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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通风类三违管理办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3-06-19 08:50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通风类三违管理办法

  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 携带不完好的仪表(指通风瓦斯检查设备)上岗者;

  2、 火药箱存放点不符合规定者;

  3、 井下存放有火药、雷管的箱未上锁者;

  4、 各级管理人员、岗位人员、下井未按规定带便携仪者;

  5、 局扇供风地点,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继续作业者;

  6、 井下火药库火工品未按规定放置者;

  7、 未按规定运送火工品者;

  8、 携带矿灯进入火药库者;

  9、 违反火工品领退制度者;

  10、 违反规定装配引药者;

  11、 放炮母线、脚线的连接点未悬空者;

  12、 机组喷嘴堵塞或不雾化不处理而继续使用者;

  13、 综掘机组割煤未按规程规定开抽风机者。

  14、 采煤机、综掘机在割煤时未开喷雾者;

  15、 随意拆除、拆卸防尘设施者。

  二、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6、 无证放炮者;

  17、 火工品发放员脱岗者;

  18、 未执行雷管专人专号者;

  19、 瓦斯监测设施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者;

  20、 瓦斯检查员未做到“三对照”者;

  21、 瓦斯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未向有关部门汇报者;

  22、 扩散通风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者;

  23、 不按措施用放炮方法处理煤矸卡仓者;

  24、 放炮母线同电缆、信号线挂在同一帮且距离小于0.3米者;

  25、 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者;

  26、 放炮员未按规定最后离开工作面;

  27、 放炮员的放炮钥匙没有随身携带;

  28、 放炮时未按规定使用炮泥、水炮泥者;

  29、 未按规定线路检查瓦斯者;

  30、 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乱扔、乱放火工品者;

  31、 掘进头看风机人员离开风机50米者;

  32、 装药量超作业规程规定者;

  33、 放炮时,撤人站岗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者;

  34、 放炮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35、 打抽放钻孔未上汽水分离器的责任者;

  36、 打抽放钻孔未边打边抽的责任者;

  37、 采掘工作面施工顶、帮锚杆时干打眼者;

  38、 多人装药放炮者。

  三、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39、 私自携带火工品上井者;

  40、 随意拆开风筒或损坏通风设施者;

  41、 采掘工作面沼气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的责任者;

  42、 电动机或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沼气浓度达到1.5%,机电设备未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者,或不听瓦检员指挥者;

  43、 主扇停风,未及时撤到安全地点者;

  44、 局扇停风,不撤离现场而强行作业的责任者;

  45、 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者;

  46、 放炮后未检查工作面残炮、瞎炮及支护等情况开始生产的责任者;

  47、 未按规定处理瞎炮者;

  48、 炮眼内出现异常情况装药放炮者;

  49、 未按规定及时下达贯通通知单者;

  50、 不通风的巷道未及时设置警标、栅栏或密闭的责任者;

  51、 临时停风的巷道未设置警标或未站岗者;

  52、 局扇供风地点没有风电闭锁的责任者;

  53、 随意停开风机者;

  54、 在排放瓦斯中,未按措施要求进行停、送电的责任者;

  55、 在井下、煤仓及其它地点无措施电焊、气焊、喷灯焊的作业者;

  56、 无措施在井下照相、摄像者;

  57、 装好药后未及时放炮而从事其它工作者;

  58、 一次装药分次放炮者;

  59、 用残眼装药放炮者;

  60、 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强行放炮者;

  61、 用抽放管路做起吊点起吊重物者;

  62、 放炮和贯通未按规定派岗、站岗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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