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运输类三违管理办法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 开小绞车不关闭护绳板者;
2、 猴车乘坐间距不符合规定者;
3、 在绞车侧面操作绞车者;
4、 操作侧挡绳板未插插销开车运输者;
5、 支架装车时用木楔、夹板坚固车辆者;
6、 平巷推车,人员站在矿车两侧的责任者;
7、 平巷推车,两车相距不足10m的追车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8、 小绞车运输中,使用不合格的联接装置者;
9、 小绞车运行中,一手开车,一手拔绳者;
10、 小绞车钢丝绳锈蚀严重、有硬弯、死结而进行运输者;
11、 小绞车钢丝绳绳头、绳卡松动、残缺或失效继续作业者;
12、 未按规定打信号开绞车、皮带、溜子及机动车者;
13、 绞车地锚松动、压柱松动继续使用者;
14、 绞车滚筒压绳板未压紧或缠绳小于三圈继续使用者;
15、 绞车底座固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者;
16、 钢丝绳断股、磨损或断丝超过规定继续使用者;
17、 操作小绞车,不使用远方按钮或信号者;
18、 电机车、人车司机未按规定鸣号者;
19、 两机车同方向、同轨道运行时,距离小于100m的追机者;
20、 车场顶车不站岗或不挂尾灯(牌)者;
21、 齿轨车运输过风门不按规定停车,开关风门者;
22、 齿轨车运行中,非紧急情况下使用紧急制动者;
23、 齿轨车驾驶室超员乘坐者;
24、 乘坐罐笼人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25、 罐笼运送人员时不进行检身的责任者;
26、 罐笼运送人员时不放好罐笼帘的责任者;
27、 罐笼运送物料时不放好挡车器的责任者;
28、 随意拆除和损坏轨道绝缘者;
29、 处理矿车掉道时,没有按规定或措施操作者;
30、 斜井、斜巷或平巷运输超重、超高、超长、超宽“四超件”,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强行运输者;
31、 运输过程中,车辆通过后,未按规定及时闭合阻车设施者;
32、 在运输系统中,声光信号失灵或未安装而继续作业者(有声无光不受此限);
33、 运人电机车司机开车前未检查人员乘坐情况,造成人员乘坐超员者;
34、 人车无跟车工司机开车运行者;
35、 人车、胶轮车、齿轨车司机和乘坐人员在运行中把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36、 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巷上停放车辆,没有设置合格的阻车设施者;
37、 在行人井筒运送易滚动物件没有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者;
38、 在主要运输大巷作业未设警戒牌作业者;
39、 综采工作面撤架或调架时,没有躲开牵引钢丝绳的波动范围者;
40、 无措施用溜子、皮带运送材料、备件者;
41、 坐在减速器上开皮带、溜子者;
42、 乘坐猴车、人车、胶轮车时,携带物件超规定者;
43、 井下防爆车下坡时,熄火溜坡者;井下防爆车司机溜车启动车辆者;
44、 乘坐人车未停稳提前上下车者;
45、 大巷运输中,矿车未连接顶车运行者;
46、 运输区段跟车运输者;
47、 有架空线运输大巷扛超长物件行走者;
48、 运输大巷架空线未停电,有可能触到架空线但未采取措施而在其下方作业者;
49、 使用开口环连接、捆绑进行运输作业者;
50、 无极绳运行中处理故障,骑绳作业者;
51、 大巷内从车辆之间穿过者;
52、 使用绞车前未进行试运转、发现隐患未处理而继续使用者;
53、 使用绞车运输前,未对沿途支护情况及安全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就开始运输者;
54、 推车过风门、风帘时,用车撞开风门、风帘者;通过后未及时关闭好风门、放好风帘者;
55、 小绞车运输中,兜屁股运行者;
56、 停车未摘老钩绳,绞车司机离岗者;
57、 信号工发错信号或不按信号规定开车者;
58、 电机车前无照明、后无红灯(牌)运行者;
59、 斜巷或小井运输中,下部车场车辆未停稳就摘钩者。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60、 运输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人放过警戒区域或不听警戒人员阻拦强行进入警戒范围内者;
61、 小井提升不挂保险绳者;
62、 小绞车不带电放车者或在安有小绞车又可能造成跑车的地方,不挂绞车绳而下放空重车者(水平车场不受此限);
63、 超挂车辆运输的责任者;
64、 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没有切断机车电源、没有取下控制手把、没有刹紧车闸者;
65、 电机车司机在车外操作者;
66、 运输大巷私自搬道岔或搬错道岔者;
67、 放飞车者;
68、 人员与物料同罐笼运行的责任者;
69、 溜子机头、机尾未固定而使用者;
70、 运输时车辆未提到位,站岗人员脱岗者;运输区段,站岗人员不到位或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开始运输作业的责任者;
71、 运输大巷、盘区辅运巷无证通行者;
72、 通风科下属各队组和掘进队、回收队的零星运输工作未办理《零星工程责任书》或无跟班干部现场跟班的责任者;
73、 非岗位人员乘坐齿轨车、无极绳绞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