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火工产品管理办法
XX煤矿火工产品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抓细、抓实、抓好火工产品管理,切实保护好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堵塞管理漏洞、弥补管理缺失、筑牢安全防线,根据《重庆市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松藻煤电公司爆破器材管理办法》等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矿成立火工产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经营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党委副书记。经营副矿长为火工产品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
成员:通风副总、安全副总、生产副总、机电副总、供应科科长、书记、火工专管员、通风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全科科长、机运科科长、调度室调度长、保卫科科长、保卫科生产保卫干事(分管火工产品)、培训科科长、自动化办公室主任。
火工产品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矿供应科,供应科书记任主任,负责火工产品的日常管理工作,火工专管人员负责台账的建立和日常检查。
火工产品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领导、督促和检查本单位火工产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修改和拟定火工产品管理办法,及时研究、评审和总结矿火工产品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杜绝火工产品流失、被盗、炸响事件。
(二)消灭爆破伤亡事故。
三、职责分工
(一)矿领导对火工产品的职责分工
1.矿长:负责火工产品的全面管理工作;负责人财物的保障。
2.经营副矿长:负责从煤电公司领用火工产品,至井下炸药库发放过程中的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工作;负责日常会议的召集、上级精神的贯彻。
3.生产副矿长:负责井下火工产品的使用及日常业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4.安全副矿长:负责火工产品从井下炸药库发放起,至回收入库过程中的领用、运送、消耗、回收入库工作;负责日常安全督察。
5.总工程师: 负责火工产品使用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
6.党委副书记:负责火工产品的安全保卫和押运监管工作。
(三)相关科室和单位职责
1、供应科
(1)负责火工产品使用计划的编排、配送的衔接。
(2)负责地面至井炸库的运送和上下车工作。
(3)负责火工产品的储备、发放、清退和废品的上报处置。
(4)负责井下炸药库的日常管理及标准化工作。
(5)负责火工产品管理办法及制度、台账和记录的建立。
(6)负责雷管检测工、库管员、押运员的管理。
(7)协助培训科对库管员、押运员的培训工作。
2、生产科
负责井下火工产品的使用及日常业务管理工作,负责作业规程的编制及井下爆破管理。
3、机运科
负责入井火工产品专用车辆的设计、制作和管理。
4、调度室
负责入井火工产品,专用车辆、机车的调配,负责收集爆破点的爆破作业情况,并建立相关记录。
5、劳工科
负责放炮员、库管员、押运员(以下简称“三员”)的配置。
6、保卫科
(1)负责“三员”资格的审查及证件的办理。
(2)负责火工产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消防保卫工作。
(3)负责火工产品押运的安全保卫工作。
(4)协助培训科搞好“三员”的业务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安全意识教育。
(5)负责建立“三员”个人档案。
7、通风科
负责放炮员、安瓦员的业务技术管理,井下爆破技术的业务管理,负责放炮员的技能提升工作,每月组织放炮员、安瓦员业务学习不少于一次。
8、培训科
(1)负责“三员”的送培和复训。
(2)负责“三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3)放炮员培训流程:劳工科提出人员名单→保卫科政审→培训科上报培训→保卫科协助公安局的培训工作。
(4)负责建立“三员”培训档案。
9、安全科
(1)负责矿井火工产品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法检查。
(2)负责配合培训科对全矿“三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3)每月组织火工产品执法检查不少于2次。
10、自动化办公室
负责对井下库内电话和监控设施的安装、调校,并对监控内容进行有效保存。
11、机电队
负责库内照明及线路的日常维护,具体作业时必须在库管工的看护下进行。
12、采掘各队
负责抓好火工产品的现场使用管理,做好本单位火工产品的相关基础台账管理工作,加强对放炮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协助通风科抓好放炮员的业务技能提升。
(四)火工产品日常管理“五员”责任
1、雷管检测员:负责雷管的检测导通,做到每发雷管必须检测,并作好检测详细记录,保证雷管检测导通的真实性。
2、库管员:负责火工产品的验收、发放、退库的账务管理,随时做到账、卡、物必须相符,负责监督雷管检测导通及记录,负责库房内的标准化工作。
3、押运员:负责运送和上下车工作。
4、放炮员:负责火工产品的领用、运送、作业现场保管、装填、爆破、退库等工作,保证火工产品在现场的真实、安全使用;
5、安瓦员:负责监督现场火工产品有效使用量和剩余量。
四、爆破器材管理的八项制度。
(一)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1.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由供应科的押运员负责。
2.爆破器材由公司物资供应部炸药总库统一配送到我矿工业广场。
3.火工产品配送车到矿后,由供应科专管员牵头、保卫科生产保卫干事、供应科押运员共同到火工产品装卸点查验、卸车、装车,确认品种及数量无误后在配送单上签字,同时通知调度室安排机车运输。
4.供应科提前准备好专用炸药车,不得拖延上下车时间。
5.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装车,装车高度不得高过车厢边缘。
6.火工产品运送至井下+355和N三区炸药库,由押运员和保卫科生产保卫干事同时护送。
7.火工产品只能在指定装卸点上下车;火工产品专用车在地面、坡口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8.炸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运输。特殊情况必须将装有炸药和雷管车辆之间、炸药或雷管车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两个空车相隔。
9.机车运送火工产品的速度不得超过每秒2米。
10.火工产品的专用车辆,除火工产品保卫人员和押运员护送外,不得乘坐其他人员。
11.斜坡运输火工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运送安全措施,押运员和信把工都必须检查、确认专用车辆完好后,才能进入斜坡运输;
12.斜坡运输火工产品时,不准将装有炸药、雷管的车辆同时下放,必须单独分别下放。
(二)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制度
1.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获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355和N三区炸药库,不得另外存放。
2.二个炸药库的总储存量,不得超过上级核定的储存量。
3.押运工和保卫人员必须将火工产品运至炸药雷管专用壁槽,每个壁槽炸药量不能超过400kg,雷管不能超过10天的使用量,炸药离墙的距离必须在20cm以上。库管员验收准确无误后,立即与押运工、保卫人员在移交记录上签字确认。
4.火工产品库房应建立健全爆破器材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制并上墙。收入、领退火工产品必须严格按公安局要求进行填报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卡、物相符。
5.库房发放处每次最多只能存放炸药5箱(120kg),发放完毕后立即将剩余炸药放回药槽。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检查人员必须持重要部位安全出入证方能入库,检查人员进、出库必须在登记本上签字。其他人员必须是在保卫员和库管人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
7.库管人员工作时不得擅离职守,做到手上交接班,写好交接班记录,填写好各类记录。
(三)雷管的检测导通和发放制度。
1.井下爆破器材库均应设置符合技术安全规定的雷管检测和编号房,雷管检测和编号房不能设在同一房间内。
2.雷管的检测和编号,必须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及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做到持证上岗。
3.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测,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4.雷管编码登记。雷管检查合格后,库管员发放时必须逐个按出厂原编码进行登记,编码不得重复。放炮员在领退雷管时,必须确认雷管编码和数量,方能在雷管登记簿上签字。雷管领退登记簿由供应科收回交保卫科永久保存备查。
5.放炮员执行专用雷管箱管理。库内为每个放炮员配有一个专用雷管箱,专人专用。
6.库管工在发放雷管时,按雷管发放数量搭配水炮泥发放给放炮员。
(四)爆破器材的使用、领退和处罚
1.库管工必须严格按《民爆物品仓库领取审批表》,发放火工产品,认真填写《炸药、雷管领退登记簿》和《库房值班交接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未盖校对章)和撕毁,因填错需涂改后应立即加盖校对章。随意涂改(未盖校对章)一处处罚20元,撕毁一页处罚100元,丢失一本处罚200元。填完一本后交保卫科保存。
2.放炮员必须专职担任爆破工作,同时持有煤监和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等证件。
3.放炮员领取火工产品时,必须有当班随同人员,带上由当班值班队干亲自填写领料单,并加盖队长印章,然后由放炮员持本人有效《爆破员作业证》和领料单到炸药库领取火工产品。库管员核实人、证无误后,方可凭领用单发放炸药、雷管。
4.炸药箱和雷管箱的钥匙由放炮员单独保管,严禁其他人员同时保管;雷管由放炮员亲自背,炸药由连队指定懂火工产品知识的专人运送,同时必须在放炮员的监护下背运,严禁一个人同时背运炸药和雷管。发现两个及以上人员同时保管一把钥匙的,各处罚200元,并立即整改;一个人同时背炸药和雷管按严重“三违”处理。
5.火工产品到达使用现场后,由当班负责人、放炮员及运送人共同清点核实数量并签字确认,放炮员负责专职看护,值班队干、班长和安瓦员加强现场监督,保证火工产品不丢失。如发生丢失或其它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按照层级报告和处置事故。
6.做雷管引药和装填炸药必须由放炮员单独操作,严禁其他人员同时操作,安监员或安瓦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未做到处放炮员处罚100元/次,当班负责人和安瓦员各处罚50元/次。
7.火工产品装填完成后,放炮员在爆破前如实向矿调度室汇报该爆破地点的炮眼数量、炸药、雷管的装填数量,调度室应认真作好记录备查,没有汇报处放炮员安全处罚20元/次,调度室没有认真作好记录处罚20元/次。
8.坚持执行火工产品“三签字”,认真填写记录表。
(1)管药到现场三签字:管药运到使用现场后,由放炮员牵头、当班负责人、运送人,在碛头对所运管药,当场开箱清点并确认签字。
(2)当班消耗三签字:当班消耗后由当班负责人、放炮员、安瓦员,在碛头共同核定当班实际消耗量、应退库数量,并确认签字,放炮员、安瓦员必须认真做好记录。未做到一次处罚100元。
(3)管药退库三签字:当班有剩余管药时,必须由当班负责人、放炮员、安瓦员在爆破器材定额本上,签字确认剩余量,由放炮员和运送人一同到井炸库办理退库手续,当班负责人必须在二个班内到管药库签字认可,否则对责任处罚100元。
(4)库管员在办理退库时,应当确认当班领用数量与退库数量以及雷管编是否相符,然后查看“三签字”是否属实。并将退回的管药转移到存放点。
(5)未完善三签字的,库管员不得自行办理退库,应通知调度室,并得到允许后暂存井炸库。由调度室通知安全科查处,对责任人员处罚200元。库管员不坚持原则让他人代签或不汇报的,处罚100元。
(6)未按规定执行退库,将未用完的炸药、雷管移交下一班使用或藏于井下或扔掉的,对当负责人、放炮员,按严重“三违”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7)放炮员必须认真填写保管好《放炮员记录表》。不得随意涂改、撕毁。因填错需涂改后应立即加盖校对章。随意涂改(未盖校对章)处罚20元/次,撕毁一页处罚100元/次,丢失处罚200元,记录表用完后交保卫部保存。
(8)火工产品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火工产品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使用负有管理责任,凡本单位人员违反上述使用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同时按50%的金额处罚。
(五)爆破器材的报废和销毁制度
1.报废爆破器材的范围:
(1)在运输中搬运损坏的炸药。
(2)变质硬化的炸药。
(3)导通和电阻检查不合格的雷管。
(4)爆破中产生的瞎管。
(5)因其他原因不能使用的炸药、雷管。
2.凡是报废的雷管、炸药,放炮员都应全部交回炸药库,办理移交手续。然后,库管员将报废的爆破器材,交煤电公司总库处理。
3.员工不论在何处拾得炸药、雷管均应立即向安全科、保卫科汇报,同时将炸药或雷管交井下炸药库或安全科、保卫科,严禁私自存放火工产品、销毁或挪作它用。
(六)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1.保卫科每月定期组织,爆破器材专(兼)职安全监察员、专(兼)职安全管理员、保卫科生产保卫人员,对爆破器材的制度执行情况和储存、运输、使用各个环节进行检查。
2.新增“三员”等涉爆人员,必须经保卫科政审工作合格。
3.火工产品管理人员(主要由保卫科履行)不定期,对炸药库火工产品和地面更衣柜进行动态检查。
4.放炮员应统一着装,工作服和安全帽要有专门标识。
(七)火工产品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1.矿设两名手持机专职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一名主持,一名副持(在主持人离矿时持有),专职人员必须同时持有IC卡、消防许可证及公安机关下发的上岗证。
2.专职人员必须能熟练操作手持机和保管好手持机。手持机不准其他人员使用,只能操作者本人使用,手持机使用后必须拿出井放干燥地方存放。手持机的电池两块由专职人员负责按使用说明书充电,保证手持机的正常使用。
3.公司供应部运送的炸药、雷管在XX矿工业广场卸货,由矿专职人员使用手持机逐箱进行扫描,同时办理好交接手续。并和押运工一同及时押运下井入库。
4.炸药、雷管入库后,专职人员必须立即撤箱,使用手持机进行逐盒扫描入库,同时认真做好入库的明显标志,只有进行了扫描入库的雷管,测管工才能检测。
5.各队领用的雷管,必须由专职人员使用手持机插入连队专职放炮员卡,根据领用量办理发放。同时库管员认真填写领单和做好报表。
6.未进行扫描入库或扫描发放的炸药、雷管,严禁出库,库管员必须认真把好关。
7.手持机专管员必须按供应部要求的时间准时上报。
8. 手持机专管员或库管员操作失误或其它人为原因导致锁卡,对责任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各处罚500-1000元/次,扣部门绩效2分。
(八)“三员”更衣柜管理制度及处罚
1.“三员”等的更衣柜实行统一编号和标识,集中管理,保卫科要掌握一把钥匙。
2.“三员”更衣柜的钥匙,如发生损坏或钥匙丢失,应立即报告后勤科和保卫科,并立即更换。
3.采掘各队放炮员若有变动,要立即报供应科、安全科、生活后勤科、保卫科、培训科备案。否则处罚队长50元/次。
4.保卫科在检查放炮员更衣柜时,若发现有炸药、雷管,对责任人按私藏处理。
五、有关其它规定
(一)炸药库严禁闲人入内,严禁穿化纤衣服、带矿灯入内。否则,按“三违”处理。
(二)库管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做到手上交接班,未手上交接班者,按“三违”处理。
(三)库内通讯、照明设施必须保持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否则,处罚20元/次;汇报后,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否则交办任务未完成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次。
(四)库房账本、记录必须齐全,账、卡、物相符,未做到一次处罚50元。日报表上必须分清队别和注明放炮地点,未做到处罚10元/次。
(五)井下测管人员,必须严格对雷管进行逐发导通和电阻检测,10发管为1组,凡所检测雷管乱放或不导通电阻,而存放在炸药库专用壁槽里,发现一次处罚测管工50元。
(六)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完好,才能发放,库管工负责炸药雷管箱的日常维修。人为损坏炸药箱处罚100元。丢失炸药雷管箱锁或钥匙的,每把赔偿10元,对单位负责人按50%进行处罚。
(七)炸药库收到的报废炸药、雷管。必须进行登记,妥善保管,由供应科统一交公司供应部。
六、奖罚
(一)处罚
1.凡无故不参加火工产品检查的单位,考核该单位部门绩效1分/次。
2.装好的炸药专用车在地面停留30分钟以上,必须向矿调室汇报,如属管理责任,对责任队处安全处罚200元/次。
3.炸药库帐、卡、物不相符,处罚库管员50元/笔。
4.装有炸药、雷管的箱子在现场未使用时没有上锁,处罚放炮员100元/次;没有存放在安全地点或无人看护,处罚放炮员50元/次。
5.私藏、丢失、盗窃爆破器材的,由安全科和保卫科及时进行追查处理,对行为人处1000-2000元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对负直接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处500元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6.未按规定执行本办法的其他条款,处罚50-100元/次。
(二)奖励
1.凡拾得炸药、雷管主动交单位供应科、安全科、保卫科的,每一发雷管、每一条(200克)炸药各奖励100元。
2.凡举报本单位员工私拿、盗窃、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的,一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500-2000元奖励。
3. 火工产品管理实现全年目标,对火工产品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由矿行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