条 使用ATY或WTC瓦斯突出预测仪测定煤层突出危险指标K1值和钻粉量时的操作:

  1、到达现场后,ATY或WTC瓦斯突出预测仪放置要平稳;人员分工明确。具体操作如下:

  ①接通电源,预热约10分钟,并将仪器调零。

  ②向仪器内输入本矿K1值Smax(钻屑量)的临界指标数据,或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规定输入其上下限临界值。

  ③载煤层那选择好钻孔位置,用电煤钻打眼,钻孔孔径42毫米,打钻速度控制在1米/分钟左右,按要求每钻进一定深度测定K1值Smax。

  ④测定时,用1~3毫米的筛子筛取煤样,将筛好的煤样倒入煤样罐,盖好罐盖,打开盖上排气开关,同时记录时间,取样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1~2分钟后,扭紧排气开关,同时按下采样键,仪器即进入自动测量阶段。

  ⑤5分钟后,输入取样时间数据,按监控键,再输入钻孔长度数据,再按监控键,则仪器计算并显示K1值。然后倒掉煤样,再进行下仪各煤样的测定。

  ⑥全部煤样的K1值测试完后,按预报键,再输入Smax值,再按监控键,仪器将自动显示突出危险性等级。

  ⑦井下全部煤样(不超过8个煤样)测完后,按仪器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关机。

  ⑧仪器带上井后,在断电的情况下,将CYD15-1型微型打印机和ATY瓦斯突出预测仪连接好,接通电源,按仪器的打印键,打印机将自动打印出全部测试数据和预测结果。

  3、操作时注意事项:

  ①应严格按说明书进行操作,不能随意动ATY或WTC瓦斯突出预测仪的满度电位器,不能随意打开主机盖。

  ②仪器长期不用时(10天以上),必须每10天充一次电。

  ③必须对每次测定结果作系统整理、分析,并将测定结果及时送交领导审阅。应注意观察突出前征兆及地质构造区煤层的地质变化情况,并作好记录加以描述。

  ④仪器要防止碰压,保持清洁,专人使用保管,不得让他人摆弄。

  ⑤仪器在井下应放在顶板完好处,距离测突地点5米处。

  第21条 测定瓦斯涌出初速度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1、应根据煤体结构确定钻孔具体位置,并严格按设计方位布置钻孔,做到钻进速度均匀,按测定要求排出煤屑。

  2、测定时,应每施工1米测定1次数据,从开钻起,每取出1米段的钻屑量后,立即拔出钻杆,插入封孔器,要求在2分钟内读取该米段的瓦斯涌出初速度。

  3、测定时,记时与读数必须准确。当瓦斯涌出初速度较慢时,测定时间一般为3~5分钟;若瓦斯涌出初速度较快时,其测定时间不应小于10分钟。

  4、收集钻屑量的同时,将温度计放入煤屑内测定该米段的煤屑温度。

  5、测定钻屑量,应做到每米段推、拉钻杆的次数基本相同,以减小测试误差。

  第22条 防突工应经常下井检查施工区域压风自救装置,使其能正常工作,并检查现场防突措施的执行进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防突人员施工时,不要正对钻孔,防止喷孔伤人。

  第23条 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24条 采用远距离放炮时,远距离放炮地点应设在进风门之外的避难所内,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放炮时,受影响区域,必须停电撤人,设置警戒;放炮员操纵放炮的地点,应配备急救袋或自救器;放炮30分钟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第25条 突出的煤应及时清理。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按防止每次发生事故的防护措施进行。

  第26条 对突出的孔洞应充填接顶,并应及时砌碹或注浆封闭孔洞,操作前均应检查作业地点的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浓度,符合规定要求时方可作业。

  第27条 每次突出发生后,必须进行现场调查,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要求做好详细记录、收集有关资料:

  1、记录突出时间、突出地点、距地表垂深、巷道名称、支护状况、煤层特征、地质构造及邻近层开采情况等。

  2、调查突出前的预兆,突出前及突出当时发生的过程、突出后的特征及支架破坏情况等,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3、调查突出前瓦斯压力大小、检查瓦斯浓度及突出后瓦斯涌出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4、绘制突出地点通风系统示意图、突出处煤层剖面图及煤岩柱状图。

  5、调查突出前所采取的防突措施,并附施工图,向有关领导汇报。

  6、填写突出记录卡。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图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7、强度大于500吨的突出,必须填写专题调查报告。

  第28条 每年应对全年的突出记录卡片进行整理,总结经验、体会。

  第29条 检查清理作业现场。

  第30条 现场交接。

  8、洒水灭尘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的洒水灭尘工作人员。

  第2条 洒水灭尘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安装维护防尘管路、设施。

  2、适用防尘设施进行防尘、洒水、降尘。

  3、负责大巷的刷白工作。

  第3条 洒水降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条 洒水降尘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熟悉防尘管路、设施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防尘管路、设施以及防尘的有关规定。

  4、了解防尘管路、设施的安装要求。

  5、了解有关煤尘爆炸的知识。

  第5条 要保证防尘管路、设施齐全、灵敏可靠。

  第6条 确保防尘水源充足,水资符合要求。

  第7条 洒水降尘工要按规定适用防尘管路、设施进行防尘工作,不得自行决定不洒水降尘。

  第8条 操作时,要注意车辆和附近的顶板情况,不得冒险操作。

  第9条 洒水降尘工刷白巷道前,遮盖好附近的机电设备、管线和风筒。

  第10条 下井前应准备好所有工具和器材。

  第11条 本工种操作遵照下列顺序进行:

  检查(水池→水管→装置)→洒水降尘。

  第12条 安装管路时,应按照“管路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13条 按行走路线,首先对井上(下)的防尘水池水量、水质进行检查。

  第14条 对井下各净化水幕、喷雾装置进行检查。

  第15条 对巷道的积尘情况进行检查,如果需要清理,要采取措施进行清理(按照冲刷巷道积尘和刷白巷道的操作方法进行操作)。

  第16条 对各作业地点的防尘设施(水幕、爆破喷雾等)以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7条 裁决工作面的洒水降尘工作应指定专人从事或由采掘工兼任,具体要求是:

  1、采掘工作面机组均要按规定设内外喷雾装置和架间喷雾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发现不正常要及时进行修理。

  2、在放炮和机组割煤过程中必须打开水幕净化风流。

  3、炮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须洒水灭尘。

  4、炮采工作面(掘进面)坚持使用水炮泥和湿式钻眼法。

  5、炮采工作面(掘进面)坚持使用爆破喷雾装置,确保放炮时产生的爆生粉尘得到有效控制。

  第18条 冲刷巷道积尘和刷白巷道操作如下:

  1、冲刷、刷白巷道的人员,要穿雨衣、戴口罩、戴防护眼罩和绝缘手套、靴等进行工作。

  2、巷道刷白前,应先浆巷道积尘冲刷干净。

  3、冲刷或刷白运输巷道时,应事先与运输调度联系,并在冲刷地点例外分别设岗,观察行人和车辆,当人员或车辆通过时,停止冲刷。

  4、冲刷或刷白架线电机车巷道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切断架线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停电牌,然后再开始工作,使用刷白冲刷机工作时,则无须停电。

  5、冲刷和刷白工作要顺着风流进行。

  第19条 按照规定时间队巷道进行冲刷和刷白。

  第20条 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环节,需要及时汇报并进行处理。

  第21条 发现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超标时,可以要求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22条 交接班:对存在的问题要当面交代清楚。

  9、检身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使用于各类煤矿的检身工作人员。

  第2条 检身工作人员应完成下列工作:煤矿上下井人员的检身工作。

  第3条 检身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条 检身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掌握每班的入井、出井人员数量。

  3、了解火工品的运送常识。

  4、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5条 上岗时要带齐并使用矿井规定佩带的仪器(如饮酒检测器、金属探测器等)。

  第6条 检身工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时刻注意入、出井人员。

  第7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所必须佩带的仪器、装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改正。

  第8条 无证(未经过入井培训)人员不得入井。

  第9条 禁止在距离井口20米范围内抽烟和用明火装置。

  第10条 操作期间要严格按检身要求操作。

  第11条 要求对入、出井人员依次进行检身,不得拥挤。

  第12条 检身应首先对入井人员所必须佩带的仪器、装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其改正。

  第13条 对可能携带的违禁品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除了要求其立即改正外,还要汇报矿上。

  第14条 随时检查距井口20米范围内抽烟和用明火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劝其离开或责令立即改正。

  第15条 操作期间的信号发送,可以参照“运输信号工”的操作规程执行。不得随意发信号。

  第16条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入井,并向安全部门汇报,作出处理(入井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着化纤衣服,严禁携带无措施的喷灯、焊机入井,饮酒者不得入井和其他规定)。

  第17条 发现升井人员盗窃国家财产和炸药雷管者,要立即汇报煤矿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18条 外单位入井参观学习人员必须要有矿派专人带领,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19条 如果检身工兼职担任把钩工,还需要按照“把钩工”的操作规程执行。

  第20条 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采取停止绞车等应急措施。

  第21条 交接班要交代清楚上下井人员的数量和有关事项。

  第22条 不得脱岗,必须现场交接班。

  四、煤矿机电安装操作规程

  1、井下机械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2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并了解周围环境及相关设备的关系。

  第3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工作原理,具备一定的钳工基本操作及液压基础知识,能独立工作。

  第4条 上班前严禁喝酒,工作精神集中,上班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5条 所用维修工具、起吊设施、绳索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6条 吊挂支撑物应牢固,在吊、运物件时,应随时注意检查顶板支护安全情况,检查周围应无其他不安全因素,禁止在不安全的情况下工作。

  第7条 在距检修地点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送电试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第8条 在斜巷进行维修作业时,上部车场各出口处,应设警示标志。

  第9条 在倾角大于15°的地点检修和维修时,下方部得有人同时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平行作业时,应制定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0条 维修工在进行检修工作时,不得少于2人,在维修时应与司机配好。

  第11条 需要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12条 下井前,要由维修工作负责人向有关人员讲清工作内容、步骤、人员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13条 维修工要根据当日工作的需要认真检查所带工具是否齐全、完好,材料、备件是否充足,是否与所检修和维修设备需要的材料备件型号相符。

  第14条 对所维修的设备要停电、闭锁并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停电牌,并与相关设备的工作人员联系,必要时液需对相关设备停电、闭锁并挂上停电牌。

  第15条 维修工进入现场后,要与所维修设备及相关设备的司机联系。

  第16条 清理所维修设备的现场,应无防碍工作的杂物。

  第17条 维修工对所负责的设备维护检查时应注意:

  1、检查各部紧固件应齐全、紧固。

  2、润滑系统中的油嘴、油路应畅通,接头及密封处不漏油,油质、油量应符合规定。

  3、转动部位的防护罩或防护栏应齐全、可靠。

  4、机械(或液压)安全保护装置应可靠。

  5、各焊件应无变形、开焊和裂纹。

  6、机械传动系统中的齿轮、链轮、链条、刮板、托绳、钢丝绳等部件磨损(或变形)无超限、运转正常。

  7、减速箱,油承温升正常。

  8、液压系统中的连接件、油管、液压阀、千斤顶等应无渗漏、无缺损、无变形。

  9、相关设备的搭接关系应合适,附属设备应齐全完好。

  10、液力耦合器的液质、液量、易熔塞、防爆片应符合规定。

  11、输送带接头可靠并符合要求,无撕裂、扯边。

  12、各项保护应齐全可靠,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应检查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

  13、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及时向当班领导汇报。

  第18条 在打开机盖、油箱进行拆检、换件或换油等检修工作时,必须注意遮盖好,严防落入煤矸、粉尘、淋水或其他异物等。注意保护设备的防爆结合面,以免受到损伤,注意保护好拆下的零部件,应放在清洁安全的地方。防止损坏、丢失或落入机器内。

  第19条 处理刮板输送机漂链时,应停止本机。调整中部槽平直度时,严禁用脚蹬、手搬或用撬棍别正在运行中的刮板链。

  第20条 进行缩短、延长中部槽作业时,链头应固定,应采用卡链器,并在机尾处装保护罩。

  第21条 处理机头或机尾故障、紧链、接链后,启动试车前,人员必须离开机头、机尾,严禁在机头、机尾上部伸头察看。

  第22条 处理输送带跑偏时,应停机调整上、下托棍的前后位置或调整中间架的悬挂位置,严禁用手脚直接拽蹬运行中的运输带。

  第23条 检修输送带时,工作人员严禁站在机头、尾架、传动滚筒及输送带等运转部位的上方工作;如因处理事故必须站在上述部位工作时,要派专人停机、停电、闭锁、挂停电牌后方可作业。

  第24条 在更换输送带和做输送带接头等时,应远距离转动部位5米以外作业;如确需要点动开车并拉动输送带时,严禁站在转动部位上方和在任何部位直接用手拉或用脚蹬踩输送带。

  第25条 试车前必须与司机联系并通知周围相关人员后,方可送电由司机操作试车。

  第26条 检修结束后,认真清理现场。检查清点工具及剩余材料、备品配件,特别是运输部位不得有异物。

  第27条 维修工应会同司机对维修部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就检修部位、内容、结果及遗留问题做好检修记录。

  2、矿井维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上岗进行电气操作。

  第2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电气设备防爆的有管标准和规定。

  第3条 具备电工基本知识,熟悉所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主要技术特征,以及电缆的分布情况。

  第4条 了解所负责维修的设备性能原理和保护装置的运行状况,有维修及故障处理等方面的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能独立工作。

  第5条 熟悉矿井巷道布置,了解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熟悉在灾害的情况下的停电顺序及人员撤离路线,掌握电气防灭火方法和触电抢救知识。

  第6条 上班前不喝酒,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本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7条 高压电气设备停送电操作,必须填写工作票。

  第8条 检修、安装、挪移机电设备、电缆时,禁止带电作业。

  第9条 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搬移时应由两人协同工作,互相监护。检修前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经验电确认已停电后再放电(采区变电所的电气设备及供电电缆的放电,直能在硐室内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采准进行)、悬挂接地线,操作手把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后,才允许触及电气设备。

  第10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高压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操作千伏级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或穿高压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127伏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的绝缘应良好。

  第11条 井下电气维修工工作期间,应携带电工常用工具、与电压等级相符的验电笔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第12条 井下使用普通型仪表进行测量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为1%以下的地点使用。

  2、在测定设备或电缆绝缘电阻后,必须讲导体完全放电。

  3、被测设备中有电子插件时,在测量绝缘电阻之前。必须拨下插件。

  第13条 井下电气维修工入井前应检查、清点应带的工具、仪表、零部件、材料,检查验电笔是否保持良好状态。

  第14条 供电干线需停电检修时,事先必须将停送时间及影响范围通知由关区队。

  第15条 井下中央变电所(含水平变电所)、有值班员值班的采区变电所的高压开关设备的操作,必须由值班员根据电气工作票、倒闸操作票进行停送电操作。单人值班的由维修工监护,无人值班的采区变电所、配电点,或移动变电站的操作,由检修负责人安排熟悉供电系统的专人操作,由检修负责人监护。

  第16条 对维修职责范围内设备的维修质量,应达到《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高低压电缆的悬挂应符合有关《煤矿安全规程》。设备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后,应达到检修标准要求。电缆接线盒的制作应符合有关工艺要求。

  第17条 馈电开关的短路、过符合、漏电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确定值正确,动作可靠。

  第18条 移动变电站的安装、运行、维修盒管理必须按照煤炭部《煤矿井下1140伏电气设备安全技术盒运行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其漏电保护主、辅接地极的安装、维护必须符合要求。

  第19条 各类电气保护装置应按装置的技术要求和负载的有关参数正确整定和定期校验。

  第20条 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得开路,二次侧接地线不准断路。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进行通电试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由二次向一次反送电。

  第21条 在检查和维修过程中,发现电气设备失爆时,应立即停电进行处理。对在现场无法恢复的防爆设备,必须停止运行,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22条 电气设备检修中,不得任意改变原有端子序号、连接方式,不得甩掉原有的保护装置,整定值不得任意修改。

  第23条 检漏继电器跳闸后,应查明跳闸原因和故障性质,及时排除后不能送电,禁止在甩掉检漏继电器的情况下,对供电系统强行送电。

  第24条 电气设备的局部接地螺栓与接地引线的连接必须接触可靠,不准有锈蚀。连接的螺母、垫片应镀有防锈层,并有防松垫圈加以紧固。局部接地极和接地引线的截面尺寸、材质均应符合有关规程细则规定。

  第25条 铠装电缆芯线连接必须采用冷压连接方式,禁止采用绑扎方式。

  第26条 连接屏蔽电缆时,其半导体屏蔽层应先用三氯乙烯清洗剂(阻燃清洗剂)将导电颗粒清洗干净。对于金属屏蔽层,不允许金属丝刺破芯线绝缘层。屏蔽层剥离长度应大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耐泄痕性d级绝缘的最校爬电距离1.5~2倍。

  第27条 使用ZC-18型测量仪测量接地电阻时:

  1、按直线距离被测接地极E′20米和40米处分别埋入电位探测针P′和电流探测针双C′。

  2、用导线将E′、P′、C′分别与摇表响应的E、P、C相连接。

  3、仪表水平放置,调零位调节器使检流计指针指在黑线上。

  4、将倍率标度盘拨至乘10档,慢慢转动发动机手把,同时转动测量标度盘。使检流计指针指在黑线上。

  5、当检流计指针接近平衡时,加快发电机手把转速至120转/分钟以上,调整测量标度盘使指针指在黑线上。

  6、当测量标度盘小于1时,将倍率标度盘置于乘1档,再重新调测量标度盘。

  7、标度盘读数乘以倍率即为所测接地电阻值。

  第28条 凡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加锁,开关上悬挂“小心反电”警示牌。如需反送电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和损坏设备。

  第29条 在同一馈电开关控制的系统中,有两个及以上多点同时作业时,要分别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标志牌,并应有一个总负责人负责联络、协调各相关环节的工作进度。工作结束后、恢复送电前,必须由专人巡点检查,全部完工并各自摘掉自己的停电标志牌后,方可送电。严禁约定时间送电。

  第30条 当发现有人触电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或使触电者迅速脱离带电体,然后就地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同时向地面调度室汇报。触电者未完全恢复,医生未到达之前不得中断抢救。

  第31条 当发现电气设备或电缆着火时,必须迅速切断电源,使用电气灭火器材或沙子灭火,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32条 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对检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拆除临时接地线和摘掉停电牌,清点工具,确认无误后,恢复正常供电。并对检修设备进行试运转。

  第33条 每班工作结束升井后,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并认真填写检查维修记录。

  3、防爆检查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检查工作。

  第2条 必须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设备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3条 熟悉工作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性能。了解所检查地区电气设备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

  第4条 熟悉矿井井下巷道、采掘工作面的巷道布置及所检查地区的瓦斯浓度。

  第5条 必须配备专用工具、下井工作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第6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班中不得做与本职工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7条 需停电检查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准许打开隔爆外壳,经验电、放电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8条 检查出的问题当场不能处理时,可通知有关单位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失爆的设备不准送电运行。

  第9条 继电保护整定不合理的装置,通知有关人员,重新进行调整。

  第10条 清点检查用工作、仪表、零部件、绝缘材料,检查验电笔是否保持良好状态。

  第11条 需要停电检查前,应提前与有关部门(区队)取得联系。

  第12条 电气设备入井前检查:

  1、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对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间隙及接线引入装置等隔爆部位进行详细检查。隔爆性能必须符合防爆标准的要求,严禁失爆标准的要求,严禁失爆设备入井。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

  3、必须填写入井设备检查记录,合格的设备方可签发入井合格证。

  第13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

  1、防爆检查员在井下检查电气设备时,应与所在地区负责人或维护人员一起检查。

  2、设备周围环境是否清洁,有无妨碍设备安全运行和检修的杂物。

  3、是否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外壳有无缺损。

  4、安装是否牢固可靠,有无歪斜及震动现象。

  5、设备完好,符合防爆性能和要求,做到:

  ①电源电缆、控制线和信号线电缆接线规范,引出引入密封良好,不用的喇叭口应用档板封堵严密,无失爆现象;

  ②有无异常声响、过热、异味;

  ③控制部分、闭锁装置、信号显示是否正常、有效;

  ④接地(接零)应规范、牢固、无锈蚀。

  6、检查工作完毕后,填写检查卡片或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失爆或重大问题时,必须责令被检查单位当场处理,检查员在现场监督直至处理完后方可离区。

  第14条 防爆检查员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主管人员汇报,并填写检查报告单,送交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4、小水泵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使用于煤矿井下没有正式固定泵房的临时性水泵、功率较小的多段泵和单段泵的水泵司机。

  第2条 应经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3条 必须了解有关规定和排水设备的构造、性能,并要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性故障,能独立操作。

  第4条 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上班前不喝酒,上班时不得睡觉,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5条 注意检查工作地点顶板及支护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处理,严禁在不安全的情况下开泵。

  第6条 小水泵出水口必须安设闸阀,安装必须达到完好标准才能使用.

  第7条 在以下情况,水泵不得投入运行;

  1、电动机、水泵故障没有排除。

  2、电压降太大,电压不能正常启动。

  3、水泵不能正常工作。

  4、管路漏水,吸。排水管路不能正常工作

  5、水泵开关和控制设备损坏、失爆、漏电或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第8条 检查水泵的对轮销子及防护罩是否齐合、各紧固螺钉是否牢固。

  第9条 检查电气设备是否完好,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规定。

  第10条 检查水泵安装是否牢固、平稳,电机、泵体和底盘是否紧固,对轮间隙是否符合标准。

  第11条 检查水笼头是否漏水或堵塞,检查吸水井的水管路是否漏气。

  第12条 检查盘根密封和压枪弹盖松紧程度,轴承油量油质是否合格,出水闸阀是否关严。

  第13条 水泵在一般正常情况下操作顺序进行。

  1、启动:水泵充水→操作启动开关→启动水泵电机→逐渐打开水泵排水阀门→完成水泵启动→正常排水。

  2、停机:关闭水泵出水口阀门→断电停机→开关复位。

  第14条 水泵的启动操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打开水泵灌水阀门及放气孔,将泵体内灌满引水

  2、启动开泵,观察水泵的转动方向,观察压力表指示。

  3、逐渐开大出水闸阀,检查水泵是否上水,直到水泵正常运转。

  第15条 司机应精力集中,注意水窝的储水量变化,随时注意水泵的声音、检查轴承的温度和电机温度是否正常,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16条 水泵的停止操作按以下进行:

  1、关闭出闸阀,然后切断电源停泵。

  2、将启动开关手把打到“零”位将开关闭锁。

  第17条 小水泵运转发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刻停泵:

  1、泵体异常震动、泵体部件螺钉或基础螺钉松动时。

  2、电机或轴承温度超过规定时。

  3、吸水笼头露出水面时。

  4、出水量突然减少,或不上水时。

  5、泵内有异响或电机发生故障。

  6、排水管路严重漏水时。

  7、泵房来压,有冒顶、片帮或底鼓危险时。

  在时间允许时,应尽是先关闭水泵的出水阀门,再停水泵电机。

  第18条 检查设备,清理和擦净水泵上的油水和污物,保持设备清洁完好。

  第19条 将存在的问题向接班司机认真交待清楚。

  5、矿灯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矿灯房的值班人员和对矿灯充电实行自我服务的矿灯使用人员。

  第2条 本规程中规定了煤矿常用的KS-8型的矿灯操作要求,其他型号矿灯另有规定的,操作部分按其规定执行。

  第3条 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4条 矿灯充电和维修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标准和规定,熟知矿灯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能独立操作。

  第5条 日常充电操作,对较为简单的矿灯可实行自我服务,但矿灯使用人员必须做到:

  1、会进行日常充电操作。

  2、熟知充电注意事项。

  3、发现本规程所列矿灯缺陷之一时,应及时报告灯房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否则不准入井使用。

  第6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工种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7条 矿灯应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

  第8条 应保持矿灯房内充电间和修理间的排风装置工作正常,通风良好。室内禁止烟火,安全灭火设备完好。上、下水道畅通,耐酸地面清洁无腐蚀性残液。

  第9条 矿灯有下列缺陷之一时,不得发出使用:

  1、电解液溢漏。

  2、灯头、灯盖锁失灵。

  3、充电不足。

  4、灯头圈松动。

  5、玻璃破裂。

  6、盒、灯头或灯线破损。

  7、接触不良形成“眨眼”。

  第10条 对充电设备和灯矿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11条 充电架上的电压表和充电指示器应定期校验和检查,充电架上的电压表每月应使用标准电压表校验一次。

  第12条 矿灯充电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5-25℃之间。

  第13条 矿灯使用的硫酸、蒸馏水须经化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以地下水、自来水、锅炉水代替。

  第14条 充电架应保持清洁,每天应擦试一次,每半年检修一次。

  第15条 工作人员应穿耐酸工作服,维修人员在操作时应戴耐酸手套、胶鞋、围裙及护目镜等劳保用品。

  第16条 在一般正常情况下的充电程序如下:

  1、日常充电:矿灯对号上架→关闭灯头开关→接通充电回路,开始充电→完成充电过程,切断充电回路→结束充电。

  2、初次充电:注液→静置2-4小时调整液面高度,封盖→进入恒流式充电主要充电过程→完成充电,切断充电回路→结束充电。

  第17条 收回的矿灯应进行下列检查:

  1、灯锁、灯头开关、灯圈、玻璃、灯头壳及灯线等有无损坏,闭锁装置是否有效。

  2、电池槽是否有破损、漏液、变形,透气孔是否堵塞。

  3、有无红、灭灯现象。

  4、短路保护装置或短路保护器是否正常。

  第18条 日常充电:

  1、把用过的矿灯对号放到充电架上,关闭灯头开关,然后把灯头上的充电插孔插到充电架的充电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电流表有指示即为正常充电。

  2、每小时调整一次电压,调整调压器手柄将电压保持在5±0。1伏范围内。在整个充电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

  第19条 KS-8型矿灯正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充电末期电流下降到0。1安培以下。

  第20条 充电注意事项:

  1、充电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2、充电时电池温度不应超过45℃。

  3、当电池不需要继续充电时,应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切断充电回路。

  4、当充电过程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

  5、使用过的矿灯,应充足12小时,充电电流降至0。1安培以下,否则应使用备用灯。

  6、红、灭灯的电池应及时更换、检修。

  第21条 连续使用的矿灯,每10-15天补充一次蒸馏水,在气温较高的地区,补水周期可适当缩短。此项工作应设专人进行,补水工作应在充电后期进行(充电9-10小时后)。具体操作如下:

  1、使用专用二柱扳手打开透气盖,取出垫圈和堵头。

  2、将电池倾斜45°,用注液器将蒸馏水注入,每个单体电池补到直立后液面与注液口相平为准。

  3、补完蒸馏水后,擦去漏出的电觖液,上好堵头、垫圈和透气盖。

  第22条 调整电解液化比重:

  1、正常使用的矿灯,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电解液比重。电池在充足电后,电解液比重应为1.28±0.01(30℃)。

  2、调整电解液比重,应在补充蒸馏水后第二天进行。

  第23条 灯头部的拆卸与维护:

  1、用三角套扳子拧松三角保险螺钉,取下灯头圈。

  2、取下灯头圈、灯面玻璃、灯泡、反射器。

  3、检查灯头开关、灯泡座、电缆等有无松动。更换灯泡时,应检查螺口处是否清洁光亮,灯泡接上后应拧紧放松数次。以检查灯头自动断电性能。

  4、用叉口改锥将帽挂钩螺钉取下,取下帽挂钩保险弹簧片、充电开关和衬片,即能检查充电触头。

  5、用扳手旋下电缆固定螺母,用改锥旋下电缆端部的焊片即可从灯头上取下电缆。发现有损坏现象时,应将损坏部分剪掉,可用剪刀将电缆护套割去20毫米(电缆长度不小于1.1米),在割掉护套8毫米处用手钳子将新轧头轧紧,套上橡皮垫圈,使他位于轧头和固定螺丝之间,然后用扳手将固定螺母装在灯头上拧紧。电缆端部分别焊上焊片,套上套管并和灯头正负极接通。

  6、通过上述检修后,按相反次序重新将灯头装好即可。

  第24条 上盖部分的拆卸与检查:

  1、矿灯使用半年后,应将上盖拆下进行检查修理。

  2、用叉口改锥将锁盖螺钉拧松,取下锁盖及螺钉,这时盖身即可取下,检查完后,将盖身放在电池顶部,固定好锁盖,拧紧锁盖螺钉。

  第25条 拆装矿灯蓄电池应在充足电后使用专用工具,按下列步骤进行:

  1、取下上部构件,用钳子将连接条夹掉,将电池上的煤尘擦净,用专用工具拆开电池。

  2、将极板和电池盖分离后,拆散极板群,仔细检查正负极板、微孔塑料隔板及玻璃隔板,如正极板栅的筋未断,玻璃丝管尚未完好,负极板膨胀脱粉不严重,可将正负极板清洗,清洗后立即将负极板浸入蒸馏水中,以免极板氧化。电池盖、隔离板、正极板清洗后在60-70℃以下烘干或在室温下凉干,准备重新组装。玻璃丝隔板用清水洗净后,再用蒸馏水浸泡挤干。

  3、将电池槽清洗干净凉干待用。电池槽内壁与电池盖接合处,电池盖四周及极柱孔应用砂纸打光。

  4、将正负极板和隔板装配起来放入电池槽。在组装极板群时,应注意,在正极板两面装玻璃丝隔板,靠阴极板两面装微孔塑料隔板,极板与隔板之间组装应松紧适度。然后将电池槽内壁、极柱孔及电池盖四周的打光处用汽油擦净,涂上封口胶,再将电池盖装入电池槽放置5-6小时后,在电池槽和电池盖接合处再补涂一次封口胶,使之粘合牢固。

  5、电池装配完毕后,注入电解液,比重为1.28-1.30,静置2-4小时后,将电池直立使液面与注液口相平,上好堵头、垫圈及透气盖,焊上连接条。安上绝缘垫圈和极柱垫,最后安上部构件。

  6、装配完毕,检查液面合格后,充电24小时,再测电解液比重,如不符合要求,应加以调整,合格后做放电试验,放电容量达到标准后即可投入使用。

  7、更换新极板时,应进行补充电后方可使用。

  第26条 在电池的组装过程中必须注意:

  1、在极板群中,不许存有因烧焊溢流出来的铅疙瘩,否则会造成蓄电池正负极板短路。

  2、在极板群中,正负极板必须面面相对,不许上下、左右参差不齐,因为不相对那部分活性物质不能发挥作用,因而影响电池容量。

  第27条 配制电解液的器具,要用耐酸槽,并应耐温100℃,配液所用的器具在使用前必须用蒸馏水洗净。

  第28条 调配电解液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将硫酸从2-3升的容器中徐徐注入蒸馏水中,同时用玻璃棒不断搅拌,以便混合均匀、散热迅速。

  2、绝缘禁止将水倒入浓硫酸,以免产生剧热引起爆炸,也不要从大容积的瓶子中将硫酸倒入水中。

  3、应备有5%的碳酸钠溶液,以备万一硫酸飞沫落到脸上、手上及衣服上时洗涤用。

  第29条 蒸馏水、浓硫酸及电解液存放时均应严密盖好,以防进入杂质。

  第30条 调制电解液时,浓硫酸与蒸馏水的调配比例如下:

  1、用浓硫酸和蒸馏水调合时,如用比重1.4(30℃)的稀硫酸调制成1.26(30℃)时,可用1份稀硫酸对0.59份蒸馏水。

  2、调制电解液时,如果温度不是30℃,比重应进行换算:

  所需比重(30℃)浓硫酸(比重1.84)容积蒸馏水容积

  1.411.41

  1.2612.84

  S30=St+0.0007(t-30)

  式中S30——30℃时电解液比重;

  St——t℃时电解液比重;

  T——电解液的温度,℃。

  3、常温下电解液比重如下表:

温度

  比重℃

  101520253040

  换算后比重1.2471.271.2671.2641.261.253

  第31条 矿灯初充电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使用专用二柱板手旋下透气盖,取出垫圈和胶堵。

  2、把电池向后倾斜45°,用注液器注入比重为1.26的电解液。每单格电池注入120毫升。

  3、注液后,电池静置2-4小时,使极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电解液,并使电解液温度冷却到30℃以下,然后将电池直立起来,检查液面高度是否和注液孔相平。若不相平需调整液面高度。

  4、液面调整合格后,将外壳上的漏液擦净,装上堵头、垫圈、透气盖,并把透气盖拧紧。

  5、采用恒流充电。当电池全部上架后,开始送电,调整电压,保持充电电流为1安培,连续充电至72小时。

  6、当充电48小时后,打开注液孔补充蒸馏水,使液面与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注液孔,继续充电至72小时。

  7、充电72小时后,再补充蒸馏水一次,再充电2小时,使电池内电解液均匀。调整电解液比重至1.28±1.01(30℃),然后再充2小时,至此初充电结束。

  8、矿灯初充电后,放置2小时,进行放电试验。用0.7安培灯泡放电11小时,电池电压不低于2.5伏则认为合格。对于不合格电池,可使用1安培电流充电24-28小时后进行放电试验,依此反复直至合格为止。

  第32条 补充电时应注意事项:

  1、初充电过程不准停电。初充电过程中如电电压已调到最大,充电电流仍不能维持1安培,则需延长充电时间,使电池充足72小时。

  2、补充电24小时后,各个电池充电指示器的指针都应在1安培左右,如个别充电指示器指针不动或相关太大时,应检查各处接触情况。

  3、补充电最后2小时应注意电池电压是否已稳定,如充电72小时后电压依然上升。则应继续充电,直至电压不再上升为止。

  第33条 本班工作结束后要将本班工作情况认真记录,并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第34条 浓硫酸、电解液等有腐蚀性的物质应按规定妥善保管。有外溢的液体要及时清洗干净。

  五、煤矿辅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1、窄轨轨道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条 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轨道量具及施工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严格执行《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本规程。

  第3条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地点前,必须有专人检查巷道中有害气体和支护情况,排除不安全隐患后方可进入施工地点。

  第4条 施工作业时,所用的工具不准碰触电缆及其他管线和电气设备。

  第5条 用钎子和锤拆除矸石、混凝土道床或用剁斧铲螺丝时,掌钎人要戴防护手套,打锤人操作时不准戴手套,不准和掌钎人站在一条线上,防止走锤伤人。打锤人应注意周围环境,防止意外。

  第6条 捣固道床或卧底(拉底)时,前后间隔距离不得少于2米。

  第7条 使用撬棍起道或起道钉时,不准手握满把,以防压手。

  第8条 砸道钉时,必须手心向上栽道钉,用锤轻轻稳牢,随后再加力钉进去,防止砸手或道钉崩起伤人。

  严禁在钢轨上或轨缝处调直道钉。

  第9条 使用起道机或千斤顶时,要垂直放正,不准歪斜,钩脚要牢固地挂在钢轨底座上,操作人员的头部和手臂要躲开压杆或千斤顶。

  第10条 用起道机或千斤顶起道时,钢轨顶起后要随起随垫,所有作业人员的手、脚不准伸入轨底可轨枕下面,以防伤人。

  第11条 斜巷施工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

  2、开工前要与信号把钩工联系好,并关闭上车场阻车器后方可进入现场。

  3、进入现场前,必须将斜巷上附近5米以内的浮杂物清理干净,并设专人监护看守,以防异物滑落伤人。

  4、工作时必须由下向上进行。上端工作人员要注意保护下端工作人员的安全。一条斜巷中严禁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同时施工。

  5、作业时要站在平稳可靠地点,所用工具要放稳、放牢,传递工具时要互叫互应,不准乱扔乱放。

  6、工作中清理出来的煤、矸石及杂物应及时装车运走,施工完毕后必须将好石、物料清理干净,确保安全行车。

  7、需要运送钢轨或物料时,必须和斜巷上、下端的信号工及绞车司机联系好,说明运送地点、行车速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8、运送钢轨时要捆绑牢固,下端必须兜揽防护装置,防止钢轨在运行中脱落或窜出。

  9、使用特别车辆运送钢轨、物料、器材等(简称物件),需要装卸或跟送(监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向上运行时装卸人员不准跟车,必须提前到达工作地点。

  ②当物件车向下运行时,跟车人应在物件车上方并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

  ③监护物件的跟车人员必须精力集中,发现物件车刮碰或脱轨,必须立即停车。

  10、装卸物件时必须用绳扣将车栓牢后方可进行。

  11、施工地点的新旧钢轨、轨枕都必须整齐地码放在宽阔地带。

  第12条 维修轨道时不准单人作业。

  第13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第14条 开工前,首先检查所用工具是否齐全、完好。

  第15条 凡铺设、维修轨道前,必须经调度及有关人员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16条 在有机车运行的线路上施工时,施工区段的两端40米以外必须设红灯示警,并设专人防护和指挥机车的停止。曲线段施工时,防护人员必须站在直线段。

  第17条 机车通过施工区段前,必须经专人检查轨道线路,确认克影响死罪量安全通过的隐患后方可放行。车辆通过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躲在安全地点。

  第18条 在有架线的地点施工时,应先停电、后施工;不能停电时,长柄工具要平拿、平放,操作时不准碰架线,以防触电。

  第19条 凡双轨运输,遇特殊情况不能行驶机车时,必须在此线路的两端用明显的标志示警,并通知调度。

  第20条 在主要运输大巷施工时,防护人员与施工地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60米,遇有弯道时,防护人员必须在直道部位。

  第21条 运送、装卸钢轨时应注意下列各项:

  1、运送钢轨应使用专用车或平板车、材料车。

  2、装卸钢轨时要由一个喊号,一头先起或一头先放。

  3、运送钢轨的专车不准乘人,并有专人前后监护。车速不得大于2米/秒,严禁在曲线段会车。

  4、在主要运输巷道人力推车运送钢轨时,必须事先与调度站联系,并在钢轨车前50米以外设专人探路,后面要有人持红灯警戒。

  第22条 有架线的巷道,从矿车内往外卸物料时必须切断架空线的电源。

  第23条 用矿车或材料车装料时,其物料不得超出车沿0.2米,两侧不得超过车宽。

  第24条 使用弯道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加工的钢轨放平稳,轨底向下。

  2、弯道器要放平、垫稳,并使两钩爪牢固地卡住钢轨。

  3、用绞杠或钎子拧紧丝杠,两人用力要均匀,不得用力过猛,并垫好保险杠,防止压手。

  第25条 铺设曲线轨道时,必须从曲线的一端向另一端进行,不得在缓和曲线的起点设有接头,在曲线的外侧不准有人同时作业。

  第26条 使用电(气)焊工具进行长轨焊接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和电(气)焊工的技术操作规程,焊接质量必须符合《煤矿窄轨道维修质量标准》。

  第27条 手工锯钢轨时,须将要锯的钢轨垫平、摆正,测量长度,并在锯口的侧面及顶面划线。钢轨必须锯断,不准用锤砸断。

  第28条 轨道钻孔前必须划好孔印,将卡子挂住轨底,手搬钻的两端顶紧,并与钢轨垂直。一只手搬钻柄,另一只手握螺母,使钻头均匀受力,快要钻透时要轻钻、慢钻,防止钻孔出口不整齐。上螺栓时,不准用手指探测螺栓孔,不准用锤敲打鱼尾板和螺栓。

  第29条 使用大头镐进行捣固时,工作人员的前脚应站在被捣固的轨枕上,脚尖不准伸出轨枕边缘,后脚站在两根轨枕中间,并不准伸入轨底,捣固范围自钢轨中心向两侧各200-250毫米。

  第30条 多人进行捣固作业时,要统一行动,不准打飞镐,不准乱打道碴、轨枕和钢轨,防止飞起石头伤人。

  第31条 调整轨道方向时,要由一人指挥。拨道前应拨开轨枕端部和防爬木撑拨移方向一侧的道碴,拨曲线时,应先将曲线两端直线拨直,将弯曲线拨入曲线部分统一调整。

  第32条 施工过的非焊接轨道必须用导线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54条的规定。

  第33条 更换、翻修轨道及道岔工作结束后,必须试车、验道,并经班(组)长验收,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34条 处理故障时,必须有专人注意观察来往的车辆,遇有弯道时必须有人到来车方向设置防护。

  第35条 必须认真检查线路,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影响通车而短时间又不能排除的故障,必须在隐患地点前后各60米处设置防护,并通知调度员。

  第36条 井上、井下的轨道线路,每班必须巡道,按检查、检修周期经常巡回检查和处理故障,保证线路处于完好状态。

  第37条 空、重车道在同一条巷道内时,巡查线路的两人不准沿同一条轨道行走,且各自有前后警戒的分工。

  第38条 应掌握轨道绝缘的检查及维修情况,每月必须检查3次,并做好记录,做到管套、绝缘板、绝缘轨头数量齐全、紧固有效。

  第39条 经常消除道床淤泥积水,防止泥水导电。

  第40条 连续牵引车轨道施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托绳轮、压绳轮各固定件、配件要齐全,转动灵活。两侧轨道要垫实。

  2、更换绳轮时,不得单人作业。对飘起的钢丝绳进行下压时,必须采取措施保证钢丝绳不会突然弹起。

  3、维修人员严禁跨绳作业。在安设、拆除绳轮时身体上部必须躲开下压的钢丝绳上方空间。松开下压的钢丝绳时必须缓缓操作,防止突然受力后崩起物料伤人。

  第41条 齿轮车轨道施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轨道齿条铺设必须由下而上顺序进行;竖曲线段钢轨不准设接头,齿条、护轨和钢轨切交点必须一致。

  2、斜巷坡度在5°-8°时只铺设齿条,坡度大于8°时必须铺设护轨轨道,铺设顺序为齿条、钢轨、护轨。

  第42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工作场地,将工具、材料、零件、备品配件分类存放整齐,并填写有关记录后方可交接班。

  2、架线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窄轨架线电机车牵引网路。

  第2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3条 必须熟练掌握架线施工使用的设备和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按照架线的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

  第4条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地点前,必须有专人检查巷道中有害气体和支护情况,排除不安全隐患后方可进入施工地点。

  第5条 大负及雷雨天禁止空中作业,并应停止正常检修(特殊情况须制定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6条 禁止站在电机车上检查、检修牵引网路。

  第7条 空中作业上下传递工具、材料时,应使用绳索传递,禁止抛扔。

  第8条 地面蹬杆或蹬梯作业时,在蹬杆前必须检查电杆根部稳固情况,系好安全带后方可进行作业。空中作业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不准站在电杆底部。

  第9条 作业时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10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第11条 作业前由施工负责人召集全体施工人员听取技术负责人讲解安全技术措施

  第12条 认真检查所需用的工具、材料和设备是否齐全、完好,作业环境是否安全。

  第13条 检修、更换、延长牵引网路都必须征得运输调度的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14条 在牵引网路上施工必须停电作业,停、送电步骤如下:

  1、停电闭锁,悬挂停电作业牌并设专人看管。

  2、对停电区域验电。

  3、接地。接地线必须打在电源侧距施工地点前10米处,施工地点两端设专人了望。

  4、施工完毕,施工负责人检查线路,确认无问题后清理现场,拆除接地线后方可送电。

  5、送电。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

  第15条 短路接地线可用双股8号铁丝,一端紧固在接触线上,另一端紧固在钢轨上。

  第16条 地线接、拆顺序:先接地,后接接触线,拆除时,先拆接触线,后拆地线。

  第17条 新线架设前,必须检查巷道所给出的悬挂点间距、悬挂高度、横拉线两端的线钩固定情况和吊挂材质情况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18条 架设新线必须目测接触线与轨道的中心线。

  第19条 架设新线的施工顺序:设横拉线;放接触线;挂吊线钩(吊线钩可用8号铁丝做);将接触线放入吊挂钩内;作好首端终端头(首终端制作:将接触线折回头,穿上绝缘子,用两股绳卡紧固好,中间段再打一道绝缘子,一端用接触线绝缘子相连接,另一端为固定端);最后按顺序分段紧线;全线路紧线完毕。在未拆除最后一道紧线器之前必须打好尾端终端头(尾终端)[尾终端制作法同首终端,所不用处在固定端前加一组拉紧螺栓(花兰螺栓)]。紧固牢尾终端后方可拆除最后一道紧线器。

  第20条 新架设的接触线(包括延长线段)中,如有直线段和曲线段,应从直线一端分段紧线和固定线。

  第21条 架设新线时必须分段拉紧曲线段内的接触线,吊线钩必须在吊线器外侧。固定吊线器时,施工人员必须站在接触线外侧,以防接触线伤人。

  第22条 整盘运送接触线时应用平板车。平板车上面应放置转盘,将整盘接触线用链式起重机拉起,对准平板车上的转盘放好。转盘中心要穿一根铁管,最后将线盘用10号以上铁丝紧固在平板车上,确认紧固合格后,方可运送。

  第23条 放线时,必须从一端向另一端缓慢释放,线盘处至少有2人以上监护,应用人工拉线,统一指挥。

  第24条 紧线作业中应使用滑车和紧线器,当线拉紧后必须将紧线器手柄摘下来,以防跑滑手柄伤人。

  第25条 安装馈电线之前,应用仪表测量接触线对电阻,馈电线安装完毕试送电之前应再测量一次,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试送电。

  第26条 在通车运行之前,应协助轨道工检查各接缝处的回流线和应设的绝缘点是否符合要求。

  第27条 更换部分接触线时,应用紧线器将新接触线两端拉紧,再将旧线拆除。

  第28条 拆除接触线时,必须先拆除两头终端,后拆除接触线(拆除曲线段接触线时,不得少于2人)。

  第29条 更换部分横拉线之前,应确定好具体位置,计算好新线的尺寸,并做好一切准备再进行施工。

  第30条 处理接触处故障、清扫绝缘子、更换部分吊线器时,不能全线路停电,必须分区段停电,并与运输调度联系好后方可施工。

  第31条 立、放电杆时,要使用滑板及叉杆(叉杆必须2副,长、短各1副),线绳作溜绳(拉溜绳分两组,分别在叉杆对面的两侧),不得少于9人操作。翻电杆时,不准先拆坑木。用车运送电杆时要连接好。立、翻、抬、运电杆时,都要由一人统一指挥,并做好警戒。

  第32条 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工作场地卫生,将工具、材料等分类摆放整齐,并填写有关记录后方可进行交接班。

  3、斜井信号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 必须熟悉本斜井提升设备及信号设施等情况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集中精力,按照本规程要求和各局、矿统一规定的信号种类、标志等有关规定,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第3条 提升信号的设置,必须声光齐全,通讯设备可靠。兼作行人的运输斜巷,要设置红灯信号,行车时红灯亮,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

  第4条 绞车、连续牵引车、架空乘人装置等提升设备停运超过6小时以上或因事故检修后,开车前必须对所有信号和通讯设备进行检查试验(试验前必须与各信号点及绞车司机联系明确后再进行),确认正确、灵活、畅通后,方可作业。

  第5条 收到的信号不明确时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查明原因,并且废除本次信号,重新发送。

  第6条 发出信号后,发现提升容器的运行方向与所发信号规定的方向不一致时,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待查明原因后,再重新发出信号。

  第7条 必须集中精力、细心操作,在岗位上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联系工作中(如用电话或口头与他人联系时)发送信号。

  第8条 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严禁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岗,确需离岗时,必须请示领导,待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9条 认真执行岗位现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严禁在提升运行过程中交接班。交接班时双方均应履行正规交接手续。

  第10条 工作中必须把钩工密切配合,联系信号要清晰。准确。当把钩工允许发信号时,应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发出信号。

  第11条 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机旁,并认真观察提升中的运行情况,监视运行中的信号系统,如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发出停车信号。

  第12条 多水平提升时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水平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2、在中部车场操作信号时,除严格执行第10条外,还必须做到弯道处严禁站人。

  第13条 升降人员时操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班挂人车时或井筒检修后,必须与绞车房联系,进行一次空人车试道运行。

  2、发出人车发车信号后,严禁再上、下人员,也不准废除本次信号再上、下人员。

  第14条 矸石山信号工操作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1、接班后的信号试验按本规程第4条进行。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并确认研石山上、架子、轨道、装载点没有人员时,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3、需要中途人工卸矸时,必须与绞车司机联系后操作停车信号,同时监护好信号机,停止信号至卸矸完毕后废除。

  4、必须同时执行本规程的有关条款。

  第15条 连续牵引车信号操作必须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当发现有人进入运行区段时,行车前要与机头或机尾处的信号工进行联系,确定人员是否离开运行区段,如人员未离开运行区段,不得发出开车信号。运行中严禁人员进入运行区段。

  2、牵引车运行到机头、机尾时,及时打点停车,防止车辆撞坏挡车器。

  3、发出信号后,不得离开信号机旁,以便观察张紧装置、牵引车及钢丝绳运行情况,监视运行中的信号系统,如有紧急异常情况,可随时发出停车信号。

  4、中间开有道岔的联络巷口,信号工必须检查道岔岔尖的密贴情况,要保证直线线路的通畅。联络巷口弯道处严禁站人。

  5、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信号操作。

  第16条 各信号工与绞车司机必须用矿统一规定的信号指令含义进行工作联系,不得私自改变,也不得任意临时规定信号。

  第17条 运输大井、井筒检修、处理事故、运送火药等特殊运行,应提前与绞车司机联系明确,以便按措施要求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18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现场履行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4、斜井把钩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 必须熟悉所使用车辆、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工具等设备、设施的结构和使用性能以及《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和突发情况,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第3条 在运行车辆的倾斜井巷,负责监督并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

  第4条 倾斜井巷上部车场(或井口)的阻车器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放车时方准打开。

  第5条 认真监督并检查矿车之间的连续、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第6条 对检查出不合格的连续装置必须单独放置,交班时交待清楚,并做明显标志,消除隐患。

  第7条 上岗前必须扎紧袖口和腰带,做好自身安全保护。

  第8条 忠于职守,对于不合格提升规定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的,严禁提升。

  第9条 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斜井运输的有关安全规定。

  第10条 倾斜井巷在轨道维护、掉道处理、检修等工作之后,提升之前必须对轨道线路、巷道环境、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等进行详细检查,并且进行一次空车试运行,证实巷道、轨道和各种安全装置没有问题后,方准提升。

  第11条 上岗后,必须详细检查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和接头(钩头与钢丝绳的连接)以及各种使用工具是否完好、齐全、灵敏可靠,并查看钩头15米以内的钢丝绳是否有打结、压伤、死弯等到不安全隐患,不符合提升要求时严禁提升。

  第12条 详细检查斜巷内有无影响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隐患、有无人员工作,如有以上情况,必须待消除隐患和撤离人员后,方可提升。

  第13条 认真检查运输的设备或材料的装卸情况,必须捆绑固定牢靠,重心稳定,否则不准提升。

  第14条 认真检查核对所挂车辆的重量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第15条 运送超重、超高、超长、超宽的设备、材料等物件,必须有安全提升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规定进行操作。

  第16条 运送爆炸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查信号装置是否可靠,如果信号不清晰或不完好、不可靠,严禁运送。

  2、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送。

  3、运送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用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4、必须在提升前通知绞车司机和各水平把钩工注意,车辆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5、不得同时运送人员和其他设备、材料或工具等。

  第17条 待车停稳后方可摘挂钩,严禁车未停稳就摘挂钩,严禁蹬车挂钩。

  第18条 摘挂钩操作时站立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站在道心内,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以防车辆滑动碰伤身体。

  2、必须站立在轨道外侧,距外侧钢轨200毫米左右进行摘挂钩。

  3、单道操作时,一般应站在信号位置同一侧巷道较宽一侧。

  4、双道操作时,应站在双道之间,如果双道之间安全间隙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时,则应站在人行道一侧。

  5、摘挂完毕确需越过串车时,严禁从两车辆之间或车辆运行下方越过。

  第19条 摘挂钩时如遇到摘不开、挂不上的情况,严禁蹬绳操作,必须采用专用工具操作,以防车辆移动使身体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20条 挂人车时,首先应详细检查人车各部位(特别是人车所带的防坠器)、保险绳、连接装置,确认完好、灵活可靠,然后挂好钢丝绳进行试车。试车时除跟车工外,其他人员禁止乘车,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运送人员。

  第21条 提升物料时,发现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长、超宽时,都不得发送开车信号。

  第22条 特殊设备、材料及长、大物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技术提升措施作业,采用专用的连接装置,并由专人指挥进行提升。

  第23条 每次挂钩完毕,必须对车辆各部位、保险绳、连接装置等再详细检查一遍,确保完好正确、牢固可靠,然后瞭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障碍和隐患,确认安全后打开上部车场(或井口)挡车器(或挡车栏),进入躲避硐、信号硐室或安全地带,方准发出开车指令。

  第24条 车辆运行时,要严密注视车辆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或事故,及时与信号工联系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立即赶赴现场详细检查,确定异常或事故性质,拿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第25条 串车进出车场,应做到目接目送,与信号工配合默契,以便做好随时发出停车信号的准备。

  第26条 工作完毕,必须清理现场,将钢丝绳、保险绳、工具和多余不用的连接环、插销等连接装置放置在轨道以外的安全可靠地带,还应检查挡车器或挡车栏是否处于关闭状态,确认无误并改选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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