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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3-06-25 11:03 来源:煤矿安全网

XX煤矿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为认真吸取放炮事故教训,规范员工操作行为,加强现场管理,杜绝放炮事故再次发生。现根据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XX煤矿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一、由采、掘各队负责放炮员的行政及业务管理,采、掘各队队长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放炮员必须持双证上岗,各采掘队必须保证放炮员的相对稳定,调换放炮员必须经矿通风科、安全科、劳工科同意。
  二、通风科是放炮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放炮员年审及培训计划由培训科和通风科负责提出,报矿总工程师审查。授课人员及教材由通风科安排,各队负责按计划组织人员参加。不按要求组织一次处罚队长50元,由培训科负责考核。
  三、各队每月组织放炮员业务学习一次。学习内容: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上级有关文件及井下放炮等。学习必须建立专门的记录。少一次处罚队长、技术员各50元,由培训科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放炮员的考核由所在队负责。
  四、采、掘作业规程,施工措施中必须有安全放炮、处理放炮故障(瞎炮、残爆等)的措施,规程及措施的贯彻由各队的技术人员负责。放炮员必须参加各队的排班,参加规程、措施及安全业务学习。不参加排班、不学习规程及措施,严禁入井放炮。
  五、放炮班(员)接受各队队长的直接领导,持证放炮员人数在3人(含3人)以上的队必须成立放炮班,严禁生产班组长强令违章放炮。
  六、放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和“放炮请示汇报”制度及上级有关放炮方面的规定,严禁违章放炮。
  七、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上级有关放炮方面的规定,严禁违章放炮。
  八、每次打眼前,当班负责人必须检查碛头残余炮眼内有无未爆的炸药、电雷管以及碛头的浮矸、悬矸及危矸。如有拒爆、残爆、悬矸及危矸等情况,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实施打眼工作。严禁套打残眼,在处理拒爆需重新打炮眼时,打眼工应严格按规程措施执行。
  九、每次放炮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和瓦斯浓度小于1%时,放炮员、安瓦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并立即向矿调和有关单位汇报。
  十、每次放炮后,当班必须将放炮碛头的煤、矸清除,见巷道的实底、实帮,必须将放炮碛头顶、帮的浮矸、危矸和悬矸清除,包括放炮地点。如果当班未能清矸完毕,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并向矿调度室和有关单位汇报,防止碛头被矸石所埋的部份有瞎炮、残爆等情况。
  十一、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放炮员及班组长的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并向矿调和有关单位汇报。
  十二、爆破器材(放炮器、电桥、放炮母线、卡线板、雷管及脚线、黄泥、水炮泥、炮棍等)由各队领用,费用进入各队进尺的承包材料中。放炮器、电桥、瓦检仪的维修由自动化办公室负责;母线及卡线板由放炮员铺设和管理。
  十三、掘进风筒管理按局部通风管理办法执行。临时风筒(耙斗至碛头,无耙斗的为碛头20m范围内)由放炮员负责挂设和缝补,包括防炮崩风筒的使用、吊挂和保管。
  十四、瓦斯监测仪由自动化办公室安设,掘进碛头瓦斯传感器由放炮员负责管理及移动,传感器距碛头不大于5米,并吊挂在风筒的另一侧,传感器距巷顶不大于0.3米、距巷帮不小于0.2米。凡因放炮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对放炮员罚款50元,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不符合规定,对放炮员罚款50元,当班负责人罚款50元。
  十五、防尘及放炮喷雾设施由采、掘各队安设、使用及维护管理。放炮时,采、掘面的防尘及掘进头的放炮喷雾设施由放炮员使用,放炮喷雾距碛头为15米~30米,放炮喷雾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或未使用,对放炮员罚款50元。
  十六、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警戒人等三警戒。
  十七、安全科负责采、掘作业规程及措施执行的监督检查。
  十八、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属XX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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