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风类三违管理办法
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 携带不完好的仪表(指通风瓦斯检查设备)上岗者;
2、 火药箱存放点不符合规定者;
3、 井下存放有火药、雷管的箱未上锁者;
4、 各级管理人员、岗位人员、下井未按规定带便携仪者;
5、 局扇供风地点,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继续作业者;
6、 井下火药库火工品未按规定放置者;
7、 未按规定运送火工品者;
8、 携带矿灯进入火药库者;
9、 违反火工品领退制度者;
10、 违反规定装配引药者;
11、 放炮母线、脚线的连接点未悬空者;
12、 机组喷嘴堵塞或不雾化不处理而继续使用者;
13、 综掘机组割煤未按规程规定开抽风机者。
14、 采煤机、综掘机在割煤时未开喷雾者;
15、 随意拆除、拆卸防尘设施者。
二、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6、 无证放炮者;
17、 火工品发放员脱岗者;
18、 未执行雷管专人专号者;
19、 瓦斯监测设施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者;
20、 瓦斯检查员未做到“三对照”者;
21、 瓦斯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未向有关部门汇报者;
22、 扩散通风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者;
23、 不按措施用放炮方法处理煤矸卡仓者;
24、 放炮母线同电缆、信号线挂在同一帮且距离小于0.3米者;
25、 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者;
26、 放炮员未按规定最后离开工作面;
27、 放炮员的放炮钥匙没有随身携带;
28、 放炮时未按规定使用炮泥、水炮泥者;
29、 未按规定线路检查瓦斯者;
30、 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乱扔、乱放火工品者;
31、 掘进头看风机人员离开风机50米者;
32、 装药量超作业规程规定者;
33、 放炮时,撤人站岗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者;
34、 放炮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35、 打抽放钻孔未上汽水分离器的责任者;
36、 打抽放钻孔未边打边抽的责任者;
37、 采掘工作面施工顶、帮锚杆时干打眼者;
38、 多人装药放炮者。
三、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39、 私自携带火工品上井者;
40、 随意拆开风筒或损坏通风设施者;
41、 采掘工作面沼气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的责任者;
42、 电动机或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沼气浓度达到1.5%,机电设备未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者,或不听瓦检员指挥者;
43、 主扇停风,未及时撤到安全地点者;
44、 局扇停风,不撤离现场而强行作业的责任者;
45、 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者;
46、 放炮后未检查工作面残炮、瞎炮及支护等情况开始生产的责任者;
47、 未按规定处理瞎炮者;
48、 炮眼内出现异常情况装药放炮者;
49、 未按规定及时下达贯通通知单者;
50、 不通风的巷道未及时设置警标、栅栏或密闭的责任者;
51、 临时停风的巷道未设置警标或未站岗者;
52、 局扇供风地点没有风电闭锁的责任者;
53、 随意停开风机者;
54、 在排放瓦斯中,未按措施要求进行停、送电的责任者;
55、 在井下、煤仓及其它地点无措施电焊、气焊、喷灯焊的作业者;
56、 无措施在井下照相、摄像者;
57、 装好药后未及时放炮而从事其它工作者;
58、 一次装药分次放炮者;
59、 用残眼装药放炮者;
60、 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强行放炮者;
61、 用抽放管路做起吊点起吊重物者;
62、 放炮和贯通未按规定派岗、站岗的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