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宛其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五、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37
七、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48
八、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51
九、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55
十、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62
十一、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67
十二、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71
十三、井下烧焊管理制度 76
十四、煤仓瓦斯管理制度 78
十五、“一通三防”资料管理制度 80
十六、“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 81
十八、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85
十九、“一通三防”安全装备管理制度 87
二十、巷道冲洗刷白管理制度 89
二十一、矿井测风制度 90
二十二、盲巷管理制度 91
二十三、粉尘测定、化验管理制度 93
二十四、瓦检员井下交接班制度 96
二十五、瓦斯报表审阅制度 96
二十六、“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97
二十七、职工培训管理制度 98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每年在安排生产衔接计划前必须由通防科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进行该年度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应分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2、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禁止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
3、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用串联通风,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矿井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独立通风的硐室、独立通风巷道配风量按集团公司制定的《矿井风量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分配,矿井实行以风定产,通防科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5、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有通防科备案。采区及采区内的通风系统调整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系统和风量的调整由通防科具体负责操作,其它任何单位无权进行。
6、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区巷道延伸必须首先施工风道,风道必须延伸到位,至最低标高。
7、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准备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现生产采区没有设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8、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
9、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车辆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车辆碰坏风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10、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密闭。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公司备案。
11、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机电、生产部门对主扇运行情况及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措施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经济。在矿井开拓及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测定矿井通风阻力。
12、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若遇矿井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在24小时内填图。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应每年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每半年绘制矿井通风网络图。
13、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当矿井通风系统发生改变后,必须进行1次全面测风。
14、矿井通风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矿井通风阻力不得大于300mmH2O,矿井等积孔不得小于1㎡。
15、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16、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17、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1套运行,1套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启。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如超过一周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公司备案。
18、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井盖),防爆门(井盖)必须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由机电部门负责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19、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或主通风机改造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20、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由跟班干部或班组长与调度室联系,接受调度指令,安检员、瓦检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井下安全、瓦斯情况。
矿井主要通风机意外停止运转时,由值班长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是否打开防爆盖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如打开防爆盖利用自然风压通风,通风、安检部门负责安排人员到井口附近警戒,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根据井下瓦斯情况,严格执行《主要通风机停风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全矿井瓦斯排放工作。所有受停风影响地点和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经过瓦斯检查人员检查瓦斯、通风设施完好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人工恢复送电。
21、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或连锁的无压风门。
22、高瓦斯矿井必须设置专用回风井;采区至少要有三条集中巷,其中必须至少有一条专用回风巷,如无法区分采区集中巷道,总回风巷必须按照采区专用回风巷管理;严禁利用专用回风巷存放设备、敷设电缆、运输物资和作为主要行人巷道。
23、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由机电矿长组织对矿井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通防科按规定完善井下反风风门,确保反风通风系统完整可靠。
24、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25、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进风巷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按管理权限报公司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2)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
(3)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风速不得低于0.5m/s;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0%。
(4)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辅助性巷道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
(5)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产生火花的安全技术措施。
(6)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7)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1%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8)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
26、凡因生产需要必须调整系统时,生产业务部门必须至少提前10天书面通知通防科,以保证通风部门有一定的系统调整准备时间。
27、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否则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28、井下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29、矿井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必须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实行全风压通风。严禁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
30、井下盲巷必须立即封闭,暂时不能封闭的,必须保证正常通风。
31、每年组织1次井巷大修检查,对井下巷道失修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失修巷道维修计划。
二、矿井抽采瓦斯管理制度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时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进行瓦斯抽采。抽采系统不健全的工作面不准投入生产。
2、矿井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年必须对抽采人员进行核定,建立抽采各工种人员岗位责任制。抽采岗位工人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瓦斯抽采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将抽采工作纳入通风例会内容,定期落实、平衡抽采工作。通防管理科负责落实抽采瓦斯工作。
4、凡进行瓦斯抽采的工作面或地点,必须编制瓦斯抽采专门设计。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
(l)工作面(或抽采地点)概况:包括工作面(或抽采地点)煤层赋存条件、抽采区域划定,抽采区域煤炭储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等内容;
(2)瓦斯基础数据:包括邻近区域瓦斯涌出量,抽采区域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等内容;
(3)抽采方法:包括抽采原理,钻孔(巷道)布置数量、位置、角度、长度及到达层位,封、联孔方法、材料及长度等内容;
(4)抽采设备:包括抽采管路核定及连接、控制装置,抽采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抽采工艺参数等内容;
(5)抽采效果预计:包括抽采时间、抽采量、抽采率等内容。
5、认真执行“多打孔、严封闭、综合抽”的提高抽采效果原则。
6、抽采系统支、干、主管路的选择,应根据瓦斯抽采混合量确定,做到管路内流速经济合理(一般取10~15m/s),矿井各采掘面抽采管路尽可能保持通用性。
7、在本煤层施工小直径钻孔塌孔、堵孔严重时,回采工作面应采用顶板走向长钻孔、大直径(¢200mm)钻孔、抽采老空等方法抽采瓦斯。
8、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的审批程序:抽采瓦斯方法应根据本矿的具体情况由通防管理科提出,由矿通风副总、总工程师确定。凡进行抽采瓦斯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经分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并按规定上报。
9、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防管理科审核。
10、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瓦斯抽采系统延伸,由矿总工程师批准;采区、回采工作面或掘进巷道瓦斯抽采管路的延长或拆除,由通风副总批准。改变矿井主干抽采系统和采用新的抽采方法时,要由矿提出设计和措施,报公司批准。
11、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和验收:
(l)工作面无瓦斯抽采设计,不准进行钻孔施工。
(2)抽采工程施工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瓦斯抽采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抽采钻孔开孔参数确定、钻孔施工结束,必须由现场班长或队长在钻孔施工记录上签字。钻孔角度(方位角)误差不大于±1°,位置误差不大于土2米,开孔要圆滑。
(4)抽采管路必须按规定安装,保证质量,做到平、稳、直、密。
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采管路,投运前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5)工作面瓦斯尾巷或采空区敷设的瓦斯抽采管路严禁使用阻燃、抗静电材质管路。
(6)瓦斯抽采管路按规定设置防静电接地保护。
(7)回采工作面采空区抽采管路每个横川口必须设置绝缘段。
(8)矿井制定抽采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并严格执行。
(9)抽采工程竣工时要提出竣工报告,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牵头,组织通风、机电、生产、安检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并做好记录。
(10)凡未验收、未提出验收报告的工作面,按不具备抽采条件处理。
12、瓦斯抽采钻孔的联接与拆除
(1)钻孔施工完成后,及时联接入系统进行抽采,报废、失效钻孔必须及时封闭或填实。
(2)封孔采用下直径108mm套管、水泥注浆封孔,封孔长度要求:煤孔不小于10米,封孔要保证质量,严密不漏气,禁止采用黄泥封孔。
(3)抽采钻孔必须按设计安设孔板流量计(或其它形式计量装置),顺层抽采钻孔孔板流量计的安设数量每百米巷道长度不少于1个,每一钻孔必须设置检查瓦斯的气孔,安设控制阀门。
(4)抽采钻孔失效前不得拆除,钻孔拆除必须经通防管理科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
13、瓦斯抽采管理
(l)抽采工作面必须设置以下牌板:
①钻孔说明牌:设在每个钻孔处,内容包括:钻孔方位、倾角、孔深、孔径、编号、施工时间、施工人姓名、封孔人姓名等。
②抽采观测牌板:在测试钻孔处和抽采系统主、干管路及支管与主、干管路连接处、抽采钻场处安设计量装置的位置设置抽采观测牌板,用以记录钻孔编号、孔口负压、抽采流量、瓦斯浓度、瓦斯纯量、观测时间和观测人姓名等内容。
(2)抽采瓦斯矿井必须有下列图纸、资料:
①图纸
1)抽采瓦斯系统图:包括抽采泵的规格型号、运行参数;抽采管路的长度、直径、材质;抽采系统调控装置的位置、状态;抽采系统主管、干管、支管及其与钻场连接处抽采运行状态参数;钻孔布置参数、在抽钻孔数量、在抽钻孔进尺,抽采瓦斯流向等内容。
2)泵站平面与管网布置图: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等。
3)抽采钻场及钻孔布置图:包括工作面巷道布置;抽采管路布置、安全设施布设、调控设施布设、监控计量装置布设、抽采管路及其附属设施规格型号;钻孔施工参数、施工数量、施工进尺、计量装置布设等内容。
4)泵站供电系统图
②记录
1)抽采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包括钻孔施工、钻孔封联、管路安装、抽采系统检查等基础工作记录等。
2)抽采参数测定记录:包括抽采钻场、抽采干支管定期测定基础记录等。
3)泵站运行记录:包括抽采泵站运行状态参数等基础记录等。
③报表
1)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包括相应周期内抽采管路安装拆除及相应规格型号、在抽钻孔分布及参数数量、报废钻孔分布及参数数量、新增钻孔分布及参数数量和施工设备规格型号以及封联孔方式等内容。
2)抽采量年、季、月、旬报表
旬报表:包括抽采矿井抽采参数定期测定情况(抽采泵站观测参数选取测定期间具有代表性的一组数据)、每旬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
月报表:包括抽采矿井月内每旬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月内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
季报表:包括抽采矿井季度内每月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季度内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
年报表:包括抽采矿井年内每季度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年度内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
④台帐
1)抽采设备台帐:包括抽采设备的规格型号、配备数量、使用管理等内容。
2)抽采工程台帐:包括抽采管路安装拆除、规格型号、施工日期、施工及管理单位;在抽钻孔分布、参数数量;报废钻孔分布、参数数量,新增钻孔分布、参数数量、施工设备、封联孔方式等相关内容;钻孔施工必须每班登记,逐日合计。
3)抽采量台帐:包括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等相关内容;抽采量必须每日合计,计算参数选取全天平均值或逐时累计抽采量。
⑤报告
1)抽采工程竣工报告:包括抽采工程的施工单位及日期、抽采工程完成的相关技术参数、施工过程使用的设备状况、施工过程中地质构造及通风瓦斯技术资料、施工中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2)瓦斯抽采总结与分析报告:包括抽采工作面抽采过程中的通风瓦斯变化状况、抽采效果及相关分析、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3)抽采瓦斯系统图按季绘制,按月修改,每月报公司通防处。
(4)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瓦斯观测制度。
泵站每小时记录1次,井下抽采干支管、抽采钻场至少每周人工检测1次,检测的同时将钻场内每个钻孔的瓦斯浓度纳入检测范围。
抽采瓦斯观测要做到"对口"管理。井下观测做到观测牌板、观测记录、抽采量旬报表"三对口"(仅检查钻孔瓦斯浓度的不计入观测牌板和抽采量旬报表);抽采泵站观测做到泵站值班记录和通风调度台帐"二对口"(指流量、压力、浓度等)。
抽采观测工将每次观测结果及时填写抽采量旬报表。抽采量旬报表由通防管理科主管领导、通风副总审阅后,报矿总工程师。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和抽采量年、季、月报表由通防管理科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后,报公司通防处备案。
(5)调整抽采系统(包括泵站、采区和工作面)的压力,必须经通防管理科主管领导批准,同时要做好调整记录。
(6)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瓦斯系统检查管理制度。瓦斯抽采队要设专人对抽采、利用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主管抽采瓦斯的科、队长和工程技术人员,每月要对全矿的抽采瓦斯系统进行1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措施,运输巷道内的瓦斯抽采管路要有防撞措施,瓦斯抽采管路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7)加强敷设抽采管路巷道的维护,保证畅通、无积水。凡因巷道积水或失修,造成一个或几个工作面瓦斯抽采量大幅度下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作面必须停产处理。
14、瓦斯抽采泵房内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泵房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机体附近30厘米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
15、瓦斯抽采泵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抽采瓦斯应使用水环式抽采泵,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有1套备用。
(2)抽采瓦斯泵吸气侧管路和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的3m。
(3)瓦斯抽采泵必须保持正常运行。瓦斯抽采泵的停启,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4)瓦斯泵有计划检修、停运,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报批。如因停电、故障等原因瓦斯泵临时停止运转,要立即通知瓦斯抽采泵站、通防管理科、机电管理科,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瓦斯抽采泵站值班人员每班必须向矿调度汇报泵站运行情况。
16、瓦斯泵抽采瓦斯浓度的控制:
(1)瓦斯抽采泵站要有专人检查瓦斯浓度,每1小时人工检查一次,作好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瓦斯浓度、负压、流量、观测人姓名等。利用抽采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2)利用瓦斯矿井,瓦斯泵抽采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及时向通防管理科、矿调度汇报,并增加检查次数,至少每15分钟检查一次,并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通知用气单位。
一、井上、下抽放系统管理制度
1、通防管理科负责矿井下抽采钻场、钻孔,井上、下抽采管路及抽放泵站等整个瓦斯抽采系统进行检查、监测等业务管理工作。瓦斯抽采区对井下抽采系统进行日常具体的检查、维护、运行工作,对井上抽采系统和利用系统进行日常具体的检查、维护、运行工作。
2、通防管理科负责对抽采工程施工的质量进行监督、组织验收。
3、在有抽采管路或有抽采设施的地点进行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防管理科组织有关单位会审批准后方可施工,采区干管附近施工时通防管理科要派专人到现场监督,各工作面抽采支管附近施工时抽采区派专人到现场监督。
4、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拆卸、损坏瓦斯抽采管路及其附属装置,如确需改动的,抽采主管路改造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采区干管改造必须由通风副总批准,抽放支管改造由通防管理科批准。
5、通防工区应绘制地面泵站平面图、管网布置图、地面泵站供电系统图,并报通防管理科备案。
6、井上下瓦斯抽采系统发生变更时,通防工区应及时将系统变更后按第5条所述的各图纸正确绘制,并上报通防管理科备案。
7、通防管理科应按规定要求对矿井抽采瓦斯系统图按季绘制,按月补充修改,每月上报公司通防处备案。
8、通防管理科指定抽采检测点的位置,瓦斯抽采区对井下各抽采检测点按通防管理科规定周期进行参数测量。
9、一旦井上、下抽采管路突发事故时,调度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二、井下抽采管路安全管理制度
1、井下抽采管路主要由支管、干管、主管及其附属装置(控制阀门、放水器、测量装置、法兰、快速接头)构成,在设计抽采管路时,应根据瓦斯抽采混合量确定,做到管内流速经济合理(10—15m/s),各采掘面的抽采管路及附属装置(包括压力等级)应尽可能保持通用性。
2、瓦斯抽采管路必须使用具有煤安标志的产品,不准使用玻璃钢管,井下已使用玻璃钢管正在运行的应逐步用其他管材的抽放管替代。
3、瓦斯抽采管路系统中必须设置排渣装置,并按规定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4、按《设计规范》要求,抽采管路宜布置在回风巷道或车辆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内,若布置在主要运输巷内,在人行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米,并固定在巷道壁上,与巷道壁的距离满足检修要求,抽采瓦斯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米。抽采管路应有1‰的坡度。安装好的抽采管路要经过24小时0.15MPa的打压试验,压力损失不大于5%,合格后方可进行投入使用。安装不合格的管路严禁投入使用。
5、井下抽采管路严禁与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悬挂在巷道同侧。抽采管路不得与带电体直接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措施,运输巷道内的瓦斯抽采管路要有防撞措施。
6、井下抽采管路的检查维护巡检主要由抽采队负责。管路检查、维护、巡检人员要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要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程规范,熟悉井下抽采管路布置情况和检查、维护、巡检内容,并能及时处理一般性故障。
7、井下抽采管路要有明显的标志,指明瓦斯气流方向并在管路上悬挂“瓦斯管路、严禁碰撞”的标志牌。
8、抽采队要对井下抽采管路及附属装置每天检查一次,检修时必须使用铜制工具。
9、对抽采管路,首先要检查是否漏气,再检查横梁或吊挂锚杆是否变形下沉或遭受撞击、腐蚀等。如发现漏气、横梁吊挂等隐患,要及时进行处理。
10、严禁在抽采管路及横梁、吊挂锚杆上悬挂或起吊重物。
11、井下使用的腐蚀性化学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在抽采管路周围。如在抽采管附近使用时,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分管矿领导组织人员会审。
12、对抽采管,除进行第6条、第7条的检查外,应检查它的挠度,不应有弯曲的迹象。
13、严禁在抽采管上斜靠重物,在附近施工时,应有防止设备撞坏管路的措施。
14、新安装管路时,应检查管路(钢管或铁管)内外是否除锈除渣,按设计要求做好防腐处理。抽采管路是否完好无裂纹、无气泡等。
15、总管路上的阀门,要每季检查一次,主管与支管每月一次,并添加润滑油,要来回转动几圈,保证转动灵活,能及时开、闭,对DN50以下的阀门手柄要取下。
16、井下各检测点的均速管座要每周检查一次,严禁使管座阀门生锈,维护时要防止杂物进入抽采管内。
17、直线段每隔500米要加装放水器,在有过龙门处,要加装放水器,自动放水器的各阀门不得漏气,对损坏的部件要及时更换,保持工作正常。放水器应放置在僻静地点,不能影响走人与运输材料,防止被碰撞造成漏气。对放水器要及时维护和检查。
18、主管、支管上连接的铠装胶管、胶管要加强检查不应有破损、脱落和抽扁现象,要防止被砸破和被尖物刺破。
19、对管路上的检测仪表,每周检查一次,按规定校检,要保持干净,不得沾有油污、灰土,严禁用水冲洗或防止意外水淋。
20、检查维护时要认真,携带必要的维修工、器具,维护时不得乱敲乱打,要使用防爆工具。
21、对井下抽采管路突发故障,检查维修人员要立即赶到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处理。
20、加强对钻场钻孔的检查,每周一次,对有漏气的钻场,钻孔应及时封堵、维护。
21、放水器必须完好防止漏水漏气,并设置放水记录牌板。抽采队将井下抽采管路每天进行不间断放水。
22、钻场内及钻场口严禁人员停留休息。
23、对钻孔钻场要进行浓度及温度检查,对温度超过40℃,浓度低于20%的钻场、钻孔要及时关小或者关闭并汇报通防管理科。
24、对检查维护验收情况要详细记录到记录薄中,记录要认真如实。
25、通防管理科要定期审查检查维护记录,对遗留问题要认真解决并报告有关部门。
三、抽采泵站及管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1、抽采泵站抽采设施主要包括泵站内管网设施、抽采泵、抽采监测仪表、贮气柜、混气站及站内设施。
瓦斯抽采管主要包括:抽采正、负压总管,到用户供气管及其支管和管路上附属装置,包括架空、地埋及室内的所有管路。
2、地面瓦斯抽采管路检查维护主要由地面运行工区负责。井下泵站瓦斯抽采管路(站内)检查维护主要由井下机电队负责。检查维护人员要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能熟练掌握泵站设备设施及抽采管路的布置情况以及应检查维护的详细内容,并能及时排除一般性故障。
3、对架空抽采管路,要按设计进行防腐处理,要有防雷保护,严禁将抽采管路做为避雷和电器设备的接地极。
4、严禁在架空管路和支架上悬挂或起吊重物。抽采管路横过道路时至少距离地面6米以上。横跨铁路要距轨道7米以上。
5、对在公路旁架设的抽采管路,要有防碰撞和防砸压措施。
6、严禁动力照明电缆、通讯电缆与抽采管路共同敷设,交叉时要有1米以上距离,并尽量使敷设的管路距离最短。
7、抽采管不得与自来水、暖气管、电缆在同一沟内敷设。
8、对埋地的抽采管路一定要埋设在地质构造稳定的地段,且在冻土层以下,并应在管路的直线段每隔30米埋管处标桩,注明下埋瓦斯管路,埋深多少,在弯曲的地方应加密标桩。
9、地面土方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向通防管理科了解并确认埋地瓦斯管路位置,严禁挖断和压坏管路。
10、不得在抽采管及其附属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挖坑取土,不得在抽采管路上修建建筑物和堆放重物。应限期拆除建筑物,禁止挖土。
11、地面以上管路冬季应做好防冻保护,严防保温材料破损造成管路结冰堵塞管路。
12、抽放泵站附近20m范围内严禁火源,抽放泵站应距离主要建筑物50m。
禁止在抽采管路上行走或进行其它作业,不得在管路附近生火、烧焊。不得在管路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性的化学物品,5米之内不得有杂草。
13、检查中应仔细查看架空管路的支架、基础及地理埋管的地段是否下沉、歪斜,遭受碰撞,压砸或遭受腐蚀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14、沿地面和架空的管路应做明显的标志,要写明“瓦斯管路,严禁烟火”字样。
15、对管路上连接阀门除安装在室内的,原则上均应装设在地下且阀门处应建阀门井,井内不应透水,不得有积水,井内应设置放水器,且在每处阀门井周围安设栅栏,挂警示牌。一般在过公路处或管路低凹处均应安装放水器。
16、检查、维护人员对所有抽采管路及附属装置定期检查,地面管路及附属装置等检查每周一次,检查维护时要两人进行,进入阀门井内时,要严格执行《地面管路放水操作规程》。
17、对阀门包括闸阀、蝶阀,均应保持润滑良好,定期添加润滑油,夏季二个月,秋季三个月,保证开、启灵活。
18、对室内的管路、阀门或其它装置要定期清扫,保持干净不得有油污和积灰。在有抽采管路及附属装置的房间内不得有人居住。
19、冬季除加强检查室外管路保温外,也要注意加强室内瓦斯浓度和管路的检查,以防冻破管路、阀门,造成漏气。
20、检查、维护不得走过场,维护时不得乱敲乱打,要使用防爆器具。
21、对正、负压管路上的监测、监控装置,检查维护人员不得随意敲打、更改。
22、如突发管路、阀门漏气、撞坏等紧急故障。检查维护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切断故障段管路,及时处理恢复正常。
23、每次检查、维护的情况应做详细记录,在检修记录薄中应写明检查人,日期、路线存在或解决的情况等。
24、通防管理科应定期检查对管路维护、检查的记录,及时协调解决故障。
四、瓦斯钻孔验收制度
1、验收内容包括钻孔各参数(钻孔深度、开孔及终孔直径、钻孔长度、方位角、倾角)及封孔质量、钻孔接管情况的验收。
2、验收方法采用不定期抽检方式与竣工验收结合方式。
3、验收标准原则上采用原设计参数验收,但在具体验收时应根据现场施工情况,由施工单位说明原因,对钻孔进行验收。
4、验收以通防管理科为主,安检科、调度室、劳资科必要时参加验收。由施工单位提供待验收钻孔的退钻时间,通防管理科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时间派专人下井进行验收。
5、验收人员应了解有关打钻工艺及各钻孔的设计参数。
6、验收人员验收钻孔时如实填写钻孔验收单,验收合格的由验收人员和施工单位人员双方签字认可。
7、钻孔深度低于设计深度20%以下的钻孔不予验收,也不予计算进本月进尺,但施工单位必须将其正常封孔并接入抽放系统。
8、施工钻孔深度达不到设计深度的80%时,施工单位必须到通防管理科说明原因。
9、封孔一定要按设计长度和材料进行封孔,杜绝接入系统抽放后钻孔漏气。
10、验收员一定要如实填写钻杆数量和其它施工各参数,验收人员验收钻孔时如发现瓦斯超限或施工单位违章作业时有权责令其停工处理并汇报有关单位。
11、验收人员上井后认真填写钻孔验收记录汇总
12、未经验收单位验收的钻孔,施工单位应如实填写钻孔进尺和各参数并按时交至通防管理科。
13、每月的钻孔进尺必须由通防管理科验收认可后方可上报有关单位。
五、瓦斯抽放工程开、竣工验收制度
1、抽采工程必须严格依照质量标准化施工。开工前、竣工后,由通防管理科(或者机电管理科)牵头,组织生产、安检、调度、机电、通风等有关部门到施工现场进行验收。符合标准后,填写抽采工程开、竣工质量验收单。
2、只有开工条件、竣工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验收人员方可签字,验收单由通防管理科(机电管理科)保存、备案。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把关。
3、工程质量验收单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地点、开工(施工)时间、竣工时间、验收时间、施工单位及负责人、工程概况、验收存在问题、验收结果及意见、验收单位及验收人等。
4、抽采工程开工、竣工工程质量验收内容及标准:
(1)瓦斯抽采工程开工前,必须由通防管理科(机电管理科)牵头,组织生产、安检、调度、机电、通风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开工验收,符合开工条件后验收人员方可签字,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工作面不准进行施工。
(2)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防管理科(或机电管理科)技术主管审核。
(3)工作面无瓦斯抽采设计,不准进行钻孔施工。
(4)抽采工程施工必须制定作业规程、技术规范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瓦斯抽采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抽采钻孔开孔参数确定、钻孔施工结束,必须由现场班组长、带班人、或队长在钻孔施工记录上签字。
(6)抽采管路必须按规定安装,保证质量,做到平、稳、直、密(投运前必须进行压力试验,打压至 0.15Mpa保压24小时压力泄漏率小于5%为合格)。
(7)进入工作面尾巷的瓦斯管,必须布设绝缘段,绝缘管或其它联接抽放系统的软管,其断面必须大于被联接管路断面。
(8)工作面抽采管路系统形成或钻孔施工一定数量后,必须由通防管理科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及时验收(包括钻孔参数、钻孔个数、管路敷设、气密性等)。
(9)抽采工程竣工后,由通防管理科(或机电管理科)牵头,组织生产、安检、调度、机电、通风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10)凡未验收、未提出验收报告的工作面,按不具备抽采条件处理。
六、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1、抽采队应严格按照通防管理科编制的井下参数测点进行参数的测定和上报工作。地面运行工区和机下机电队对泵站内监测仪表数据进行全天24小时不间断监测,每小时记录一次,建立抽放台帐。
2、参数测点分各巷口、盘区、预抽、采空区和孔板测定,达到各巷口汇合与盘区相吻合,各盘区汇合与矿井相吻合。
3、各巷口、盘区、采空区瓦斯参数每周进行一个轮次的测定,并将测量结果按规定时间、内容及要求格式统一填写上报。
4、孔板流量计应在预抽巷道内每100米安装一个,每10天对矿井安装有孔板流量计的钻孔进行一个轮次的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按规定时间统一填写上报。
5、通防管理科进行抽采设计时应设计测点及巷口放水装置,抽采队应按照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安装和测定放水工作。
6、抽采队必须建立参数测定记录和巡检放水记录等,抽采参数的上报内容、参数测定记录和现场观测记录牌板必须做到“三对口”,真实、准确。
7、抽采队应进行井下矿井的管路,钻孔巡检和放水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队值班室、通防管理科进行汇报。
8、抽采参数必须按规定进行测定和上报。
9、各区队组认真做好各项巡检、放水、参数测定记录台帐。
七、钻孔施工管理制度
1、工作面抽采设计提交后,经通风副总签字同意后,抽采设计移交抽采队。
2、抽采钻孔施工必须制定作业规程、技术规范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抽采钻孔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4、钻孔施工结束后,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封孔,保证钻孔严密不漏气。
5、抽采钻孔参数(孔号、开孔位置、开孔高度、孔间距、孔深、倾角、方位角)由班长在现场做记录后,汇报值班室,由当日值班干部填写钻孔参数表。
6、由于特殊情况钻孔终孔无法达到设计要求时,抽采队须向通防管理科说明原因;在钻孔施工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立即向队值班室和通防管理科值班室汇报。
7、抽采钻孔在施工完毕后,必须悬挂钻孔牌板。
8、抽采钻机搬家抽采队须向通防管理科分管科长汇报,分管科长同意后方可进行工作。
9、工作面钻孔施工完毕后,抽采队向通防管理科提交钻孔竣工报告附工作面钻孔参数表。
八、钻孔封孔及接抽管理制度
钻孔打钻结束在进行接抽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瓦斯超限情况,为了安全操作,特制定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1、所有施工的抽采钻孔必须及时联接入抽采系统进行抽采,报废、失效钻孔必须及时封闭或填实。
2、封孔应采用聚氨脂等材料,禁止采用黄泥封孔,钻孔密封深度不得小于5米。
3、抽采钻孔必须设置检查瓦斯浓度的气孔,安设控制阀门,必须按设计安设孔板流量计或其它形式计量装置。
4、所有抽采钻孔封孔时,孔口不得使用导电材质。
5、抽采钻孔容易塌孔、堵塞时,封孔时钻孔内应采取加装筛孔管等措施。瓦斯抽采孔不得随意拆除,确需拆除时必须经通防管理科批准。
6、钻孔孔口必须安设“气水分离器”,气水分离器两端要用胶皮封严,上部接抽放管保持连续接抽。
7、钻场封孔作业时,不允许进行其它工作。
8、钻场终孔进行封孔前,必须切断钻场及钻孔回风流所涉及到的电源。
9、封孔钻场由瓦斯员巡回检查瓦斯;当班班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规定位置并连续检查瓦斯;钻场内安装瓦斯监控探头;瓦斯浓度超过1%时,停止工作,撤除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调度室。
10、接抽钻场内必须保证风量足够、风流稳定,瓦斯浓度不超过1%,并配备适当挡风帘。
11、终孔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堵,严禁钻孔向钻场内排放瓦斯。
12、有瓦斯喷出的钻孔,封孔时必须先固定导管,再充填封堵材料,要用连接管将导管内瓦斯引入钻场回风流中。
13、封孔接抽操作人员不准正对导管和孔口站立,严禁面对喷孔气流。
14、钻孔充填材料未凝固,封孔导管不紧固,不准非封孔人员进入钻场。
15、抽采钻孔开始施工时,抽采支管必须接到钻场,确保钻孔能及时接抽。
16、封孔接抽人员配戴的矿灯必须保证防爆性能完好,封孔接抽操作时,要避免开关、敲打、撞击产生火花。
17、封孔导管必须使用“双抗”(阻燃、抗静电)PVC管。导管长度不小于7.5m,封堵严实的长度必须确保在5m以上。
18、接抽的支管吊挂或支撑必须在顶帮稳固的位置。
钻孔接抽完毕,打开阀门检查接头和管道,严密不漏气,瓦斯浓度稳定15分钟以上,向队汇报后,方可离开。
九、抽放泵站倒泵检修管理制度
1、抽放泵站检修、气体置换、倒泵工作由通风副总批准。
2、抽放泵站气体置换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防管理科组织相关科室人员会审签字。
3、抽放泵站检修、气体置换、倒泵前一天必须在调度会照会调度室、安检科、机电管理科通防管理科主管单位干部,并预计影响系统时间。抽放泵站提交检修、气体置换、倒泵报告,由安检科、调度室、通防管理科、机电管理科签字。
4、气体置换前一天,抽放泵站检查备用抽放泵与站内抽采管路及阀门完好情况。
5、气体置换工作开始前,通防管理科、安检科、机电管理科人员在现场指导工作。
6、气体置换依据抽放泵站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7、气体置换工作完毕,抽采泵启动后,抽放泵站人员向调度室汇报。
8、待系统平稳运行1小时后,现场人员方可离开。
9、倒泵工作前一天抽放泵站主管单位上报调度室、通防管理科,并汇报备用泵完好情况。
10、抽放泵站向调度室、通防管理科值班室汇报倒泵前1小时瓦斯抽采量数据。
11、倒泵工作进行前2小时,抽放泵站主管人员必须到位。
12、倒泵开始后,抽放泵站人员密切注意抽采量变化情况,并及时汇报调度室、通防管理科。
13、倒泵完毕后,抽放泵站人员向调度室、通防管理科汇报,待系统平稳运行30分钟后,汇报抽采量数据。
14、系统平稳运行1小时后,现场人员方可离开。
三、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矿井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的设计中应含有粉尘灾害防治设计,要有明确的供水系统及供水参数、综合防尘措施等具体内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对综合防尘措施要有明确详细的规定,要有用水量计算,要选择合理的防尘管径,保证采掘面供水压力符合要求。
3、矿井必备的防尘资料:⑴防尘系统图;⑵防尘设施管理牌板;⑶煤层注水台帐;⑷煤层注水钻孔台帐;⑸防尘管路管理台帐; ⑹采掘工作面防尘措施台帐;⑺隔爆设施管理台帐;⑻测尘台帐;⑼防尘设施管理台帐; ⑽巷道冲洗清扫记录; ⑾隔爆设施检查记录;⑿井巷刷白记录;⒀粉尘测定记录;⒁采掘工作面开工防尘设施验收记录(或采掘工作面开工验收记录中包含防尘设施验收内容);⒂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4、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不得生产。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主要进回风巷、上山与下山、皮带运输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开拓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运煤转载点、装载点等产生粉尘和有可能粉尘堆积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皮带斜井、皮带巷的防尘管路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地面必须建立永久性静压水池,其容量应不小于200m3,并具有备用水池。
5、通防科必须加强日常综合防尘设施和措施实施的检查,每月要对全矿综合防尘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中,对检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
6、井下防尘管路使用铁管时(跨巷拐弯及采掘面管路末端50米除处),必须统一刷绿漆,以便和其它管路区分。
7、防尘管路必须安设平直,吊挂牢靠(吊挂间距不得大于5米),小于或等于90度的拐弯要设弯头,不得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滴水成线即为漏水)。
8、矿井进回风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的净化风流水幕,矿井所有净化水幕的供水压力不得低于0.7Mpa。
9、所有巷道不能出现粉尘堆积,主要进回风大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积尘,其它巷道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煤尘,不得出现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粉尘堆积。
10、喷雾洒水设施
回采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管路系统,按规定设置三通阀门和冲洗巷道,严禁巷道煤尘堆积,各种喷雾设施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11、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1)掘进工作面防尘系统完善,每100米一个三通阀门,皮带巷每50米一个三通阀门。必须采用湿式钻眼、水炮泥、放炮喷雾,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2)在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米的独头巷道内必须安设净化水幕;炮掘工作面距迎头20—30米安装放炮自动喷雾,放炮后连续喷雾10—15分钟。
(3)掘进工作面距迎头60—160米安装一组隔爆水袋,隔爆水袋水量计算符合规定。
(4)掘进机应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无内喷雾装置,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如果工作面供水压力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须使用加压泵进行加压。
(5)机掘工作面必须在防尘管路距工作面50米范围内安设压力表,监测供水压力。
(6)所有转载点必须安设转载点喷雾,刮板输送机及皮带输送机的转载落差,均不得超过0.5m。如果超过0.5m,则应安装合适的溜槽或导向板转输。
(7)放炮使用水炮泥,炮眼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装填方式采用外封式,即在孔口一端紧贴炸药包装填一个水炮泥,然后用黄泥堵塞剩余的炮眼空间;水炮泥应充足水的容量为200—250ml。
(8)放炮前、放炮后、装岩前必须采取冲洗煤壁,浇湿煤岩堆的防尘措施。
12、运输巷道防尘措施
生产时主要进回风巷、主井每两天冲洗一次,采区进回风大巷每三天必须至少冲洗一次。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每三天必须至少冲洗一次,确保积尘不超过规定。
13、爆破工、锚喷工和受粉尘危害的其它地点的作业人员都必须佩戴个体防尘用品。
14、在煤岩层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
15、矿井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隔开。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设隔(抑)爆设施。
每组隔爆设施必须按悬挂隔爆设施管理牌,牌板格式符合公司统一规定。矿井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16、应建立粉尘实验室,制定粉尘测定制度,按规定进行粉尘测定,并按规定上报粉尘浓度测定报表。
17、粉尘测定
矿井必须配备专职测尘员,进行粉尘测定工作,粉尘测点布置按防尘标准要求执行,测定次数要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每个测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测定全尘同时测定呼吸性粉尘。
(2)粉尘分散度、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按规定时间送公司、市防疫站分析化验。
四、防灭火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编制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管路和阀门及消防水池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定期检查维护,保证使用。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但必须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3、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之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并将矿井反风演习报告报公司通防处备案。
4、矿井必须设置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库内配备消防材料和备品工具符合有关规定,具体品种和数量必须在《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明确,并定期检查和更换,不得挪作它用。
5、矿井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按规定上报公司、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如果煤层具有自燃倾向性,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报公司通防处备案,所采取的防灭火措施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设计和实施。
6、进风井口应安装防火铁门或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技术措施;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范围内,不得有烟火和用火炉取暖;暖风道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至少装有2道防火门。
7、井筒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8、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严禁将失爆矿灯带入井下,严禁随意敲打、碰磕、拆卸矿灯;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9、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到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变压器必须运回到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过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在指定地点存放,并挂牌管理。严禁乱扔、乱放、乱倒。相关单位要及时回收上井。
10、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11、井下爆破严禁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
12、机电管理科必须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供电线路必须做到“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13、抽放和利用瓦斯的设施(如地面泵房)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六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必须装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14、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将所有与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公司审批。
15、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16、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和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参照《煤矿安全规程》备有灭火材料,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由矿长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采用胶带运输的胶带机头应设置自动防灭火洒水装置。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和使用方法。
17、矿井和采掘工作地点应绘制避灾路线图。
18、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火区动态和采空区自燃发火动向。
19、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制度,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进行火区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要严格火区管理,定期进行观察,其观察内容包括:CO、CO2、CH4、O2等气体成份、气温、水温、风量以及墙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防火墙要设观察孔,掏槽深度不小于50cm,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其它同“质量标准化标准”。
20、矿井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21、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22、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审批,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严禁在规程规定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焊割工作,进行焊割工作必须事先向公司通防处报告,并做好有关记录备查。
23、严格控制摄影、摄像器材入井。非防爆的摄影、摄像器材禁止入井。有防爆合格证的摄影、摄像器材入井时,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活动范围、行走路线和安全措施,并安排通风、安检人员全程监护。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通防处备案。
24、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部门,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成立救灾指挥部,组织进行救灾。
25、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矿井避灾路线。
五、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1、矿井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矿井必须实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1)通风工区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生产布局,负责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或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划分并及时调整瓦斯检查区域、地点,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瓦检员使用或在班前会议室公布,一份通风工区留存、一份报通防管理科备案。瓦斯检查区域有变动的,计划图表要及时修改,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将修改情况报通防管理科备案。每月结束后,要将计划图表和瓦检员交回的瓦斯检查记录手册一并保存。
(2)每个检查点检查内容主要是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一通三防”设施、抽放管路外观、抽放钻孔、监测监控设施外观、设备运行情况,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3、检查人员安排
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其它用风地点根据路线长度、工作量大小划分区域,安排人员巡回检查瓦斯。
4、各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及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
5、瓦检员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3小时,各检查点瓦斯检查间隔时间要均匀,误差不超过15分钟,因处理问题等特殊情况下,当班瓦检员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达巡回检查地点时,必须向通风工区干部汇报,要根据通风工区干部指示执行,采取相应措施,并有记录可查。
6、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巡回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将检查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经该工作地点班组长签字确认。
7、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劳资、通风部门每半年核定一次,保证岗位不缺员。
8、采掘工作面应设的主要瓦斯检查点分别为:
(1)炮采工作面: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高冒区、工作面回风流及尾巷。配备跟机瓦检员的炮采工作面,瓦检员检查的地点有:煤壁、前后溜子道、通风设施前。
(2)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风流、掘进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全风压进风巷道末端、高冒区、区域回风、通风设施前。
(3)其它需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需检查的地点。
9、通风工区必须将通风设施、防尘设施、抽放管路外观、监测监控运行情况纳入瓦检员的检查范围。瓦斯检查巡回路线以外的通风设施、防尘设施、抽放管路外观、监测监控运行情况由通风队按所在位置就近划分(特殊情况指定人员负责)给附近瓦检员,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处理汇报。
10、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揭示明显警标,进行汇报处理。
11、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2米长的胶管和检查高度相适应的瓦斯杖,严禁戴非防爆电子表。瓦斯检查员应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起预警作用。检查瓦斯严格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12、检查井上、下煤(矸)仓瓦斯时,检查煤仓上口以用胶管伸入煤仓2米为准,检查下口以放煤口附近最高处为准,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停止附近20米内电器设备运转,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只有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方可开动电器设备运转。
13、瓦检员每检查完一个地点,都要将对该地点监测断电传感器显示的数据进行对照,并记在图表上。每检查完一个采掘工作面,向监控室汇报一次检查结果,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做到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台帐“三对口”。
14、每一检查地点必须悬挂瓦斯检查记录牌,填写检查地点、时间、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瓦斯传感器显示值、检查人姓名。瓦斯检查牌的悬挂位置:采掘工作面挂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0米范围内的回风巷内安全地点,其它地点悬挂在检查位置。
15、专职瓦检员必须在工作面现场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检员应在通风工区指定的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须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的图表上签字。如当班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无计划停开局部通风机或未处理完瓦斯,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16、瓦检员如当班发现瓦斯超限、积存、无计划停风时,有权停止受影响区域的工作人员作业,能现场处理的必须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处理,凡不配合瓦检员处理瓦斯或恢复盲巷供风导致事态恶化者,按严重“三违“以上追究处理。
17、瓦检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并汇报矿调度,瓦检员不能处理的问题通风工区干部组织处理,通风工区干部不能处理的问题通知通防管理科长组织处理,通防管理科不能处理的,通知矿分管副总、矿总工程师组织处理。
18、班中临时停风的地点,瓦检员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报告通风工区干部,值班干部根据规程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恢复通风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无计划停电停风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常规性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有关规定恢复通风。
19、瓦检员对当班出现的重大通风、瓦斯等问题,必须立即汇报通风工区干部,同时汇报矿调度室,由通风工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20、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防管理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检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进行零星工程作业队伍的班组长或代班长、安全负责人必须携带便携式报警仪,并正常使用,队组班组长、跟班干部必须协同瓦检员检查作业区域的瓦斯、通风设施、防尘设施、抽放管路外观、监测监控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与瓦检员共同处理。
21、瓦检班长上岗应认真落实瓦检员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协助处理问题;班长在班后必须及时汇总情况,并汇报通风工区干部。
22、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审查制:
(1)通风部门管理人员下井遇到瓦检员必须审查图表,发现隐患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或协助瓦检员进行处理。
(2)瓦检检查班长要在班后审查当班全部图表并签名,且要与调度台瓦斯台帐相对照,注明审查意见并签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3、瓦检班长每日填写“瓦斯台帐”、“矿井瓦斯日报”等记录报表,经通风工区干部和通防管理科科长审阅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24、所有纳入瓦斯巡回检查地点的瓦斯数据都必须如实记入瓦斯台帐和填写瓦斯日报表(瓦斯日报表中瓦斯数据以各检查地点全天最高瓦斯浓度为准。
其他检查地点的检查情况要有记录可查,在检查中发现瓦斯浓度超过0.5%时,也必须加实记入瓦斯台帐和填写瓦斯日报表。
25、通风工区干部和通防管理科科长要认真审阅当日瓦斯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并作出处理意见。
26、矿长、矿总工程师必须当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对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
27、通防管理科负责将公司及矿长、矿总工程师的批示通知矿调度及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28、瓦斯检查手册、瓦斯台帐至少保存一年,瓦斯日报表必须归档永久保存。
29、瓦检员应认真、严格履行职责,严禁脱岗、虚报、假报、漏检、假检等情况,否则要给予严肃处理。
30、通风工区每月对瓦检员进行人员核定,确保人员满足需要,并上报矿人事部门备案。
六、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校验监控科负责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通防科负责系统传感器的布点设置及相关参数设定。
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安设防雷电保护装置;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具备自动报警,全电压(即各等级电压)断电、故障闭锁功能和断、馈电状态的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3、校验监控室要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日报制度、瓦斯信息传输制度、瓦斯超限信息反馈制度、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责任追究制度、系统故障信息传输制度、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监测中心站值班制度。
4、矿井必须设立校验室,要配足必要的备品、备件。甲烷传感器、分站备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5、矿井安全监测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61-167条的有关规定。
6、 生产矿井安装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前,必须要有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设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7、 安全监测系统入井的所有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证”,且工作系统稳定、性能可靠、运行正常。
8、安全监测装置在入井前,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通电试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仪器,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9、校验监控科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山西省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检查评分标准》安装各类传感器,并负责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校验工作。
10、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回收执行申请制。即:由需用单位提前3—5天填写《监控系统安装、回收申请单》,经调度室、机电科、通防科、安全科、监控室等有关部门会审,报分管矿领导审批后,监控室按要求组织使用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和回收。
11、安全监测装置要纳入工作面开工检查验收内容,监测装置未按规定安装齐全或质量不符合规定时,不得开工生产。
12、因通风系统调整,需改变监测设施位置及其它参数时,通防科以书面形式通知监控室和施工队组,由信监控室和施工队组进行修改。
13、施工队组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有关的电器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如移风机(闭锁开关)、换风机(闭锁开关)等,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提前一天提出报告,由通风、调度、机电、安检、监控室批准(采掘工作面正常的拆、续线报告由通防管理科、监控室批准)。
14、安全监控设备要定期维护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进行校正;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15、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瓦斯检查员要加强检查,至少每小时向通风调度汇报一次现场通风瓦斯情况,综采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探头处悬挂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
16、监控中心站必须24小时值班,监测装置发生故障要及时处理并向生产调度中心和通防科汇报,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17、各作业队组要按规定悬挂瓦斯传感器。
18、各采掘队组必须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状况,主动控制割煤和放煤量,当甲烷传感器报警时,立即停止生产。调度室应密切注意监测监控显示器上瓦斯浓度的显示值,掌握瓦斯变化动态,及时控制各采掘队组的生产速度。
19、瓦检员每班至少三次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所分管区域内的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0—1%,±0.1%;1%—2%,±0.2%;2%—4%,±0.3%)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作为处理依据,并及时通知监控室及时对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同时瓦检员重新对光学仪器的精度进行再检查,监控室对超过允许误差的监测设备在8小时内调校完毕。
20、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和监控室,并协助处理。
21、各炮掘工作面的甲烷瓦斯传感器必须保证正确悬挂在规定位置。只有在放炮撤人时,施工队组方可人工将甲烷传感器移出,并对甲烷传感器加以保护。放炮完毕,经班组长和放炮员共同检查工作面情况正常后,立即将甲烷传感器挂回规定位置,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
22、 按规定进行“三大闭锁试验”(风电闭锁测试、瓦斯电闭锁测试和故障闭锁测试),试验在检修班进行,监控室必须做好相关记录。
23、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全浓度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24、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25、瓦斯电闭锁、监测设施等出现故障,所影响区域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监控室及相关单位必须同时立即下井抢修,待监测系统恢复正常,方可恢复生产。
26、监测系统有计划检修停运期间,提前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打停运报告,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7、停用监测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并严肃处理。
28、凡发现队组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分析的原则,严格追查、严肃处理。
29、 监控室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至少2年,信息监控中心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
30、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取得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矿井监测日报上,送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防管理科长、监控室主任审阅。
31、监控室必须按规定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表、季报表等技术资料。
32、监控室必须绘制矿井监测监控布置图和接线图,并及时补充修改,保证与现场相符,图上必须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各类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等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线路以及各类设备的规格型号、运行参数等,并经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审查,由监控室、矿生产调度、机电科、通防科各保存一份备查,并按规定处理备案。
33、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使用与管理
(1)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检员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通防科干部、放炮员也可佩戴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2)各井下单位在安排生产任务时,每个零星作业地点必须安排一人携带便携仪检查瓦斯。
(3)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点为1%,当仪器因瓦斯超限报警时,附近20米范围内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向矿调度和通风科汇报,待瓦斯浓度降至规定范围内,方可恢复工作。
(4)便携式瓦检仪只适用于瓦斯浓度低于4%环境中使用,当仪器显示值大于4%时,应立即关机停止使用,同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向矿调度室和通风科汇报,由通风工区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上采取措施,避免留盲巷,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必须及时处理。
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通风瓦斯管理的措施,或制定专门的通风瓦斯管理措施。
2、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恢复正常通风以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恢复送电。
3、恢复己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4、排除瓦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规定。
⑴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切断所有向井下供电的电源,撤出所有人员,并在井口设置警戒。
⑵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
⑶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⑷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检员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⑸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应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
⑹掘进工作面因故临时停风,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规程第129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由瓦检员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⑺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由通防管理科干部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通风区干进行排放。
⑻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由通风工区制定专项瓦斯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通风管理科干部现场组织排放。
⑼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公司审批,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⑽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任何排放瓦斯,采区回风系统其回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5、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包括的内容及要求:
⑴制定排放瓦斯的方法,采取控制供风量和排放量的措施,严禁“一风吹”。
⑵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安设位置。
⑶明确停电撤人、设岗地点的范围和避灾路线。
⑷明确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责任落实到人。
⑸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检、生产、机电、调度、通风等部门共同审批,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6、其他注意事项:
⑴有计划排放瓦斯前,通风部门要在调度会上通知有关科室、队组和分管井下业务工作的矿领导。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安检、调度和通风等部门和人员汇报。
⑵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瓦斯检查人员要对巷道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⑶开启封闭巷道的通风设施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在措施中明确。
⑷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八、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
在巷道贯通前,必须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⑴采用双巷掘进工艺时,双巷之间的联络巷贯通,通风系统变化不大时,需制定通用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⑵其它巷道贯通,应编制专用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⑶矿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及其它不明巷道贯通,必须根据不同贯通地点制定专项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审核并报公司审批。
2、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的要求
其内容包括:防治瓦斯、爆破管理、防止冒顶、透水和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并绘制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和明确避灾撤人路线。绘制通风系统图时,图上要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等,凡涉及较复杂通风系统调整的通风部门配套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
3、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生产、通风、地测、调度、机电、安检、校验监控等有关部门审查,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参加审批人员必须认真落实责任,签字备查。
4、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要由主管生产的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向有关部门贯彻,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签字备查。
5、巷道贯通前,生产、地测必须掌握工程进度,一般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相距20米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前必须向矿总工程师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贯通点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定性以及水文地质、瓦斯附存、有害气体等情况),并及时通知通防科和下达贯通通知书,施工巷道总长度不足贯通距离时贯通通知书与开口挂线同时下达。
6、贯通通知书应分别送达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和生产、机电、调度室、通风、安检等业务科室、施工单位各一份。
7、通防科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
⑴分析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风量和瓦斯情况,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
⑵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构筑要求并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8、生产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及时做出安排,以保证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
9、施工单位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明确专人管理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巷口设置简易栅栏,揭示明显警标,防止人员误入。综掘巷道贯通剩余5米、炮掘巷道贯通剩余2米时,施工队组必须停止掘进,向贯通领导小组汇报,待贯通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听从指挥,进行贯通作业。
10、贯通前,生产管理部门应在矿调度会上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和防范工作。
11、贯通时,施工单位必须派人同瓦斯检查人员到停掘工作面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12、采用爆破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掘进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人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风筒无脱节现象,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贯通工作面的爆破工作。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在掘工作面的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在两个工作面及通向贯通区域所有通道上警戒;爆破工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13、巷道贯通必须坚持“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煤岩、瓦斯、涌水等状况的检查,并控制爆破眼数、装药量和循环进度,严禁全断面一次性贯通。
14、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进行贯通时,还应制定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技术措施。
15、与不明情况的巷道、已采区、小窑、老窑贯通时,必须救护队协助。
16、掘进巷道同盲巷贯通时,距盲巷50米前,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排放瓦斯,并保证正常通风。
17、平行巷道掘进一个头超前另一个头的距离不得大于横川间距,横川与巷道贯通,只许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放炮掘进时,正巷和横川不得同时装药放炮,每次装药放炮都必须执行正巷、横川同时停电撤人、并设警戒。贯通时,执行贯通措施;贯通后,根据全风压通风情况、瓦斯情况及时对后一横川进行封闭。
18、平行掘进巷道横川贯通后,必须停止工作面作业,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全面检查,风流稳定,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恢复生产。
19、平行掘进巷道进回风巷间仅允许存在一个通风横川,在新的通风横川贯通后,必须立即封闭前一个通风横川。
20、巷道贯通过程现场组织的要求
⑴双巷掘进平行巷道之间的横川贯通,通风系统变化不大时,贯通时,要有施工单位班长以上干部、通风队干部、瓦斯检查员现场指挥,安检部门派安检工现场监督。
⑵其它巷道贯通,生产技术室,通防管理科、安检科、机电管理科、调度室、地测科、施工单位都要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跟班,矿总工程师派专人到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工作。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和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通防管理科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全面检查,待风流稳定后,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恢复生产。
⑶矿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及其它不明巷道贯通时,生产技术室,通防科、安检科、机电科、调度室、地测科、施工单位都要派副职以上干部现场跟班,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和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通防管理科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全面检查,待风流稳定后,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恢复生产。
21、贯通后,现场指挥人员要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贯通情况,调度员要做好有关记录,并认真填写《巷道贯通记录》。
22、贯通措施、贯通通知单、贯通记录要统一归档至少保存一年。
九、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通防管理科负责局部通风的业务管理工作。
2、机电管理科负责局部通风机的计划和进货以及地面库存风机的保养检修工作;负责牵头对入井风机进行验收,负责局部通风机供电图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的日常管理,必须保证“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杜绝电气失爆、杜绝无计划停电。
3、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负责风机的安装、运送、维修、拆除回收工作; 负责运行期间设专人管理;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负责风筒的运送、吊挂、回收和日常维护。
4、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
5、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局部通风机应定期检修或更换。局部通风机的运输、安装、拆除、迁移、回收等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且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7、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8、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9、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掘进工作面投产、移装局部通风机时,凡发现局部通风安全装备不齐全(监测断电装置、“三专”、“两闭锁”、消音器、双风机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等),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风科有权停止现场作业。
10、井下局部通风机由通风科负责管理,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台帐,台帐要明确记录各台局部通风机的下井日期,周期性检修及日常检修、停用日期和升井检修日期,并有负责人签字。
11、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并实行现场挂牌管理,保证正常运转。瓦斯检查员负责局部通风机运行的监督检查,以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发生。
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供风地点、局部通风机功率、风筒设计长度、管理人、设计入口风量、设计出口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时间、位置、风机前瓦斯浓度、检查时间和检查人等内容。
12、每天检修班进行一次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每月必须有计划由专人对供电线路、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对以上试验、检查要有记录。
13、 通风工区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安装时间、功率、风筒设计长度、设计入口风量、设计出口风量、负责人。
14、局部通风机自下井之日起,不准超过半年,否则必须升井检修。
15、停用的局部通风机不得长期搁置井下,应在1个月内升井检修。
16、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凡发生一次无计划停风,都要有矿安检部门组织分析、追查、处理,处理结果通风部门要备案。
17、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18、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19、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必须遵循以下标准:
1)必须安设在进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其供给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的30%。
2)局部通风机的安设离地高度必须大于0.3m或超出轨面0.5m以上或者吊起,其最外轮廓线距轨道边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7m。
3)凡安设在井底车场、绞车道、主要运输道及其附近的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安设消音器,其噪声不大于90分贝。
4)局部通风机与胶质风筒连接处,必须安设金属过渡节,其长度不小于0.8m。
5)局扇与消音器以及过渡节之间,都必须加设胶质垫圈,保持严密不漏风。
6)局部通风机附近要设防火沙箱,其沙箱容积应为0.4m(长)×0.4m(宽)×0.25m(高),数量不少于4个。
20、严格风筒管理。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并具有煤安标志的风筒。
风筒的吊挂和连接必须遵循以下标准:
1)风筒要做到逢环必挂、“两靠一平”(即吊挂靠帮、靠顶、平直)。
2)胶质风筒一律采用双反边接头,做到接头严密不漏风,百米漏风率低于10%以下。
3)风筒吊挂在拐弯巷道要设弯头,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连接必须先大后小缓慢过渡,不准花接。
4)风筒必须实行编号管理,工作面专职瓦检员每班都要检查风筒的吊挂和完好情况,发现破口及时修补或更换。
5)测风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测定风筒出口风量,确保风筒出口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21、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2、采用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3、采用抽出式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24、局部通风机在运转过程中,瓦检员、队组电工必须每班检查风机运转状况。发现循环风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处理,立即将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动力电源, 查明原因,向矿调度汇报;如风机前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停止风机运转。
21、临时停风或因更换局扇停风的地点,必须断电撤人,在盲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施工队组明确专人在盲巷口新鲜风流中设警戒。警戒人员现场交接班,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区。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必须进行封闭。
二、有计划停风
局部通风地点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原则上不允许主备风机同时停止运转,因各种原因主备风机需同时停止运转,造成工作面停风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停电、停风必须提前提出申请,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然后由停风单位编写安全技术措施,经调度室、安全科、通风科、机电科、生产技术科、监控室审批签字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措施中必须写清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影响的地点、影响时间、停风区断电、切断通往停风区导电体、撤人、设置警戒或封闭、排放瓦斯等内容,在停风前必须经通风科、安全科、调度室、生产技术科、监控室、施工队组验收。
2、依据审批后的有计划停电、停风报告和措施,安全科、通风科和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值班干部必须在班前会上详细布置注意事项。局部通风机停风后,安全员和专职瓦检员负责向矿调度室汇报,当班班长负责撤人、设置警标、断导电体;机电工负责断电;跟班瓦斯检查员必须详细检查停风巷口2米处的瓦斯浓度;安检员监督检查撤人、断电、设置警标、断导电体情况。恢复通风时,由通风人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并执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恢复通风后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三、无计划停风
1、无计划停风的现场管理
①有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出现无计划停风时,当班班长或安检员必须指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 撤出停风区内所有人员,切断电源,并在巷口设置警标或派专人站岗, 禁止任何人进入停风区,故障排除后恢复通风时执行《无计划停风停电安全技术措施》。
②无人作业的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局扇管理单位必须班班指定专人负责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并佩发便携仪,发生无计划停风时,立即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电源,并在巷口设置警标或派专人站岗, 禁止任何人进入停风区,向矿调度汇报,由通风科安排专人按照《无计划停风停电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
2、无计划停风的汇报与处理
①无计划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当班安检员、现场瓦检员、当班班长都必须如实向调度室和本单位值班长汇报。无人作业的地点由风机管理人员负责向调度室、通风科和本单位值班长汇报。
②调度室接到无计划停风汇报后,要做好记录,无论停风时间长短均应通知矿当日值班长、通风科和安全科,对因机电故障不能马上恢复的停风,必须立即通知现场人员和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值班干部组织抢修,并落实局部通风机送风情况,同时通知矿当日值班长、通风科、机电科和安全科。
③通风科值班干部接到无计划停风通知后,马上督促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组织抢修,通风科、安全科做好排放瓦斯准备。机电科负责机电协调和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④局部通风机管理单位在无计划停风后,要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处理事故,不得延误。如需从地面派人下井时,调度室负责协调下井检修和排放瓦斯人员的运输。
⑤恢复通风后,负责恢复通风的人员及时向调度室、通风科、安全科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矿值班长。
⑥因工作面风筒断开必须停风机处理时,采用双风机双风筒供风时,应启动备用风机供风,停止主供风机运行进行处理;如工作面只有一趟风筒,经现场瓦检员、通风科值班干部、安全科值班干部、矿当日值班长同意后停风进行,停风前应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切断工作面电气设备电源,抓紧时间进行处理,时间不能超过15分钟,排放瓦斯执行《无计划停风停电安全技术措施》。
3、无计划停风事故的追查
①无计划停风不论时间长短一律按事故追查分析。调度室接到无计划停风汇报,掌握初步情况后,通知安检科组织分析追查。
②事故追查分析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分析清楚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责任者,制定出防范措施,根据造成无计划停风的原因和后果提出处理意见,并写出书面报告报通风科、安全科、机电科、调度室各一份存档。
③安全科、机电科、通风科各指定一名干部负责无计划停风事故的追查分析。
4、无计划停风的处罚
①无计划停风隐瞒不报,发现一次罚当班班长、安全员、跟班干部、瓦检员各100元,罚责任者100--300元,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
②无计划停风后责任单位不积极组织处理,每延误1小时罚款500元。
③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同一类型事故当天出现二次以上,按①条加倍处罚。
④任何职工对无计划停风负有监督举报权力,发现无计划停风事故首先向调度室举报,给予适当奖励。
十、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生产技术部门在巷道设计时应根据生产需要确定挡风墙、风门、密闭、调风窗、测风站、风桥等设施的位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通风设施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编号管理,按要求通风科建立通风设施台帐。
2、进回风井筒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采区进回风巷之间(包括回风巷与专用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中需设置挡风墙时,要在挡风墙前设置栅栏、警标,悬挂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有记录可查。
3、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应砌筑永久性调节风窗或永久性挡风墙,挡风墙前要悬挂说明牌板;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至少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或2道联锁的无压风门。
4、永久风门必须设置联锁装置,严禁2道风门同时打开,入排间的风门必须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主要入排间的风门必须设置语音提示装置。
5、采面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道和平行作业的两条掘进巷道的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中应设置调节风窗,联络巷中的配风量必须满足瓦斯不超限,并在回风侧设置瓦斯检查点,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需要设置挡风墙时,应设置永久挡风墙,并在挡风墙前悬挂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
6、采面回风巷与专用排瓦斯巷之间的联络巷中需设置挡风墙时,要在回风巷侧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
7、上述巷道中所设置挡风墙距巷口均不得大于6米。
8、挡风墙说明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施工日期、建筑材料、墙体厚度、验收人(指通风部门的验收人);挡风墙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
9、采(掘)面进风巷之间、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一般不设置通风设施,需要设置时,则应设置调节风门或风窗。
10、风门一组至少两道,能自动关闭,永久风门要装有闭锁装置,风门开启面上应安装手把和固定装置,行车时门扇应固定在巷帮上,不允许人工代替,车辆过风门后应轻轻将风门关闭;通车和斜巷运输的临时风门有报警讯号,否则要装有闭锁装置。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辆)车长度,风门尺寸应满足车辆通过,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道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11、两道风门之间巷道的配风量必须保证瓦斯浓度不超限,巷道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12、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包括反向风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严禁运送物料时损坏通风设施。
13、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公司备案。
14、巷道支护设计中应明确在密闭位置采用不导电、阻燃材料进行支护,密闭巷道前,必须将密闭区内的铁器回收完毕或对铁器进行覆盖。施工密闭前,必须在密闭墙处切断所有导电体。金属支护材料距墙前后不小于0.5米;其它导电体不得进入栅栏内。
15、永久密闭距巷口不得大于6米,并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板,每周要对密闭的完好状况和墙前的瓦斯进行检查。采空区封闭密闭必须留有观测孔和反水池,设置检查牌板,定期检查闭墙内外的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压力、温度情况。
16、永久密闭说明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施工日期、密闭编号、建筑材料、墙体厚度、施工负责人、验收人(指通风部门的验收人);永久密闭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密闭编号、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
17、临时设施(包括风门、挡风墙、密闭、调风窗)应采用木板构筑,鱼鳞搭接,不得使用风筒布帘、废皮带等不可靠材料代替;如特殊地点需要风筒布帘、废皮带等临时控制风流(不包括巷道顶帮处理积聚瓦斯)时应由通防管理科长批准,并有专人看管,以防风流紊乱。
18、临时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警标和检查牌,应采用鱼鳞式搭接,搭接不得小于2厘米,密闭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或喷浆,确保不漏风。
19、临时密闭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
20、密闭前的栅栏(包括所有作为通风设施用的栅栏)不得使用导电材料。
21、调风窗的调节位置应设在墙体上方,调节板灵活可靠,并能调节;不得使用小风门作为调风窗,如墙体面积不能满足调风窗面积时,生产部门应安排队组采用挑顶或扩帮等措施增加墙体面积。
22、构筑通风设施时应根据机电部门的设计和巷道作用在墙体上预留穿墙管,管口临时封严,管线从穿墙管穿过后必须将周边堵严不漏风,不允许穿风门或调节风窗。
23、矿井总进风巷(井)、总回风巷(井)和主要进风巷、主要回风巷以及采区进、回风巷应按标准设置永久测风站;其它测风地点可设置临时测风站,但必须能够真实反映该地点的风量。测风站内要悬挂测风记录牌。
24、测风站记录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测风地点、测点断面、平均风速、风量、温度、瓦斯浓度、测定人、测定日期。
25、严禁进、回风巷平面交叉,否则必须按标准构筑风桥。当构筑风桥处的断面不能满足通风要求时,应采用挑顶方法施工。风桥应保持流线型,不得出现断面突然增大或缩小现象;风桥上下的断面积不得小于相应巷道断面积的4/5;风桥上下不准设置风门。
26、临时设施(包括风门、挡风墙、密闭、风窗、风桥)的使用期限从施工验收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要更换为永久设施。
27、通风设施周围5米内,不得存放物料,不得有杂物、淤泥、积水,支护完好。密闭墙前不得有开关、绞车等电气设备。
28、矿井必须根据现场条件和施工工艺具体制定各类通风设施的施工技术标准,还必须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和《矿井密闭防火技术规范》(MT/T698--1997)及上级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将制定的标准由矿总工程师签字后报备案。
29、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的密闭材料、密闭工艺和密闭设备也随之进入煤矿井下,各矿井在试验上述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0、施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矿井通风质量化标准》和《通风设施构筑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采面生产过程中采空区封闭时必须有通风部门干部跟班组织封闭,密闭墙加厚以及其它采空区施工密闭墙体时,必须有专人跟班监督工程质量。风桥由生产技术科按工程安排施工,由生产技术科、通风科协同相关科室一起组织验收;风门、密闭、挡风墙等设施由通风工区负责施工,若由其它单位负责施工,通风工区派人技术指导并按标准验收。
31、通风工区要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并有记录可查。瓦检员应对分管区域或巡检区域内的通风设施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损坏,工程工及时组织维修并参与分析处理责任者。
32、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在密闭墙前5米,风门、风桥、测风站前后各10米范围内堆积物料或杂物。
3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过通风科同意,不得随意拆除通风设施。凡因生产或其它原因需要拆除、改动通风设施,必须提前提出书面报告,征得通风科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拆除或改动。需要在通风设施墙体穿孔(洞)时,必须与通风科联系,允许后方可作业,作业后由使用方将设施恢复标准。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对损坏和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34、除检查、维修、加固通风设施的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密闭墙、挡风墙、板墙、盲巷前的栅栏内。
十一、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1、施工通风设施时,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通风设施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2、通风工区对施工的通风设施每班设置专人验收工程质量,负责对施工的通风设施进行现场进度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验收,填写进度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单,并长期保存。
3、对封闭采空区、老空区的密闭由矿总工程师不定期组织通风、生产、安检、机电等有关部门对通风区填写的进度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单进行检查验收,并到现场对通风设施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4、风桥由生产技术科安排施工,峻工后,在风桥上下处于进、回风风流流动状态下,生产技术科组织施工队、通风科、安全科、机电科进行验收,矿总工程师参加。
5、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单内容包括:名称、编号、地点、数量、施工时间、施工负责人、验收单位、验收人、验收时间等。
6、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只有工程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和通风设施管理标准后,方可填写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单,并有验收人员签字。
7、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永久密闭:
①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墙体厚度不小于0.5m。
②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③密闭前5米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④密闭前5米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无冒顶。
⑤密闭前要掏槽、剪网(岩巷、锚喷成巷处、砌碹巷道除外),掏槽深度不小于300mm,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并抹有不小于0.1m的裙边,剪网宽度为墙体及墙体前后各500 mm。
⑥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
⑦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每周要对密闭的完好状况和墙前的瓦斯进行1次检查。
⑧墙面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混凝土墙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2)永久风门
①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的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矿井进风井间、主要进回风巷间、采区进回风巷间需设风门时必须设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或两道联锁的无压风门。
②风门能自动关闭,并实现闭锁,同一组风门两道风门不能同时敞开(包括反向风门)。
③风门(包括卸压小风门)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门底坎除外)、门扇平整不漏风,根据风压大小,门框应朝顺风方向倾斜85°左右。
④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⑤墙垛周围边要掏槽、剪网、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岩巷、锚喷成巷处、砌碹巷道除外)。
⑥墙垛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混凝土墙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⑦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要设底坎、电缆、管路孔要堵严。
⑧风门前后各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⑨按规定安设风门传感器、使用正常可靠。
⑩平衡通车风门可不设底坎但必须将风门底板硬化,风门底必须有挡风胶皮。
(3)风桥
①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②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为准)。
③风桥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④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巷道断面的4/5,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
⑤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要填实、接实。
⑥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
(4)永久调节风窗
①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②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要设在墙体上方。
③风窗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④设调节窗的墙体要掏槽、剪网(岩巷、锚喷成巷处、砌碹巷道除外),周边见煤、岩硬体。
(5)临时密闭
①密闭设在顶、帮良好处、剪网、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剪网宽度为墙体及墙体前后各500 mm。
②密闭前5m内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③密闭四周接触严密。木板密闭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密闭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不漏风。
④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检查牌。
⑤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6)临时风门
①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得小于一列车的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
②风门能自动关闭。斜巷运输的风门要有报警讯号,否则要设专人负责看守。
③风门设在顶、帮良好处,前后各5m内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④门墙四周接触严密。木板墙要鱼鳞式搭接,墙面灰、泥满抹或勾缝。
⑤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接触严密。
⑥门扇平整不漏风、与门框接触严密。
⑦木风门必须设底坎、挡风帘(运输机道风门也要需设挡风帘)。
十二、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矿井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爆破材料必须由矿安检部门统一管理。
2、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至少二年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安检部门每月对爆破工人数进行一次核定,确保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并将核定报告及时上报矿人事部门备案。
3、爆破工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领用签单手续。向工作地点人工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沿规定路线、按规定时间行走,中途不得随意停留。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1年备查。
4、每班在采掘工作面实际消耗炸药、雷管量,要由当班班(队)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炸药、雷管要在当班全部退交火药库或火药发放点。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工作地点不得存放炸药、雷管。
5、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也不得领用。
6、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7、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8、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头。放炮母线长度大于撤人距离。发爆器钥匙要随身携带。放炮母线的悬挂、连线以及装药、放炮必须严格按“三大规程”各项规定进行,严禁放明炮、糊炮。
9、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好,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斜插管、半腰插管及雷管在引药外面。
10、装药前,首先必须清净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用木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11、爆破工装药期间不得离开装药现场,装好药后必须最后离开放炮现场,确认人员全部撤离放炮现场,岗哨设好后方可放炮。
12、必须采用正向装药,炮眼深度和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
13、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瓦斯。只有当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瓦斯浓度小于1.0%时,才准装药放炮。
14、每次放炮必须先检查瓦斯,将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记录本上,由采掘班长核实签字后,才准进行装药放炮工作。
15、严禁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
16、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即由爆破工、瓦检员和班组长三人连锁,具体为:
放炮前,放炮员将自己携带的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组织撤人,安排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班组长设置警戒及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合格后,班组长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接到放炮牌后,必须吹口哨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放炮。
放炮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瞬发电雷管等5分钟,毫秒延期电雷管等15分钟),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安检员才可首先进入工作面,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处理顶板活矸和通风瓦斯问题,确认无问题后,三牌各归其主,撤离警戒,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17、放炮撤人距离执行下列规定:
(1)回采工作面躲炮直线距离不得小于75米,拐弯距离不小于50米。
(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煤巷掘进躲炮直线距离不得小于75米,岩巷和半煤岩巷掘进躲炮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20米,并有掩体。拐弯巷道放炮时,当巷道拐弯掘进超过5米时,煤巷距离不小于50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小于75米,并保证拐弯后不小于10米。大于10度的上山掘进放炮撤人距离应撤到拐弯平巷,执行拐弯巷道放炮的撤人距离。
(3)多巷同时掘进的区域,一个工作面放炮,其余工作面人员也必须撤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8、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监测监控电源除外),回采工作面放炮,必须在装药前停工作面电源(包括采煤机、工作溜、转载机、破碎机、照明等);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在装药前停掘进工作面独头巷道电源(包括掘进机、溜子、转载机、照明等),如掘进工作面独头巷道长度不超过20米,还必须将独头巷道口附近30米范围的电源停掉。放炮前必须将瓦斯传感器移到安全地点,放炮后及时移回到原位。
19、采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爆破,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如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但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瓦斯涌出大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放炮炮眼数量。
20、放炮发现瞎炮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瞬发电雷管等5分钟,毫秒延期电雷管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1)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未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2)处理瞎炮,应视做一次放炮,同样要先出净浮煤再联响瞎炮
(3)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结再放炮。
(4)在距瞎炮眼至少0.3米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5)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
(6)处理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7)装好药的炮和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21、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
22、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不得与导电体接触;排除放炮母线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如不能排除放炮母线故障时必须更换母线。
23、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井下放炮都必须使用发爆器,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二台及二台以上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24、在任何地点的爆破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单位会审,矿总工程师批准,放炮员学习签字后方可进行。
25、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必须严格按爆破贯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无贯通措施不得随意贯通。
26、对放炮地点的所有设备、设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撤出安全地点以外,否则,不得放炮。
27、处理卡在溜煤(矸)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十三、井下电、气焊管理制度
1、井下电气焊地点的划分及要求
⑴井下和井口房不得进行电气焊作业。
⑵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井口房、煤仓(包括地面和井下)上下口、矸仓上下口、瓦斯抽放站等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由专职安检员、专职瓦检员及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⑶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井下所有采掘面严禁进行电气焊作业。
⑷煤巷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⑸进行电气焊工作前,矿调度必须向公司通防处汇报,并做好有关记录备查。
2、井下电气焊审批程序
⑴需电气焊单位首先提出书面电气焊申请,申请必须写明电气焊的原因,并经负责人签字。外来施工单位电气焊申请必须经该项工程牵头分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⑵烧电气申请由矿长授权的矿领导审批,批准同意后方可编制电气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审批电气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要求
⑴措施的编制人员必须是电气焊单位的主管技术员或主任工程师。
⑵措施内容包括:①工程概况,包括具体地点、电气焊物件、现场具体情况及电气焊的必要性。②明确工程负责人、安全检查负责人、总工程师。③实施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天。④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内容。⑤符合公司、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详细措施,即:a.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b.工作地点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并配备两个灭火器;c.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施焊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不燃性材料或设施接受火星;d.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支护背板后、锚杆锚索孔口处、煤仓内、矸仓内等地点无瓦斯积存时,方可作业;e.施焊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监护1小时,无异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⑶措施会审人员为:机电科、通风科、调度室、安全科、生产技术科、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各专业副总、总工;如外来单位进行施焊作业,还需矿工程牵头部门参加会审。
⑷电气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规程措施管理要求进行审批、下发、贯彻学习等。
4、电气焊措施的执行
⑴井下电气焊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等有关规定。
⑵每次电气焊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⑶专职瓦检员负责检查现场瓦斯,专职安检员负责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现场的安全工作。
⑷电气焊前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总工程师、瓦检员、安检员、停送电负责人必须落实现场安全状况,否则不准电气焊。
如外来单位电气焊,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是矿牵头单位人员。
⑸根据现场情况,安检员与瓦检员有权随时停止电气焊,。
⑹使用非防爆设备入井时,必须派专职电工。
⑺外来施工单位电气焊时除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外,牵头部门还需派专人现场跟班。
⑻本矿队组进行井下烧焊时,电气焊单位的项目、安全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跟班,协调落实措施执行情况。井下零星电气焊,牵头部门需派专人跟班。
⑼如果确需电气焊,每天电气焊地点不准超过两处,由调度室负责核定落实。
⑽电气焊工作必须由具备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十四、煤仓瓦斯管理制度
1、管理范围
井下煤仓,地面储煤筒仓。
2、解决瓦斯方法
⑴ 利用自然风压稀释。当发生瓦斯超限时可以采用放空煤仓,打开门窗等办法利用空气中分子的自由运动形成的风流对瓦斯进行排放、稀释。
⑵ 采用局部通风机抽排瓦斯。
3、管理规定
⑴ 各煤仓岗位人员负责监视煤仓的煤位,煤仓最高煤位必须低于煤仓上口平面3米,以免影响抽排装置的效率。
⑵井下机电队组每班必须安排专人对煤仓自动抽排装置系统进行不少于两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当煤仓抽排系统自动装置不起作用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安排人员将其打到手动位置或作相应处理,未解决问题前要保持风机正常运转。
⑶ 通防风科、通风工区要加强对煤仓的瓦斯管理,编制瓦斯巡回检查路线图,合理安排瓦斯检查点,将煤仓瓦斯检查和煤仓上下口的瓦斯检查纳入检查范围,每班安排瓦斯检查员逐个检查,当煤仓较深时要使用长胶管检查瓦斯,充分换气,煤仓煤位距煤仓上口平面大于2米小于10米时换气15-20次,大于10米的换30次。
⑷监控室负责按规定至少七天对煤仓瓦斯传感器进行一次气样调校,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⑸对于煤仓内瓦斯浓度超过1.0%时,现场瓦检员、煤仓岗位人员要立即向通风科、井下机电队汇报,采取停止向该煤仓入煤、利用抽排装置加强抽排、放空该煤仓的措施解决,当仓内瓦斯浓度低于1.0%时在向该煤仓入煤。
⑹地面筒仓要经常打开窗户,加强通风,筒仓岗位人员和瓦检员要加强筒仓内瓦斯检查,防止瓦斯积聚。
⑺煤仓、筒仓岗位人员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随时检查筒仓内、煤仓上下口的瓦斯浓度,如煤仓上下口或筒仓内瓦斯浓度超过1.0%,要立即向通风科汇报,采取加强通风和抽排、停止向筒(煤)仓入煤的措施处理,当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恢复生产。
⑻煤仓上、下口严禁烟火,严禁人员携带烟火及点火物品进入煤仓及煤仓附近20米范围内,违者按“三违”处理。
⑼煤仓内、煤仓上下口20米范围内的电气焊(包括与煤仓连通的通道空间)必须放空煤仓,制定专项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领导批准,方可执行。电气焊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工程负责人和瓦检员、安检员共同检查具备作业条件下后方可开始作业,电气焊全过程必须在专职瓦检员和安检员的监护下进行。
10、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瓦斯超限的,对事故责任者罚款200元,并对单位正职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一通三防”资料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一通三防”文件、资料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通风科设立一名科员,负责科内部资料的管理;通风技术员负责本区资料的管理;通风科下属班组长负责本组资料的管理。
2、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编制和审批资料,需要上报审批和备案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3、通风科科长负责当日所有文件、措施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接收,并在文件、措施接收登记本上签字登记,于次日分别发放给通风区。
4、各类“一通三防”文件、规章制度、措施、计划、图纸、报告、报表(旬、月、季、年)、记录、台帐、牌板、卡片等技术资料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填绘、变更、完善、上报、归档保存或注销,填写内容真实、齐全、准确、清楚。
5、通风科编制的“一通三防”相关文件、措施要报资料管理员一份存档,通风技术人员每月所做的各类图纸及报表要及时报通风科资料管理员一份存档,并自留一份。
6、外单位或本单位内部人员需要借阅“一通三防”相关文件、资料及措施时,由本人到通风科科员处借阅,并在文件、资料借阅登记本上签字,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7、上级领导或公司进行资料检查时,科资料管理员及科内部各区队技术员必须准备好资料陪检,保证及时提供资料。
8、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将“一通三防”资料借阅他人,查阅“一通三防”资料(包括书面和计算机资料),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9、“一通三防”资料要做好防霉、防虫、防火、防盗等工作,确保档案齐全。
十六、“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
1、矿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 、瓦斯抽采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 、瓦斯抽采事故负技术责任。
2、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瓦斯抽采技术管理体系,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设矿总工程师一名,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一名,通风科设科长一名,下设通防工区、瓦斯抽采区、钻探队;根据矿井瓦斯治理需要配齐各级工程技术人员;各生产区队技术员负责本区队“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做到各级人员分工明确、到位、不错位、不越位。
4、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会议,通知矿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通风例会要做好记录备查。
5、各类“一通三防”、瓦斯抽采的设计、方案、规程、措施、报告、制度、计划等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编制和审批,严格执行公司《白皮书》经营管理篇中的安全技术文件审批制度。
4、建立健全具有我矿特点的“一通三防”、瓦斯抽采的技术管理规范,明确技术标准,技术管理程序,按既定的程序进行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的设计和编制。
5、矿井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一通三防”、瓦斯抽采技术工作的独立性,不能用管理代替技术,总工程师要独立协调、决策“一通三防”、瓦斯抽采的技术工作和“抽、掘、采“衔接工作,任何人不得干涉。
6、根据矿井“一通三防”规划,超前进行矿井通风、抽采能力衔接建设,按照现有的瓦斯治理技术水平和设备能力,留足时间和空间,超前抽采瓦斯,科学合理地确定矿井生产规模,有效降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预防重大瓦斯事故发生,实现矿井本质安全型生产。
7、对巷道贯通、系统调整、反风演习、阻力测定、瓦斯排放、预防突出、瓦斯鉴定、火区启封、备用主扇、备用抽采泵、备用监测主机系统改造检修等“一通三防”工程,必须成立以矿总工程师为具体负责人的领导协调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协调指挥。
8、采煤工作面提高单产、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论证,在通风系统可靠,瓦斯、火灾、煤尘防治技术有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9、各类“一通三防”文件、规章、措施、计划、图纸、报告、报表(旬、月、季、年)、记录、台帐、牌板、卡片等技术资料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填绘、更新、完善、上报、归档保存或注销,填写内容真实、齐全、准确、清楚。
10、各类 “一通三防”文件、规章、措施、计划、图纸、报告等技术资料按照规程措施要求贯彻学习,通风科科长负责本科内人员的贯彻学习。
11、矿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光学瓦斯检测仪、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测尘仪、风表等)的保管、发放、维修、调校、鉴定及使用的管理制度。
光学瓦斯检测仪、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等仪器仪表必须定期进行检定,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12、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岗位人员的业务技术学习、培训、考核,开展技术比武、竞赛等,提高工作水平。
13、积极组织进行“一通三防”技术改造、革新和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研究、试验、推广和应用,保证职工的生命和健康安全。监督检查各项“一通三防”规程、措施、计划、方案、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鼓励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和参与“一通三防”的技术创新、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14、规程措施的贯彻学习:
1)通风科负责人指定人员向本单位人员贯彻学习有关 “一通三防”的规程措施,并组织考试。
2)各生产区队分管负责人负责向本单位人员贯彻学习有关 “一通三防”的规程措施,并组织考试。
十七、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矿井应根据《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中规定的检查评定内容进行检查、评级,对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2、矿井应从设计和生产需求上考虑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施工,通风部门按要求及时上报需补充的通风工程计划。
3、通风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本专业质量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动态、静态检查相结合,按月进行评比,对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双倍考核。
4、通风部门每周召开一次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讲评会议,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对下月工作作出计划。
5、通风副区(队)长是本单位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牵头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培训、考试、考核,按照标准进行现场标准化整治,通防科按季度组织各区队长进行考试,并根据标准化工作情况对个人、单位进行考评。
6、各单位每旬对本单位责任区域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自检一次,并将自检整改结果上报通防科,凡自检问题按时整改的不纳入考核。对于上级部门下达的通风方面的标准化“隐患通知单”,应收集整理跟踪落实,三定问题要实现闭合,相关资料及时上报通防科,并存档,资料留存期限为一年。
7、通防科负责牵头本专业上级部门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对检查结果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实现闭合管理;
8、各单位可根据矿井实际情况提出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合理化建议,经通风部门审核采纳后在考核中定量加分,并对建议人适当奖励。
9、通防科根据各单位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每季度评比一个通风标准化区队或样板化线路,对于相关单位及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十八、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1、光学瓦斯检查仪
(1)光学瓦斯检定器实行统一管理,由仪器修理工负责维修、保养、按时换药、定期校正。
(2)仪器实行每班发放,发放时必须检查仪器的光路、气路、电路完好情况。使用人上井后必须立即交回。
(3)仪器修理工必须做到每天正常检查一遍,若仪器发生故障,必须停止使用,立即修理。
(4)光学瓦检器至少每7天换药一次,按规定送交国家认定的检定单位进行一次检定,大修后的仪器也必须经过检验。
2、测尘仪、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
(1)测尘仪由测尘员检查维修、保养,重大故障由公司维修。
(2)测尘仪要按规定及时充放电,保障电池的使用寿命,每天要对仪器外部擦洗一次。
(3)测尘仪必须按规定送交国家认定的检定单位进行一次检定。
(4)仪器的各项技术指标和精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否则不得使用。
3、风表、干湿温度计
(1)风表、干湿温度计由测风员负责保管、使用。
(2)如发现仪表不灵敏,数字不准确,应及时修理。
(3)风表、干湿温度计每半年必须送交按规定送交国家认定的检定单位进行一次检定
4、多种气体检定器
(1)由通风部门统一管理。
(2)使用前,要认真检查仪器是否完好,合格后方可使用。
(3)发现检定器有故障时,应及时送有关部门修理。
(4)多种气体检定器每年送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检定。
5、水压表、流量计
(1)水压表、流量计由钻探使用、保养和管理。
(2)水压表、流量计由注水工每天检查维修,重大故障必须停止使用,送交有关部门维修。
(3)每年校正一次。
6、通风参数测定仪
(1)通风参数测定仪由测风员负责使用、保养和保管。
(2)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必须按规定送有关部门进行检定。
7、瓦斯抽放综合参数测定仪
(1)瓦斯抽放管道参数测定仪由瓦斯抽放参数测定人员负责使用、保养和保管,必须保证仪器清洁。
(2)每年送有关单位检定一次。
8、其他相关仪器仪表按产品要求、进行使用、维修、保管、检定。
十九、“一通三防”安全装备管理制度
充分发挥安全装备的作用是提高安全生产的途径之一,为保证“一通三防”安全装备的正常使用,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1、“一通三防”安全装备的种类
(1)通风部分:风速表、瓦检器、温度计、湿度计、风机、风门、风门闭锁、矿井通风参数测定仪、各种气体检测仪等。
(2)瓦斯部分:抽放钻机、瓦斯抽放泵、瓦斯抽放综合参数测定仪。
(3)防尘部分:粉尘测定仪、自动喷雾、管道过滤器、采掘机组内外喷雾、湿式煤电钻、煤层注水设备等。
(4)其它方面:隔爆设施、自救器、压风自救装置、气密性检验装置、发爆器、放炮母线等
2、对“一通三防”安全装备的具体要求
(1)通风部分:①井下运转局扇实现遥迅,地面能掌握局扇开停状态。②风门安装闭锁装置,主要风门实现遥讯,地面能随时掌握其开停状态。③风速表、光学瓦检器、便携式瓦检仪、矿井通风参数测定仪等定期进行检定、维修,根据矿井安全装备标准配齐数量。④使用对旋式局扇,局扇安装消音器(防尘风机除外),风机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2)瓦斯部分:①瓦斯抽放综合参数测定仪定期进行检定。②瓦斯抽放钻机、瓦斯抽放泵定期检修、维护。
(3)综合防尘:①采面进、回风巷按规定安装水幕。②分支管路安装管道过滤器。③采煤机、掘进机有内外喷雾装置(原无内喷的除外),喷嘴完好,雾化程度高,外喷罩住滚筒,水压达到0.7MPa以上。④采煤机组喷雾用水加降尘剂。⑤炮掘面距迎头25米内安装放炮自动喷雾器或风水喷雾器。⑥炮掘煤巷使用湿式煤电钻打眼。⑦转载点和装载点安装喷雾装置。⑧采煤工作面实施煤层注水。⑨定期测定粉尘浓度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4)其它方面:①煤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60-200米安装隔爆水袋棚。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并会熟练使用,隔离式自救器每季度进行一次气密性试验。③采掘工作面巷道内按规定安装压风自救装置。
3、安全装备的安装、使用和保管及维修
(1)安装:①通风部门负责对风门的安装和回收,安装过程必须严格按通风设施工作业标准进行作业。②通防科干部,采掘队长、班组长、流动电钳工,放炮员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③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④施工作业地点的防尘、隔爆安全装备由施工队组安装、使用,其它地点根据《综合防尘责任区划分》及补充规定由负责单位安装、使用,通防科监督使用情况。⑤局扇及风筒由使用单位安装、吊挂、回收,每班指定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停开局扇。⑥压风自救装置由通风区队根据《压风自救系统设计方案》要求安装、使用,通防科监督安装、使用情况。
(2)保管、维修和校正:①通风部门内部使用的仪器、仪表要严格执行通风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调校制度。②在用的瓦检仪,便携仪,自救器,由通风仪器维修人员负责定期维修和校正,出现问题随时维修或更换。③通风仪器、仪表需公司和公司外质检部门进行校验,由矿有关单位安排,通防科协助进行。
4、处罚
通风区配备必要的安全仪表,检查工具并对上述四部分的装备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检查或抽查,结果备案,做出奖惩。
安全装备一旦损坏,要对有关单位或个人按照《“一通三防”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二十、巷道冲洗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搞好综合防尘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巷道冲洗管理制度如下:
巷道冲洗周期
1、主要进风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
2、主要进回风大巷,主井每两天冲洗一次;
3、采区进回风大巷每三天必须至少冲洗一次;
4、采面进回风巷每三天必须至少冲洗一次;
5、各单位材料硐室每周必须至少冲洗一次;
6、以上各巷道冲洗必须保证无积尘超标,即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不超过5m的煤尘堆积。
7、主要进风大巷刷白工作由通风工区负责,各地点的冲洗工作,根据通防科下发的《综合防尘责任区划分》中划分的各队组综合防尘责任区由相关队组及时安排巷道冲刷工作,并认真作好记录。
巷道冲洗标准
每次冲洗巷道,对巷帮、巷顶都必须进行冲洗。巷道内各类不易或不能进行冲洗的管线、电器设备,必须安排专人用棉纱或扫帚进行清扫。不得出现积尘超标现象。
巷道冲洗的要求
1、各单位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综合防尘工作,并把巷道冲洗责任到人;
2、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冲洗巷道记录,每月25日前报通防科备案;
3、如果巷道冲洗周期内巷道积尘大应及时进行冲洗;
4、通防科采取不定期的检查方法,并将结果纳入“一通三防”月度绩效考核。
二十一、矿井测风制度
为及时掌握矿井风量分配情况,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经济,特制定测风制度如下:
1、在主要风巷中,均应建立标准测风站,其它测风地点应挂测风记录牌,测风人员测风后应将测风结果填入记录牌和记录本内。
2、矿井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
3、测定内容包括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等。
4、测风过程中如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5、根据测定数据及时填写测风记录,并按规定填表上报。
6、采、掘面开工前或结束后,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风量,确保各用风地点的风速、风量、温度等参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7、每旬的测风结果必须上报通防科、矿总工程师,临时安排的测风,必须将测定结果及时汇报有关负责人。
8、测风结果按月报公司通防处。
二十二、盲巷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无风巷道均按照盲巷管理,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深度不大于6米,宽度小于1.5米),无瓦斯积聚,可不按盲巷管理。
2、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把关,杜绝产生盲巷,受客观条件所限造成的废巷、探巷等及时封闭。
3、井下所有巷道均不得残留盲巷,任何人员严禁在盲巷内作业。
4、因工作需要进行探查盲巷时,必须由救护队人员佩带专门器具进行,其他人员严禁进入盲巷。
5、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原则上一律不得停风;若确需停风,停风前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在与独头巷相通的全风压巷道距独头巷口6米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停风区。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因特殊原因(观测动压、排水等)不能封闭的不得停风机。
6、现场瓦检员必须用加长检查棍检查盲巷口2米处瓦斯浓度,及时向通防科汇报现场情况。
7、盲巷封闭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封闭,如其它单位进行封闭,要有通风人员进行指导。
密闭前,严格进行掏槽、剪网(岩巷、锚喷成巷处、砌碹巷道除外),在施工密闭墙处拆断管线、轨道、电缆、金属网等一切导电体,且距密闭墙体里、外的断距至少6米(金属网断距为墙体及墙内外各0.5米),进行插管抽采封闭区的瓦斯时,必须采用抗静电和阻燃的非金属抽采管路。
密闭墙施工后,7天内不得在密闭墙附近1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8、通风部门定期对盲巷封闭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9、盲巷启封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特殊盲巷的启封由矿山救护队进行。
10、恢复已封闭的停风区或采掘工作接近停风区时,必须事先排除瓦斯,排除瓦斯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二十三、粉尘测定、化验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测尘制度,按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测定。
(1)总粉尘:
每半月要对全矿井下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测定。原煤车间、洗煤车间、地面装车站每月在主要产尘点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
定点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一次。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 个月测定一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一次。每个采样工种分两个班次连续采样,一个班次内至少采集两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四个。
(3)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每半年检测一次,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少于3个。
(4)每个工作面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分散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新开工头面及变更工作面时必须在一个月内测定一次,以后每6个月测定一次。
2、粉尘测点的选择和布置
粉尘测点的位置选择必须符合上级的有关规定。
把粉尘测点布置在尘源的回风测,粉尘扩散得较均匀地区的呼吸带,呼吸带是指作业场所距巷道地板高1.5m作业人员呼吸的地带。在薄煤层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呼吸带高度应根据实际情况随之改变。
3、矿井应建立粉尘危害防治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测尘、化验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4、矿井应设置粉尘分析化验室。装备齐全,采样、化验、分析规范,报表数据准确、及时。
5、测尘员每月根据生产情况制定出当月测尘计划,并总结上月测尘工作。测尘员必须按照计划定期对所有产尘地点进行粉尘测定。
6、测全尘的同时,必须测定呼吸性粉尘。
7、采样前后的滤膜,化验员必须按规定干燥、称重,并详细记录,做到读数准确、精度符合要求。
8、要及时填写粉尘报表,通防科长、矿总工程师审阅,每月末测尘结果要按时报公司。
9、测尘员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每年一次及时将采集的粉尘样本送公司分析化验,化验结果要归档保存。
二十四、瓦检员井下交接班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现场管理,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检员井下交接班制度。.
1、负责巡回检查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到交接班地点的时间应在距下班时间30分钟之内,不得提前。
2、负责定岗的瓦检员在工作面进行交接班,等下班瓦斯检查员巡视工作面情况后履行现场交接班签字手续。
3、交班瓦斯检查员要向接班瓦斯检查员交待清楚:工作面情况、现场存在的隐患及已采取的措施或应采取的措施、检查路线、检查点数、上级领导的有关指令等,接班瓦斯检查员要在交班瓦斯检查员记录本上签字。
4、瓦检员交接班时,交班人与接班人要同时向通风工区进行电话汇报交接班情况,通风工区并做好瓦检员交接班记录。
5、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处理风筒断开、恢复局部通风、处理瓦斯等不能赶到指定地点交接班时,必须电话向值班干部进行汇报你所在的位置、通风、瓦斯情况,接班瓦斯检查员到你所在的位置进行交接班。
二十五、瓦斯报表审阅制度
加强瓦斯检查是防止瓦斯重大恶性事故发生的主要措施之一,为了准确传递、通报瓦斯数据,使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及时掌握井下生产作业地点的瓦斯情况,特制定瓦斯报表审阅制度如下:
1、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按瓦斯巡回检查图表路线认真检查,并及时填写瓦斯记录本,不得出现空班、漏检、弄虚作假,谎报数字。
2、瓦斯检查班长要在班后审查当班全部瓦斯检查记录本并交回通风工区值班室;通风工区值班干部必须审阅瓦斯检查记录本,并依据瓦斯检查记录本上各测点瓦斯情况,对下一班瓦斯检查员工作做出安排,做到瓦斯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重大问题报矿调度室和公司。
3、调度员要将每天瓦斯情况汇总并于次日矿早调度会之前做出瓦斯日报表,由通风工区当日值班干部及通防科长审阅后,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将审阅后的瓦斯日报表报通防科。
4、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防科长、通风工区当日值班干部必须审阅通风瓦斯日报表,对当日瓦斯检查中反映出的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
5、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防科长、监控室主任必须审阅监测日报表,对当日监测监控系统反映出的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
6、所有纳入瓦斯巡回检查地点的瓦斯数据都必须如实记入瓦斯台帐和瓦斯日报表(瓦斯日报表中瓦斯数据以各检查地点全天最高瓦斯浓度为准)。
二十六、“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1、每月由矿总工程师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由通防科通知各单位和人员。
2、会议内容:贯彻公司“一通三防”例会精神及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文件、指令、决定等;总结上个月的通风、抽放工作,布置下一月的通风、抽放,解决通风系统、抽放系统存在的隐患问题,协调“一通三防”有关事项。
3、参加单位:生产、调度、安检、劳资、机电、通风、矿建、信息监控中心等科室负责人,各施工单位的负责人。
4、对无故不参加例会的人员罚款300元,迟到者罚款100元。
5、对在例会布置的工作任务要按期完成,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纳入“一通三防”安全绩效考核。
6、作好会议记录或下发会议纪要。
二十七、职工培训管理制度
1、矿安全科应制定各级干部、职工的培训计划,必须对各级干部、职工进行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知识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2、煤矿矿长必须具备“一通三防”安全基本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3、煤矿分管安全、技术、生产的领导干部应接受省、国家组织的“一通三防”安全基本知识培训。各生产科(区)、队级领导干部由公司或县级以上培训部门进行培训。
4、瓦检员、爆破工、主要通风机司机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证、操作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5、矿安全指挥中心在新工人上岗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培训,重点培训“一通三防”的基础知识和隔离式自救器的使用。掌握本企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对本工种的基本要求。
6、矿安全科每年要对通风、防尘、爆破、瓦斯检查(监测)、测尘、测风等工种进行一次业务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关安全方针政策、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通风、瓦斯、爆破、本工种操作规程、有关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每年要对井下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7、各业务科室内部“一通三防”知识培训由本科室主任工程师或专业副总负责,生产区队由本队技术员负责培训。
8、通防科科长负责本科室人员的“一通三防”安全知识培训。
9、“一通三防” 安全基本知识培训必须密切联系实际,坚持标准,严格考试制度,保证培训质量。
10、所有职工必须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及时学习矿、公司及上级有关安全指令、指示、通报等。
11、本单位凡工种发生变更的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12、所以职工必须按时参加科室、矿、公司及其上级部门组织的各工种技术培训和技术比武活动。
13、各种培训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继续培训直至合格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