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井下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XX煤矿井下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管理,提高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性,防止通风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矿井、一翼、水平、盘区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矿井、一翼、水平、盘区通风系统及主要通风机调减运行风量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
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作进风巷、一段作回风巷。
3、矿井开拓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4、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但必须履行报批手续。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落区。
5、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6、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或局部通风机通风。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使用3台及其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若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
7、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和调整通风系统审批表报总工批准。贯通时必须有通风队和掘进队管理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8、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采掘工作面区域通风系统图,规程中必须有进、回风路线及风量计算、配备等。通风系统图中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安装地点等。
9、采掘工作面和硐室计划配风量必须按原《松藻煤电公司矿井风量计算细则(试行)》(2007年)计算,并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的规定。实际配风量不得低于计划配风量。测风员每旬进行一次全矿井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通风部门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10、安瓦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风门、密闭、风筒、局部通风机等检查。正向风门必须上连锁装置,严禁将两道正向风门同时打开。通风队负责风门的检查和维护,减少风门漏风,确保矿井有效风量率符合相关规定。
11、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井下充电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12、采掘工作面、局部通风系统调整、风量调节、通风设施拆除和建造等必须编制措施,作施工设计,报通风科和总工审批。
13、矿井通风系统合理性和风量分配由通风科每月复核一次,必须保证矿井风量有充分的富余量。
14、由机电部门负责对主要通风机每月至少检查1次,并建立检查台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总工、值班矿长、通风部门必须立即到调度台指挥。每季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并建立检查台帐。
15、由通风队负责安排人员每旬对各进、回风立眼下口的积矸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积矸的顶部距立眼下口不小于1米。若积矸的顶部距立眼下口小于1米,必须向矿调汇报,由矿调安排该区域所在队或由生产科协调人力对其进行清除。
16、安瓦员每班对所管辖区域的局部通风机的运行情况、是否拉循环风等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向矿调和通调汇报,通风队必须立即安排人员处理。
17、各单位需要进行延伸管道、电缆等其它需要穿过风墙的工作时,必须提前一个班通知通风队,通风队安排密闭工打墙,打穿一道后必须用木板或料石临时挡住墙体,两道都打穿后,穿过管道、电缆后立即按质量标准化标准封堵。严禁损坏通风设施,破坏通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