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XX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提高瓦斯等级鉴定质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和《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2006)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客观、如实地反映所鉴定矿井瓦斯实际情况,并对矿井瓦斯鉴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被鉴定为突出煤层的。
在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同时还应开展下列工作:
(一)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二)每两年应测定一次煤层自燃倾向性、最短发火期和煤尘爆炸性。
鉴定单位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时,应当明确鉴定煤层对象、鉴定范围以及成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组,明确具体负责人及人员。
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应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间一般在每年7、8、9月份进行,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进行鉴定。鉴定月上、中、下旬各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个班(或四个班)进行测定工作。即按照“3个3”(连续3旬中的每旬一天、每天3个班、每班3次)的方式采集数据。每一测定班的测定时间应选在生产正常时刻,并尽可能在同一时刻进行测定工作。
在鉴定工作开展前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检测地点、时间、具体检测人员和有关要求,制定和落实瓦斯等级鉴定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做好组织分工、进行人员培训。测定前对使用的所有仪器、仪表进行检查,确保仪器仪表在其计量检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
测定内容主要为风量、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同时应测定和统计瓦斯抽放量、月产煤量。如果进风流中含有瓦斯或二氧化碳时,还应在进风流中测风量、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进、回风流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之差,作为鉴定地区的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抽采瓦斯的矿井,测定风排瓦斯量的同时,在相应的地区还要测定瓦斯抽采量。瓦斯涌出量应包括抽出的瓦斯量和风排瓦斯量。风速测定采用侧身法。
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时,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翼、水平和各采区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瓦斯涌出量。测点应布置在每一通风系统的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各水平、各煤层和各采区的进、回风道测风站内。如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并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做测点。
严格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和《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2006)规定,进行基础数据测定、记录、整理和汇总。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岩)与瓦斯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为突出煤层;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发生事故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量大于或等于1m3/min,且持续时间在8h以上)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矿井的基本情况(鉴定月生产是否正常、瓦斯来源分析及处理对策措施等资料说明);
(二)瓦斯等级鉴定的工作情况;
(三)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的分析、评价与建议;
(四)鉴定报告及附件附表:
1.编制单位资格资料复印件;
2.鉴定工作检测、编制人员名单;
3.煤矿业主委托资格单位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委托书;
4.煤矿企业“五证一照”复印件等(加盖煤矿鲜章);
5.矿井通风系统图。并标明鉴定工作的测定地点、相关数据、主扇风机参数和采掘工作面的位置等;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未涉及到的按《重庆市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办法》本制度解释权属XX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