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工字钢管理办法
XX煤矿工字钢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矿工字钢的日常管理,杜绝丢失,加强回收复用,确保巷道支护材料的及时供应,特制定本办法:
1、矿坑代员要对井下各巷道和工字钢建立好使用台帐,并绘图标示工字钢的所在位置及数量,做到准确无误。
2、回采工作面上、下巷道的工字钢棚必须编号,每周对回收情况进行清点验收,回采对回收的工字钢定点码放整齐。
3、回收组及时将清点后的工字钢运出交地面库房,坑管员清点验收,变形的工字钢及时加工,清点后进库,凡运输途中丢失由回收组全部赔偿。
4、凡掘进队因生产需要到回采队运工字钢必须由掘进队长、回采队长、回收组长、矿坑管员共同清点组收进账,否则就视为回采队丢失,全部赔偿,掘进队私自到回采队运工字钢就为偷盗论处,全部赔偿。
5、回采队严禁使用工字钢到工作面抬棚,否则按50元/根考核,并责任立即退到指定地点,否则按丢失赔偿。
6、严禁使用工字钢接顶、卡帮,否则按原价赔偿,并追究该队队长责任。
7、矿坑管员对掘进使用的工字钢每旬进行清点,月底统计,使用数必须与领用数相符,否则每少一根按购价全额赔偿。
8、掘进队在施工过程中报废的巷道,工字钢棚必须及时回出,否则按丢失全额赔偿。
9、工字钢管理台帐必须认真填写,凡帐目不清造成工字钢管理混乱给予坑管员罚款1000元,凡库房丢失的工字钢一律由坑管员负责赔偿。
10、工字钢棚的回收率必须达到要求,62采区为95%,44采区为90%,403采区为98%,每多回或少回按购进价给予奖励或罚款。
11、对偷盗工字钢买卖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联挂考核队长、书记各500元,队长、书记参与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