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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兹矿业机电设备专业化管理小组及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3-06-09 10:44 来源:煤矿安全网

  龟兹矿业机电设备专业化管理小组及管理制度

  龟兹矿业机电设备专业化管理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全矿机电设备管理,切实供好、管好、用好机电设备,搞好设备维修,缩短机电设备事故影响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设备积压,减少储备资金,提高矿井总体经济效益,特成立龟兹矿业机电设备专业化管理小组:

  组长:机电矿长

  成员:机电科长、机电科分管人员及各区队机电队长。

  专业化管理小组业务分工:

  机电矿长——负责机电设备专业化管理小组的全面工作;

  机电科长——负责综采队机电设备的日常收发审核及现场监督工作;

  机电科分管人员——负责各区队机电设备的日常收发审核及现场监督工作;

  专业化管理小组成员要严格按照《龟兹矿业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龟兹矿业机电设备专业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保障设备安全运转,促进机电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龟兹矿业所有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对设备使用单位和设备操作维修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各设备使用单位和操作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龟兹矿业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在机电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由机电科具体负责。机电科作为矿设机电主管部门,负责全矿设备购置计划编制、入库验收、编号、技术配套、移装调拨、大、中、小修、更新、改造、租赁、报废等全过程综合管理,并参与新设备的选型设计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本矿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制度。

  二、负责全矿设备(包括自购设备)计划、购置、大修计划编制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矿设备租赁工作。

  四、负责全矿设备报废的鉴定、报批工作。

  五、负责全矿设备内部调配、调拨工作。

  六、负责服务、指导、监督、检查本矿所属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定期召开设备管理员例会,组织开展技术革新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新技术、新工艺。

  七、参与新设备的验收工作。

  八、负责组织验收修理单位承修的设备。

  九、负责设备维修计划的编制和措施的落实工作。

  十、参与与机电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与综采设备配套设计的审查。

  十一、负责全矿机电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确定工作。

  十二、负责本矿所属范围内的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十三、协助教育培训部门对机电运输系统职工进行培训、技术考核。

  十四、对特大、重大机电事故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机电副矿长、机电科长对全矿机电设备管理负责。各区队主管队长对本单位机电设备管理负责。

  第七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明确一名副队长负责本单位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具体负责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建立设备运行、故障记录、包机制度、定期检修制度、维护人员巡回检查制度等,做到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材料配件落实。

  第八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所属设备的领用、交接、回收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所属设备的台账、卡片和图纸管理。各单位设备管理员每月底到机电科对账一次。

  第九条 全矿机电设备管理指标是90.5.1,即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设备待修率为5%以下,事故率为1%以下。

  第十条 机电科对全矿机电设备实行账、卡、图管理。所有设备必须编号,做到属性准、用户清、状态明,账、卡、物、图四对照。机电科每月组织一次设备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及时修改相关台账、卡片和图纸

  第十一条 机电科除定期清查设备外,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应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机电科对每起人为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应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均按设备原值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机电科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由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参加的设备管理例会,通报全矿设备使用状况,分析现场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当月设备管理情况,布置下月设备管理工作计划

  第三章  设备计划与选型

  第十四条 矿机电科根据生产需要组织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包括自购设备)的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设备的选用,应根据生产能力和现场实际情况,由机电科提出技术要求,进行初步设计计算并拿出多个设备选型方案,从安全、技术、经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提出技术方案及选择意见,报机电副矿长批准。设备选型时,尽可能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结构合理、操作简便、高效节能的设备。同时,所选用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必须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

  第十六条 设备选型方案确定后,机电科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设备的购置、租赁、到货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区队需要使用设备时,应至少提前15日向机电科提交设备使用计划,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设备的修理、购置、租赁、到矿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  设备入库验收

  第十八条 凡需要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通过检查验收。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入库情况及时进行设备编号,整理设备账页、卡片,收集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第十九条 新设备到货后入库验收的程序:

  1、新设备到矿时,凭设备发货单和调拨单,由机电科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开箱检查清点。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带的各种文件、说明书、图纸、工具附件等数量是否齐全相符。

  2、认真查验设备状况。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

  3、机电科负责设备库房的分区,进入库房的设备按分区摆放整齐,不能进入库房的大型设备,验收后应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否则每台罚责任人100元。

  4、设备工具、附件及备件必须登记建账,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否则除追回物品外另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5、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由机电科验收人员验收后存档保存,设备图纸、技术资料丢失对验收员罚款200元/次。

  6、根据检查情况,设备验收人员如实填写“设备入库验收单”,做好详细记录,有关人员应在入库验收单上签名,设备管理员应登记建账、编号、登记煤安证号,并收集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否则罚验收人员200元/次。

  7、设备开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向设备供应单位和调拨单位提出咨询,通知供应单位派人进行处理。发现问题不按规定程序处理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二十条 修复设备入库验收的程序:

  1、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验收。

  2、根据下达的修理任务单,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查、试验,所修理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要求,防爆电气设备必须达到防爆标准,并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

  3、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填写验收单,发放验收合格证。

  4、设备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并登记、建账。

  第二十一条 井下回收设备入库验收的程序:

  1、回收升井的设备由设备管理员指定设备存放地点,使用回收单位负责将设备排列码放整齐,按设备领用清单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查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包括配件和附件)应报告机电科,机电科按规定对使用回收单位按原值进行罚款。

  2、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

  3、由回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将设备管理牌交回机电科。

  4、设备管理员及时建账、登记撤卡,并对井下设备布置图进行修改。

  5、对损坏的设备应及时编写计划报机电科长、机电副矿长审批后安排修理。

  6、对需要检修的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单位、回收使用单位进行拆检,并按《机电设备修理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五章 设备出库 (领用)、移交

  第二十二条 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和调拨全矿机电设备,调动矿内各单位设备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各种理由阻止,凡不听从机电科调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领取设备,由区队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办理出库手续后再出库(抢险、救灾除外),没有办理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抢险、救灾等急用设备必须经机电科同意后可先出库,后办理手续,但第二天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必须到机电科补办手续,否则每拖一天,对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罚款50元,主管队长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 设备领用人员与机电科设备防爆检查员负责对设备完好情况、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试验,设备一经出库,出现的问题经机电科鉴定,属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造成的,由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负责,否则由领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新安装设备的领用,由安装使用单位凭审批过的安装计划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进行领取。安装结束后,由安装使用单位提前一天提出验收申请,机电科组织安装使用单位及矿有关部门共同对安装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处理。经机电科检查人员现场清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正在运行的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时,由设备交出单位提前一天提出交接申请,由机电科组织交、接设备的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三天内到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对交接查出的问题由交方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整改。第二次交接时,对验收检查出的隐患没整改的按每项1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无故不参加设备交接的,对交接单位罚款500元,联责主管队长200元,在交接单上无故不签字,影响设备正常交接的,对单位罚款500元,联责主管队长200元,由机电科将设备划转给接收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需要更新设备时,持领料单(领料单应注明“更换”)经机电科审批并开出设备回收单后,到设备库领取设备。回收的设备需在规定期限升井,送交指定地点,并到设备管理员处销账,不销账视为未交回。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领用井下新增设备,必须提前3天向机电科报送计划,并按时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未办理领用手续机电科不予发放设备,影响生产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各单位领用的设备必须按领料单上注明的地点安装使用,不准私自变更使用地点,生产急需变更地点的设备,使用单位2天内到机电科办理转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凡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出有凭、入有据,有设备编号、管理牌、检修(防爆)合格证。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出、入库情况及时整理设备台账、管理牌和设备布置图,每月26日前各单位应对其使用设备自查一次,并由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核对设备使用情况,做到账、卡、物、地点相符,不按时核对的罚设备管理员100元/次。

  第三十二条 设备承修单位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因生产急需,须经矿调度室签字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到机电科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在结束前,必须提前三天通知机电科,由机电科现场清点设备后,方可移交或拆除。

  第六章 设备的运输与安装

  第三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的每位员工都有义务爱惜设备。在装车运输时,应选择合适的车辆,按次序轻装轻放,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下井,严禁野蛮装卸。对于设备超宽有可能碰撞的部位应提前拆卸并加以保护,设备装车必须捆扎牢固可靠,经井口检身工验收后才允许运输入井。

  第三十五条 机电科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有防爆检查合格证,使用设备的单位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交验机电科开据的“机电设备入井证明”(特殊情况可由调度室安排入井,事后该单位应补办手续)。没有“机电设备入井证明”的设备严禁入井。

  第三十六条 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前,机电科应尽早向生产技术科提出设备安装地点的巷道、硐室,土建工程的技术要求,保证安装现场具有满足设备最大尺寸运输及维修要求的空间。

  2、设备安装前,安装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设备安装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有关职能科室审批同意,施工人员贯彻相关安全措施后才能开始施工。

  3、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矿机电科的技术指导和安检科的监督,必须严格执行矿安全管理规定,按设备安装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4、安装施工完成,设备调试和检测能够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后,安装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工具、材料、仪器、仪表等,保持环境整洁,电缆悬挂整齐,安全保护装置投入使用。设备安装结束,由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给使用单位投入运行。

  5、安装验收后,应将安装的技术资料如安装日志、调试记录、试运转记录、验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收集整理并归档,便于日后检查和查阅。

  第七章  设备的使用与检修

  第三十七条 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安全运转的设备管理原则,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正确使用、操作和精心维护、安全运转,并对其保持完好和有效利用负责。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建立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保障设备运行的规章制度。非本单位设备,不经允许任何人无权操作,私自操作外单位设备人员按严重违章论处,造成事故影响生产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安排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持证上岗。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结构、技术特征和动作原理,按照操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保持设备完好,正确使用、操作和精心维护设备,保证设备安全运转,并负责保持设备运行环境良好。

  第三十九条 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机电设备的预防性检查和检修,保证检修时间、项目和质量,严禁为赶生产而拼设备。

  第四十条 地面检修的设备,必须由承修单位兼职验收员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到机电科办理手续。对生产急需修复的设备,由机电科安排有关承修单位给予修复,承修单位应积极配合,凡不听从安排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零部件。如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的,由使用单位打借条,机电科科长签字后方可拆卸。否则罚拆、卸单位500元/次,拆、卸单位必须在半月内把所有拆件交回并恢复完好。

  第八章 设备的回收

  第四十二条 机电科应随时掌握设备动态,闲置设备及时安排回收,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机电设备管理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填好设备回收单,造成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的必须赔偿,个别无法当时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5日内由承修单位拆开,通知有关单位现场分析,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及时把不用的机电设备或机电科下发回收单的设备回收升井,由机电设备管理员验收后办理入库及销账手续。

  第四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根据机电设备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和要求将回收设备摆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否则,不予验收,不办理销账手续,未办理销账手续的视为没有交回。

  第四十五条 回收的设备必须将其配套的部件和附件(包括开关底座、水泵底盘)也一并回收,否则,按丢失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于新安装的机电设备在未投入使用前,由安装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如发生设备及零部件损坏、丢失,由安装单位赔偿。设备回收,原则上谁使用,谁回收。特殊情况,安排回收单位时,必须由机电科管理人员和原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到现场清点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按机电科下发的“设备回收单”把需要回收的设备按期回收入库。回收的设备必须保证完好,不完好的由使用单位(回收单位)按规定期限修复。否则,修复费用从使用单位(回收单位)总工资中扣除。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回收的设备装车运到车场口,由机运队配合回收升井。

  第四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使用的刮板输送机在正常使用中,缺少刮板罚款20元/个,缺少连接螺栓罚款10元/条,刮板弯曲罚款10元/个。

  第四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使用的可收缩皮带机,在工作面推进时,收缩皮带撤下的H架、纵梁、上下托辊等要在皮带巷合适位置摆放整齐,由使用单位负责,每50m进行一次回收,升井后交到机电库房。每月底到机电科对账一次,设备管理员根据当月生产掘进进尺,计算应回收件数,数量不够者按丢失处罚。胶带的每次抽出长度应达到整卷(一般为100m),如确有困难的,由机电科长和机电副矿长签字,机电科查验后确定具体回收长度。

  第九章  奖 罚

  第五十条 机电科每月组织一次设备大检查,按照龟兹矿业《开展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通知》,对各区队设备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评比考核,奖优罚劣。机电科每周四对各区队机电设备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以隐患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到期落实整改情况。

  第五十一条 每年年底机电科根据全年检查情况和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评选出的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二条 鼓励全矿所属单位和个人针对设备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化建议,机电科组织进行改进或攻关。对于设备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科技成果,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取得明显效果的,经有关单位鉴定后对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设备承修单位未经机电科允许私自发放设备的,每台罚款100元。因生产急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发放的设备,领用单位必须在两日内到机电科办理手续。否则,每迟办一天罚设备管理员50元。

  第五十四条 没有办理入井证明私自入井的设备,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台。

  第五十五条 新安装的设备,安装结束后如验收不合格,对安装单位安装费用按80%进行结算。对验收查出的隐患,设备交接时仍未整改的每项罚款200元,发现的新问题每条罚款100元。查出的所有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整改,根据工作量大小,安装单位按每条问题100-300元支付接收单位有偿服务费,所需的材料、配件费由安装单位支付,机电科负责具体办理。接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毕的,按每条100元进行处罚,第二次检查验收仍没处理的,按每条200元进行处罚,并联责主管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条。

  第五十六条 不听从机电科设备调拨安排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对偷取其它单位生产设备的,一经查实对偷取单位罚款1000元/台,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台。

  第五十七条 对于更换的坏设备、坏配件应及时升井进行检修。如现场检查发现工作现场存放有未及时升井的坏设备或配件,罚使用单位100元/件;如发现备用设备丢失时,由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赔偿。

  第五十八条 回收的设备未按规定期限回收入库(包括不按规定地点存放)者,每迟交一天对回收单位每台罚款100元,直到交回为止。如因私自放到库外没有及时交库而丢失的,回收单位按设备原值赔偿。

  第五十九条 回收的设备乱堆乱放者,罚款50元/件。随意割断皮带的单位,每个头罚款200元,截掉长度按皮带原值给予罚款(以皮带两端是否有皮带扣为准,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要割断时必须经机电科批准),并对该队主管队长、机电队长各罚100元。皮带架杆、纵梁、托辊严禁改为它用,如使用单位、承修单位私自挪用,除按原值赔偿外,每件罚款100元。

  第六十条 设备损坏、丢失按下列规定罚款:

  1、交流电动机烧毁,40KW以上(含40KW )按每千瓦40元罚款;15KW至37KW按60元每千瓦罚款;15KW以下按每千瓦80元罚款;直流电动机烧毁,按每千瓦80元处罚;电动机进水,绝缘值降低按每千瓦20元罚款。

  2、电机损坏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罚使用单位:

  (一)运行时间超过18个月烧毁的。

  (二)局部匝间短路的。

  3、皮带机各滚筒损坏,经检查属缺油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Φ320mm及以下滚筒每个罚款300元,Φ500mm以上滚筒每个罚款500元(新滚筒使用超过12个月、修复滚筒使用超过6个月非人为因素损坏的可不罚款)。

  4、减速机损坏,经检查属缺油或使用不当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壳体断裂每台罚款1000元,一轴损坏罚款100元,二轴损坏罚款200元(伞齿轮损坏罚款300元),三轴损坏罚款300元(斜齿轮损坏罚款400元),四轴损坏罚款500元(四轴齿轮损坏罚款600元)。功率75KW以上配套减速机损坏按事故追查处理。

  5、潜水泵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按每千瓦60元罚款。潜水泵必须吊挂,底部距底板200mm以上,否则对机电队长罚款100元。

  6、设备安装后不能使用,该设备必须在48小时内升井检查,属运输中碰伤,进水等原因造成损坏的由运输单位负责,属安装造成的由安装单位负责,并承担罚款,非以上原因由机电科分析确定责任。不按时升井者,按安装单位的责任处理。

  7、对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责任单位按设备原价值进行罚款,并由责任单位追查出责任人,对其按单位罚款20%进行处罚。旧设备因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报废不能使用的,按新设备原价的0.8倍折算对单位进行罚款,并由责任单位追查出责任人,对其按单位罚款20%进行处罚。损坏电机、开关喇叭嘴的每个按100元罚款,开关手把折断或按钮损坏罚款50元/个。烧坏或拆卸开关本体:额定电流200A以下开关每台罚款300元,200A以上开关每台罚款500元。

  8、设备易损件的消耗按下列规定进行考核:皮带机托辊损耗率按固定皮带托辊0.7%,旧托辊及修复托辊1.2%;刮板输送机刮板损耗率为1%,连接环损耗率为1%(使用期半年),使用半年以上刮板损耗率为2%,连接环损耗率为2%。

  9、机电设备及附件、配件丢失按原价赔偿,损坏的零部件必须由使用单位配齐。否则,按损坏件的价值处罚。

  10、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使用期限内领取开关、电机、减速器、皮带滚筒、耙矸机、水泵等设备,损坏的除罚款外,由该单位支付修理费用(新设备及检修过的设备为8个月、旧设备为4个月)。

  11、设备随机保护失灵或不使用,罚责任人200元/次。设备无完好标志牌一处罚款50元,设备编号损坏、涂抹一处罚款50元,设备铭牌丢失一处罚款50元,标志牌内容与实际不符一处罚款50元,设备卫生差,一处罚款50元。

  第六十一条 1、机电科及矿其他职能部门在安全检查中检查发现设备发放、领取、运输、安装、使用、检修、维护、回收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以隐患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实行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整改期限向检查部门反馈整改结果,不按期反馈的对责任单位主管队长罚款100元/次。

  2、职能部门现场落实没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隐患升级,并联责主管队长、机电队长每条100元。第二次落实仍没整改的,对责任人加倍处罚,并联责主管队长、机电队长每条200元。

  3、各区队必须做好机电设备的预防性检修工作,凡出现因检修不到位而影响生产时间超过二小时者,对机电队长罚款200元/次。

  4、当班岗位司机发现失爆现象(例如电缆破皮、设备螺丝松动等),必须立即通知当班维修电工处理;对故意拆卸设备螺丝或发现设备失爆现象不通知当班维修电工处理者罚款100元/次。当班维修电工若以各种理由不及时处理的,罚款200元/次。

  5、各区队出现的机电罚款,除对包机责任人按规定处罚外,另外对机电副队长按罚款金额的20%执行处罚,对主管队长按罚款金额的10%执行处罚。没有机电副队长的区队对主管队长按罚款金额的20%执行处罚(以公司下发的任命文件为准)。

  第六十二条 对本制度规定的罚款要求落实到责任人,不能落实到责任人的由责任单位主管队长承担。设备回收丢失部分的罚款10%联责责任单位主管队长。

  第六十三条 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细则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工作面单体柱管理台账,做到数量清、状态明,管理规范。

  二、井下备用单体支柱按类摆放整齐、对乱堆乱放、每根罚款50元。

  三、升井单体支柱三用阀必须在井下拆除,严禁带阀升井,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个。

  四、各使用单位应在每月26日前将单体柱月报表及单体柱台账报机电科。

  五、对丢失单体和不按规程操作或破坏性使用者,整根按1000元/根进行处罚,配件损坏或丢失部分按原值进行处罚(详见《单体液压支柱配件价格表》)。

  六、备用单体柱入库要按区域摆放整齐,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其性能的完好。严禁露天存放,保管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到账、卡、物三对照。

  七、单体柱达到报废期后,由机电科会同供应科、财务科、安检科进行鉴定,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八、附表:单体液压支柱配件价格表

  项目价格(元)项目价格(元)项目价格(元)

  铰接顶盖401.2M油缸2102.5M接长筒72

  手把体701.4M 油缸2202.8M下半体200

  活塞601.6M油缸2303.15下半体240

  底座401.8M油缸2403.5M下半体300

  1.2M活柱2402.0M油缸250DW35油缸500

  1.4M活柱2752.2M油缸260DW35下半体200

  1.6M活柱3002.5M油缸260DW35活柱450

  1.8M活柱3202.8M油缸260DW28油缸500

  2.0M活柱2403.15M油缸260DW28活柱450

  2.2M活柱2603.5M油缸300

  2.5M活柱4002.0M小柱头41

  2.8M 3402.5M柱头76

  3.15活柱4002.8M柱头180

  3.5M活柱4002.2M柱头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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