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矿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
XX煤矿矿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
为防治井下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发生火灾事故后灭火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编制《XX煤矿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内因火灾的预防
(1)完善矿井防灭火供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管好移动灌浆系统。继续开展自然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矿山救护中队按每月计划规定定期对采空区密闭、尾排眼、尾排钻孔、采面隅角、煤层暴露的高冒点、回风巷及其它可疑发热点等进行取样化验和观测。通风队每月至少巡回全面检查一次采空区密闭,发现异常或墙体受损必须立即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其内容应包括防止自然发火的技术安全措施、设施及装备配置、发火预兆等。
(3)严格执行采面留设煤柱的报审制度和审批权限制度,采面初采、末采及回撤巷道过程中,应清除浮煤、木材等一切可燃物。
(4)严格执行采空区封闭制度,认真编审封闭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及单项工程施工安全措施。采面结束后必须在1.5月内进行永久性封闭。封闭工程必须进行全面验收,并建帐、建卡。
(5)杜绝向采空区的漏风、供风现象,严禁采空、老空区通风。所有通往采空区的通道(如各类巷道、钻孔、眼子、断层等)必须及时严密封堵。地质部门必须提供通往采空区的各类地质构造交通风科。
(6)上山、立眼及石门揭煤后必须及时清理煤矸,对煤层内垮落形成的孔洞必须及时清理并用黄泥充填,对7#、8#层段必须进行发碹和喷浆,对突出孔洞必须快速清理浮煤和封堵,孔洞内严禁使用可燃物充填。
(7)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应熟悉发火预兆,当出现“雾气”、煤壁“挂汗”、有煤油、汽油、松节油等气味、井巷空气及巷壁温度升高、一氧化碳异常、出水温度升高等自然发火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向矿调汇报。
二、外因火灾的预防
(1)严格执行井上、下防灭火制度,杜绝各种火源入井,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2)杜绝放炮燃烧事故,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中关于放炮的有关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308~309条、第311~343条的规定及各项专项治理的规定;必须使用好水泥炮、放炮喷雾器及防尘喷雾。严禁使用变质炸药。
(3)严格机电设备、缆线的安装、使用、维护、检测及停送电管理,杜绝电器失爆;严禁带电搬迁和带电维修电气设备;严禁使用非阻燃皮带,完善皮带的安全保护装置,杜绝皮带滚筒变形和皮带拖底摩擦运行等现象;井下机电硐室必须用不然性材料支护,并遵守《规程》第460条的规定。
(4)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皮带及溜子机头、采掘头面等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和消防水桩、沙袋或沙箱;井下所用油脂棉纱等易燃物应用铁箱加盖封闭存放,严禁乱放;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224条的规定;井下消防三通闸门的安装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符合《规程》第218条的要求。
(5)井下从事电焊气割工作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报公司批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井下施工煤层钻孔,使用螺旋或压风排粉时,应制定安全措施防止摩擦生热而引起瓦斯或煤粉燃烧。
(6)井下所有人员应掌握防灭火技术安全基础知识,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存放地点及火灾避灾路线。
三、火灾事故的处理
(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首先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向矿调汇报。现场工作人员迅速沿避灾路线撤到安全地带,同时注意风流及火风压风流变化,当确定无法撤退时,再构筑临时避灾硐室等待救援。矿调立即通知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撤到地面。
(2)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抢救遇险人员,探明发火地点、范围、发火原因,制定灭火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和瓦斯向有人员的巷道扩散。
(3)立即切断通往灾区的电源,分析检查通风设施破损情况,并迅速通风,防止瓦斯积聚和煤尘飞扬。
(4)根据已探明的火灾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方式,当在金鸡岩主斜井等主要进风巷发火时,可采取矿井反风措施;采煤工作面发火时,一般应保持事故前风流方向,保持正常通风或采取局部性反风措施;掘进巷道发火时,不得随意改变原来通风状态,需进入巷道侦察或直接灭火时,应制定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抢险中应采取措施切断通往火区的瓦斯源,隔断可燃源,加大喷雾洒水等,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严格执行《规程》第244、245条的规定。
(5)在抢险人员或进行灭火时,指定专人在有关地点检查CH4、CO2、CO、粉尘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变化及风流变化情况,防止再次发生事故;彻底查处隐性火源,防止死火复燃。
(6)对于下坡独头巷道可采取水淹直接灭火;用水灭火时,人要位于火的进风侧,由火源的边沿向中必须逐渐推进,防止水蒸汽和水煤气伤人;电器设备着火时,首先切断电源方能灭火;皮带着火尽量使用河沙、石粉、灭火器等灭火;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立即封闭火区。
(7)封闭火区时,要遵循封闭范围尽量小,防火墙数量尽量少,砌筑速度尽量快的原则。防火墙应选择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的地点。对于采面的防火墙,应尽快完工并撤离火区,封闭火区必须严密观察,计算采空区瓦斯积聚速度及安全施工时间,严防火区内瓦斯爆炸。
(8)在砌筑放火墙时要密切监视顶板、CH4、CO2、CO、通风及煤尘变化情况,防止冒顶伤人和阻断风流,防止瓦斯煤尘爆炸。
(9)封闭区发火,立即采取注浆或均压灭火措施,同时由救护队带机查明封闭区边界各封闭墙体完好情况、墙体内外压差及气体成分,及时封堵破损漏风墙体。认真分析地质资料,找出漏风源。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堵漏。
四、井下灭火器管理规定
1、灭火器配置地点及数量
(1)煤巷、半煤巷放炮掘进头,每头配置3具,存放在距碛头50~100米范围内的本头巷道内,随掘进延伸而往前移动。
(2)采煤工作面配置4具,移变硐室配置2具,普机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采面50~100米处配置4具,随工作面的推移而移动,运输巷皮带机撤除后,在顺槽溜子机头处存放2具灭火机。
(3)皮带运输机巷,每台皮带机头及最后一台皮带机尾各配置1具。
(4)Ф0.8米绞车硐室每个硐室配置2具。
(5)变电所、水泵房、充电硐室每处配置4具。
(6)井下1.6m、1.2m绞车房各配置4具。
(7)井下炸药库、雷管库各配置10具。
(8)井下消防仓库配置数量不得少于25具。
2、灭火器管理规定
(1)各采掘头面、硐室及其它需配置灭火器的地点均由该区域的使用单位负责领取、配置和维护管理,各单位的防火负责人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2)灭火器均应存放在框架上或吊挂起来,并安放在指定位置,存放架由各单位自制。
(3)管理单位应经常检查灭火器外观的完好,随时移动并保持清洁。
(4)由安全科牵头,保卫科、通风科派人参加,每季度对井下灭火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5)矿每月安全质量检查的同时,各检查组要对灭火器进行检查。生产管理各科室的管理人员下井应随时检查。
(6)如需增领灭火器必须由生产科签字盖章,安全矿长同意,交保卫科核准发放。
(7)如灭火器失效或损坏、遗失,必须在5天内更换。
3、灭火器管理处罚规定
(一)不按规定配置者,每少一具灭火器罚责任单位100元。存放地点不合规定者,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由防火负责人落实给责任者。
(二)如没有存放在框架上或吊挂起来,或者存放不整齐、不清洁卫生,每具罚责任单位50元,由防火负责人落实给责任者。保护好开具上的日期标示条,否则,一具罚款50元。
(三)如有丢失或损坏,由各管理单位负责原价进行赔偿,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不应使用而使用了的,每个按损失原价进行赔偿,另外罚款50元,由防火负责人落实责任者。
(四)如灭火器失效或损坏,没有在5天内更换,每超过1天罚责任单位防火负责人20元(以此类推,累计处罚)。
(五)丢失或损失的赔偿款交矿保卫科作重新购置器材费用。
(六)其余罚款交矿财务列入矿安全费用资金。
(七)赔偿或罚款由安全科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